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案”孙伟铭判死刑有点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5:23:37
   

 

“12·14案”孙伟铭判死刑有点重

 

 

今晚看齐鲁台今日新闻,得知去年成都“12·14”特大交通事故案昨天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不服判决当庭表示要上诉。

我的第一意识反弹就是“判的有点重”。

我这种感觉,肯定会得到一些网友的拍砖。不要紧!我坦然接受。呵呵~~

我国历代注重乱世出重典,如今似乎有这爱好屡试不爽。表面看,从重从快从严处理一些典型案例,的确能起到一定“杀一儆百”的震慑作用。但我认为那只是权宜之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时后照旧案子丛生不断有时甚至更严重。这种例子我能列举很多。从20多年前的整治社会治安的“严打”开始,一直延续不断的类似“严打”“专项整治”等各领域的大行动间歇性发作不断(交通安全方面尤烈),实际效果如何?想必大家比我更明白——更何况目前几个举世震惊的交通肇事案件明摆在面前示威哩!如今酒后驾车整治不力,成都“12·14”特大交通事故案主犯孙伟铭便被一审宣判死刑,一开交通肇事死刑之先河。让人感到有点意外。当然,27年前有一先例,北京有24岁叫姚锦云的女司机,在天安门广场疯狂撞碾无辜游客造成5死19伤的惨剧,诱因是她和单位矛盾没有处理好的故意报复社会。后被处以极刑。不过应该不算此列吧。

对孙伟铭酒后无照高速行驶造成4死一重伤恶果,从情感上说,判他死刑一解死者家属之恨、警示其他类似事故再度发生,我是接受的;但从理智看,我还是不太赞成判他死刑——哪怕死刑外的其它各类死刑都能接受。

我的理由如下:

应该说,类似该案轰动效应的近来还有三起。除南京“6·30特大肇事案”尚未宣判外,已有两起初步定案:一个是今年三门峡“1·21”发生的王卫斌醉酒驾车撞上正在处理先前肇事的现场人员和车辆,直接导致6死7伤惨剧,7月3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另一个就是炒得沸沸扬扬的杭州“5·7胡斌飙车案”(详情不说了),7月20日,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相比这两起案件,孙伟铭的宣判较王卫斌、胡斌就显得太重(尽管胡斌案仍有争议认为判的太轻)。孙伟铭案与王卫斌案几乎如出一辙,后者后果更严重,然而却判了6年半徒刑。这对孙卫明就显得不太公平。同一国土的法规出现如此悬殊差别,给人有种随意性实用性的感觉。这是其一。

据观察,孙伟铭死刑已引起争议的。关键焦点锁定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量刑上。据该案审判长所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同属于刑罚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他说: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考试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却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证驾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他认为:从事发当时的情况来看,孙伟铭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乃至造成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该审判长还解释:成都中院综合考虑了孙伟铭所犯罪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从犯罪构成学上看,酒后驾车和无证驾驶都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咱们不妨分析一下这位审判长上述的一席话:“过失犯罪”关键定性在是否“主观故意”四字上。我认为,这里的“故意”可以伸展为两种可能:一种是明知高速、醉酒等违章能肇事却漠然视之的“故意”,内心实质并不想伤害他人;一种像多年前姚锦云那样主观有意识去撞碾无辜人的“故意”报复社会。这两种“故意”有质的区别。前者的“故意”不是有恶性主观意识的“故意”。一般常理客观分析,像王卫斌、胡斌、张明宝等事发前后的认罪忏悔态度看,应该属于前者。但说他们是后一种的“主观故意”,就一些轻率臆断言重了。严肃讲,孙伟铭无仇视社会也无伤害不特定人的主观意图,法院以肇事时的心态是否故意做出理性判断并不困难,而不是随意判断孙伟铭是否知道法规的推断。显然,这位审判长有随应社会某种思潮,犯了主观优先责任设定的逻辑错误。这是其二。

尽管我尊重“民愤”和“呼声”,但在一个混沌的生活环境中,某些“民愤”和“呼声”未必都人性都理智——尽管不乏义愤之心的情绪。但法院判决事关人的生死不得不慎重考虑。从这几起肇事者背景看:胡斌案牵扯到一个“仇富仇官”和“潜规则”的社会因素判处3年感觉的确有些轻(他的争议民间质疑也最大,我赞成这种质疑);王卫斌个人及家庭背景不详(估计背景一般);而南京“6·30事故”主角张明宝因是包工头,又与副处级省检察院车主个人关系暧昧,也有胡斌“背景”有相似的成分。“6·30”他所造成更大伤亡,肇事后仍继续前行被拦截,这点又与因此孙伟铭肇事有共同之处,由此看张明宝未来下场就可想而知了——在这次判处孙伟铭死刑的先例参照下,极有重蹈孙死刑的必然。假设孙伟铭案最终判决不改变,必将成为未来法院判决此类案件树立一个范本,各地司法机关也会竞相效仿,判决也会五花八门参差不齐,肯定引起的争论质疑会更多。酒后驾车是常年来屡禁不止的交通溃疡毒瘤,而酒后驾车者屡犯者多为“达官贵人”。从这点上看民间舆论会倾向“杀无赦”情绪,但对一个法律还未真正健全的国度来说,赶潮流的随意性实用性,将会导致少数底层肇事者可能优先“谢罪”应对舆论而被“潜规则”了的严重后果,届时相对同类事故因“身份不同”而遭遇不公平待遇,无疑更会引起更强烈更广泛的群体质疑。有人认为这种“判醉驾肇事者死刑体现了司法进步”,我看未必。这是其三。

