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山西老区农村合作制度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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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山西老区农村合作制度的变迁2009年05月18日   新中国成立初期,选择何种制度安排来推动和保障农村、农业经济的发展成为当时农村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山西老区的农村合作制度变迁是这一历史变迁进程中极具特色的组成部分。山西老区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初级社适应了当时的农民心理和生产力条件,但在向高级社过渡的时候,由于存在把合作社和集体化等同起来的思想,在方式方法上违背了自愿、民主等原则,出现了严重的“四过”问题,结果虽然高级社顺利建成,但并没有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制度性促进。

如何改造分散、落后的封建小农经济使之走向规模化、机械化的社会主义大农业,这是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目标,也是农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刚刚登上执政舞台的中国共产党在无前人经验可资借鉴的情况下,选择了集体所有制代替农民的个体私有制的办法,这既是受到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根据地时期合作制度实施所取得的经验教训等方面的影响,又是受到苏联集体农庄制度影响的结果。以山西为例研究农业合作制度变迁,无论对于弄清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前提条件、发展过程,还是对于揭示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的经验和教训,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山西老区农村实行合作化的前提条件、路径依赖及制度准备

(一)土地改革为合作化准备了必需条件

山西老区的土地改革早在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后,就迅速开展起来了。到1947年夏季,山西各个老区的土地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半老区的土地问题,经过两年的清算斗争也初步得到解决。广大贫苦农民从封建生产关系中解放出来,不仅在政治上翻身做主,而且经济地位也迅速提高。1948年底,山西各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全部结束,到1949年4月太原解放时,已有1。1万个行政村(占全省行政村数的75。8%)、870万人口(占全省人口的71。6%)完成了土地改革,占人口60%的贫雇农、下中农分得土地1000多万亩,解放区农村人均占有土地5亩多。[1]至1949年9月山西省建制恢复时,全省仅有2878个村庄、240万人口,约占全省人口21。8%的新解放区还未进行土地改革。1949年11月25日,中共山西省委发出《关于执行华北局“新区土改的决定”的指示》,迅速开展了剩余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到1950年底,随着山西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顺利完成,山西全省的土地改革全部完成。经过土改,全省贫雇农、下中农和少数中农,分得地主、富农的土地约1500万亩。土改结束后,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土地证的指示,各地认真进行了颁发土地证和确定地权的工作。[2]

山西土地改革的及早完成为农村合作化制度的发展准备了必要的条件:第一,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打破了旧的生产关系,建立了新的生产关系,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合作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第二,土地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国家通过给予农民一定的土地财产,成功地介入了农村的经济领域,并由此找到了与农民在意识形态上的共鸣点,使后续的制度变迁顺理成章,极大地降低了合作化运动的动员成本;第三,土地改革促使了工业化的发展,而工业化的发展又给农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提供了技术支持。

(二)早期农业互助组的大量存在和发展,为合作化道路的选择提供了路径依赖

劳动互助组首先是群众自己发明出来的。早在1940年春耕开始,山西各根据地农民就自发利用旧有的劳动互助习惯,组织了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组织,互助的内容主要是耕地、送粪、播种、锄草、收割等。有的是人与人换工,有的是人畜换工,有的是牲畜合具。1941年毛泽东提出“组织起来”后,山西各地党组织总结了群众的经验,对劳动互助组织加以条理化,后来经过1946年普遍整顿之后,进一步贯彻了自愿、等价政策,在紧张的自卫战争环境中,逐渐形成了全面发展的态势。到解放战争时期,互助组织又有了新的突破,由劳动力入组变成以户入组,由临时性的、季节性的互助变成常年的、固定的互助,由单一的农业生产互助发展为农副业相结合的互助组织。劳动互助组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劳动互助组织,其中常年的、固定的互助组具有初步的生产计划,实行一定的专业分工,并且有一定的公共积累。到1949年,山西省有互助组8。8万个,参加的农户有48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7%,长治老区则达到75%。1950年底,全省有互助组15。67万个,入组农户有84。67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27。7%。1951年底,全省有互助组13。21万个,入组农户有101。71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32。4%。1953年,全省互助组发展到20。59万个,入组农户有165。47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50。9%。[3]到1954年夏季,参加互助的农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60。4%,其中,常年互助组比重达到入组农户的64。38%。[1]

