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恐惧的自由才是最重要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1:28:23
日前,钟南山院士有关恢复收容制度的一席谈话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各大网站围绕这一议题展开的调查中,不仅有众多网友表达了对钟院士的赞同意见,而且这种观点也得到了一些专家的呼应。
比如,南京林业大学教授许向阳就认为,当时由于舆论的悲情作用,许多人只看到了这个制度恶的一面(指伤害无辜者),却没有看到这个制度有抑制恶的一面(指管理有犯罪倾向的无业游民)。
的确,安全感是公众最基本的需求之一,人们对治安恶劣的抱怨以及对一个相对安全环境的要求是正当的,政府也理应采取措施回应人们的这种抱怨和要求。
然而,我们是否能由治安状况的严峻,就轻率得出结论,应该恢复收容无业游民呢?我以为不能,否则,我们就会为了去除一个“小恶”而迎来一个“大恶”。
我国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而收容遣送打击的就是这两种自由。
仅从二者给人们造成的心理后果来看,收容遣送比起人们出行可能遭遇的偷抢来,更让人心生恐惧。因为前者是政府行为,是合法的,个人面对这种合法的公权之“恶”时,孤独无援;后者尽管很猖獗,但毕竟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是受到法律和正义力量打击的。个人在遭受这种侵害时,还可求助于政府和社会。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大陆在2003年废止收容遣送制度前的10多年中,每年大概收容300万人次。一些地方收容遣送对象不仅包括无业游民,也包括“民政部门认为应当予以收容遣送的其他人员”,另外,有的城市规定的收容时间竟然长达半年以上。收容遣送可以剥夺公民的自由6个月以上,而且,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全由民政部门“认为”,这就是收容制度之“恶”。
美国前总统罗斯福说过,民主社会,有四种自由是不能随意被剥夺的,即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事实上,政府的权力及其活动必须以实现自由为限度,这是人类形成政治社会、生成政府权力的基本出发点。
因此,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社会,公权部门应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民“免于恐惧”。而收容制度可以使得一个人在没有实质犯罪的情境下随时都有可能被限制人身自由,恰恰让人恐惧。而在恐惧之下,是难有自由的。比如,一个人因惧怕失业,对老板的无理要求不敢反对,结果失去了表达自己意愿的自由。
总之,政府应该正视大多数人赞同恢复收容制度背后对安全的诉求,以最大的努力和法治的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民众安全,但另一方面,又不能为这种诉求所误导,从而让民众陷入一种对公权力更大的“恐惧”中。政府的法律和制度,应该做到给予每一个人“免于恐惧的自由”,这才是最重要的。(作者:邓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