孙伟铭案有没有“翻盘”的可能?这要看二审结果,以及孙家对死伤者家属的赔偿等后续事态发展才能最后定论。先前王卫斌有自首情节,后亲属交纳赔偿款60万元;胡斌事发后能报警没有脱离现场、父母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113万元。这无疑相对减刑和缓解死者家属有一定的作用。而孙卫铭却是无证驾驶,又连撞几车继续前行。而他又只是一个小公司的职员,其双亲老人一个靠1000元退休金度日一个无业,根本无巨额赔偿能力,这将会对案情未来良性转机的刑事和解埋下不乐观的伏笔(该案审判长上面也谈了这一点)。孙伟铭宣判后请求上诉,并说“这是我没有料到的结果。事发当时,我整个人喝得迷迷糊糊,完全没有意识,根本就不是故意要越双实线的。除了犯下这次严重的错误外,我自认还是一个遵纪守法的良民。我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求生的机会。我希望能用余生对死者的家属进行补偿,我还年轻,才30岁”。从这种意义上看,我又同情孙的双老和孙的忏悔,心情很复杂。说来这是个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也不好详谈。只是建议司法部门能慎重考虑到这一点客观。当然死者家属能否接受是另一个问题了。这是其四。

判处一个人重刑或极刑,借以警示社会这没错,但仅仅也是一种手段。王卫斌被判死刑能否真正震慑那些“酒君子”事后不再发生类似惨剧,目前还是个未知数。目前我国某些交通违章现象几乎达到积重难返地步,远不是仅靠严办几个“凶手”所能奏效的。关键是从机制上根本铲除滋生这种不安全的隐患才是正道。看看这些年的重大交通肇事吧,难道一些地方政府和交管部门自身没有一定责任?现今私车公车多了,各异“把式”的司机多了,人们的各种交易交际应酬多了是事实,而我们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监管方式却没有及时跟上,致使如今马路杀手陡增肇事不断更是事实。除了说明一些驾车者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无良、冷漠生命外,还与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投入、交管部门的监管和实际作为有着密切关系。因此,时常反省和整肃自家不规范不作为不正道行为,或许比处置几个“凶手”更重要。如果仅仅靠“严打”和“整治”等突击行为,去掩盖实际上某些公权力的弊端,就有点太说不过去的搪塞推卸。这些问题伸展起来太大,也最为关键,这里不再详谈。这是其五。

……

这里声明一下:作为一个有35年执照的非职业驾驶员,我特痛恨酒后驾车和故意高速行驶的违章者,非常同情那些因交通肇事罹难的同胞,为此我也写了不少关于此类的帖子(附后一部分)。但出于一种说不出的郁闷和复杂情感,促使我必须客观看待具体事故的前因后果,理智对待处罚肇事人接受血的教训的真正警示作用。我赞成对屡教不改的醉酒驾车者严惩不贷,以此消除其造成的社会严重恶劣后果。但更赞成理智审视我们的相关法规的缺陷和统一性。同时也更需要的查找事故屡发的社会基础诱因,从而推动全社会齐抓共管公平理智的规范化意识和制度上,而不应仅仅局限于某几个肇事人的严厉处置上。否则,就走了缘木求鱼的偏锋。

为了谭卓、郑琳、康伟东等屈死冤魂不再重现,为了王卫斌、胡斌、张明宝等犯罪悲剧不再发生,也为了他们双方破碎家庭的悲剧不再意外降临,更为了我们社会每个家庭的安全幸福,让我们每个人都做遵纪守法的老实人吧。

 

欢迎理性探讨,拒绝浮躁谩骂。

      200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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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部分相关交通安全旧帖:

 

1、《看了遇难孕妇郑琳的遗照和博文后……》

http://blog.qingdaonews.com/4/36359/default.html

2、《审视“南京6·30酒后驾车惨案”》

 http://blog.qingdaonews.com/4/36359/default.html

3、《成都公交惨案在于缺少思想“安全锤”》

http://blog.qingdaonews.com/4/36359/default.html

4、《莫让“斑马线”成虚设》

http://news.bandao.cn/news_html/200807/20080717/news_20080717_664383.shtml

5、《解决公交超载没有任何争论理由!》

http://news.bandao.cn/news_html/200805/20080506/news_20080506_607701.shtml

6、《女市长驾车撞死学生谈“公仆”“公车”肇事》

http://blog.qingdaonews.com/4/36359/default.html

7、《查到“酒后驾车”者仅仅就这个数么?》

http://www.cat898.com/Infolook.asp?bclass=1&id=57253

8、《请尊重斑马线》

http://b.chinazawen.com/blog/user1/6684/archives/2007/32647.htm

9、《应该客观、理性看待某些交通肇事》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711/27807.html

10、《大货车整治宜疏不宜堵》

http://news.bandao.cn/news_html/200711/20071112/news_20071112_522155.shtml

11、《大货车何以事故频频?》

http://news.bandao.cn/news_html/200711/20071109/news_20071109_517066.shtml

12、《我看四川两起碾压死亡事故》

http://www.guoker.com/space/?uid-2900-action-viewspace-itemid-2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