劳动互助组的普遍建立,为后来兴起的初级农业合作社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人才储备,更提供了认识上的路径依赖。其一,劳动互助在战争阶段适应了战时生产情况,在抢收抢种、克服劳力畜力及农具的困难,在发展副业、改善人民生活、保证战争供给等方面起了巨大作用;其二,劳动互助组广泛组织农村的半劳力,坚持后方生产,为支援战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三,劳动互助组织在对敌斗争、抗拒灾害等方面所显示的优越性,使广大农民更加体验到组织起来是克服困难、战胜灾害的有力保证。

(三)合作化法律、法令的出台奠定了合作化运动的制度基础

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提出: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在工厂、机关和学校中应尽先组织消费合作社。1950年10月,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和《合作社登记办法(草案)》,对《共同纲领》中关于合作社经济的规定予以肯定和继承,并在此基础上,对合作社经济的作用及成立条件、业务范围、内部管理等都从法律上予以了细化,对合作社的外部管理等方面也作出了规定。 

1949年9月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委员会扩大会议作出决议,明确要求:“在农村实行组织起来,向合作社的方向发展,特别注意依据自愿等价原则,普遍发展小型互助组、变工队和小型合作社,并大力加强农村供销合作社,整顿改造旧合作社”。[4]省委副书记赖若愚更进一步提出:“组织互助组、合作社,要更多注意小型的、低级的,首先求得量的发展。质的方面,要做到等价、自愿,即使是临时性的也好,以后逐步提高。某些高级形式如互助社一类的形式,不能简单的推广,但必须珍惜宝贵的经验。合作社一面整顿旧的,同时发展新的。城市主要是消费合作社,农村主要是供销合作社,要大大发展。”[4](p。20)其后几年,在历年的山西省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出要大力发展合作社,实行从互助组向初级合作社的转变。这一系列关于合作化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决议的出台,为山西省合作化运动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山西老区农业合作制度变迁的实践

(一)农业生产互助组遇到的新情况

新中国成立前后,山西老区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劳动互助运动上遇到了一些新情况。1949年9月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成立之后,时任省委副书记的赖若愚对即将赴晋东南任地委书记的王谦说:“长治地区是原太行、太岳两个战略根据地的腹心地区。这个地区完成土地改革已经有了三到五年的时间。老区的群众在想些什么,有些什么问题,应该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采取什么方针和措施,才能把老区的工作提高一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希望你经过调查研究,向省委提出建议。”[5]长治地区早在1946年就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组织了大量互助组织。1949年底,长治专区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已占到70%以上,其中武乡、黎城、平顺等县参加互助组的农户达到80%以上。[6]王谦到任后,长治地委经过调查研究后发现,老区农村土改结束后,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发展和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农村中相当多的党员、干部,在土改结束后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发展的情况下,产生了“退坡”思想,满足于“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生活,认为“革命到了头”。突出的事例是晋东南襄垣县的一个农村党支部书记公开宣布解散党支部,他在全体党员会议上说:“我们支部参加了抗日、打老蒋,现在土改分了地,日本、老蒋都打倒了,任务完成了,所以我们的支部宣布解散。”类似的个别事例,其他地区也有。党员、干部思想消极,组织涣散,看不到继续前进的方向,成为把老区工作提高一步的主要障碍。[5](p。1320)

第二,老区农村阶级中农化趋势日益明显,并出现了阶级分化的苗头。据1950年夏对老区武乡县6个典型村的调查,中农户数占86%,人口占88。7%,土地占88。7%,牲畜占84。6%,羊群占82。5%,粮食产量占86%。[7]少数农户开始集中土地,有的在短短几年集中了2~3倍的土地。农村两极分化的趋势发展很快,提出了在新形势下党如何领导农民的新问题。第三,具有七八年历史的老区互助组发生了新变化。一方面,由于生产条件的改善,农民不用互助也能独立生产,因此相当多的互助组出现了涣散现象,有些常年互助组变成了临时互助组,有些临时互助组散伙了;另一方面,多年来涌现出的一批先进互助组,由于党的领导力量强,同供销社、信用社配合密切,依靠劳动积累,建立了公积金制度,有了公共财产,实行了一定范围的按劳分配,相当巩固。

