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门前,我们可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4:46:18

银行门前,我们可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2010-04-28 01:48:04

 

 

文/晏扬 

4月24日早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发生一起枪击命案,运钞车押运员牛某在银行门前开枪将24岁男子武锡文打死。当地警方通报称,事情起因于死者武锡文强行通过警戒区,不听牛某劝阻与其发生撕扯,甚至将牛某打倒在地,牛某鸣枪示警无效,遂开枪将武锡文击毙。目前牛某已被刑拘。不过,目击者的讲述却与警方通报极不相符,而银行门口的监控录像也毫不意外地“发生了故障”,这起命案的真相仍然扑朔迷离。

押钞员开枪致人死亡事件并非第一次发生。2007年4月7日,仅仅因为几句口角,沈阳市一储户计程在银行门口被押钞员朱宏林一枪毙命,最后朱宏林只是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期3年,连牢都不用坐。

无论是计程还是武锡文,事发之时都没有抢劫运钞车的动机和迹象,但他们都丧命于押钞员枪口之下,单凭这一点,就可看出一些押钞员草菅人命,亦可看出相关制度存在致命缺陷。就押钞员牛某而言,即使开枪是某种程度的迫不得已,但他非得将武锡文一枪毙命吗?打腿行不行,打腰行不行?而根据2002年7月27日起施行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紧迫危险或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可以使用枪支”。但是,何为“暴力袭击”、何为“紧迫危险”都是很模糊的表述,让该不该开枪这个“度”很难把握。有缺陷的制度一旦掌握在草菅人命者手里,无疑是极其可怕的。

我们有必要反思:其一,在一个枪支管制极严的国度,银行作为商业机构,为何能够享受特殊待遇,可以用枪支护卫自己的利益,而其他商业机构则无此特权?亦即,押钞员携带枪支的必要性、正当性性究竟有多大?其二,银行既然享受了特权,为何不能投入一些成本,设置专门的安保通道,将其与服务通道分离,将押钞员与储户分离,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其三,枪支是利器,“身怀利器,慎而重之”,携带枪支者必须素质过硬、经验丰富,而不少押钞员既无丰富经验亦无过硬素质,那个枪杀计程的押钞员朱宏林,只是经过短短20天的培训便带枪上岗。朱宏林有罪,而其供职的单位又该当何罪?其四,既然赋予了押钞员携带枪支的特权,根据“权责对等”原则,他们滥用枪支就应该受到严厉惩罚,而像朱宏林这样杀人之后连牢都不用坐,怎能惩前毖后?朱宏林之后又有牛某,是否有着某种必然?

想想这是多么令人恐怖的事情:我们每个人难免经常去银行,有时难免遇到运钞车,遇见携带枪支的押钞员,我们遇到的押钞员可能一脸稚气,可能只有初中文化,可能只是经过短暂培训,知道怎么开枪,却不知道什么情况下才能开枪。我们可能不敢多看运钞车几眼,不敢从押钞员身边走过,不能大声说话,不能神情紧张,因为任何在押钞员看来略显异常的举动,都可能被误认为有“暴力袭击”的迹象,为了避免陷入“紧迫危险”,他们说不定一时紧张、一时兴起就开枪杀人……

美国前总统罗斯福有一段著名的话,他认为公民有四种不能随意被剥夺的自由,其中包括“免于恐惧的自由”。一个和谐的社会,每位公民都必须充分获得“免于恐惧”的自由和权利。可是在银行门前,我们时刻心怀恐惧,我们的恐惧不是来自可能遭到非法歹徒的抢劫,而是来自合法持枪者随时可能扣动扳机,歹徒可能只是要我们的钱,而一些押钞员却可能要我们的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