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权是第四代人权”(新京报 200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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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权是第四代人权”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11-23 4:14:34 · 来源: 新京报
全国人大常委徐显明阐释人权发展的四个阶段
本报讯(记者 郭少峰 实习生 刘赟)全国人大常委徐显明昨天表示,以和谐精神超越传统三代人权的对抗精神,将化育出新一代人权———和谐权。他将人权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前三个阶段分别是自由权本位的人权,生存权本位的人权和发展权本位的人权。
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尊重与促进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国际研讨会昨天在京召开,会上全国人大常委徐显明表示,和谐权将成为和谐世界建设的基石和要素。
徐显明认为,和谐内含人身与人心的和谐、人心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三个重要素,在此意义上,和谐社会中人们对人权的诉求有着与前三代人权迥然不同的视野与境界。
他表示,自由权本位的人权忽略了人与人事实上的不平等,不平等的人权使人权体系难以和谐;生存权本位的人权压制了资本与劳动力结合的积极性,社会从创造型转向福利型,一个社会活力不是增加而是减弱的社会仍是不和谐的;而发展权本位的人权过度主张,会引发人权体系的紊乱,从而带来社会的不和谐。
徐显明相信,和谐权的提出将深刻改变人与国家、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权不独是达成一国内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而且也是达成国际间文化与文化、宗教与宗教、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和谐的纽带。
徐显明表示相信:中国文化固有的和谐精神与源远流长的西方人权文明传统相互交融、化合,将把人权推进到一个新的时代———和谐权本位时代。
这是今年中共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之后,全国人大常委级别的人士首次公开发表了“和谐权:第四代人权”的演讲。
这次研讨会将于24日闭幕,来自19个国家的70多位中外人权专家、学者、官员参加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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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基本人权
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称应从五方面促进人权发展
据新华社电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周觉昨日在“尊重与促进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国际研讨会表示,应从五个方面促进世界人权发展。
———尊重和维护《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和原则。宪章和宣言共同倡导的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应成为指引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
———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与各国国情相结合。人类不分种族、性别或宗教都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然而也应承认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治制度和文化背景中人们对人权有着不同的理解,存在相异的发展模式,应允许各国采取有区别的措施和方法实现人权。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上述两种权利是《世界人权宣言》及国际普遍接受的基本的、不可剥夺的人权。在这个前提下,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责任,不能试图将自身发展模式强加于人。
———保障和发展人权,国际社会可以提供必要的帮助与合作,但首要责任在于各个国家。应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在人权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以及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坚持对话,反对对抗。各国应以包容精神,通过对话增进了解,减少分歧,对抗无助于增进理解和缩小分歧。
http://news.thebeijingnews.com/0565/2006/11-23/014@04143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