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狗急跳墙”扫出法律文书(南方周末 200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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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狗急跳墙”扫出法律文书
南方周末    2002-07-25 10:30:30
方舟评论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昆明市的检察系统近日规定,在有关法律文书方面,重视对事实与证据的叙述和对法律程序环节的准确记录。令人印象深刻的是,法律文书语言风格改变了,激烈的和情绪化的表达用语不再被使用,例如不得用“丧心病狂”、“狗急跳墙”之类语词形容犯罪嫌疑人。
我认为,这是一个值得引起充分关注的进展,此举表面上看只是要求检察官在语词风格上有所改变,但是,法律语词事关刑事被告人的地位,事关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甚至关乎法治的基本准则是否得以遵循。考察一国法治的程度,法律话语是否足够理性化乃关键指标之一。
迄今为止,我们法律话语中十分情绪化的表达,大致上可以说是从前阶级斗争年代的流风遗韵。在两个阶级你死我活的年代里,司法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当然是要具有鲜明的阶级立场,例如要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人民要春风化雨,对敌人要无情打击。司法机关性质的这种定位对于司法官员选任、司法机关管理模式、司法权的行使方式等等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理所当然地塑造了我们的司法话语风格,造就了我国法律话语与政治话语的高度一致,甚至某种军事化的语言也盛行于司法机关中。我曾经描述过当时十分流行的这类表述:“司法界被称为‘司法战线’,法官之间乃‘战友关系’,人们经常说要发挥法院的‘前沿阵地’和‘战斗堡垒’作用,法官要‘能征善战’有时还要‘大兵团作战,……力求每战必胜。”在司法机关只是阶级斗争工具的前提下,让法官、检察官使用那种诘屈聱牙的法言法语,实在难为他们了。
而在司法领域中对法言法语的排斥是我们的古老传统,科举取士造就了我们国家治理以及司法裁判的一个重要特色,那就是文人或诗人治国。当行使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官员们所使用的语言充满了文学色彩的时候,决策的精确性和可预期性就不免要大打折扣了。“移干柴近烈火,无怪其燃;以美玉配明珠,适获其偶。”乔太守这种诗化语言写就的法律文书在当时的年代俯拾皆是。
不仅如此,官员在道德上的优越感让我们在古典司法判决中看到对人格毫无顾忌的贬损:“不念旧恩,嚣然吠主”———这分明是骂狗的话;“城狐社鼠,昼伏夜动”———干脆直接用动物说话了;“背本忘义,虽禽兽之不若”———好嘛,这一次,连动物都不如了。
文学语言带来的是夸张或者是含蓄,不强调理性和严密;但法律决策最基本的准则恰好就是理性和严密。法律要求遣词造句上的精确,要求贴切地反映事件和法律原理的本来面貌,要求严格地遵循形式逻辑进行法律推理。我们使用的法律术语和概念,便是对人类行为加以细致研究之后的提炼、分类和精确化。它们尽可能地避免夸大煽情,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主体个人情感对决策结果的影响,力求将法律分析与道德和政治考量相分离,并且在追求法律语言与日常语言的区别过程中实现法律以及司法的独立,实现现代司法对人格尊严和人权的妥帖保护。
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昆明检察系统此举是迈向真正法治的重要步骤,而非细枝末节。因为一位哲人说过,我们生活在语言所构造的世界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