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征求资产证券化规范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3:52:30
 
 
6月13日,证监会机构部向部分地区的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下发《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并就此向券商征求意见后,各方已经陆续回馈意见。
明确破产隔离
自去年8月,“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成为国内首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以来,六单企业资产证券化相继出炉。与实践层面的紧锣密鼓形成巨大反差的是,监管层迟迟未出台相关规范。
此次下发的《通知》,明确了由券商作为发起人,设立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及参与各方的操作规则,对资产证券化的申请审核流程作了详细的规定。
“总的来说,这个通知对资产证券化会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具体操作性的条款写得并不详细。”广州证券结构金融研究中心负责人倪晓武说。
国内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史不长,甚至有些运行期还没有满,实践中的问题也还没来得及暴露。这是对企业资产证券化抱持着“先实践后规范”思路的证监会迟迟不出台相关规范的重要原因。
毕竟现在,一切尚未成熟。
不能出台管理办法,就让《通知》先行。“实践中一连出了六单,它们是什么性质?
如何实现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就有个很大的缺陷和疑问,《通知》就是先把这个规定下来,防范法律风险。”
《通知》明确表示,基础资产(即用所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及其收益属于计划的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机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投资者可以转让所持受益凭证,但不得主张分割计划项下的财产,也不得向计划要求回购其受益凭证。管理人按照约定管理、运用、处分计划项下的资产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入计划,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计划承担。“这一条其实只说了一句话———计划具有破产隔离的作用。”倪晓武表示。
高门槛尴尬
“投资门槛提高了不少。”这是券商们看到通知的反应之一,“是主要变化。”
《通知》明确将境内机构投资者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主体,并规定,受益凭证的最低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投资者只能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受益凭证,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认购。
去年底,广发证券负责设计和管理的“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深交所挂牌。当时曾有媒体指称,参与这一计划的门槛不低。
莞深收益计划的产品推介书显示,投资者需持有深圳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承诺拥有的合法资产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最低认购金额15万元。
15万元的门槛并未浇熄散户热情,莞深收益计划是首次向个人投资者开放认购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最终散户认购了40%以上的份额。
半年过去了,《通知》一举将投资起点定到了100万元,将当初的15万元远远抛在后面。高门槛以及仅限机构投资者的规定,暗示了证监会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性的暗暗担忧。“这么高的门槛加之只让机构投资,证监会显然希望投资者有很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倪晓武说。
《通知》还明确表示,投资者只能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受益凭证,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认购。这一规定看似堵死了个人投资者通过机构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的道路。
“什么是非法汇集资金?券商理财产品是不是和这一条冲突,通过信托方式投资是否也和这一条冲突?很多时候,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是汇集而来,这一条必须有个明确解释。”倪晓武说。
更让券商们头疼的是资产证券化流动性问题。事实上,之前所做的几单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都不太好,有些基本上都没有成交。
《通知》对流动性的安排规定得十分简单,即计划设立后,受益凭证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转让。
“起点高了,流动性要求也会水涨船高。高门槛之下,如果没有配套的流动性措施,也没有做市商制度改善流动性问题,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很不利。”倪晓武说。
创新类独享?
“为什么只有创新类能做?规范类就不能做?”《通知》还引来了这样的质问。
早在远东租赁这一单时,企业资产证券化就有规范类券商加入。由于“由创新类券商做资产证券化”这一不成文的规定,当初,非创新类券商的申银万国做远东租赁时不得不引入创新类的东方证券作为合作伙伴。
“试点快一年了,出了这么多品种,资产证券化也逐渐规范和程序化,现在还将主体限制为创新类券商,是不是不太合适?”有券商人士表示。
他们估计,证监会可能考虑到创新类券商的净资本较大。之前,联通和网通的两单资产证券化都达到了数十亿规模,规范类券商可能很难胜任。
“监管层可以将计划的规模和券商的净资本挂钩。如券商净资本有多少,就只能做多少倍以内的资产证券化。或者通过调控方式,如果认为规范类券商还不成熟,可以把其所报方案先按一下,总之希望能避免一刀切。”券商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