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宜订立跨行业竞争法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2:10:59
昨日竞争政策检讨委员会发表了香港竞争政策检讨报告,建议订立适用于多个行业的跨行业竞争法例,并成立竞争事务委员会作为规管机构,和竞争事务审裁处来主理有关事宜。这个报告已回应了行政长官去年的施政报告要求:在参考国际经验后,探讨本港应否订立跨行业的公平竞争法例及其适用范围。
香港在个别行业如广播及电讯等,已设有专门机构主理涉及反竞争行为的问题,在多项公共事业的规管法例,亦有涉及柯断及反竞争事项。但一直以来,社会上仍有众多制订跨行业的竞争法规的要求。另一方面,反对声音亦多,认为此类法例并无必要且会带来不良影响。看来,委员会的报告已就争议作出清晰判断,今后便看政府的态度。政府将审慎研究报告建议,并会就有关政策的未来方向制订公众讨论文件,以便进行咨询。
其实,香港作为全球自由市场经济典范,对制订竞争法竟出现长期争议拖延不决,确令人诧异。大多数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都有了此类法规。香港虽连续多年被国际权威机构评为最自由的经济体系,但在这方面的发展却严重滞后,不能不说是个严重缺陷。
支持立法的论点显而易见:保障竞争乃维持经济高效运作的最根本办法,这将可令全社会得益。对于一般市民来说,由立法带来的保障消费者权益作用,更有切身关系。诸如操纵价格,綑绑销售等行为,均会直接影响市民利益,实应以法规来防止阻吓。跨行业的法规尤为重要,因这不单防止了形成行业间的不公平政策法规环境,还可预防利用不同环境作为回避监管的漏洞。而且只以个别行业立法来处理反竞争行为,必然出现大量遗漏,在许多领域造成有关的法治及监管真空。
报告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反对跨行业立法观点,都是缺乏理据支持的悖论,如:(一)香港作为自由竞争市场应避免干预市场正常运作。这是指鹿为马,立法正好是为了保卫自由市场,要干预的是「不正常」的运作。(二)有其它办法可提高竞争而无需立法。但纵有其它办法,由立法加多一重保障更佳。事实上立法并非无需要,否则其它先进国家也不会都去花工夫立法。(三)立法将增加营商成本而影响本港的竞争力。这是以偏概全:即使在落实法规时需要花点成本,但由此带来的效率提高及对消费者(包括旅客)的好处,将会远超那点成本。有些国际评论机构,亦曾指出香港经济中部分领域竞争不足的问题。因此,大力反对保障竞争的立法,实有损本港最自由经济体系的形象,由此带来的无形资产损失更大。当然,如何减少执法成本是个值得注意的技术性问题,但不能因此而放弃立法,因噎废食。
香港经济中市场机制发育完备,且在众多领域以中小企业居多,故确实无须对反竞争行为的蔓延过分担忧。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在国际比较上规模偏小,一些行业很易由几家大公司主导,形成产业集中度高的格局,发生反竞争行为的概率亦相应上升,故有必要由立法来加强监管。总之,订立新竞争法例是符合国际潮流、香港客观情况和市民普遍意愿之举,一些既得利益集团应以大局为重,切勿盲目作原则性的反对。但在法例的具体制订中,各方尤其工商界则应多提建设性的具体建议,以避免干扰正常商业运作,或出现过分监管。相信各方只要务实处理有关问题,是可订出能平衡不同要求的法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