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公正而善良的艺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7:59:27

从古希腊苏格拉底的舍生取义,直到具备先进而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当代美国至今还依然存在的其人民常常由于不满而进行游行示威,甚至发生骚乱乃至暴乱的诸多事实,是否反映出,古罗马人对法律所下的在许多人看来是比较恰当的定义,即法律是公正而善良的艺术,是偏颇而无效的。罗尔斯也曾说过,一个人之所以被视为有罪,是因为首先是被视为有害的缘由。如果说,法律是严酷而伪善的绳索,是否更能反映出迄今为止法律的本质含义?

法律是公正而善良的艺术,也可以说追求法律是公正和善良的艺术的事业。

法律不可能达到理想主义的程度,人们看到的都是和颜悦色,都是风花雪月,都是特别美好的,不是这样的。公正而善良的艺术的确只是给法律下了一面的定义。另一方面,法律也是调整一种利益冲突的严格规则,利益之间是会互相发生冲突的。例如,那些从一战时期欧洲战场归来的退伍军人,恰逢经济萧条,得不到应有的补贴和津贴,他们就会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某种很激烈的抗议,结果遭到警察弹压。但是实际上,几百年来,有多少在别的国家都是通过战争来解决的问题,而在那个国家是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的。最晚近的事例就是,刚刚联邦最高法院在开一个听证会,双方律师就两党谁来当总统的问题争执不下。你会发现,这转化为法律的问题了,通过法院以司法的途径来加以解决。在许多非民主体制国家,这个不用,二话不说,马上军队就开始冲进总统府,把现任总统给赶下来,自己就上台了。我看过那个翻译为《庇隆夫人》的电影,麦当娜演的关于阿根廷第一夫人的片子,你会发现跟走马灯一样,一会儿是这个将军去把现任的文职总统给打下来,然后自己进了总统府,当了总统。过了一会儿,他的下级军官们冲进来,拿枪逼着他,他也只好下台,就像走马灯一样。你会发现,只要是讲求法治的社会都实现了最高权力的和平更替,都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决策理性化,利益的冲突可以通过一种理性的程序来加以解决。当然,解决的时候大家不总是心平气和的,但是大家都觉得:哎,也只能这么解决了,因为大家都要往前走。这给社会带来了——可以说是——太大的幸福了!

可是,在这种幸福的、和谐因素中,也经常掺杂着非常不和谐的因素。比如说,在六十年代的肯尼迪总统遇刺事件就起码反映出,在美国也有很多方面恰恰是不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以致酿成许多悲剧。在这个最崇尚法律的国家,法律的命运也常常是令人痛心的,它不是常常沦为可怜的婢女,就是沦为矫揉造作的东西。

可能我们需要考虑到两害相权求其轻。民主制度并不能包治百病,民主就存在一个多数人和少数人利益平衡的难题,民主有可能产生多数人的暴政,有可能大家都赞成战争,都赞成对越南打仗,少数人反战;大家都赞成男女之间结婚,少数人想男的跟男的结婚。那么,少数人的权利如何保护?这是民主制度下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当然,还有一些更深的问题,比方说,民众如何避免文化的平庸化?当大家都使用大众的方式去做的时候,少数人特立独行的选择总是不被尊重的,而这种选择往往蕴含一种最高层次的腐化,所以当年的托克维尔就担心过这样的一种民主可能带来种种坏的后果。的确是这样的,当然,现在西方也有许多制度演进在追求和在试图改变对少数人过分地压制。比方说“宽容”概念的提出,比方说,司法界不受民意制约。那天,我看《北京晨报》上登的现任的九位大法官的简历,最小的一个52岁,就这一个是60岁以下的,其他的有80多岁的,有76岁的,都是年龄很大的人。他们这九个老家伙是不受选民制约的,老百姓不高兴他们,一点儿办法也没有,他愿意怎么做决策就怎么做决策。这样的话,美国的三种权力中,司法这一块可以具有一种更长远的考量。就是说,他们不是要取悦人民,他们作判决的时候要考虑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那么,在长远利益中,就有可能包含保护少数人利益的问题,他们不会认为大多数人赞成的就是对的,他们可以做少数人,他们可以扮演少数人的角色。这是现代民主本世纪以来一种特别重要的新发展,也是美国制度非常有魅力的一个方面。但是另外一方面,我们看到在不实行民主程序选举国家领导人的国家,你看到的刺杀肯尼迪的这种事太小了!这还叫事儿吗!在这种国家经常是一会儿给你来一个全国性的动荡,一会儿给你来一个血流成河,死一个总统算什么!像文化大革命,有多少人非正常死亡,那才叫厉害呢。唐德刚的《晚清七十年》上,我记得有一个词他重复了好几次,就是“人头乱滚”,在非民主程序下,经常就是人头乱滚。你比较一下,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历史上,有几个总统的确是被暗杀、被刺杀的,或被刺杀未遂的。但是这种情况并不说明民主崩溃了,而只能说明:也许人类不可能寻找到一种完美无缺的制度,能够让大家都满意,都说好,不发生任何这样的事情,我觉得这是超出人的能力的。我不知道你是不是这么看。

意大利政治电影《警察局长的自白》。其中,警察局长在明明知道罪大恶极的黑社会头子洛蒙诺罪恶累累,却一直没有办法将其投进监狱,他在对检察官的愤怒表述中说道:“我只感到你我只不过都是工具,只不过都是唯上头手令是从的工具罢了”。他最后被迫知法犯法,超越于法律之外,亲手开枪杀死洛蒙诺并自首,最终又惨死在狱中。那么,您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执法者是作为正义之剑而注解自身呢?还是作为可怜的工具而任人摆布的?

