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剑锋:与道德批评相关的媒体伦理(南方周末 200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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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道德批评相关的媒体伦理

作者: 傅剑锋 2009-06-24 10:56:26 来源:南方周末

媒体之所以可以对克林顿的隐私道德进行“道德飙车”,即是因为克林顿是当时美国最重要的公众政治人物。出于现代媒体对公权力的监督之责,即使是其隐私道德,也只能置于公共空间这只金鱼缸之下。

但是,现代媒体伦理要求媒体从业者遵循“最小伤害原则”,哪怕是对批评对象,也要抱有同情之心。中国媒体尚无此基本的伦理规约常识

在评价李辉“揭批”文怀沙事件时,易中天先生认为,李辉先生突破了人类文明的底线——不能在公共空间追查他人的隐私道德。我认为易先生把公共空间与隐私道德之间的关系绝对化了。事实上,在现代社会,这两者的关系并没有那么简单。

我就举个简单的例子,当年美国众媒体揭批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性丑闻,没有人认为这是“突破了人类文明的底线”。相反,世界舆论几乎都一致认为,这是美国媒体在维护与家庭伦理有关的道德,在监督总统应有的诚实道德。

媒体之所以可以对克林顿的隐私道德进行“道德飙车”,即是因为克林顿是当时美国最重要的公众政治人物。出于现代媒体对公权力的监督之责,即使是其隐私道德,也只能置于公共空间这只金鱼缸之下。

所以说,在法治昌明的现代国家,公众政治人物是最没有隐私的。

在现代社会,比政治人物略多一些隐私保护的是公众人物。例如某个声誉良好的演艺明星涉嫌偷情,某个看起来彬彬有礼的商界名人其实对家人极其暴力……那么,现代媒体伦理一般也认为,这是可以报道的,公众亦可在公共空间评介、追问其私德。

其正当性依据是,这类公众人物获取利益的方式主要来自于公众对他们品行、能力的信任,他们的随意一个言行,都可能影响成千上万的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的行为与价值观,故而他们也有不违背私德和公众期待的义务。

但是,公共空间对公众人物的私德与隐私的追问应该是有限度的,主要应限于当公众人物的私德与公共利益(如明星不负责地代言广告)、与主流的道德价值观(如偷情、伪善等)发生冲突时。但很不幸的是,现代媒体常基于对轰动效应与利润的追求而越界。如港媒披露刘嘉玲早年遭黑社会绑架的照片,即是违背现代媒体伦理的。尽管刘是公众人物,但这一隐私无关乎公共利益与个人道德。相反,那时她是一个悲惨的受害者,媒体的恶行理应遭社会舆论的谴责。

那么,是哪些人如易中天先生所言,享有不能在公共空间被追查隐私道德的权利呢?是普通公众,是那些既不是公众人物又不是政治人物的普通公民。现代社会之所以形成这样的伦理规约,实际上是为了在维护正常的社会系统(监督政治人物与公众人物即是最有效手段之一)与保护普通公民个人权利之间取得平衡。

在理清现代社会的这一基本伦理规约后,我们就可以比较清晰地评介李辉“揭批”文怀沙的正当性问题。

显然,文怀沙先生是一个公众人物,他一度被媒体捧为道品高标的“百岁老人”与“国学大师”,并频频在媒体露面,他成为公众人物后也曾获取了大量的个人利益(如名誉地位、演讲费与出场费)。当李辉获得文怀沙在年龄、道德、学术水平方面的质疑线索后,他有权利在公共空间对此进行披露与追问,因为这确是有利于文化“打假”及维护社会道德的。因为一个正常社会,是不会纵容那些靠说假话而获取名利的名人的。如若姑息,这个社会的道德状况一定已趋于退化。

那么,我们为什么仍会从最日常的感情、最常识的判断里,感觉到李辉先生的行为有隐隐的不妥甚至危险之处呢?

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李辉先生在披露文怀沙先生的历史情况时,没有“公正”之心。李辉先生对文怀沙有先入为主的成见,在撰稿之前对文怀沙已下了“是个王八蛋”的结论。但在现代社会,即使是对杀人嫌犯,都强调生死判官要居中听审、公正作判,何况是根本不算是犯罪之诉的“道德审判”呢?何况,李先生也不一定有资格来做“道德判官”。

李辉先生在证据采集过程中,也没有遵循现代媒体伦理所要求的“信源公正”。他所采信的都是黄苗子、黄永玉等反感文怀沙诸老人的回忆与评介,而没有去采访过文怀沙或支持文怀沙的文化老人。李辉在其关于《历史叙述的思考》中,为了证明考证的严密性,称他对“同一个观点必须找三个不同的证据来证明这个观点”。他对文怀沙的结论,确实也找了三个以上的证据,问题的关键是,他找到的都是来自反感文怀沙者的证据。而“公正”的要求是对一个观点或事实的确认,要有来自于利益双方和中立方的三方证据。

何况,文怀沙所经历的那个时代,至今还是历史迷雾重重的年代,多数时候我们还是“不明真相的群众”,李辉怎么能自信根据单方信源,就可以拨云见日呢?

李辉在“揭露”文怀沙的文章中也没有“同情之心”。这和中国自古以来敬重老人的儒家伦理是相违背的。从行文之前骂文怀沙为“王八蛋”到行文中处处挖苦讽刺,如称文怀沙为“年近九旬之翁,美髯飘动,步履轻盈……足可夸耀……虚拟年龄,于天,于父母,似均为不敬”,这些都脱离了公正、严密的历史考据而流于挖苦。

而现代媒体伦理要求媒体从业者(李辉是媒体从业者,其揭批文章亦属广义上的新闻报道)遵循“最小伤害原则”,即哪怕是对批评对象,也要抱有同情之心。何妨,正如何三畏先生所言,对文怀沙的评价,不能抽离当时“政治挂帅”、“阶级斗争”的历史背景,抱有同情心、悲悯心应是一个历史学者和媒体从业者的题中之义。

对此,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约》有明确的解释,可作参照,“对那些可能受到新闻报道负面影响的人表示同情”,“认识到采集和报道信息可能会造成伤害和不适。追寻新闻不是傲慢无礼的许可证”。

而对这一伦理规约,不少中国媒体尚无基本常识。相反,在利益刺激下,中国媒体经常以粗鄙不堪的报道伤害当事人。

我们可以设想,面对这样一篇缺乏“报道公正”与“同情心”的文章,如果文怀沙心理承受力不够强,心脏病发作了或者自杀了,那该怎么办?谁来承担责任?

当然,我作这样的分析,并非是针对李辉先生,因为李先生批评公众人物、欲维护良好文化环境的做法,有其正当性,问题是其方法和心态。

文怀沙事件的反省意义,即是,我们的社会不能再沦于粗鄙的道德审判了,我们应对与此相关的现代伦理达成基本共识。

http://www.infzm.com/content/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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