在这种情况下,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要求出发,是否允许农民继续单干甚至雇工,要不要继续发展互助运动,如何发展互助运动,先进的互助组如何继续发展,这些都成为老区农村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互助组作为一种小规模合作的有效形式,产权仍是私有的,组员拥有对自己的土地、生产工具和劳动力的完全私有权以及由此带来的收益分配权,只是在私有产权的框架中加入了互助劳动的楔子,将劳动力的使用权在极短的时期内与他人进行交换,因此劳动成果也要按付出的劳动量分配。劳动互助组的长处在于,由于规模较小,合作时间短,加之亲缘关系、地缘关系等传统力量产生的亲和力,极大地剥离了监督成本和信息成本,付出的劳动能够得以较充分地体现,分配制度也基本做到了有效的激励。但是,互助组的组织效率是有限的,只能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使很小一部分人的收益较快增加,并且产生有限效率的那些条件也受到变化了的社会条件的影响,所以劳动互助组只能限于低水平的合作,必然要被新的组织形式所取代。[8]

(二)试办初级社的两种意见

1951年3月,山西省委书记赖若愚在给华北局的报告中说,根据山西老区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山西省委决定在老区农村继续改良生产技术、推广新式农具的同时,“必须稳健地,但是积极地提高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一级的形式。只有如此,才能基本上扭转涣散的趋势”。[5](p。134)为此,经省委批准,1951年4月,长治地委在武乡县的窑上沟、东监章、西监章、枣烟,平顺县的川底,壶关县的翠谷,屯留县的东坡,襄垣县的长珍,长治县的南天河,黎城县的王家庄村,试办了10个农业生产合作社。

但是,就在山西省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作刚刚开始的时候,在针对是否应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问题上,党内出现了认识分歧。 

山西省委认为,根据山西是老区、已有互助合作基础的实际,主张把老区互助组提高一步,办成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提高,主要是提高互助组的公共积累和扩大合作社的按劳分配比重,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互助组的私有基础。另一种意见也即华北局的意见则认为,巩固互助组的主要问题是充实互助组的生产内容,而不是动摇它的私有基础。动摇私有基础,搞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和使用农业机器为条件。这个认识得到了刘少奇的肯定和支持。

就在山西省委的意见受到华北局和刘少奇的批评之际,毛泽东针对华北局尤其是农业集体化要以国家工业化和使用机器耕种为条件的意见指出:“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9]这就从根本上肯定和支持了山西省委的意见。

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于12月15日发给各级党委试行,至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讨论通过成为正式决议。决议明确了互助合作的三种形式,即简单的劳动互助、常年的劳动互助及以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对不同地区的合作化运动提出了要求,同时分析了各种合作组织的性质,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只是社会主义农业的过渡形式。

1951年,山西省实际试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57个,除长治专区的10个外,兴县专区试办了44个,榆次专区试办了3个。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下发后,1952年7月26日,山西省委成立了互助合作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的互助合作运动。各地“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与可能的条件而稳步前进的方针”,一面大力发展互助组,一面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2年年底,全省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565个(含高级社1个),入社农户1。35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0。4%。山西省委从1951年开始试办农业合作社起,就牢牢把握三条原则:积极领导,稳步前进;建社与生产相结合;搞好经营管理。各地普遍采取党委统一领导、委员分工负责、依托基点、分片指导的方法,不但注意全面布局,而且注意培训基层干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到1955年春耕前,全省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31786个,入社农民134。4万户(平均每社42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41%,全省达到乡乡有社,并且近1/4的乡基本上实现初级农业合作化。[10]

初级社是在互助组所具有的“私有的性质和合作的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把农民分散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通过“入股”的形式集中起来,进行有计划的、统一的生产经营,是经过“充分的复杂交易”后形成的混合经济形式,是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股份合作”制度安排,能够比较好地适应当时农民个体经济和走社会主义道路两种积极性的要求。这样,参加初级社的农户产权是清晰的,社员的劳动力仍归自己所有,但其使用权已让渡给合作社,听从统一调遣;合作社则拥有对全体社员共有股份的经营权;在分配方面采取的是按劳分配与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分配方式。[8](p。179)因此,初级社虽然同互助组一样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组织,但它却具备了互助组所不可能有的许多优点,已具有现代合作经济的一些特征,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是相适应的。

(三)向高级社过渡存在着严重的“四过”问题

1955年,中共中央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提出各地要有重点地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分期分批地把初级社转为高级社。所谓高级社就是土地归公,集体劳动,统一分配。一“初”一“高”,一字之差,实行的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

