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之争促个案公正与法律思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9:51:04
  罪名之争促个案公正与法律思维


童大焕


        最近三起案件的罪名之争问题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一是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捡”到价值300万元金饰是否涉嫌盗窃问题。如果盗窃罪名成立,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日前,深圳警方认为梁丽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警方操作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并无不当。其关键事实之一是: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手推清洁车经过此处(19号柜台附近,该处有个垃圾桶),看到行李车上的小纸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小纸皮箱搬到其清洁手推车上,并推着清洁手推车离开现场进入大厅北部值机柜台区,之后再推车至该大厅北侧距离案发现场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看到在该处搞卫生的清洁工曹万义,就对曹称其捡得一个纸皮箱,要求借曹的地方放一下。(5月15日广州日报)
       是不是秘密窃取,关键在于小纸箱当时是否有人看管。如果已经确实无人看管而不是拾主乘人不备,就不应该定为秘密窃取。可以结合当时失主的登机情况考虑。如果失主已经在登机,小纸箱已经处在视线之外,就不再应该视为盗窃。
        还有人认为机场工作人员拾到东西是常事,应该有上缴制度。因此如果梁丽没有及时上缴,就可以以职务侵占入罪。问题是如果机场本身就没有严格的拾物上缴制度,或者历史上或纸面上有相关制度,但由于平时大多数捡到的东西都并不值钱,而且失主难找,导致这项制度空缺或没有严格执行,是否以职务侵占入罪也还要打一个问号。本案中还有几个细节:警方做工作20分钟梁丽才讲出黄金首饰存放点,开始说捡的是矿泉水和洗手液;机场严格规定了捡拾纸箱必须上交;梁丽特意找一名同事去机场里面的黄金首饰店确认,在知道纸箱里是黄金首饰的情况下,还认为“是假的”,将纸箱拿回家。综合这几个细节,笔者更赞同以非法侵占起诉。
        第二个罪名之争,是湖北的巴东县最近出了一件命案,三个镇政府的官员,到当地一个休闲娱乐中心消闲,案发前要求服务员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遭到拒绝后,用一叠钱抽打女服务员,还两次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结果被邓玉娇用修脚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中喉部,不治身亡。
        此事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多数网友认为邓玉娇属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结合这个法律规定,是否正当防卫应该很清楚。笔者赞成一些学者的建议,妇联应该主动站出来为邓玉娇辩护。
        第三个罪名之争,是杭州富家子弟在闹市街头飙车致人死亡案,到底该以交通肇事罪认定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网友们也展开了争论。一个可资借鉴的案例是:4月26日晚,富家子弟蒋佳君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悍马”沿成都二环路南三段由红牌楼方向朝人南立交桥方向行驶,在永丰立交桥附近制造了一起连环撞车事故,并肇事逃逸,造成1死5伤。当地公安以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为由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成都高新区检察院否决了这一案由,而是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了批捕。办案检察官向媒体公开了作此涉嫌罪名变更的四项理由,其中谈到:嫌疑人的“疯狂”行为,客观方面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主观方面对于发生的严重后果完全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性质恶劣,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醉酒驾车与闹市飙车,对于公共安全潜在的不确定性危害是相同的;而且对于危害的认识,闹市飙车比醉酒者应该更清醒。更重要的是,交通肇事罪是“不知会发生”防不胜防的过失犯罪,而闹市飙车更接近明知有危害而 放纵危害的故意犯罪,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似更合适。
        社会公众对具体个案罪名的关注,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是促进个案公正的有效监督力量,也是法治社会实现过程中,社会理性思维、法律思维养成的重要过程。公开争论比某些强大的权势力量暗中影响甚至左右审判更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