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纠错裁定又出新错(新京报 200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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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纠错裁定又出新错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9-7-30 4:18:43 · 来源: 新京报

诉讼标的骤升500多倍,云南省市县三级法院屡屡出错、错上加错
据新华社电 (记者王研)原告起诉被告越界开采矿产,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经法院测量后,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居然翻了570倍骤升至2851万元;在省、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中,被告公司的名称竟然都是错的;而此后省高院为了纠错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中,又再次出现了错误。
2005年7月9日,云南华坪县大华煤炭公司以越界开采为由,将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至华坪县法院,索赔5万元。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结果产生后,大华公司于2005年底把诉讼请求变更为2851万余元。此案于是上移丽江市中院审理,并于2006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焱光公司停止侵害,赔偿大华公司1662万余元。案件经云南省高院二审后,2007年底判决维持原判。
在丽江市中院和云南省高院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被告的名称均为“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而丽江市华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则认为:工商依法登记的公司名称为“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公司”,“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从未登记过,对此名称不予认可。公司名称多了“责任”两个字。
“这其实是个笔误。”云南省高院两位法官坦言,自己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是有责任的。
此案最终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并调走了卷宗进行审查。
就在卷宗被调走之后,蹊跷的事情再次发生:为补正判决书上的笔误,云南省高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这份裁定书这样表述:“本院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对华坪大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一案作出的(2007)云高民一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为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公司。”
仔细看这份百字左右裁定书,人们发现其中又有错误:在第一次提到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公司时,载定书的表述为“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显然漏掉了“公司”两个字;另外,裁定书连案由都漏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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