山西省委、省政府根据上述中央《决议》精神,在1955年10月制订农业合作化规划时,提出从1955年秋冬开始,在全省试办150个高级社,1957年发展到1500个左右,1958年达到6000个左右,到1961年春,全省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全部高级化。[11]1956年1月,中共中央又制定了《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提出合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在1957年基本完成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对比《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和《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明显可以看出中共中央在高级社问题上的要求过急的倾向,这不能不对地方政府以及广大干部群众产生极大的影响。

《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下发后,山西省委立即修改了山西高级农业合作化的规划,把完成高级农业合作化的时间提前到1957年。这样,1956年1月山西全省即出现了合作化的又一高潮。这个高潮来势更猛,规模更大,速度更快,远非办初级社所能比拟。面对这一高潮,各级党委、政府紧锣密鼓地修订农业合作化发展规划,层层动员,上下结合,开办短期训练班,普遍训练农业合作社的领导骨干,派出大批干部下乡,推动农业合作化由初级社向高级社发展,使高级社很快成为合作化的主要形式。当月全省已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6614个,入社农户占到全省农户总数的92%。2月29日至3月6日,山西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第一次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再次进行发动。到3月底,全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达到18198个,入社农户占到全省农户总数的97。89%;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有1202个,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1。49%;剩下的个体农户只占农户总数的0。62%。在短短三个多月的时间内,就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了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化,完成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任务。[12] 

在已有的成绩和中央的要求面前,一部分领导干部产生了盲目乐观情绪,错误地认为农业合作化很快可以实现。于是,在互助合作运动中,产生了贪多求大盲目冒进的思想,不顾当地互助合作的基础与农民的觉悟程度,盲目建社、建大社,把高级社作为实现合作化的唯一形式和终极目标,企图在很短的时间内把农民组织到农业生产合作社里。

特别是在合作社内,有的不问经济条件是否成熟,积累过多的公共财产和公积金,强迫社员的耕畜、农具归社公有,不合理地减少对土地的分红比例,有的甚至规定土地不分红,造成农民情绪低落,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山西发展高级社的过程来看,工作中存在着“要求过急、工作过粗、速度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13]等问题,后期造成了对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性制约,长时期遗留了一些问题,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高级社的建立与初级社有着显著的不同,单一的集体共有产权结构成为高级社最明显的特征。在高级社中土地无偿转为集体所有,土地报酬相应取消。农民因此失去了级差地租的第一形式和第二形式,并且在实际上失去了管理合作社的决策权力,只能以劳动者的身份参加生产。

土地以外的其他生产资料也都根据所费劳动多少和生产资料的磨损程度,付给微薄代价,变为公有。这样一种生产制度,忽视了当时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而从当时的生产力条件看也不能很好地使集体经济发挥出自己的制度优势。

三、山西老区农业合作化制度变迁的特点及经验

山西老区农业由互助组到合作化的制度变迁值得认真总结:

首先,从变迁方式看,山西老区农业合作化制度变迁是从诱致性变迁逐步演变为强制性变迁。从变迁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在制度选择的前期,农民的意愿、利益、传统和习惯是选择的关键,而政府仅仅是进行引导或者辅助性的工作,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广大农民自觉加入互助组和合作社的主导原因。而在制度变迁的后期特别是高级社时期,国家或者说政府成为制度选择的决策主体,合作组织的制度也纳入到国家的工业化战略实施框架中,并依附于计划体制结构。

在这种情形下,农民的选择不再被重视,甚至被打压或被迫更改,此时政府的意识开始影响和决定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 其次,从工作方法上看,山西老区农业合作化制度变迁过程由逐步推广和稳步提高的渐进式发展转变为后期的疾风骤雨般的冒进式发展。从完成土地改革和初步建立较为简单的互助组开始,再逐步过渡到农业生产初级社,广大农民基本是以自愿的心态参与到合作化运动中来。1951年底山西省委就具体规定:各县试办或发展农业合作社的计划均须由地委负责审查批准。各地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总数字,由省委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

农业生产合作社初创时期,规模不宜太大,一般每个社以20户左右为宜。1952年春,山西省委在审查各地地委的办社计划时,还对一些地委的办社计划进行压缩和控制,如要求临汾地委将原来计划试办27个农业社缩减为16个,指示兴县地委将农业社严格控制在80个以内。[7](pp。90~92)

