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主”十三论:“网络民意冲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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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主”十三论:“网络民意冲击波”2009年06月09日 13:45光明网-光明观察【大 中 小】 【打印】 45位网友发表评论

作者;邵道生

全国人大代表、原香港立法会主席、现任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范徐丽泰,在今年人代期间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说,她是通过报纸、网络,了解、关注“躲猫猫”事件的。她还说:“内地网民真是好厉害呀,正是他们的执着,令糊涂事件的当事人没法糊涂过关。” “在人大之外,还存在一种强而有力的网络监督力量,这是近年出现的新气象,丰富了中国式民主的内容,有助于警示各级政府官员,打击贪污腐败及渎职行为。”

(一)“一呼百万应”不叫“网上群体性事件”,而叫“网络民意冲击波效应”

《瞭望新闻周刊》6月1日刊登了题为“应对‘网上群体性事件’新题”这样一篇文章,其中有一段话这样说:“日前在沪苏渝皖等多个省市采访时发现,群体性事件不仅发生在现实世界中,在网络上同样发生。而其中的一些负面‘网上群体性事件’,可以在很短时间内损害百万群众心中的党政机关形象……”

将网络上的“一呼百万应”叫做“网上群体性事件”,是这篇文章的新奇之处;“在很短时间内损害百万群众心中的党政机关形象”,则是这篇文章的另一个独到见解。一个是“新奇”、另一个是“独到”,能不能成立?依我看,简直是瞎辮,压根儿就不能成立。

什么叫“群体性事件”?尚无统一的定义。有两个概念可资参照。一为2000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提出“群体性治安事件”概念,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二为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曾提出“群体性突发事件”概念,指“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行为。”(长江商报:“勿以对抗思维理解网络事件” 2009-06-03)这两个解释没有将“事件”发生的“因”考虑进去,有一定的缺陷。我只是稍作补充一点,即:一群人为自己的权益受损而与政府(或单位)纷争,且闹得不可开叫的事件叫“群体性事件”。如今社会中频发的所谓“群体性事件”一定有利益受损者主体,大多是利益受损者为维权而起来“闹”的,罪魁祸首主要是腐败及其贪官污吏,地方政府又不闻不问,处理不当,因而激起了“群体性事件”。显然,“群体性事件”不是一个褒义词,不是一个中性词,甚至还可以说带有一定贬义的词。

什么叫“网上群体性事件”?因为这是“新创造”的一个概念,就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这个“新创造”的“网上群体性事件”,不是广大网民们在闹事,也没有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和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提出“群体性突发事件”概念中的违法特征,而是对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批判、谴责,是为“弱势群体”摇旗呐喊,是对诸如“周久耕事件”、“温州官员购置安置房事件”、“躲猫猫事件”等现象的群起而攻之,它有以下“7个有利于”:(1)有利于中国式民主的丰富,(2)有利于警示各级政府官员,(3)有利于贪污腐败及渎职行为”的揭露,(3)有利于党风的改进,(4)有利于对权力的监督,(5)有利于对“既得利益集团”的制衡,(6)有利于高层领导对民意的了解,(7)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所以,那种将网民们的拍案而起的现象叫“网上群体性事件”?听起来就觉得有点古怪,甚至有种非常别扭的感觉。至于那种被称作为“一呼百万应”现象,在网络世界里也是没有可以奇怪的,它只是现代网络社会的一种基本特征,属于现代公民的表达权的范畴。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公民的表达权是基本人权。所以,在下认为,不能将网民们为捍卫某种正义而拍案而起的现象叫“网上群体性事件”,若是将“一呼百万应”仅以简单人数多寡、不将这类现象的社会意义为作为的判断标准,那么岂不是可以将“五四爱国运动”改名为“五四群体性事件”?它同样是一种“一呼百万应”现象,这样一来,政治家们会答应吗?历史学家答应吗?中国人民答应吗?说句不好听的话,那是在与历史开起玩笑。

至于那种“负面‘网上群体性事件’可以在很短时间内损害百万群众心中的党政机关形象”的说法,更是一种离了谱的好坏不分、是非不分。网民们对诸如“周久耕事件”、“温州官员购置安置房事件”、“躲猫猫事件” 等的揭露、批判的现象,怎么能认为是“负面”?这种“定性”实在是太怪怪的了。至于究竟是谁“损害了党政机关的形象”?是“周久耕事件”、“温州官员购置安置房事件”、“躲猫猫事件”等现实社会存在的事件本身呢?还是因网民“一呼百万应”而起的所谓“网上群体性事件”呢?依我看,是现实社会存在的群体事件本身,不管有没有网络媒体,它早已客观存在,网络媒体不过是促进了这些问题的早日曝光而已。而且还必须看到,因为它早已是一种客观存在,在“百万群众心中的党政机关形象”,早就是“负面”的了,网络上的“一呼百万应”式的穷追猛打,不过是将它们党政机关身上“脓包”中的“脓”早一点挤将出来,应该说这是一件好事。事实也确是如此,经过“网络民意冲击波”冲击后的政府机关,该处分的害群之马给予了处分,该吸取什么教训就吸取什么教训,重整那些早就丢失了的秩序,恢复到一个公权力机关应有的形象,这不是好事又是什么?!又何必杞人忧天?!岂不是有点叶公好龙?!所以,那种“负面‘网上群体性事件’可以在很短时间内损害百万群众心中的党政机关形象”的说法压根儿就不存在,我可不知道说此话的人的参照标准是什么?

