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罗彩霞案不是“齐玉苓案第二”(南方都市报 20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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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案不是“齐玉苓案第二”

日期:[2009年5月7日]  版次:[AA31]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11  条

  ■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2004年,湖南隆回县学生罗彩霞高考后,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冒名顶替她的同学王佳俊却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据悉,王佳俊的父亲是隆回县公安局政委。2009年,复读后考入大学的罗彩霞因身份问题面临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为此她准备诉诸法律,但很担心家人安全。

 

  “罗彩霞事件”被媒体曝光以后,舆论大哗。但社会舆论的分析多指向权力的腐败,而较少关注权利的救济。对权力的警惕和对权力滥用的鞭笞无疑是必要的,只是,权力若已腐败,本身即意味着它不惧批评,也不怕鞭笞。只有让权力滥用者在法律上得到应有的惩治,权力才会有所收敛。在此意义上,呼吁司法机关介入调查“罗彩霞被冒名事件”的全部真相,以便为司法究责提供事实基础,比单纯的批评要更显务实。

 

  对被害人而言,最重要的则是以法律的途径来捍卫遭侵害的权利。从侵权纠纷的角度看“罗彩霞事件”,堪称“齐玉苓案第二”。“齐玉苓案”当年因“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而闻名,我们今天仍然能够很方便地找到齐玉苓案一审、二审判决的全文。尤其是二审判决,已成为中国研究宪法司法化及受教育权维护方面的极为重要的文献。与罗彩霞的遭遇一样,齐玉苓也是被人冒名上大学,作为被侵权人的齐玉苓发现了这一事实之后也是寻求司法救济。齐玉苓的诉讼维权主要有两项内容,一项指向姓名权,一项指向受教育权。

 

  无论对于齐玉苓,还是对于罗彩霞来说,她们姓名权的被侵犯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太大争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这一规定明确而具体。王佳俊冒了罗彩霞之名去上大学,并且以“罗彩霞”的姓名继续学习、生活,还两次迁移户口。若这些侵权事实能够得到相关证据的支持,罗彩霞在姓名权上的司法维权之旅估计不会有太大周折。据报道,罗彩霞的起诉地点是在天津,这样的管辖选择有利于排除侵权人一方可能的权力干涉。

 

  而罗彩霞要在诉讼中捍卫其受教育权,在当前的司法格局之下,恐怕就麻烦许多了。如我们所知,当年齐玉苓案的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足”,而未予支持。到了二审,风云突变。先是山东省高级法院以“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为由,报请最高法院进行解释。最高法院经过研究后,专门下发了一份司法解释,题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这一影响深远的司法解释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高级法院在接到此份“令箭”之后,经审理认定被告的行为“从形式上表现为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齐玉苓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原告相应的赔偿请求也由此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本来,“罗彩霞事件”作为“齐玉苓案第二”,完全可以依循“齐玉苓案”的先例。对某一行为在法律后果上的可预期性和确定性是法治的主要特征之一。但很不幸的是,今时非同往日,那份颇具开创性且被许多法学家所津津乐道的《批复》已自2008年12月24日起被废止,而“宪法司法化”也受到主流意见的质疑。基于此种状况,罗彩霞若要再以维护受教育权这项宪法权利作为主要的诉讼依据,其诉讼后果恐怕不容乐观。

 

  依法律人的视角来看“罗彩霞案”,这一个案显然已经超出了一例普通的侵权纠纷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罗彩霞案”的审判结果甚至还预示着正在调整之中的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9-05/07/content_7835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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