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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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资料   2008-11-14 21:38   阅读2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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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检察法律文书
本章要点:检察法律文书的类别及制作规范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为实现法律监督职能所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文书就是为实现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检察监督的一种体现。
二、类别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业务的需要,综合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结果,重新制订了《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从参加诉讼的类型看,包括刑事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检察文书。刑事检察文书是当前检察文书的主体。民事、行政检察文书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判决进行监督而成的,目前这部分文书主要对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进行监督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依照文书性质和作用刑事检察文书可分成七类139种。
(一)立案类该类有12种:立案决定书、不立案通知书、补充立案决定书。
(二)侦查类该类有81种:提押证、询问通知书、解剖尸体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邮件和电报通知书、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查询个人储蓄存款通知书、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解除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侦查终结报告、拘传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等。
(三)公诉类该类有36种:起诉书、撤回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不起诉决定书、提请抗诉报告书、刑事抗诉书等。
(四)执行类  该类有5种:停止执行死刑意见书、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等。
(五)申诉类该类共4种: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等。(六)刑事赔偿类  该类共10种:刑事确认书、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等。
(七)其他类该类共3种:复议决定书、复核决定书、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等。
另外,还有通用类文书,如检察意见书、建议书、调卷函、送达回证。
以上诸文书从文书形式上看,有的是拟制式,有的属填充式或笔录式,其中拟制式的制作难度较大,既要叙述案情,又要分析论证,因此,本章重点介绍几种常用的拟制式文书。
第二节 立案决定书
一 、概念
立案决定书,指检察院按照管辖范围,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对案件行使侦查权时所制作的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6条的规定,立案决定书作为审查起诉阶段以前最重要的检察文书之一,检察院应当提供给辩护人查阅、摘抄或者复制,以使辩护人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了解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所以是公开性法律文书。具体表现为二联填充式。
二、格式
人民检察院
立案决定书
(存根)¼¼¼¼¼¼¼ 检立 [   ]   号 ¼¼¼¼¼¼            人民检察院
立案决定书
检  立[  ]  号
案由
犯罪嫌疑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检  立[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立案侦查。
检察长(印)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三、内容和制作方法
立案决定书为填充式检察文书,共两联,其中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附卷。
(一)正本。是决定立案侦查时制作的文书,具有启动侦查程序的作用。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依次由标题、编号组成。
1.标题。居文书正中分两行写明制作文书的检察院的全称和文书名称。
2.文书编号。依顺序写明检察机关代字(院名代字和部门代字)、文书简称、年度、顺序号。其中文书简称固定为“立”。例如,X检反贪立[2003]6号。
正文,正文的内容按照固定格式填写,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填写犯罪嫌疑人或单位的名称)涉嫌(罪名)一案立案侦查。
其中对于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或者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空白处填写。“八十三”,对于公民或单位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空白处填写“八十六”
尾部。填写制作文书时间及加盖作出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印、院印。
(二)存根。按照固定格式依次填写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文号、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填发时间等。
第三节 不起诉书意见书
一、概念
不起诉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依法向审查起诉部门提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制作的检察文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根据这一规定,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后,如果侦查部门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就应当制作不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本院公诉部门审查决定。
二、格式
不起诉意见书
检 不诉[   ]号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二、案由、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四、提请不起诉意见的理由、法律根据。
五、对犯罪嫌疑人及扣押物品的处理建议。
六、附项
三、内容和制作方法
不起诉意见书属于论证式检察文书,其基本结构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主要内容包括文书名称,文书编号,编号包括人民检察院的简称、自侦部门简称、年度和立案号。
2.正文。主要内容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化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作案时在何单位任何职务),政治面貌,如果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并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现在住址,前科情况。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逐一写明。(2)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用“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XXX(罪名)一案,本院于X年X月X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及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况),现已侦查终结。(3)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主要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叙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时,先按照其触犯的罪名的犯罪构成作概括性的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最后分别列明相关证据。证据包括经过侦查获取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4)提请不起诉意见的理由、法律根据。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构成XX罪,但是,……(具体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具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移送审查不起诉。……(对扣押物品的处理建议。)
3.尾部。(1)落款,用“此致审判监督部门”送达用语,之后写明制作文书的自侦自部门,并加盖部门公章;(2)附项,主要包括随案移送案卷数、犯罪嫌疑人所在处所(在押的写明所押处所、取保候审的写明联系方式、监视居住的写明监视居住地点)、扣押物品、文件情况等。
四、评改
XXX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意见书
X检反贪不诉[2001]X号
犯罪嫌疑人王X,男,29岁,汉族,河北人,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某电子进出口公司业务员,家住XX区灶君庙XX楼XX号,无前科。
本案系某电子进出口公司纪委举报。
犯罪嫌疑人王X因涉嫌受贿罪于2001年3月28日被我院立案侦查,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王X涉嫌受贿一案,经我院侦查终结,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2000年11月间,犯罪嫌疑人王X利用担任某电子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之便,在执行与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的出口合同中,收受该公司经理孟X
X给予的好处费共计7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证明材料在案为证,犯罪嫌疑人亦供认,事实成立,可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态度较好,主动退回所得赃款。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X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但是,鉴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退回赃款,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此案移送你处,建议做不起诉处理。随案移送的赃款7000元,建议你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予以没收。
此致
本院审判监督处
xxx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2001年7月27日
附:1.侦查卷宗二册;
2.赃款7000元随案移送;
3.犯罪嫌疑人王X现取保候审。
第四节   起诉书