这不是一个一下子就能给出回答的问题,因为理想和现实之间存在着一种差距。的确,在教科书意义上,在我们原初接受的法律教育也好,我们现在作为教师来说也好,更多地愿意把学生塑造成正义之剑,塑造成为正义事业而奋斗甚至献身的这样一种角色。但实际上,我们现在在把这样一个过分理想主义的东西在往下拉,我们的这种理想主义可能忽略了法律职业者本身的一些真正的特色。比如法律职业者并不仅仅是追求正义的一群人,同时他们也是平衡社会利益的一群人。假如他是一个法官、一个检察官,他就参与到社会利益的实际分配当中。而且如果过分追求正义的话,我们会误会这个社会,以为这个社会只分两部分,一种叫正义,一种叫非正义,我们的任务就是把正义找到,把非正义用正义之剑砍掉,其实并不是这样的,这个社会里存在并不只是正义之术和非正义之术,还存在许多合理的人的实际需求。比方说,每个人都喜欢自己的日子过得更好一些,我们喜欢享乐的生活,我们喜欢私有财产被严格地加以保护。那么,像这样每个人都贪图自己的利益之最大化,你说这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过去的教育在这方面显得过分的单一、过分的简单化。而现在我觉得我们应该看到,法律家集团也许也有他们自己的利益存在,而不是一个利益无涉的群体。比方说倡导法治,也许他们能够从法治事业的建设过程中获得非常大的好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觉得整个人类的思想发展更加趋向于现实主义。但是在现实主义的基础上,我们不应该忘记,法律工作者的确实承担着非常大的使命,而这种使命又并不简单的是一种利益的工具。法律本身是一种有正义导向的强有力的追求,如果没有这样一种正义导向,法律便成了一项很肮脏的事业!法律就完全是服务于特定集团的工具,我觉得这样的法律不值得我们去追求。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关于雨果的《悲惨世界》的电影中,代表法律的恪尽职守的沙威警长一直在年复一年、风里来雪里去地缉捕在逃犯冉阿让,最后当他终于在法国大革命中抓到了到手的猎物——那个猎物也说,现在我是你的了——之时,警长却被多年来他所亲历的在逃苦役犯身上的人性光辉和高尚情操所照亮和感染。然而他又不得不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此,无路可走的警长只好选择放走在逃犯而自己跳进塞纳河里自杀的结局。今天塞纳河半清不清的涟漪似乎在默然地告诉我们:法律不仅常常给弱者与倒霉者造成更大的悲剧,而使他们雪上加霜,而且也常常使法律自身系统也笼罩着某种悲剧色彩和铁灰的基调。那么,法律是人类社会正义原则和幸福生活之保障呢?还是相反,它是人类福祉的最大障碍——它存在一天,就像刀斧、枪支、毒品的存在那样,本身就预设了某种危险、不公正、弱肉强食又强词夺理的冷酷又肃杀的前提基础?

在从前悠久的历史中,从古希腊开始的思考过程中,的确存在你说的这种两极化的思考。一方面,有些人相信法治能够带来许多美好的东西,法治是一种非常好的统治;另外一方面,也有人在不断地构想着,将来是不是能够建构一个美好的社会,就是一个法院没事可做的社会。我在读一些西方人关于法学思想史的著作的时候,觉得这样的思想很有意思。在中国的历史上也有过这样的追求,孔子的思想就是这样一种思想,希望一个最美好的社会是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过去如果说一个县官治理得好,人们表彰他时就会说,在他的治下,几十年无讼事――几十年都没人打官司,这是一个多么好的社会啊!这两种设想或许都把法律给单纯化了,过分地觉得法律就是或此或彼,实际上,我觉得真理可能是在这两种主张的中间,有时候法律会给人们带来很大的福祉,另一方面,有时候法律本身也是人类苦难的象征!法律存在标志着人作为人本身有不可克服的弱点,人没有办法。柏拉图终其一生在思考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要是完全依赖哲学王的统治,那该多好啊!但是到他的晚年,他觉得这是不可能的,人从其本性来说,只配受第二等好(the second best)的统治,就是规则的统治,也就是法治。这是一种很无奈的事情,但是我们现在还没有看到人性有彻底被改变的一天。假如我们全部的人都变成雷锋式的完全无私的人,孔繁森式的一心为公的人,如果全部能够改造成这样的话,那真正是像有人说过的一句话那样:如果每个人都是天使,则法律是不需要的,国家也是不需要的。但是这个前提是不存在的,悲剧就在这儿,所以人类注定永远没有办法去建构一个那样美好的社会。当然,我觉得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不是要把每个人都培养成沙威式的执法人才的过程。其实,沙威式的执法者是非常麻木的、缺乏智慧的执法者,也就是法律的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