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哲人王——历史的抒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2:10:15
『煮酒论史』 [历史随笔]历史的抒情--美国的哲人王
  作者:海军-上将 提交日期:2005-8-6 14:13:00  
  历史的抒情------美国的哲人王
      
      一个历史学家,必须具备才学识兼备的头脑,依靠丰富的史料,才能写成富有洞察力的历史著作。洞察过去,就有了未来的预见力,正因为如此,“历史是回顾的预言家”,历史是高度理性的学科,本来是拒绝抒情的,可大历史学家布克哈特却说“在我看来,历史是一系列最生动最美的诗篇。”
      是的,历史不可能完全还原过去,历史很大程度上是对过去的一种想象,这种想象甚至有点象诗人的想象。人在想象时就难免会抒情,所以有历史的抒情就不奇怪了。我想告诉大家的是,我这里说的是我对过去的主观感受,绝不是过去本身。
  
  现在有许多人把美国看作昔日罗马帝国的的重现,这种看法是相当有道理的。美国如同罗马帝国一样,经济和军事上的实力无与伦比,在文化上,也同样表现出极强的渗透能力。不过我认为,这只是美国和罗马帝国形似的表现。
  法律对这两个大国的作用,使这两个大国表现出许多神似之处。罗马帝国能征服众多蛮族,并能使之真心归顺,广袤的地域长久不致分裂,吉本认为,罗马法起了很大的作用。我以为,吉本这一观点是站得住脚的。蛮族人在解决内部争端时,也愿意找罗马人断公道,就是最好的说明。作为一个多民族的美国,能够让这个国家的绝大多数人,真心诚意地唱“星条旗永不落”,而且取得了无人能否认的巨大成就,美国宪政所起的作用,也为世人所公认,我就不多说了。
  可美国的宪政是如何起作用的呢?这方面许多理论非常深刻,然而却失之抽象;有关美国宪政的史料完整而丰富,却常常使我们在“史料的海洋”中搞不清方向。
  最让人感怀的往事,如果能进行恰当的解读,可能最能呈现出历史的真谛,即所谓“一花一世界”。
  在美国的宪政历程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有两个司法大案。其一是1857年的斯科特诉桑弗特案,其二是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我首先来说说1857年的斯科特诉桑弗特案,这个大案的判决,有许多人认为是南北战争的导火索。
  有人说美国南北战争的起因,宗教和道德的原因占据了主导地位。持这一观点的,早期有林肯总统,比如他认为斯托夫人的《汤姆叔叔的小屋》是引发南北战争的导火索,他的经典名言是,南北战争是“一个小妇人引起的战争”。
  读林达的《我有一个梦想》,给人的印象也是,南北战争是北方在正义感支配下进行的一场圣战,对奴隶制的义愤,是战争最重要的动力。
  这多少让我怀疑,美国北方的新教徒真是一批追求自由和平等的圣徒?
  实际上,我认为,南北战争的起因,不在于南北双方在宗教和道德上的冲突,而在于双方在产业结构上的差异造成的。当时北方虽然在工业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过还无法和欧洲抗衡,需要用高关税来保护自己的工业。实际上,当时美国工业品的关税是世界上最高的。
  而对于南方来说,其“原材料外向出口型”的经济,却由于因北方制定的高关税政策而损失惨重。早在南北战争开始前的1831年,南方就对1828年制定的《关税法》极为不满,南卡罗纳州为了抵制他们所说的“可恶税法”,就要求脱离联邦。这一事件,是因为杰克逊总统的强硬态度和联邦政府同意降低关税,才得到平息。不过,这一事件虽得到平息,南北双方产生冲突的根源,不仅依然存在,而且日渐突出起来。
  1857年的斯科特诉桑弗特案,就是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下。斯科特是一个黑奴,1833年被卖给蓄努州的一位名叫艾默森的军医,艾默森去世后,斯科特被转让给艾默森夫人的弟弟桑弗特。
  1846年,在白人废奴组织的帮助下,斯科特向密苏里州地方法院提出申诉,要求获得人身自由,理由是斯科特曾随艾默森曾在废奴州伊利诺伊和威斯康新居住过四年,因这两地都禁止奴隶制,所以桑弗特在两地居住期间应是自由民而非奴隶。根据州际之间相互尊重法律的原则,以及密苏里州“一旦自由,永远自由”的州法,就是斯科特回到蓄奴州密苏里州,仍然是自由民。这一案史称斯科特诉桑弗特案。
  关于这一案件及其背景,我归纳如下:
  一、 这一案件在当时得到各方的高度关注,原因是和对南方奴隶制的界定联系起来。由于“遵循先例”法律传统,肯定会对社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 这种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于美国社会的未来,无疑是体现在思想、文化和道德领域,而在当时,触动社会敏感神经的,无疑由于政治权力的分配。
  三、 因为这一判决,将会决定蓄奴州能否扩张,每州两席的参议员席会,又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美国的政策走向。这一点当时大家都洞若观火。