所以, 此“群体性事件”(指网络上的)非“群体性事件”(指现实社会中的)也,性质不一样,对社会的作用不一样,前者是网络民主在中国的发展,是“好现象”,后者则是病态社会现象,是“坏现象”。

“一呼百万应”现象不应该叫“网上群体性事件”,应该叫“网络民意冲击波效应”。若是这个“新创造”的 “网上群体性事件”叫法能够成立,那么,岂不是说以下这种说法亦能成立:即“改革开放以来由网民们制造了无数的‘网上群体性事件’,而且每一起‘网上群体性事件’都‘在很短时间内损害百万群众心中的党政机关形象’”,这样的“网上群体性事件”,还要它干什么?不如禁了它算了,在现实社会中有些人就是这样想的,然而这是在逆历史潮流而动!

总之,这个“新创造”的“网上群体性事件”概念不是一个“好概念”,有点将水搅混。

(二)“网络民意冲击波”的特征

“冲击波”本是物理学上的一个名词,根据百度的解释,冲击波是一种不连续锋在介质中的传播,这个锋导致介质的压强、温度、密度等物理性质的跳跃式改变。

“网络民意冲击波”借用了物理学上“冲击波”这一概念,用以表达网络民意对当今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强大影响。一般来说“网络民意冲击波”具有如下的这些特点。

第一,冲击对象的直接性。参与“网络民意冲击波”的网民因为是可以匿名的和隐形的,没有“紧箍咒”,因而不惧打击报复,无后顾之忧,直接针对冲击波对象就发炮,因而语言无所顾忌,“语不惊人死不休”,言词激烈,尖锐泼辣,往往是一针见血,甚至大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之意,因而很快就能形成一种“意见的聚合”。

第二,被冲击的对象不确定性、突发性。“网络民意冲击波”不是特定组织的,自发而又随意,每个人都能参与,因而没有特定的对象,它往往是随社会中的突发事件中的“主人公”走,而且这种“突发事件”往往是发生在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三公部门”和其中的公职人员,因而题材广泛、涉及面广,比较高效的,比较简便的,参与的成本比较低。譬如有(1)“涉腐”,如“周久耕事件”;(2)“涉富”,如“杭州飚车事件”;(3)“涉黄”,如“贵州习水嫖宿幼女事件”;(4)“涉黒”,如“沈阳刘涌改判事件”;(5)“涉纪”,如“广东深圳林嘉祥事件”;(6)“涉恶法”,如“广东的孙志钢事件”,(7)“涉权”,如被问责官员复出问题;(8)“涉及国家威望受侮”,如“驻南斯拉夫使馆被炸事件”等,极容易成为“网络民意冲击波”的对象。

第三,冲击对象的跨地域性。“网络民意冲击波”空间广阔,成千上万的网友不分地域都对焦点问题进行热议,成千上万跨地区的网民都站出来评论,短时间内就会造成一种声势,形成一张巨大的舆论场,让被冲击的对象不得不站出来表态,站出来说明真相。网络的力量远远超出一般人的想象。

第四,参与对象的互动性。它没有明确的组织者,参与对象在相互支持中穷追猛打,不达目的,决不罢休。仅“温州赴美考察团”一项,相关网页就高达八万多个。“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事件”、 “张家港官太太团出国事件”、 “贫困县县委书记戴52万元名表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等等网上点击数都达百万人次以上。

