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波:律师不能退回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南方都市报 2009-8-9)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2:06:40

[推荐]律师不能退回为国家法律工作者

类别:时事评论 作者:推荐 原创 浏览量:189  发布时间:2009-08-09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是从清末民初开始建立的。时间不算短,可因为律师本来是西方法律文化的派生物,我们对律师这一角色的认识,便总难免徘徊不定。律师角色定位的艰难,突出表现在立法上。1980年通过的《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规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在1997年的《律师法》中,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到了2008年,新《律师法》第二条则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再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三种表述,语词差异中透露的是理念的进步,即我们终于承认了律师的职业本位和民间本位。立足于职业和民间本位的律师,就是以国家法律为“最高命令”,正大光明地为他的当事人服务,以获得报酬。

    但正如哲人所言,社会呈螺旋式上升,往往退中有进,进中也有退。法律之外,现实中又总存在着一股要将律师拉回到“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力量。如内蒙古某区政府,为防堵“民告官”,连续多年聘下辖区内所有律师,要求其不得为“民告官”提供法律援助。有的地方,还将政府和律师之间签下协约从而约束其服务领域作为先进经验。明乎此,司法部部长吴爱英8月6日的一席话似在意外,又在意中。吴部长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表示,要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切实做好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指导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忠诚履行律师职责使命。新闻语焉不详,我不知吴部长的“教育管理”、“讲政治”具体何所指,此处仅谈点私见。

    对律师的教育管理自不可少。法律在这方面其实一点儿没含糊,新《律师法》明载:“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只是我们该监督律师什么呢?毫无疑问,是看他是否违背了法律这个“最高命令”。但这种说法未必能得到全部认同,至少内蒙古那个区的官员就不会,在他们眼里,律师只要代理“民告官”,就是不服从“监督”了。而按这个思路走下去,律师这一职业还有存在之必要吗?

    政治当然必须讲。但不同群体有不同讲法,就律师而言,什么是最大的政治?新《律师法》也说得清楚不过,“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一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绝不仅是其当事人的福星,更是社会的福星,因为他们共同撑起的,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依法行动显然就是律师最应该讲的政治。而众所周知,一国之法律,体现着全民和国家的意志,也自然包含着执政党的意志。只要在涵盖了执政党意志的国家法律框架之内,我们还怕律师不讲政治和脱离监督?

    作为保护公民、社会组织不受包括公权力在内的非法侵害的法律专家,律师一旦变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则附着于国家机器,显然与其职能天然相悖。如果我们还希望好不容易成型的律师制度在社会中发挥良好作用,那么让律师退回到“国家法律工作者”的事情,就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原载8月8日《长江商报》,作者黄波)

http://gcontent.nddaily.com/c/90/c902b497eb972281/Blog/de5/5fa618.html
黄波:律师不能退回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南方都市报 2009-8-9) 黄波:健全司法才能遏制律师造假冲动(中国青年报 2009-12-15) 王琳:不能让司法为社会问题埋单(南方都市报 2007-8-19) 社论:上访不能只为遇上可说服的领导(南方都市报 2009-4-16) 长平:“黄段子”是性骚扰还是色情言论?(南方都市报 2009-8-15) 黄波:就怕韩寒也谦卑(南方都市报 2008-6-21) 黄波:就怕韩寒也谦卑(南方都市报 2008-6-21) 黄裳:“秘书”五种(南方都市报 2009-12-6) 黄裳:“秘书”五种(南方都市报 2009-12-6) 律师不愿为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被告辩护(京华时报 2009-4-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_国家法律_政策法规_食品伙伴网 神秘摄像头是村里装的不为监视为治安(南方都市报 2009-8-22) 为黄易呐喊 王琳:反商业贿赂不能总是“出口转内销”(南方都市报 2009-8-17) 长平:大同不能以打击“假记者”为真凶开脱!(南方都市报 2007-1-17) 党国英:“村改居”不能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南方都市报 2008-3-4) 刘煜辉:不能让投资者为政府管制过失买单(南方都市报 2008-3-30) 长平:大同不能以打击“假记者”为真凶开脱!(南方都市报 2007-1-17) 名律师:收毒枭100万不是诈骗(南方都市报 2007-9-11) 王琳:尊重嫌疑人自请律师的权利(南方都市报 2008-9-23) 上官敫铭 鲍小东:谢朝平被拘多日律师抗议(南方都市报 2010-9-3) 郭宇宽:中国需要成百上千个赤脚记者,赤脚律师(南方都市报 2007-8-2) “法官要随时做好逃跑的准备” 律师界痛陈执行窘境(南方都市报 2007-8-24) 邓玉娇律师:她内裤上留有证据(南方都市报 2009-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