  四、 政治权力的分配,最终会使经济利益发生转移。如果北方主导下的高关税政策被取消,南方将会多收入几亿美元。
  五、 在这一案件以前,南北双方还能够相互容忍,是因为1820年,南北双方在奴隶制问题上达成了妥协,了就是双方同意了史称《密苏里妥协案》的法案。这一法案的主要内容是,以北纬36度30分为界,原则以南可实行奴隶制,以北则不能实行奴隶制,但北方有帮助南方执行逃奴法的义务。
  六、 《密苏里妥协案》最终不能维持平衡,是因为随后又由不少州加入联邦。这些新加入的州,会严重地影响政治生态和经济利益的走向。
  七、 总的来说,对于南方蓄奴州来说,奴隶制也进入了一个“不扩张就灭亡”就灭亡的时期。
  八、 如果在斯科特诉桑弗特案中,最后判决还能大体维持《密苏里妥协案》,南北战争至少不会很快暴发,毕竟,还没有到最后摊牌的时候,这对南北双方来说,都是如此。
  九、 北方遏制奴隶制,固然有宗教和道德上的考虑,但最重要的还是基于政治和经济利益的权衡;南方反对遏制奴隶制,也并非今天我们认为的愚顽不化的邪恶,毕竟,北方利用奴隶制问题,对南方进行打压,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十、 我以为,当时所有美国人,可能都和黑奴斯科特一样,觉得迷惘,看不到未来的方向。
  
  那么,斯科特诉桑弗特案是如何判的呢?此案是当时的首席大法官坦尼亲自撰写的判决书,首先,坎尼大法官明确宣布,斯科特不是美国公民。坎尼通过分析美国制宪者的真实意愿,以及在法理上通过比较美国公民和州公民的关系,得出了这一结论。也正因为如此,斯科特不具备美国公民身份,不能享受美国公民受联邦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不具备在联邦法院诉讼的资格。
  如果坎尼的判决到此为止,坎尼很可能名垂青史,因为只要不触动《密苏里妥协案》,南北双方都是能够接受的。我以为,在这样的关节点上,很可能出现事缓则圆的情况,只要北方工业走出幼稚期和南方的产业结构出现变化,奴隶制的解决,将不会是问题。
  然而,坎尼的判决葬送了这一机会。
  坎尼通过对宪法的释义,认为在奴隶制问题上,州权至上,联邦无权干涉,奴隶只不过是合法美国公民的财产,这就不可避免地要触动《密苏里妥协案》。“如果合从国公民未曾违反任何法律,仅仅因为他自身或带着他的财产进入合从国的某一特定地域,就被国会法案剥夺自由或财产,那么这项法案难以承当正当法律程序的尊称。”据此,坎尼宣布,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因违宪而被取消。
  在尘埃早已落定的今天,我们再来回首坎尼受到的指责。
  有人说,坎尼的判决在法理上存在问题。坎尼这一判决虽然被称之为美国宪政史上最糟糕的判决,然而,从法理上说,从法律推理的过程来说,坎尼可以说无懈可击,几乎没有漏洞。
  有人说,坎尼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他欠缺道德感。不过,坎尼虽然来自南方,私德高尚却无人否定,他不但早已无偿解放了他名下的全部奴隶,而且在金钱上资助那些得到自由后因年高体弱而难以维生的奴隶。这相当于主动放弃了一笔巨额的财富。
  那么,坎尼的公德不高吗?我不这样认为。首先,即使是北方的废奴主义者,废除奴隶制,并不意味着给奴隶以平等,就连林肯总统在斯科特案判决后的第二年,即1858年,还说这样的话:“我声明,我从来不赞成白种人和黑种人以任何方式获得社会上和政治上的平等。我从一赞成给黑人以投票权。黑人不得成为陪审员,不具备担任公职的资格,不得与白种人通婚。”其次,在当时的美国,废除奴隶制,黑奴除了自由,将会一无所有,这决非南方反对废除奴隶制的人危言耸听,在南北战争以后,这的确变成了铁板钉钉的事实。第三,我们应该承认,北方要求废除奴隶制,的确有道德和宗教方面的考虑。然而,南方人认为,北方企图以高关税和废奴运动为手段,摧毁南方的种植园经济,使南方沦落为北方的廉价原料产地,这种看法,决非空穴来风。仅此三点,我们就不能得出坎尼公德不高的结论。
  有人说,坎尼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他欠缺政治头脑。这样的看法确有道理,不过我认为,在当时的背景下,坎尼的判决,从维护南北双方政治生态的平衡来看,从平息越来越高涨的南方要求脱离联邦的浪潮出发,坎尼并非是政治头脑简单。
  如果没有林肯出人意料的当选,使南方感到将受到北方升级的打压,还有就是北方诸州,普遍不再执行逃奴法,使南方感到在法治(rule of law)下实现南北共处也无可能,南北战争未必就会暴发。而这些要求坎尼能够预见到,这可不是对人的要求,而是对神的要求。
  那么,坎尼的缺失在何处呢?我认为,坎尼在这次判决中,中规中矩地完成了对大法官的常规要求,然而在当时的非常时期,坎尼没有意识到坐在火山口上就不能够完全如常规要求行事。这时,坎尼不仅仅要做大法官,还要做哲人王。
  做哲人王,首先要做到不要轻易地卷入现实的政治漩涡,对现实政治一定要保持一种超然的姿态。要明白,处于漩涡中的舰船,领航员绝对不能去干舵手的活。后来,美国的大法官们,讲究“司法克制”,避免陷入“政治棘丛”,就是从坎尼那里吸取了深刻的教训。