第五,参与对象的平民性、“草根性”。2003年12月召开的、由全球175个国家参加的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日内瓦阶段会议通过的《原则宣言》指出:“每个人都有自由发表意见和自由言论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应被排除在信息社会所带来的福祉之外”。“网络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 奥巴马是美国总统吧?他的博客照样被全世界的网民痛批。既有知识精英,又有“草根阶层”,有老革命,也有青年学生,没有身份、地位的标志,没有强权的“生而平等”,受人尊敬及好评的唯一标准是你的文章水平高低,越是精彩的文章获得的“喝彩声”就越强,网民们会自动地将你的文章转发至其它网站。譬如,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就有来自不同阶层发出的声音,其中来自弱势群体的心声最为强烈。2007年6月5日,《孩子被卖山西黑砖窑 400位父亲泣血呼救》的帖子发在河南的大河论坛上,立刻引起强烈的反响,截至2007年6月12日,大河网上该帖点击率超过31万。6月7日,这篇帖子被转帖到天涯杂谈后,短短6天时间,该帖更是获得了高达58万的点击率和3000多篇回帖。众多论坛均以“紧急呼救””和“全国网友都在转发”的标题将此帖置顶,迅速将此事传播到全国。这次“网络上访”震憾了百姓的心灵,在网上和媒体上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声讨行动。后来网络上声讨民意引起胡锦涛和温家宝等高层领导人的高度关注,最后作出了一系列批示,这些批示也使得许多政府高级官员被撤职,触犯法律的也受到了相关法律的制裁,而其中的受害者受到了极大的关注。(见闵大洪:《2007年的中国网络媒体(6):网民参与空前活跃之年》)

第六,藐视网络民意者必受惩罚性。一般来说,那些对网络民意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一个劲儿想忽悠网民,努力掩盖事实真相,骨子里瞧不起网络民主,官僚主义严重的领导,其受到的冲击就越厉害,譬如以“胡斌案”来说,不负责任的“70码”之说,就是在忽悠网民的智慧,因而激起了更高涨的民愤,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居然成为一件震动全国的事件。而且没有结果,这个冲击波就不会停息。像“陕西假老虎事件”、 “西丰进京抓记者案”、“黑砖窑事件”、“瓮安事件”、“多妻书记”、“毒奶粉”、“天价烟”、“出国门”到“王帅案”,以及最近发生的“邓玉娇案”,都是如此。 

(三)是谁将“网络民意冲击波”放大?

网络世界互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特点本身伝使“网络民意”聚集、放大,然而为什么“网络民意”会突然放大成为一种很厉害的“冲击波”呢?我想,先举几个事例。

(1)2008年12月10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将和物价部门一起进行查处。网民们大为不满,然而其单位人士说:周久耕近期内不可能出来说话,更不会回应此事,房产局也不会对任何媒体就此事发表任何意见。南京市纪检委工作人员:偶尔抽一包“九五至尊”香烟,尝尝鲜有何不可?

(2)在温州“官员购房门事件”中,原帖3月23日上网当天即被删除,导致事件拖延两周后才被其他帖子引爆。而温州旧城改建指挥部资产管理处处长金佩静以下这段话:“我觉得这个人(发帖人)简直是吃饱了没事干”、“是别有用心的人在扩大事实,吸引媒体注意”、“闲着没事干”、“官员们买的安置房跟当时的市场价相差不大”。网上帖子拿现在的价格与当时的价格比,“不实事求是”。

(3)在“杭州飚车案”中,杭州富家子男子胡斌5月7日晚8时5分左右驾驶浙A.608Z号三菱牌小型跑车,撞飞横过马路的男青年谭卓,致谭卓当场死亡。此前杭州市警方曾通报称,初步判断案发时肇事车速约每小时70公里。这一说法与目击者“受害者被撞飞数米高、20多米远”的描述反差较大,引起舆论质疑。

(4)在“邓玉娇案”中,最初警方认定邓玉娇案是“故意杀人案”,巴东警方还透露在邓玉娇包内发现治疗抑郁症的药物。12日下午,邓玉娇被送到恩施州优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她在医院的情况,是她哭喊着“爸爸,他们打我”的声音;巴东县公安局于12日、18日的两次案情通报,有几处说明有明显不同,如把之前的“按倒”改为“推坐”,把之前的“特殊服务”改为“异性洗浴”, 首次通报:邓玉娇在梦幻城休息室洗衣服,最新通报:邓玉娇在水疗区一包房洗衣等。

(5)在“林嘉祥事件案”中,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林嘉祥不可能再复职,但他的工资待遇予以保留。”他还说:“凭什么开除他?他做什么了?处理得有依据呀。公安有认定吗?没有呀。他触犯法律了吗?难道还能判他刑啊?”“网络是可以杀人的,他(林嘉祥)就是个倒霉蛋”,网络“可以把黑的说成白的,把白的说成黑的。”他还认为:“林嘉祥事件是受部分‘仇官仇政府’的网民煽动”之结果,因此,他认为“目前国内整顿网络的力度远远不够。”“公安(调查)不是有结果了吗?没有什么事了,但因为酒后失态就把他(林嘉祥)撤职了。我觉得现在的公务员是弱势群体,他就是喝多了,和别人吵架了,吵得厉害了。他是个倒霉蛋。” “凭什么开除他?他做什么了?处理得有依据呀。公安有认定吗?没有呀。他触犯法律了吗?难道还能判他刑啊?”……

