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框架监管基金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0:27:00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格式准则》和旨在规范、约束基金公司人员频繁流动的《基金投资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正在制定中,预计很快出台。
6月22日,在业内广泛征求意见达三年之久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正式出台。
“这为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确立了新的标准,监管机构可以将此作为评判各家公司是否具有良好治理的主要依据,当然,公司也要开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其治理结构。”一资深基金专家表示。
为公司治理立规
“《准则》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作为首要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说,要求基金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司、股东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已达57家,基金管理规模扩大到了5600亿元,公司之间的分化和竞争日益加剧,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方面的问题也凸显出来。”
该人士表示,“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要有相关的规定予以规范。”
据他透露,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些股东干预基金公司日常运作,影响了公司的独立性。因而《准则》强调了基金公司的独立运作,要求股东尊重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人员安排、经营运作等具体事务;不得利用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与公司签署影响其独立性的协议;不得违反规定从公司获取非公开的信息、资料,且不得任意对公司进行检查等。
有的公司缺乏统一、完整的决策机制,降低了运营效率,有的合资公司存在中外方股东理念差异问题。因而针对基金公司管理层一般由不同股东指派的现状,《准则》要求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体系、报告路径应当清晰、完整,决策机制应当独立、高效。
而对于市场普遍关注的基金管理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准则》做了原则性规定,“可以根据基金行业的特点建立股权激励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该人士表示,《准则》的制定正是对上述问题的梳理和规范,将有利于基金管理公司推进良好的治理和有效的内控,有利于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提升整个行业的诚信水平和竞争能力。
法规体系成型
《准则》较最初的征求意见稿有了较大改动。如征求意见稿中曾对关联交易有极为严格的规定,“禁止基金投资于关联人发行的证券”。基金投资于关联人承销的证券也属关联交易,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执行。
当时有基金公司内部人士认为,如果从二级市场投资的角度看,这一规定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以一级市场配售的实际情况看,所有参与主体的中签机会都是随机产生的,这一点足以保证市场公平性。那么,如果将基金排除在关联方发行股票时所带来的一级市场投资机会之外,显然对基金持有人很不公平。
《准则》将此条改为:“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规范关联交易,禁止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司利益不受侵害。”要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司的利益。
“《准则》突出了基金管理行业的业务特点,考虑了近年来基金公司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借鉴了若干国际方面的先进经验,坚持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即给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有特色的公司治理留下了空间。”
记者从证监会基金部有关人士处了解到,证监会将对基金公司董事长、董事、督察长及高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以促进公司形成良好的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控制度。目前培训形式及时间尚未确定。另外,要求基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治理结构,并于年底前修订公司章程。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格式准则》和旨在规范、约束基金公司人员频繁流动的《基金投资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正在制定中,预计很快出台。“至此,有关基金的法规框架基本完备(见附图)。”
上述资深基金专家表示,此前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理顺了证监会、各地证监局、交易所以及协会的监管关系,初步形成了分工明确,高效有序的基金监管体系。基金行业的立体监管框架已经形成,基金业有望实现规范化运行,保障投资人利益,提高基金行业的竞争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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