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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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国家主席这一建制的设立曾经历过复杂的反复——

存与废、虚与实: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李桂华 2010年09月06日09:46   来源:《北京日报》 存与废、虚与实: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中国共产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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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中共中央决定设立“国家主席”一职。

  在当今世界中,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拥有自己的国家元首或是由特定的机关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就中国而言,国家元首的职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来行使的。但是鲜为人知的是,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国家主席这一建制的设立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反复,其作用及职能也在新中国成立后的60多年间几经反复。

  ■存与废: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而只是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但是,由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实际上行使了国家主席的职能。

  1954年,在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中共中央决定更改国家的机构设置,设立国家主席一职。对此,毛泽东认为,“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在设立国家主席一职后,毛泽东理所当然地成为新中国第一任国家主席。但是,在之后的几年中,由于国事的繁忙和对外交的繁文缛节的不适等诸多原因,毛泽东决定辞去国家主席,并且为此发表了声明。因此,在1959年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刘少奇当选为新中国的第二任国家主席。

  1966年,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爆发。在“文革”开始后不久,国家主席刘少奇即被打倒。在此之后,中国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并严重影响了中国一系列国际事务的处理,同时也给中国的国际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为在制度设置上解决这一问题,1970年3月,毛泽东向中央提出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改宪法的意见,并建议取消国家主席。但是,出于对国家政治运作的现实考虑,中共中央内部多数人仍希望保留国家主席一职,并提出由毛泽东担任国家主席。但是在当时那种个人迷信盛行的年代,毛泽东的决定无疑具有最高的权威。最终,中央政治局决定,不再提议设立国家主席。于是,1975年颁行的新中国第二部宪法——“七五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一节在宪法中也被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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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