(6)在“河南灵宝王帅案”中,4月10日下午18时30分,灵宝党政公众网上出现一篇管理员发出的帖子:关于《一篇帖子换来被囚八日》一稿有关情况的回复,落款是“灵宝市信息中心”。称中国青年报这篇报道“严重失实,概念混淆,误导视听”,再次强调王帅发帖行为和随后的《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严重损害了灵宝的形象,特别是伤害了市抗旱工作指挥部和市水利局负责同志”,让灵宝官员“很受伤”,并称“王帅诽谤案正在办理中”。灵宝市委宣传部王部长在接受中青报记者采访时,王部长声色俱厉地说,这个发帖人完全是“造谣”、“诬蔑”。“有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但不应该采取这种在网上发帖的方式,败坏政府名声。”“做事就要承担责任,受到一定惩罚,至少有点教训,下次不会再犯错。”

……

看了上述这些事件的案例有什么想法?我想,一定有很多。“网络民意冲击波”的确有将事件放大的功能,然而始作俑者是谁呢?我想,不是上百万、上千万的网民,恰恰是发生事件的所在的单位和领导。一般来说,这些单位和领导压根儿就不将这些事件当作一回事:有的是压根儿不将事件当回事,能敷衍就敷衍;能“糊弄”就“糊弄”,能“忽悠”就“忽悠”;有的采取官官相护的态度;有的则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息事宁人的态度;有的采取捂盖子、掩饰矛盾的态度;有的干脆一屁股坐到肇事者一边,公开袒护;更有甚者试图摆出一付凶神恶煞样,不仅不认错,反而倒打一耙,采取“秋后算帐”、“反功倒算”的态度……

总之,发生事件的所在的单位和领导采取上述种种消极态度,不是为了积极查处,不是为了解决问题,不是为了按照原则息事宁人,而是与网民“对着干”,看你们能怎么样,结果是激怒了成千上百万网民们的情绪,矛盾被大大地激化起来,网民们像滾雪球一样迅速增加,网络民意的规模大大扩展,产生高速度的持续性裂变、聚合与扩散,产生了比“原发事件”更加强大的冲击波和震撼力。譬如,邓玉娇案发生之后,巴东县警方最早作出了“故意杀人”的“认定”,网民们就大为不解,“故意杀人”的“意”应该在整个事件发生之前就产生,然而一个弱女子在面对三个要求“特殊服务”的身强力壮的中年男子的情况下,她为何要“故意杀人”?!前世无寃,今世无仇,怎么可能?所以,在网民心中,邓玉娇“故意杀人”的“意”肯定不能成立,除了“抗暴”还是“抗暴”,这是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看得到的。然而当地的警方却连这一常识性的东西都不顾,“故意杀人”的“认定”究竟偏向谁?一目了然。成千上万的网民们能答应吗?显然是不能的。于是,邓玉娇案就像滾雪球一样,越滾越大,越滾越激烈,本来网民们对此案的关注度就越来越高,网络上顿时像开了锅似地,沸腾起来,说句实话,这个时候你要求去做网民们思想工作,除非是你的脑子进了水,巴东县警方的这种态度不与亿万网民激起冲突才怪呢?!

“思想工作”,的确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大法宝。但是,在“史上最牛的中部地区处级官员别墅群”、“史上最牛的官腔”、 “史上最牛的官员语录”、 “史上最牛服务通知”、 “史上最牛公章”、 “天价烟局长”、“天价薪酬高管”、“天价公款账单”等事件中,这个“思想工作”的对象是谁?究竟谁做谁的“思想工作”?是去做让网友们“熄火”的“思想工作”呢?还是去做那些被称为“最牛的公务员”的“思想工作”。若是要去做让网友们“熄火”的“思想工作”,那么,这种“思想工作”是根本无法进行,属于无理要求,也没有人能进行得了这项“思想工作”的。当然,记者们写文章可以用过去官式文章那一套来发问,然而面对网络世界,恰是万分芲白无力的,因为离开现实生活实在太远了,还是现实一点为好。

顺便还要附带说一句,对于这种“网络民意冲击波”,我个人想法是,若是没有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煽动,就不要动用公安、武警等国家强制力,想想也是如此,对诸如“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事件”、 “张家港官太太团出国事件”、 “贫困县县委书记戴52万元名表事件”、 “云南躲猫猫事件”等“网络民意冲击波”,我们有什么必要动用“公安、武警等国家强制力”?!难道要用来对付仗义执言的千百万网民?所以,“公安、武警等国家强制力‘进不去’”这句话就对了。有的人的思维方式还是停留在“以阶级斗争为纲”上,一发生什么事件想到的就是要动用“公安、武警等国家强制力”。我在“网络民主”十二论中强调了“维稳”需要“新思维”。在以大量人民内部矛盾为主体的利益博弈中,应该将“公安、武警等国家强制力”压倒最低水平,而对于像“网络民意冲击波”之类的好事,想都不要去想动用“公安、武警等国家强制力”。“河南灵宝王帅案”的重要教训是什么?我想就是犯了动用“公安、武警等国家强制力”这一大忌,制造了现代版的“文字狱”。

