巴东县检查院在邓玉娇案中成了聋子的耳朵----有司法不作为的嫌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2:11:00

巴东民女邓玉娇为了避免性侵犯,被迫拿修脚刀正当防卫,刺死一淫官、刺伤一恶吏的故事。经媒体转载后,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举国上下无不支持邓玉娇正当防卫、抗暴无罪。6月16日,巴东县法院判处邓玉娇故意伤害罪,冠以心智障碍、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免于刑事处罚。这一枉法判决令全国有正义感的人士感到无比愤怒。广大民众不禁质问:巴东县人民检查院是如何履行侦查监督权和审判监督权的?

依据《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査院应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过程和侦查结果实施全程监督,履行侦查监督权。巴东县公安局为何将“按倒”邓玉娇说成是“推坐”、“强索性服务”置换成“索要陪浴”、“修脚刀”变换为“水果刀”、扇击邓玉娇的4000元人民币也不作为物证、将邓玉娇主动报案说成是主动投案自首,巴东县公安局意欲何为?巴东县人民检查院为什么不厘清以上这些重要的人证、物证、证词、证言?在法庭上为什么不当堂指出?为什么不实行有效的侦査监督?

一位柔弱的女子,如果不是遭遇性侵害,她会拿修脚刀正当防卫、PK三位身强力壮的淫官吗?邓玉娇防卫过当在什么地方?

如果邓玉娇有心智障碍,当初雄风梦幻城为什么会录用一位精神病患者?说邓玉娇有心智障碍,有权威、公正的司法鉴定吗?

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是法定不起诉;退一万步说即使邓玉娇是防卫过当,那么根据《刑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因为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检查机关可以酌定不起诉;既然是法定不起诉或者是酌定不起诉,那么人民法院就应该无罪释放邓玉娇。让人不懂,巴东县人民检查院是如何履行审判监督权的?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巴东县人民法院却未履行这一告知义务,巴东县人民检查院也没有予以纠正。

巴东县人民法院的行为严重违反我国<<宪法>>的规定----保护人权的原则;违反<<刑法>> 、 < <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程序正当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对于邓案的审判监督,不知是否有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民众所期望的政党监督、 行政层级监督 、人大和政协的监督 、司法监督、 社会监督为什么一同哑然无声?

我终于明白了,公、 检、 法为何闭门造车?法院为什么枉法判决?因为他们的权力不受制约,公众无法监督他们。

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巴东县委常委 、 政法委书记杨立勇统管公 、 检 、 法三家,并兼任公安局长,一切都由杨立勇一个人说了算,所以巴东县司法界能够在邓案的审理过程中颠倒黑白、徇私枉法。

巴东县人民检查院作壁上观,成了聋子的耳朵,主动放弃侦查监督权和审判监督权有失司法公信力。百姓不禁要问:腐败官吏将人民赋予的公权力至于何地?

说实在话,目前中国大部分城市的酒店、宾馆、山庄和所谓的娱乐场所都是藏污纳垢之地,赌、毒、黄很盛行,其背后都有红黑两道作支撑,所以才得以生存和发展,地球人都知道。

我们的地方政府和公、检、法干什么去了?政令为什么得不到畅通?执政能力和执行力体现在什么地方?如何体现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立法、执法、司法何时能够互相联动又互相制衡?独立司法、公正司法、良善司法?民主何时能够建立在法律和制度的层面上来?让人民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句话何时才能够真正地深入人心?                                                                                   邱雪斌                                                               2009年6月26日于湖北鄂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