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岳散人:把福州爆炸案的意义无限延伸,无助于建设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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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天茶舍』把福州爆炸案的意义无限延伸,无助于建设公民社会
作者:五岳散人_ 提交日期:2005-8-10 15:58:00
福州公车爆炸案发生以后,舆论的走向很自然的集中在制造者身患晚期癌症的身上。事实是否如推测的走投无路尚还是未知数,但同情之声已然兴起。即使不做兔死狐悲状,也至少在问个“为什么”。
这种先期就开始用社会责任来理解恶性事件的方式,其根源只有一个解释:社会某些矛盾与对弱势群体的忽视,已经到了路人皆知的程度,而我们这些老百姓对于这些方面的失望,也已经到了不用更多的资料就可以断定某些事件原因的程度。如同“与时具进”的本意其实并不坏,但已经成为某种调侃用语一样,在政府与社会信用值降低到一个标准以后,即使是良好的指向也成为了笑柄。这种对于政府及其言论行为完全的“幽默化”,表达了极其深切的失望与不信任。
由于我们这里的体制是一种威权政体,国家责任由一党或者说一个政府进行承担,那么这个政府所承担的东西就是一种全面责任,任何社会责任都会归咎于政府,而无其他可供缓解的缓冲机制。换而言之,任何指向为社会的行为,都被公众的意志置换到指向政府以及体制。在这种情况下,“反社会”有可能在民众的潜意识中成为反对这个体制,从而具有了某种形式的合理性。
这种“合理性”是否真的合理?我个人认为这并不合理,而且对于公民社会的建设没有正面的意义。
公民社会的建立是基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并且在个人权利的保护的基础上形成宪政这个公民的契约。个人权利的基础不是个人的权利进行无限延伸,而是在不伤害其他人权利与自由的状态下,保证自己的自由与权利。从这个意义上看,任何对他人合法权利进行伤害的行为,都不符合公民社会的标准。
从这个角度衡量不论是马家爵或者福州爆炸案,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这不符合一个公民社会的价值取向。
对于这两件事寄予了过大的同情会导致两个后果:
其一,基本价值观的悖论。在同情他们的时候,舆论的重心势必忽略掉被他们所伤害的人。在关注伤害者背后的社会变异时,被伤害者成为了整个社会的替罪羊与牺牲品。这到底是在尊重人的社会价值还是在一个大而无当的概念下抹杀人的价值?
其二,对于社会责任的无限夸大。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会承认,针对大众所进行的报复行为,不能承认其有任何的正当性。国家或者政府或者体制,都不是个人实施针对大众的暴力的借口。这完全是一个个人品德问题,即使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也没有教导任何人去形成这样的观念以及行为。把社会责任无限放大的结果,就是使大家都去谴责一个虚无缥缈的东西。
我个人认为,目前的对于社会责任的讨论进入了一个误区。有三种形式的社会责任讨论与案例:一种是李思怡、一种是跳金水桥,还有一种福州爆炸案。毫无疑问,前两种要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反思,而后一种只能进行谴责,而不能把同情与理解引入其中。混淆了这三种不同性质的事件,就等于给暴力反社会制造了借口与合理性。
甚至我们可以把这个逻辑推展到对恐怖分子的态度上。不论是伦敦还是911,都可以听到大量的喝彩声,以及事后给恐怖分子找合理性的文章与言论。如果抗争是用整个社会做人质的话,至少我看不出这种抗争有任何合理性存在其中。这里面有一条合理性的底线存在着,就是不能利用无辜者的生命作为报复社会的工具,超出这个底线,讨论合理性就没有了任何意义,因为这已经超越了正常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任何正常的标准不在这个领域里起作用了。
所以,我个人认为,把恶性报复社会事件的意义或者内涵无限延伸,让社会或者任何其他抽象的概念与群体成为责任者,对于建设公民社会不但没有任何正面意义,而且相当有害。如某位朋友所言:这是一个个人负责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