总之,网络确有聚集、放大的作用,然而催化这个聚集、放大作用的,在很多情况下恰恰是、往往是发生“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事件”、 “张家港官太太团出国事件”、 “贫困县县委书记戴52万元名表事件”、 “云南躲猫猫事件”这些事件的单位和领导。 

(四)介绍我的一篇网络小文章

我在2003年9月15日《人民网》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对《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的‘社会学论证’”的文章,主要针对沈阳“黑道霸主”——暴敛钱财、不择手段,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流氓成性、滥杀无辜、暴力抗法、偷税漏税、心狠手辣、凶残报复——刘涌的大难不死,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缓,舆论一片哗然,顷刻之间就产生了“一呼百万应”现象,就产生了所谓的“网上群体性事件”。

应该说,我的这篇文章既是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缓的错误决定而“呼”出来的,又是试图按照“一呼百万应”的规律特点而去“呼”其他人一起出来参与这场旨在纠正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的错误的。但是有一点须重申,即我是参与了这次所谓的“网上群体性事件”,然而决不是“闹事”去的,而是为了伸张正义、维护司法公正的。这次所谓的“网上群体性事件”因为“一呼百万应”的效应而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缓又改了回来,回了社会的一个公道,纠正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次“严重失误”,因而这次所谓的“网上群体性事件”又很快地“平息”了下去。本来嘛,你“法学家”要维护罪行累累、恶贯满盈的“黑道霸主”刘涌的人权,我这个社会家又为什么不能主张广大受害者的人权,因为在我的眼里,罪行累累、恶贯满盈“黑道霸主”刘涌的人权并不比广大受害者的人权珍贵。当然,在这次所谓的“网上群体性事件”中,我国最强的公权力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马了,可它不是冲着所谓“网上群体性事件”的主体——网民们——去的,而是冲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来的错误改判去的,最高人民法院22日上午对刘涌案经再审后做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涌杀了 正义胜了,再一次地显示中国政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决心,因而获得了亿万公民们的好评。

对《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的“社会学论证”

聪明的田文昌大律师的确有过人的、常人所不及的智商,为了保刘涌的命,什么招都能想得出,什么手段都能使得了,利用他的名声,利用他的关系网,利用他的财大气粗(当然是刘涌的钱),竟能将14名国内知名的、一般人请不动的刑法学家和刑事诉讼法专家进行了所谓的“专家认证”,还真让14名专家联名出具了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

因为它是以《专家论证意见书》打着“认证”的面目出现的,于是,引起了我这个搞社会学的兴趣,便从“社会学”角度对《专家论证意见书》进行一番多角度的“论证”。

(一)对《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发起者动机的“论证”。

《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是由谁发起的?动机是什么?

田大律师说,这次“论证会”是由他组织召开的。他为什么要请这14名专家?我想,谁都不傻,一看便知道就是冲着这份《专家论证意见书》去的,所以,从这意义上说,《专家论证意见书》是田大律师锦囊妙计的“预谋”的产物。

田大律师为什么不请政府官员而要请这14名专家?原因有以下五点:一是当前是知识兴国时代,不管是政府领导或是平民百姓都很相信知识的力量,于是熟知国民心态的田大律师恰到好处地利用了社会的这种时髦;二是这14名学者实在是太有名了,法学界公认的权威,他们的声音要比常人的声音响得多,管用得多;三是这14名专家多数都来自中国最有名的高等学府,桃李满天下,他们的弟子有很多都在中国上上下下司法机构内任要职,老师的话就不能不“认真考虑”;四是这些人中还有不少为中国“最高层”讲过课,于是足智多谋的田大律师想到了以下这一点:即便是“最高层”也不能不听听权威的意见;五是当然是还有一个谁都不愿捅破的原因:我压根儿就蔑视你辽宁一审的判决,你们算什么,瞧,中国的最高、最大权威都这样说了,而你们居然还敢……

所以,从田大律师策划、实施的这次《专家论证会》的用心良苦动机来说,是浓浓地烙上了田大律师“个人商业动机”的,不愧是“老谋深算””,想一想,在这样的“策划”下,自然就难免影响“论证”的公正性、客观性!

