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凭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02:55:54

公民社会: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凭借
重庆 万州(404000) 段守万

【内容提要】党和政府应客观认识法治下公民社会的特点, 激发广大农民的组织创新潜能,大力推动组织创新,并依法监管,以充分发挥公民社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治 组织创新 新农村建设 重要凭借
市场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在中国催生了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第三力量”——以民间组织为主体的公民社会。党和政府如何客观认识公民社会,充分发挥其在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从法治角度作如下探讨。
一、公民社会是法治下的民间自治组织
公民社会是指独立于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又称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其特点表现在:
自治自律。公民社会强调在宪政模式下与国家权力相对独立,实行“自治自律”, 在法律规定权限范围内,其生成、组织主要按照自身法则进行,运转主要依靠内部自发生成的秩序维持。
权利本位。公民社会强调公民“权利本位”,国家依法赋予其成员“公民身份”的同时,也“赋予了个人以责任和权利,义务和权力,限制和自由”。公民按照“结社自由”原则,自愿结成各种自治自主的合法团体,对抗公共权力和其它组织的非法侵害,从而避免因个体孤立而处于不利地位。
制约公权。公民社会强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公民的个体力量经由公民社会积聚成强大的力量,进而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形成了的压力;公民个人的观点主张,通过这些团体的综合提炼而向公共权力机关表达。国家通过法律对公民社会、国家和其他组织各自的权利、义务的不同规定,使公民社会获得了通过法律及其特有的手段实现与国家权力、其他组织相抗衡的规范形式。公民社会不是对国家权力的完全排除,而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制约:对不合法的权力行使进行抵制,对不合理的权力行使积极推动制度改革。
社会参与。公民社会在国家权力公开透明运作,公共领域对社会成员开放的前提下,积极参与民主政治和公共领域的建设,促进自身成员权利的实现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法治。国家通过立法划定国家活动和公民社会活动的界限,保证公民社会依照法律和章程自主开展活动,避免国家权力随意干预其内部事务;同时依法对其活动进行有效监管,并与之开展有效合作,共同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对抗、破坏社会稳定的活动,取缔各种非法民间组织。公民社会通过相对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在与政府的“双向互动、沟通合作”中共同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
二、 公民社会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凭借
法治模式下的公民社会是建设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凭借,因为它是:
农村产业发展的组织平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下的农户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产权较明晰,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要求,有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这使农户有跨出经营家庭范围,有效地利用外部的各种中间组织成产业化经营系统并与市场连接的机会。但农户分散经营,生产经营方式落后,产品档次低,难以适应市场需求。
农业生产和服务领域的各种组织,遵循法律和章程规定,按照市场原则与广大分散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各项优势资源的有机整合,保证农业产业经营过程中各环节有效的衔接,为农户群的生产提供较稳定的市场、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为农户分担市场风险,能增强农户群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没有农业产业化中间组织的支撑,农业就不可能现代化。
农村基础建设的助推器。搞好乡村规划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离不开党和政府的领导。民间组织和与党、政府开展有效合作,乡村建设过程中“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才不是空话。农民通过“三老会”、理事会、村民自治组织等组织形式,集中民意和民智,督促政府和官员合法合理分配国家投入资金;同时自主安排资金使用,自主筹资筹劳,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对象,自主监督服务效果,最大限度维护本组织成员的利益。
政府则变“官权管理”为“民权管理”,运用法律和市场手段配置资源,利用行政规划、合同、指导柔性行政方式,鼓励和支持农村民间组织参与乡村建设与管理,同时依法对其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
培养新型农民的基本途径。建设新农村的前提条件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新型农民。农村民间组织按照自治章程,结合农民生产生活,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农民进行学习,制定学习内容目标,引导农民获取各种信息,学习生产技术,提高经营本领,学习民主管理,倡导文明新风,让农民在自我教育中实现自我提高。
党和政府在资金和师资等方面为农民自我提高给予大力支持,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调动广大农民自觉参与学习政治法律、生产技能、经营管理知识的积极性,为造就新型高素质农民提供宽松的环境。