这种做法是比较稳妥的,避免了因根本性的变革所可能带来的破坏性效果。而在1955年底出现的高级社非常规的迅猛发展,直接导致了1956年退社风波的发生,造成了农民抵抗风险能力和发展生产信心的严重下降。

再次,从发展形式来看,山西老区农业合作化制度变迁是从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互助组织转变为单一发展模式的过程。建国初期,根据新区和老区的不同情况,山西省委和省政府对全省的互助组织确定了不同的发展目标,使新区与老区的互助组织在不同程度上都得到了发展。

在组织试办初级社的同时,全省大多数地区积极地组织发展各种临时互助组和常年性互助组,而在一些工作基础较差的地区,则鼓励与支持农民发展个体生产,逐步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群众生活。正是采取了这样正确的模式,从1950年到1953年,全省年粮食总产量4年间跨过30亿公斤和40亿公斤;1956年与1949年相比,农业总产值增长75%,粮食总产量增长67%,棉花总产量增长3。6倍,油料、大牲畜、生猪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14]

而从1956年开始,山西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的精神把高级社作为山西老区农业合作化制度变革的唯一形式,并在3个月内就完成了山西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结果导致了生产管理混乱、生产经营偏差过大、分配矛盾突出、干群关系紧张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

最后,从产权结构看,山西老区农村合作化制度变迁是一种富有竞争性激励性的结构向平均主义的单一性的结构转变的过程。 

老区土地改革的完成已经开启了平等化的自耕农私有产权时代,初级社仍是这种私有产权在协作、合作劳动方式下的延续,而高级社的建立和发展则是以公有产权替代私有产权的过程。

单一的公有产权模式,在当时的条件下并不能发挥很大的制度性效能,反而使产权之间应有的竞争和比较变得模糊,限制了由此所引发的技术改革和调整,影响了产权结构潜能的发挥。

在中国尤其是山西,长期与千差万别的自然条件和自然经济相适应的一直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劳动组织形式,简单地代之以高级社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使得共同拥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基础上的劳动利益分配与农民个人的劳动和付出的关系度减弱,再加上干部素质不能满足集体制度的要求,导致了事实上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

从对山西农村合作制度变迁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两条重要的经验教训:

第一,不能将合作化等同于集体化。无论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还是西方的合作制理论,合作经济并非某种单一的经济形态,而是可以包容不同经济类型的劳动者联合体。

在不同类型的合作社中,社内资产的公有程度存在着很大差别,可以说合作社所体现的是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而非特定的所有制形式。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后期无疑是将合作化变成了集体化,在短短时间内将农民纳入高度集中统一的生产劳动和收入分配。

这一点从1956年颁布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中就可以看出来:“1。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入社农民必须把私有土地、耕畜及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变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只保留按人口决定的自留地;2。合作社统一经营,集体劳动;3。合作社全面实行‘按劳分配’,即合作社的收入扣除缴税、生产费用、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余全部实物和现金都按劳动日平均分配。”[15]

正是由于对合作化和集体化的误解,再加上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要求,使中国共产党选择了以集体所有制代替农民个体私有制的制度变迁。

第二,在合作化的具体操作层面上,不能违背合作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首先就是合作自愿的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在小生产占优势的国家搞社会主义,对农村中的小农以及城市中的手工业者、个体工商业者等小生产者只能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进行引导和改造,使之走向与社会主义经济相结合的合作制,但不能用暴力或其他任何方式去剥夺农民等小生产者。

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国家在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的合作制道路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参加合作的自愿原则。但不难发现,在实践中却多处出现相反的现象,生产资料甚至生活资料集体化就是表现之一,同时政府管理部门还任意调拨、侵犯农民的财产和劳动。

其次,不能使民主管理原则流于形式。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当时农民对于高级社缺乏民主参与,尽管相关法律、章程的各种文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农民合作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但高级社从成立之日起,其控制就一直是自上而下的,在农业生产的计划、资金的筹措、产品的处置等重大问题上,农民很难有发言权,只是被动地接受干部的安排。[16]

同时由于高级社的迅猛发展及其规模几倍、几十倍于初级社,只有互助组、初级社的小规模生产经验的农村基层干部们一时在管理水平上也难以适应当时发展的需要,这也是当时造成民主管理原则流于形式的重要原因。

今天,中国农村的新型农业合作组织正在快速地发展,在这个时候,回顾建国初期山西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曲折历程,了解其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认真汲取其中的经验教训,对于保持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不无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