(二)对《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合法性之“论证”。

若这个会是由辽宁高法因为《刘涌涉黑案》碰到了疑难问题、解决不了,因而请了这些专家去讨论,那么,这些专家最后开会的结果可以叫《专家论证意见书》,因而是合法的、名正言顺的。

然而,现在的情况并非如此,辽宁高法并没有(也不可能有)委托田大律师去进行论证,是田大律师自己单方面搞的,是自作多情的,是一厢情愿的,纯粹是“辩方”一方所为。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对辽宁法院来说,你们这些人既非涉案人,又非证人,亦非辩护律师,完全与本案无关,我凭什么接受你这个《专家论证意见书》啊?你怎么有资格叫《专家论证意见书》呢?若我是辽宁高法审判庭的庭长的话,我一定会断然拒绝接受这份名不正言不顺的、不伦不类的所谓“专家论证书”,这不是明目张胆地用《专家论证意见书》来压我的审判吗?可惜,辽宁高法的庭长的胆子不仅小得可怜,还居然按照这份“专家论证书”的意见去改判,想一想,此时的田大律师怎么不在暗中笑?!

顺便说一说,什么叫专家?专家可不是自封的,是社会、他人对你学识、能力、水平的一种承认、尊称和尊敬,从中国人习俗来说,很少有自己将自己称为专家的,所以,在没有人邀请的情况下,自己写的什么意见书都只能是“个人意见书”,绝不能将自己写的东西称为“专家意见书”,即便是14个专家联合起来想表达什么意见,也只能将其叫“我们14人对某某问题的看法(或意见)”,而不能将其叫“我们14个专家对某某问题的专家认证书”,否则就有骄傲、狂妄的嫌疑了。在这个问题上这14位名人似乎做得过了一点。

(三)对《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公平性之“论证”

什么叫“论证”?有学问的人自然清楚它的内涵,正面的反面的、有利的不利的、积极的消极的等等,都得要听,其中,最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详细占有资料,对事实进行详细的调查。然而,如今的这14位专家对刘涌案做了多少认真的听证呢?对刘涌案中的被害者做了多少详细调查呢?有没有到刘涌案“控方”那里去听听“控方”的意见?若是都没有,那么,你们论证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在无形之中打了一个大大的折扣,更何况,你们这次的所谓论证会是田大律师“资助”的(刘涌一案出具“意见”的专家,也公开承认收了刘家的钱),也就是说,从田大律师的“职业习惯”来说,他只能提供单方面的、有利于“辩方”的资料,所以,这14名专家根据单方面的资料所做出的关于《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实在是太匆忙了,所以,这份“认证书”在客观性、正确性、公正性上出偏差,也就不是一件奇怪的事了。

所以,正因为14名专家犯了论证之大忌,缺乏公平的必要要件,这就必然决定了这份《专家论证意见书》的不科学性、不公平性、不公正性。

(四)对《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后果可怕性“论证”。

恐怕这14位专家对《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后果的可怕性,是想都没有想到的。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14位专家的这一“论证”举动,会产生以下两大可怕后果。

一是若14名法学专家的《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得到肯定,那么,在中国的法院庭审程序上必然会多出一道“专家论证意见书”的程序来。无论是“控方”或是“辩方”都会模仿田大律师的做法去请法学专家“论证”,而且法庭因为有了辽宁高法之先例,就不能加以拒绝,于是法学家干预法庭审判将成为一种新的时尚和流行;更为可怕的是:你可以请法学家来“论证”,我为什么就不能请“政治学家”、 “社会学家”来“论证”,当然,他还可以请“父母官”来“论证”……所以,此例一开,法庭庭审将大乱,这决非是危言耸听。

二是若14名法学专家的《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得到肯定,那么,在中国必将开辟金钱打官司的先河。为什么?不要以为是谁都可以在国家宾馆钓鱼台开得起这个《专家论证意见会的》,也不要以为是谁都可以拿得着这个《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它的基础是大把大把的银子,是金光闪闪的金钱,是花花绿绿的钞票;要请当今的著名法学家、经济学家等“热门专家”去“论证”(特别是带有“商业目的”)的,就像去请走红的“歌唱家”、“明星”那样,是需要“不薄的出场费”的……想一想,一般的穷人、平民百姓、工人、农民、公务员能请得动吗?于是就像这次辽宁高法的判决一样,输了的当然是没钱的被害者,赢了的当然是黑社会头子刘涌……所以,此例一开,民主、法制自然成为一种摆设,“没有金钱是万万不能的”必将成为一种现实,后果当然是很可怕的。 总之,经过我对《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会》的“社会学论证”,我极其负责任地宣布我的“论证”结论:从其“论证”动机来说,不过是田大律师动机的“翻版”,很不纯;从其“论证”合法性来说,对辽宁法院来说,完全不具有专家认证性质,只不过是14位普通公民的一种“个人意见”,所以不具有专家论证的合法性;从其“论证”过程来说,缺乏论证的必要要件,因而是不公平的、不公正的、不客观的;从其“论证”的后果来说,若承认就次所谓的“专家认证”,将会给社会制造极其严重的麻烦,后果很可怕。