  在美国,司法干预政治的最有力武器,就是运用伟大的大法官马歇尔确立的司法复审程序,实施违宪审查。可是从马歇尔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到坎尼1857年的“斯科特诉桑弗特”,违宪审查从来没有实施过。
  坎尼第二次实施违宪审查,却成了使美国死亡六十多万人的南北战争的导火索。这让我想到中国的一首古剑铭:“轻用其芒,动即有伤,是为凶器;深藏若拙,临机取决,是为利器。”老子说,“国之利器,不可示人。”
  实施违宪审查,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拥有的国之利器,正是伟大的马歇尔大法官争到了这柄国之利器,才奠定了司法独立牢不可破的基石。
  可这柄国之利器,最大的功用就是不用,用于干涉政治时,应当慎之又慎。因为哲人王是要和现实有一段距离的,虽然哲人王不能脱离现实。
  杰出的大法官霍姆斯曾说,最高法院表面上风平浪静,实际上那只是风暴中心(storm center)之中一种暂时的、虚假的平静,稍有闪失,排山倒海般的风暴随时有可能呼啸而来。身处风暴中心,当然就不能脱离现实,不过,不能超越现实,不能履行哲人王的角色,则难免不被现实的风暴卷走。
  霍姆斯大法官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这的确说出了一个法官,尤其是大法官工作的实质。可是对于什么是“经验”,我想很多人存在着不恰当的误解。
  霍姆斯有这样一段话,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他所说的“经验”:“法律就是魔镜,反映的不仅是我们的生活,而且是曾经存在过的所有人的生活,每当我想到这一宏伟的主题,我都难以自制。”实际上,霍姆斯为了防止舆论干扰他的“法律眼光”,据说在有重大的审判时,从不看报。
  由此,我以为,大法官所要求拥有的“经验”,并不是指与现实社会密切接触获得的感知,而是一种洞察力。对于个人与社会的纽带、过去与未来的连结、法律的中心和文化的边缘,都因为有了这种洞察力,大法官们获得了深入其中的精微体认和居高临下的洞若观火。
  这种洞察力,罗马人称作“法律直觉”(law-inspired),罗马人曾拥有非常多“法律直觉”极其出色的人,可是他们不能获得如在美国那样的哲人王的地位,也不能起哲人王的作用。
  在罗马历史上,我们多次看到军队左右皇帝废立这样的事情,按我们今天的话来说,罗马还没能实现“军队国家化”。罗马在法律上的成就是巨大的,不过不能杜绝军人干政,因此,就只有精致宏博的私法,而没有令人佩服的宪政。只有真正的宪政,才能造就哲人王。
  罗马虽有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可是司法并不具备独立性,他们的司法官由民众选出,罗马人在法律上的成就,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罗马法自身的力量。
  读吉本的《罗马帝国衰亡史》时,总觉得罗马的精明和勤劳、农夫式的朴实和军人式的纪律,却不能摆脱走向衰亡的命运,这一定有自身的欠缺。我不太同意把罗马帝国的衰亡归因于制度的缺陷,实际上,罗马帝国那种民主和共和的合理融合,在今天,还是许多中国人的梦想。关键的问题是,制度之上,需要超越现实的眼光。
  坎尼拥有作哲人王的条件,却没能履行哲人王的职责,的确,在斯科特诉桑弗特一案中,他没有能够用霍姆斯所说的“经验”,超越现实,洞悉未来走向的脉络。
  坎尼把美国引向了战争的冰山,林肯则驾驶着美国这艘巨舰撞碎了冰山,巨舰虽然没有解体,然而的确也伤得不轻,还不得不说,真是天佑美国。             
  那么,大法官作为哲人王,是如何起领航员的作用呢?大智不彰,大功不扬,见微胜易,何勇何智?大法官们如何做哲人王,以及哲人王的作用,的确很难说清楚。
  不过,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我以为通过恰当的透视,可以洞悉大法官作为哲人王的实质。
  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众所周知,那就是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首先要对犯罪嫌疑人念一段话,俗称“米兰达警告”的规则,其全部内容如下:在我们向你询问任何问题前,你必须了解你的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2、你所讲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3、在我们向你询问前,你有1966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询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你无钱委托律师,如果你希望的话,将在询问前为你指定一名律师;5、如果你现在决定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回答问题,你可以随时要求停止询问,直至你和律师交谈。上述权利你懂了吗?在了解这些权利后现在你愿意回答我的问题吗?
