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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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达权店乡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第一条  《达权店乡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参照国家建设部《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为指导达权店乡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与建设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  文本内容包括总则,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保护和控制范围,宏观保护措施,保护、整治与利用及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第三条  保护规划的措施分为严格控制、重新定义和规划新增三种。严格控制是针对需要保护的对象所制定的规划措施。重新定义是针对需要改造的对象所制定的规划措施。规划新增是针对需要新建的项目。

    第四条  在本规划划定的保护和控制的界线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在服从总体规划的同时,必须符合文本规定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划的义务,并有责任对违反本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五条  成立“达权店乡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规划的监督执行机构。由规划、文物保护专业人员、乡村建设和文化单位共同组成。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任何建设活动都必须经达权店乡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能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专家小组,较大的建设项目和环境改变工程应经专家小组审定。

    第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达权店乡人民政府。

第一章  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

第七条  自古以来,达权店乡就是商南地区的政治中心,是内地通往安徽、湖北两省的咽喉要道之一,历来为兵家必争之地,是鄂豫皖三省结合部的物资集散中心。这是促进历史文化名镇持续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第八条  达权店乡具有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全乡共有各类文物点30多处。同时,不可移动文物类别为: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它等五类。

第九条  达权店乡的文化传统非常深厚,除了作为名镇具体标志的文物古迹之外,还有许多历代相承的文化艺术内容。例如:皮影戏、高跷、唢呐、花鼓灯、狮子舞、丝弦锣鼓、竹马、旱船、龙灯、五把伞等。

第二章  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第十条  保护原则

(一)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二)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三)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四)历史文化名镇应该保护乡村的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和重要标志物,保护和延续古镇的格局和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古镇的优秀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乡村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制和落实。

(五)应当充分认识和分析古镇历史文化内涵及性质、形态、文物分布等特点和价值,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目标、重点和要求,突出名镇的历史环境特征。

(六)要从村镇总体上采取措施,为保护村镇历史文化遗产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七)应注意对乡村传统文化内涵的发展与继承,促进农村物质文明的精神文明建设。

(八)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具有传统风貌的街区,以及需要保护的文物古迹,或在村镇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人文价值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九)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在当前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文物古迹的抢救与保护,不使其继续被破坏。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要坚持以保护为主,采取保护、整治和进行必要的改建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以假代真(以仿古建筑取代古建筑)的做法,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第十一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三)《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二条  规划期限及范围

(一)规划期限

为了与达权店乡村镇建设总体规划的期限保持一致,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到2020年为止,分为两期;

近期保护规划:2007—2012年

远期保护规划:2007—2020年

(二)规划范围

与村镇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第十三条  保护内容

(一)达权店乡现存各类文物点30多处,本次规划全部在内。

(二)地下文物保护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考古发掘管理办法》,保护地下和水下的古生物遗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居址、古作坊遗址、古寺庙遗址、古桥梁、古河道、古水井及零散文物等文物古迹。

在保护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按照规定先行文物勘探,保护地下文物不会散失,并为考古发掘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保护重点

红四方面军医院、二纵五旅驻地、中共商城县委、商城县爱国民主政府驻地、一二六师师部驻地、新店乡苏维埃政府旧址、梅河乡苏维埃政府旧址、达权店乡苏维埃政府旧址、许冲乡苏维埃政府旧址、“顾永同”锅厂、新店街、英窝街、柴天官庄园、前老坟园张姓居民、梅河村委会驻地张姓民居、朱家畈村民组民居、黑河村董姓三处民居、许冲村委会驻地丁姓民居、乌龙岗村委会驻地谢姓民居、大河冲村委会驻地梅姓民居、新建坳村委会驻地刘姓民居、顾敬之诞生地、蔡家堂“皇宫”、顾围子、雩娄高中、月牙塘、余氏祠堂、顾氏祠堂、董氏祠堂、吴氏祠堂、蔡家堂寺院、林家寺院、张寨古寨墙、黄皮寨古寨墙、傅家寨古塞墙、王坟、高天官墓冢。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包括物质方面和非物质方面。它们之间是“体”与“魂”的关系,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不仅仅是对文物古迹点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历史文化内涵的继承和发扬。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皮影戏、高跷、唢呐、花鼓灯、狮子舞、丝弦锣鼓、竹马、旱船、龙灯、五把伞等。

第三章  保护和控制范围

第十五条  规划按级分保护原则,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拟保单位划分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

保护范围——建筑群以外150米范围内,面积为30000平方米。

第十六条  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并具有较完整或可整治的景观风貌,有一定价值的真实遗存,历史信息积演深厚,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文化街区、古村落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保护及主要文物古迹保护范围

红四方面军医院、二纵五旅驻地、中共商城县委、商城县爱国民主政府驻地、一二六师师部驻地、新店乡苏维埃政府旧址、梅河乡苏维埃政府旧址、达权店乡苏维埃政府旧址、许冲乡苏维埃政府旧址、“顾永同”锅厂、新店街、英窝街、柴天官庄园、前老坟园张姓居民、梅河村委会驻地张姓民居、朱家畈村民组民居、黑河村董姓三处民居、许冲村委会驻地丁姓民居、乌龙岗村委会驻地谢姓民居、大河冲村委会驻地梅姓民居、新建坳村委会驻地刘姓民居、顾敬之诞生地、蔡家堂“皇宫”、顾围子、雩娄高中、月牙塘、余氏祠堂、顾氏祠堂、董氏祠堂、吴氏祠堂、蔡家堂寺院、林家寺院、张寨古寨墙、黄皮寨古寨墙、傅家寨古塞墙、王坟、高天官墓冢。

第四章  保护、整治与利用

第十八条  对近期需要进行抢救性维修和整治,以及必要恢复项目确定以下原则:

(一)以抢救为主,同时保护、维修好规划保护区,积极疏导控制改善各文物保护区所处的内外环境。

(二)维修和整治文物保护的标准是不可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三)对需恢复建设和迁建的项目,要做到对历史文脉的继承,而不是外观形式的仿古。

第十九条  对蔡家堂“皇宫”、新店老街等重点保护文物单位要进行详细规划,并提出保护意向性方案。

第二十条  加强对水围子、董大畈庄园的维护与管理,进行旅游开发时,做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齐头并进,使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得到有机的统一。

第五章  实施保护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宏观保护措施

(一)本次规划分近期和远期,无期规划为本规划期满(即2020年)的所要达到的目标,近期是2012年前应该实施的部分。

(二)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的安全,并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三)文物古迹的维修与保护的项目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玫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四)积极疏散古建筑人口,有利于传统民居的保护与历史文化街区环境的改善。

(五)占用文物古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安排搬迁或加强保护措施。

(六)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维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对建筑文物的展示、空间利用,应以保护为前提。

(七)加强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灌河污染和大气污染,改善能源结构,积极改善交通条件。

(八)提高群众的名镇荣誉感和保护意识,开展全民性的保护历史文化名镇,爱我家乡,弘扬名镇文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保护区内要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同时大力加强绿化建设,大面积植树造林,改善周边生态环境。

第六章  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建立相关的地点实施细则,健全执法机构,使村镇建设和文物保护能持续有序地进行。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如有违反,必须依法查处。

(二)加强对文物古迹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内建筑修建的控制和审批。

(三)把文物古迹的维护与保护的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四)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提高群众的名镇保护意识,弘扬名镇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