我的最后的建议是:在辽宁高法审判中取消14位专家的《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内容。 

(五)“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

毛泽东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组织指挥了辽沈、淮海、平津三场决战,并且兵不血刃拿下了北京城。就在上北京之前,毛泽东笑着说了两句话;第一句是:“走啦,咱们这是进京赶考!”第二句是:“我们决不当李自成!”但是,“进京赶考的‘考官’”是谁?毛泽东没有说。

其实,毛泽东在1945年7月4日与黄炎培等人到他家里做客的谈话中就回答了这个问题。毛泽东问黄炎培,来延安考察了几天有什么感想?黄炎培坦率地说:“我生60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继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渐渐放下了。有的因为历时长久,自然地惰性发作,由少数演为多数,到风气养成,虽有大力,无法扭转,并且无法补救。也有因为区域一步步扩大了,它的扩大,有的出于自然发展;有的为功业欲所驱使,强求发展,到干部人才渐渐竭蹶,艰于应付的时候,有环境倒越加复杂起来了,控制力不免薄弱了。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个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个周期率的支配。”对黄炎培这一席掷地有声的耿耿诤言,毛泽东高兴地答道:“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所以,共产党“进京‘赶考’”的“考官”,就是人民;“进京‘赶考’”的“新路”,就是“民主”;“进京‘赶考’”的有效途径,就是“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

当然,“民主”与“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是紧密联在一起的。没有“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就是一句空话;什么时候“让人民来监督政府”了,什么时候社会也就讲“民主”了。所以在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应该这样肯定,尽管中国执行的是“渐进式民主”,然而中国人民享受民主的程度从来没有像现在那样宽松过,而且随着网络民主的发展,广大人民对政府的监督从来没有过像现在那样严过。

“网络民意冲击波”的实质是什么?其实质就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从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刘涌事件”、“马德事件”,到近几年发生的“周老虎事件”、“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周久耕事件” 、“温州官员购置安置房事件”、“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浙江丽水嫖宿幼女案”、“躲猫猫事件”、“杭州飙车案”、“黑砖窑事件”、“湖南罗彩霞案”、“邓玉娇事件”等等,有哪一件“事件”不属于“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范畴?有哪一件“事件”不属于“让人民来监督领导”的范畴?有哪一件“事件”是属于地方政府应该管恰恰就不管的?显然,“网络民意冲击波”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一种体现,而这,正是社会发展的一种需要,正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正是我们社会过去做的不够的。的确,我们队伍中有不少人真还有点“叶公好龙”,对这么好的“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现象,对这么好的一种积极的、健康的人民民主现象,不去鼓励,不去肯定。不去赞扬,偏偏为此而担忧,甚至将它称为“网上群体性事件”,在其背后隐隐约约地透露出什么?我想这是一种对人民民主恐惧的情结。

这说明什么?

这说明对我们的社会来说,要从“官本位”过渡到“民本位”的确是一件艰苦和困难的事。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的影响,几十年的一人说了算的“家长制”的影响,的确是根深蒂固的。因而很多人考虑的是领导如何“管”人民,不怎么考虑让人民来“管”领导,不怎么考虑让人民监督政府,考虑的只是权力场的稳定,而不是人民的稳定,因而将“让人民来监督领导”这么一个重要问题变成了可有可无的问题。说句实话,网络上众多“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事件都只是偶然发生的,网民们也不过是偶然地“监督政府”一下,有的人就有点受不了了,甚至要求“公安、武警等国家强制力”“进去”一下。现在大家不是都在谈“让人民来监督领导”吗?“思想解放”这四个字说是好说,然而一到现实,一到真的要“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真的要“让人民来监督领导”时,“思想”马上就不“解放”了,就情不自禁地想回到过去。

这说明有的人对领袖的讲话还是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对自己有用的就用,对自己不合意的就不用。就以毛泽东同志与黄炎培先生关于“周期率”谈话中有黄炎培先一长段原话,如果我们“活学活用”将其译成当代的语言就可以这么理解:共产党执政已有六十年了,时间也不算短了,时间一久,“惰性”就“自然发作”起来了,少数演为多数,一旦风气养成,再扭转也就很困难的了,当今的“官情”,难道不正是这样吗?!更何况毛泽东同志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的“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为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这句话,不仅一点都没有过时,还很适用当今的“官情”,这也就是胡锦涛同志当了总书记后第一件事情就去西百坡重温“两个务必”之原因……所以,毛泽东同志所说的“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是多么重要的啊!