  我们要知道,这一判决结果,并不符合多数美国人的意愿,虽然2000年联邦最高法院又再次确认“米兰达警告”符合宪法,然而911之后,是否会废除“米兰达警告”,我以为还是一个未知数。不过,我以为作出这一判决的沃伦大法官,履行了哲人王的职责。
  这一判决,当然体现的是法律对人权的强调,不过,强调就一定要依靠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当场普法吗?要知道,美国是一个两亿人民两亿枪的国家,正是因为要念“米兰达警告”,虽极大限制了警察越权,不过的确为逮捕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民意不认同“米兰达警告”,认为这样有碍社会治安,为犯罪拓展了空间,确有道理。
  然而,“米兰达警告”的深层内涵在于,首先,植根于西方的法律传统。我们今天谈论西方法律传统,谈的比较多的是罗马法的传统和基督教的传统,却往往忽略了日尔曼民俗法的传统,实际上,按照伯尔曼的说法,近现代西方法律其实是直接脱胎于日尔曼民俗法。伯尔曼说:“日尔曼法的戏剧和诗歌因素――它的摹拟因素――使法律语言高于日常语言,从而使法律和日常生活之间有了距离。当然,在所有的社会中,法律与日常事务分离都是必要的。这种分离是通过仪式和典礼,通过反映在仪式和典礼中的信念,即相信一定的言语的力量,这种言语用一定的方式表达,以便产生所谓‘法律的’一定效果。”(《法律与革命》)由此可见,“米兰达警告”基于传统的重要性。
  其次,在多元时代得到集中反映的美国,法律的神圣之维同样是解构的对象。法律被信仰,从古老的基于神授,到启蒙时代基于对自然法的推崇,今天则是基于对人权的维护。只有强调对人权的维护,今天的法律才有正义的力量,才有毋庸置疑的神圣性,法律才有被信仰的可能,“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不会运作。”沃伦大法官推出的“米兰达警告”,不能不说是深谋远虑,的确,今天的美国,甚至可以丢掉对上帝的信仰,但决不能丢掉对法律的信仰,这种仪式化的“米兰达警告”,正是促成和维护信仰的重要手段。
  
  第三,“米兰达警告”还以一种谦逊的方式,无可置疑地表达一条人类的经验:法律是高于现实政治的。
  美国人口只占全球人口的百分之五,但全世界百分之七十的执业律师都在美国,每年美国人付化律师的诉讼费不少于三千亿美元。这在我们许多中国人看来,法律成本太过于高昂了。然而大多数美国人却认为花得值,这是为什么呢?
  法律如果理解为一种统治手段,一种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那么这么高昂的法律成本,的确不值。然而,现代意义的法律,其价值却越来越体现在它是社会进步的程序,是对可能的生活方式的选择,是面对未来时不失根据的凭借。
  美国最了不起的地方,照我看来,就是不惜巨资,打造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帝国”,高居“法律帝国”之巅的大法官,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又是哲人王。正是哲人王的存在,人文科学的重心,也从欧洲转移到了美国,对美国而言,人文科学的投入,是真实的需要。
  当中国人惊呼人文精神的丧失,人文科学的衰落,其实照我看来,根本不用惊呼,这很正常,因为我们没有哲人王。
  世界上有不少人期待着美国的衰落,我以为,这种期待不一定会落空,不过,请一定注意一个事实:与罗马帝国相比,统治美国的,不仅有凯撒,还有哲人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