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应免于丢失身份证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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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免于丢失身份证的恐惧

(2010-09-25 20:04:24)转载 标签:

杂谈

  “什么时候才能免除丢失身份证带来的不安和恐惧呢?”相信许多公民内心都有这样的担忧。事实上,全国每年都有超百万人丢失身份证,目前在身份证使用上我国法律还存在空白,这些丢失的身份证无法及时作废,从而制造出大量的“乌龙案”,经常让广大失主陷入噩梦。(据9月25日《检察日报》)

  这种噩梦不久前就发生在打工妹林贝欣的身上。在她被广州警方抓获时,并不知道自己涉嫌盗窃罪,已经被义乌警方通缉了两年。11天内,林贝欣辗转两地警方,被讯问、被羁押、被移送,惊恐和无助一度占据着她的整个心灵。尽管她后来被无罪释放,但这起丢失身份证引发的“乌龙案”,在她内心已经划出一道很大的伤口。

  现在又有谁敢说,他不会成为“下一个林贝欣”呢?只要到网上搜索一下,就会发现“丢失身份证的恐惧”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本来,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指出,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而身份证“乌龙案”的频发,显然极大地悖离了这样的初衷。如果不能让公民免于丢失身份证的恐惧,一张身份证也容易变成公民难以承受之重。

  在这个公民自由迁徙的年代,人口流动的频繁并没有让户籍制度改革完成彻底的转身。无数大地上的异乡者都把身份证当作一张贴身的“护身符”,作为一种他们身份证明的合法标签。更重要的是,身份证承载与体现的,还应该有法律赋予公民的种种权利。这些年,公民对身份证最为普遍的诉求,也就是让身份证变成真正的“权利证”,来让他们不管身在哪里,都能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及时有效的服务或救济。

  这实际上就意味着,那一张小小的身份证,需要公权力始终保持足够的敬畏与谨慎。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对公民权利的真正尊重。很显然,这种对身份证的敬畏与谨慎,应该贯穿于身份证的使用全过程。出现那么多的身份证“乌龙案”,既说明当前一些公权力对身份证使用缺乏足够的敬畏,也说明在制度设计的层面,还需要弥合身份证使用过程中因保护不力可能出现的权利断裂空间。

  不必讳言,很多公民“丢失身份证的恐惧”,或是来自源于单位的利益驱动,或是一些权力的责任疏忽。现在就连身份证复印件也很容易惹来“横祸”。比如,公民在买房、租房、登记住宿、出国旅游、办理银行业务、购买手机卡等等情况下,都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件,然而,谁来保证这些单位或个人不会泄露甚至出卖公民的信息呢?显然,如果法律对这些公民身份信息的使用者不能保证足够的约束与规制,就随时可能让公民陷入到“丢失身份证的恐惧”之中。

  对于赋含着很大信息量的居民身份证,公权力本身就有义务进行严格的保密与保护。然而,目前对集中在身份证上的种种信息还缺乏清晰的区分,由于缺乏相关公共信息管理法的支撑,相关信息泄露很容易发生。尽管一些公民在丢失身份证后通过公共平台来宣告作废,但是,如何使这种作废公告在最大程度上通过最大范围地传播,来使丢失的身份证不被他人利用,显然也需要公共权力部门提供有效的支撑,需要司法部门完善的跟进服务。此外,公权力在查处与打击伪造、盗用身份证等违规犯罪行为方面,离投入足够的成本,提供足够强大的打击力度,现在恐怕仍然有一定的距离。

  如何让公民不再掉进丢失身份证的“乌龙案”之中,不再陷入“丢失身份证的恐惧”之中,这本身也是公权力能否真正服务于民,能否真正还权于民的一道考题。也只有政府与权力部门提供充分的权利救济与司法救济,公民才能真正免于丢失身份证的恐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