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回选票征求专家法律意见和公民意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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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朋友:我是唐荆陵。赎回选票行动的发起人兼义工之一。赎回选票从2006年8月30日酝酿,2006年9月30日正式发起。赎回选票行动的实质是让符合行动指南规定的四类选民,参照声明指引,通过发表自己在2006-2007年基层人大换届选举中的个人声明,表明自己的选举意志或者仅仅描述个人参与选举的事实状况,力图唤醒选民的权利意识,促进公平竞选。考虑到本次全国性的换届选举将持续到2007年12月31日,赎回选票行动将持续到2008年1月31日止。行动由16位公民发起。起初有2位义工。截止到今日,共有分别来自26个省、市、自治区的288位公民发表了个人声明。8位(此前有两位义工中途退出)公民自愿担任义工。另外,有一位发起人已经正式声明放弃发起人身份。行动的设计是公民只发表个人声明,义工则负责向选民传播、解释赎回选票的行动指南,接受、审核、转递、汇总、发布选民的个人声明。我个人相信并力图将赎回选票的所有行动限定在合法的范围内。此外,赎回选票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行动。赎回选票行动开始后,不同义工在国内网站开设的多个博客被关闭,ID被封。多名发表赎回选票声明的公民个人、发起人、义工被传唤,或者被公安人员询问。2007年2月11日上午9点-12点30,我本人被传唤。传唤证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名义出具,载明的传唤事由是“扰乱社会秩序”。主要负责询问的警官为广州市公安局廖元荣先生和另一位警官,还有一人负责记录,询问中警方详细了解赎回选票的发起情况和当前进展。2007年3月1日下午4点-7点半,我本人再度被广州市公安局传唤。此次传唤为口头传唤。廖天荣先生负责询问,记录为张先生。询问中,我确认一些海外网站上转贴的赎回选票的进展报告、公民声明、进展统计报告和我通过邮件发给朋友们的内容一致。由于赎回选票行动的本质意义是公开声明,所以,我确认所有忠实于原文的转贴均符合我的个人意愿。询问中,警方人员指出我需要负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可能。2007年3月3日上午10点-下午5点30分,广州市公安局一位自称姓赵的领导、廖元荣先生、张先生等三人和我交换意见,没有做正式笔录。谈话中,赵先生指出,他们经过审议我的询问记录,并经过公安局法制部门内部研讨,认为我作为发起人和义工,在赎回选票中的行为可能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的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可适用该规章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处以劳动教养的处罚。谈话中,我指出,我个人确信自己的行动并不违反各相关法律和规章。但我愿意就此事寻求法律界的外部意见,因为我并不希望赎回选票行动有任何违法之处。为此,我请求法律理论和实务界人士对上述问题提供法律论证意见。我也请求任何普通公民提出自己的意见。提供意见的人士需要公开自己的真实姓名,并不会因此得到任何报酬。我也欢迎您将本求助信件广泛转发给您认为可以提供意见的人士。我的电话是020-87098019。电子邮件是ginlian@gmail.com。 唐荆陵200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