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超速之后交警大队长致电向我表示歉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3 10:18:05

(转载)超速之后交警大队长致电向我表示歉意

超速之后交警大队长致电向我表示歉意
希望我的帖子会对各位车友有所启发和借鉴......
我曾经开车在高速超速(限速120,我开到124),不小心被移动测速给拍到了,一个月后他们将一张《通知书》邮到了我家里。家人当时强烈动员我马上去交罚款,但我并没有这么做,而是第二天给交警大队的众多领导每人邮了一封信,一个星期后,交警大队长给我打来电话,态度非常客气,不但向我表示感谢而且还多少表示了些歉意。之后取消了对我的罚款。
下图是他们给我邮寄的《通知书》,(我特意将一些具体的信息抹去,毕竟人家给了我面子,我必须得给人家留面子)大家先认真图片,然后自己仔细思考看看《通知书》上存在哪些问题?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是否会立刻交罚款??我会在1、2、3楼公布我向交警大队邮寄信件的内容。



接下来看我一楼信件的内容,希望大家今后遇到不合理的事情勇于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感觉某些人身上的臭毛病都是被我们老百姓惯出来的。10年的春晚本山大叔将表演一个小品叫《不惯病》。

    ××交警一大队的领导、同志:
    您好!!!
本人是一名××车主,车牌号为辽A***,今日收到一份由××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邮寄过来的《交通违法通知书》,上面说我的车于2008年*月*日*时*分在××高速**公里处超速,并附有一张数码照片,让我交纳200元的罚款。
本人也是一名国家公务员,我们的工作性质类似,可以说算是同行,对于国家公务机关的工作程序可以说了如指掌。但看完这张《交通违法通知书》,感觉上面有很多问题,在此向贵大队的执法及工作程序提出几点疑义:
1.作为国家公务机关,向人民群众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这是最基本的工作程序。而贵单位给我出示的《交通违法通知书》并没有公章,这是为什么??
2.国家公务机关,向个人或单位收取罚金,其罚金应提交上级财政部门。而你们开出的《交通违法通知书》上为什么注明的收款人是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点根本就不符合国家公务机关财政管理规定,其操作程序存有个人贪污之嫌。
3.作为国家权利机关的交通大队,在收取罚金之前,为什么没有向我开取《处罚通知单》??在处罚通知单上应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履行复议的电话号码,这一条你们不会不清楚吧??
4.在你们邮寄过来的《交通违法通知书》上为什么没留有当事人“个人签名”的位置??正确的做法的是,开取罚单,并留有个人签名的位置,在你们收到我本人签名之后,将罚单存档,并且应当再给我邮寄一份有我个人签名的罚单复印件,由我个人保留。在这个程序履行之后,才有权督促我交纳罚金。如果连这个都没有,我将来进行复议,或者与你们在法庭打官司,我本人缺少最基本的证据,岂不是吃哑巴亏??在我没有签名的前提下,你们让我邮寄罚金,根本就不符合程序。
5.对照《行政处罚法》,你们首先应对我的处罚书上注明我的驾驶证信息,这说明交警当时根本就没有验证我的身份,这很显然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们在不确认违章当事人就下达处罚通知书,并没有要求当事人出示驾驶证和身份证,就直接打印《交通违法通知书》,这意味着如果不是车主本人驾车,如果是套牌车,处罚仍然会落在我本人身上。高速一大队在没有调查驾驶员到底是谁的情况下就直接下达处罚通知书,说明行政机关根本就没有遵循查明事实的程序。所以下达的处罚书理应无效。  
6.你们也没有听取我的申辩,当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 而你们的执勤民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从来究竟没有听取过我的陈述、申辩,更没有进行复核,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由此看来你们的处罚程序不合法。 
7.贵大队在取得照片的过程中,没有立牌公示。因此取证行为是一种偷拍行为。从《交通违法通知书》上的照片来看你们交警用的是移动测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你们是执法者,应该不会不懂这条法律规定吧??
.在你们给我邮寄的《交通违法通知书》上,为什么连个负责人都没有??在给你们写这封信的时候,我连写给谁都不清楚,或者说将来有可能打官司,我连个被告都找不到。(我本人有个习惯,在我参与的众多官司当中,我向来是针对个人,尽量避免针对“他”所在的单位)
9.贵大队提供的数码照片不能证明原告超速违法的事实存在。理由如下: (1)  照片只能反映车辆的相对位置,不能反映车辆的速度。因为静态照片不能反映位移和时间。 (2)  照片没有注明制作方法、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以上9条是我个人提出的几点疑问,希望贵大队的相关人员——我们的人民公仆能够给予我这名普通的人民群众以正面答复。我的要求有三条:
1.希望贵大队能够认真、严谨的对我的“违法”行为重新裁决,每一个工作程序、步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细、做到位!!本人将全力配合国家权利机关——××高速一大队邮寄并交纳罚金。
2.如果你们对某些事实或程序认定不清,请你们撤销对我的处罚。
3.如果前两条你们实在觉得为难,请将××市履行交通违法复议的单位电话及联系方式提供给我,之后我也会立刻向你们邮寄罚金。
最后说句题外话,毕竟我们也算是同行,我本人非常不希望将来对峙公堂。其实打官司就是我的工作,我有钱、有时间、身边更有懂法的人。对于我来说,即使败诉,我“损失”的仅仅是200元人民币而已,(强调一下)仅此而已;如果我万一......一不小心胜诉了呢?你(们)的损失及造成的社会影响自己应该很清楚。在工作中,我常常对我的当事人说“能私了就尽量私了”,那么我现在仍然是这个观点。
                  此致!
敬礼!


                                      车主联系电话:139××××××
                                     2008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