依法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力量。从总体上讲,农民自我维权的能力较低,容易受到社会强势的侵害。民间组织通过各种正常渠道代表农民向党和政府反映诉求,表达农民意愿;以组织形式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个人在遭遇社会强势特别是公共权力的不法侵害时,以组织名义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进行对抗,避免因个人力量单薄而陷入不利境地。
农民参与民主政治的重要载体。“后税费时代”,公共权力在农村必然减缩,客观上要求广大农民组织起来,实现自治自律,参与农村各项事务的管理,避免农村管理上的“塌陷”。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更需要农民的自觉参与。党和政府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也包括发展农村民主政治,实现农民民主参与。应该说,实行村民自治是实现农村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一事一议”、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符合中国农村现阶段民主政治发展的实际。但是,发挥农民组织创新潜能,鼓励农村其他民间组织发展,也是农民实现民主参与的重要途径。
农民借助各种民间自治组织民主、自主开展公益性设施建设;参与村务民主管理与监督;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倡导农村自愿者服务活动,推进农村文化建设;进行自我管理,依法化解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实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自我教育,倡导文明新风,组织农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三、 用组织创新推动新农村建设
党和政府应从善治的角度,遵循“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基本原则,大力推动农村组织的创新,激发和调动公民社会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作用。
(一)积极融入。从政治层面讲,党和政府只有融入社会,才可能整合、主导社会,维护社会整体的统一性,促进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当前党和政府要明确支持和积极培育农村公民社会,通过改革激发农民组织创新的潜能,促进乡村政治、社会和生产力发展。要引导公民社会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统一起来,做到为组织成员所欢迎,为党和国家的事业所需要。党组织要扩大在公民社会中的覆盖面,清除“空白点”,依法支持其自治活动,帮助其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发挥其填补政府管理中的某些“空白”的作用,形成自上而下的法律管理和自下而上合作管理相结合的新局面。
  (二)营造环境。从制度层面讲,国家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才能保证党和政府对推动公民社会发展的措施落实到位, 在政府和公民社会的“双向互动”的合作管理中实现善治目标。
当前,在农村出现的各种民间组织,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和定位,其登记途径、组织方式、活动范围、监管方式、经费保障没有统一规定。由于其市场主体法律地位不明,正常各项活动无法有效开展,阻碍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给国家对其活动进行有效监管留下制度上的漏洞。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保障公民社会健康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建设,是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当务之急。
(三)依法监管。波兰的“团结工会”和中亚的“颜色革命”向我们警示着:不对公民社会的活动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就容易被别有用心的组织和个人利用,诱发全局性的社会动荡,甚至危及国家政权。党和政府在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积极作用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公民社会的“双刃剑”特点,强化对其发展的组织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从组织和制度层面克服当前存在的分类不当、多头监管、弱监管或不监管的问题,以确保其发展的正确方向,最大限度避免和消除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保障权益。公民社会从法理上讲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以营利和公益为目的的都有。为保证其能正常从事合法的经济或公益活动,国家必须从法治层面保障其合法权益。当前特别要从制度层面解决民间组织特别是农村民间组织活动经费的保障、从业人员待遇和社会保障问题,鼓励其在市场竞争和提供公益服务中发展壮大自己。否则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权利明确、主体平等、经济独立的基本条件就无法达到,其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就无法充分发挥。
(五)合作管理。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独立于国家权力的组织形态,党和国家不可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其发号施令,但双方都承担着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管理的责任。党和国家只能依照法律规定,与民间组织建立信任合作的关系,在公共权力与民间组织的有效合作、平等协商和双向互动中实现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
段守万:男,1967年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中共重庆市委党校万州分校、万州区委党校讲师,律师。研究方向,应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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