这说明我们领导干部中有很多人为什么对当今社会会是一个“黄金发展期”和“矛盾突显期”同时并存的现象,并不怎么理解;对我们又应该怎样处理“黄金发展期”和“矛盾突显期”两者之间的关系,理解得很不透。有不少人都陶醉于“黄金发展期”,对“矛盾突显期”一点都不放在心上。我倒是认为,在“黄金发展期”和“矛盾突显期”同时并存的态势下,我们更应该重视这个“矛盾突显期”。为什么?因为“黄金发展期”已是一个客观事实,是静态的,它想跑也跑不掉;相反地这个“矛盾突显期”是动态的,处理不好,那么“黄金发展期”就会跑掉、泡汤的,必须看到,治理“矛盾突显期”是当务之急,尤其是在“利益博弈”空前剧烈的今天,治理“矛盾突显期”具有极大的难度,因为其中就有一个如何治官,如何治权,如何治腐败,如何治理社会的不公正、不公平,如何治理“两极分化”,如何让广大公众都享受到改革的利益……这些众多的“治理”,其难度不亚于“第二次万里长征”,什么叫“忧患意识”,多想一想危机,多想一想这些众多的“治理”,就是“忧患意识”。而在这么众多的“治理”中,我想,没有哪个东西比“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更加重要,更加突出。

这说明在当今的领导干部中,他们并不真正理解“网络民意冲击波”和“一呼百万应”现象,并不真正理解它会有那么大的威慑力、震悍力。那么大的威慑力、震撼力从何而来?并不仅仅是靠人多势众,也不是跟贴后的狂轰烂炸,而是依靠“网络民主知识群”写的一篇篇具有强力说服力、战斗力、震撼力、煽动力的时评文章,它们如匕首、投枪直刺阴暗、腐朽、邪恶、丑陋的心脏,让它们暴露出那种道貌岸然、正人君子的丑恶面貌。而这一篇篇时评文章评论的理论依据,也不是什么另搞一套的,它不过“十六大新政”提倡、弘扬的东西,就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社会和谐论”中主张的东西,就是马列主义教义中“最普通的、最简单的道理”,就是毛泽东刘少奇时代教导大家如何当官、如何做人的东西,就是从小学课本上都能找到的正统的官方教育的东西,然而将这些“最普通的、最简单的道理”、“正统的官方教育”与有的领导干部所作所为一对照,一比较,却很管用,一针见血,一些官员中的败类存在的最无耻、最丑恶的东西就原形毕露了,譬如,“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浙江丽水嫖宿幼女案”反映的是什么?是反映出当地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的荒淫无耻,是反映出一些地方的社会溃败现象已经到了无法无天的程度,于是网民们愤怒了,于是一个个都义愤填膺,于是都参加进对这些“党的同路人”的讨伐大军之中。“网络民意冲击波”的威慑力、震撼力這是来自执政党的党章之中,就是来自这些“共产党人”对共产党党章的背叛之中,对这些败类来说,执政党的“最普通的、最简单的道理”只是挂在嘴巴上的招牌,行动的却是官场“潜规则”,热衷的却是构筑“关系网”,追求的自然是个人的享乐、奢侈和吃喝玩乐,他们与正统官方教育不仅是严重脱节,而且是完全背离。这就是“网络民意冲击波”威力之所以那么大的原因,也就是全国人大代表、原香港立法会主席、现任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范徐丽泰所说的“内地网民真是好厉害”之根本所在。

这说明在当今领导干部中有不少还是不怎么懂“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实际上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世界潮流。美国前总统布什曾说了这样一段话:“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 什么叫“对统治者的驯服”?什么叫“把他们关在笼子里”?这不过时一种形象的比喻,其实质就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所以在当今民主政治搞的比较好的社会中,有些高官甚至为了一些让我们看来是一些“微不足道”的事,就搞成了一个“丑闻”,就下了台。譬如,香港是实行资本主义的社会,原财政司司长梁锦松身为特区政府问责制官员,在预知特区政府迫于财政赤字的压力将不得不对汽车加税的背景下,买了一辆新车逃税,香港的大小报章马上炮口全部对准梁,要其下台的呼声四起,最后梁锦松不得不为“避税买车”而辞职下台。网络上的“一呼百万应”的“网络民意冲击波”实质是什么?不就是希望将一些“领导者”关进“笼子”里去吗?不就是希望“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吗?如今仅仅是走出了一小歩,有的领导就受不了了,不是希望将自己关进“笼子”里去,而是希望将网民们关进“笼子里”,想让“公安、武警等国家强制力”进入到所谓到“网络群体事件”的实质是什么?不就是希望将网民们关进“笼子里”去吗?说真的,在我们的社会中要真正做到“让人民来监督政府”,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切莫走回头路啊!走回头路是没有出路的。

总之,我还是那句话,网络上的“一呼百万应”现象,应该叫“网络民意冲击波”,而不叫“网上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