一、概念
起诉书,指检察院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文书,也称公诉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6条、第141的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对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制作起诉书,连同案卷和被告人提交同级人民法院审判。
因而,起诉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侦查机关来讲,它是对案件的全部侦查或审查起诉工作的总结;对检察机关来讲,起诉书是代表国家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诉状,又是检察长(或检察员)在法庭上支持公诉的根据;对审判机关来讲,起诉书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审判活动,既是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凭据,又是法庭审理的基本内容;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讲既是告知已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通知,又是公开指控其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书,还是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指导材料。
二、格式
起诉书格式(样本)一:普通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要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要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项: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起诉书格式(样本)二:单位犯罪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要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要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单位、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项: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起诉书格式(样本)三:简易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要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要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项: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起诉书格式(样本)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使用
××××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
…….(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证据和理由:
…….(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导致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叙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年×月×日以×××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项: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一式×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已移送。
3、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三、内容和制作方法
起诉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一)首部包括标题、编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三项内容。
1.标题。居文书正中分两行写明检察院名称和文书名称。制作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①检察院名称要写全称,不能写简称或缩写。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如将“××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写成“××检察院分院”或“××地区检察院”都是不全面、不完整的。比较规范的写法分别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如“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分院写为“××省(自治区、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写为“××省(自治州)××市人民检察院”;
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应写为“××省××县人民检察院”“××省××市××区人民检察院”。
凡涉外案件,在检察院名称前均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②文书名称必须写“起诉书”。不能画蛇添足为“起诉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等,亦不能写为“公诉书”。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依次写明: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起诉年度、案件顺序号。
其中案件性质为“刑诉”,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述。例如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其编号“鲁检刑诉(年度)×号”。
3.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依次写明下列11项内容:
(1)姓名。首先写出“被告人”三字,然后写清正在使用的正式姓名(户口薄、身份证等法定文件中使用的姓名),并选择与本案事实有关的化名、别名、绰号等写出,在正式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其中“被告人”这一称谓不能用“被告”代替。
如果被告人是聋哑人或盲人,应当在被告人姓名之后,写明这一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特征,如“系又聋又哑的人”、“是盲人”。但是只聋不哑或只哑不聋的,不必写入。
(2)性别。
(3)出生日期。应当以公历计算的周岁年龄。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4)身份证号码。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5)民族。要写全称,如“维吾尔族”、“蒙古族”等,切忌写为“维族”、“蒙族”等。写此项内容,除了区别被告人外,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还规定有对少数民族的刑事政策。
(6)文化程度。一般写所受正规教育的情况,如“初中二年级”或“相当于××”、“文盲”。
(7)职业,即写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被告人所在单位和职务,以明确认定犯罪主体。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定由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或对特殊主体应当从重处罚的,除必须写明被告人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外,还应当认定被告人是特殊主体的身份,如“……,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是司法工作人员)”“……,是××厂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等。
被告人如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或个体工商业劳动、承包、租赁的,应分别写明“在××村务农”或“××市(镇)个体工商业者”。城镇无业者写为“无业”。对于职务的写法应尽量具体,不要笼统地写为“职员”“工人”“干部”等。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8)住址。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须在经常居住地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9)对被告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叙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10)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的顺序叙写。、性别和职务。
(二)正文包括案由和案件来源,犯罪事实,证据,起诉的理由、依据、结论四大部分组成。
1.案由和案件来源。这段文字旨在说明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管辖、移送审查等程序。在文书结构上起着承上启下的衔接过渡作用。在表述时就依次写明被告人姓名(犯罪主体),罪名,侦查终结及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的机关、时间,案件的审查经过等内容。因案件的情况不同,具体表述亦有差别,应依格式而行。叙写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应注明日期、原因。
案由案件来源部分,在文字表述上应规范准确,依格式而行。下列写法都是不规范的:(1)罪名不规范。如“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一案”将“罪”字删掉是不当的。因为在制作起诉书时已经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所以应写上“罪”字。
(2)文字多余。如在“涉嫌”前加“因”字,显得累赘多余。
(3)侦查机关名称不规范。如将“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或“由本院侦查终结”写成“本案由××公安局预审科侦查终结”或“由本院法纪科侦查终结”、“经本院贪污贿赂检察处侦查终结”等是不合规范的。因为不能用机关内的某一个部门代替法定的侦查机关的名称。
(4)固定的表述文字不能随意替换。如将“侦查终结”写成“预审终结”、“侦讯终结”、“审理终结”等是不合法律规定的。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侦查终结才能移送起诉,因此“侦查终结”一语是不可移易的。
另外,将“审查查明”写成“检察查明”或“审查证实”都是不合规范的。
(5)移送案件的时间不清楚。这一时间必须写明年、月、日,否则无法计算本院受理该案的时间。
2.案件事实。事实是起诉书的重要内容,它是论证理由和提出处理意见的根据,叙述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关键性问题:
(1)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叙述案件事实,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
(2)叙写案件事实时,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表述方式,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细写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正文,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时间:应具体,不能含糊笼统。具体交代出年、月、日、时,有些案件还要交代到分,即几时几分实施犯罪的。时间本身有时可以雄辩地证明被告人有无作案可能。对于时间要求不需要十分精确的案件,叙写的尺度可以放宽,例如“某日夜间10时左右”或“某日深夜”。
地点:应确切,要防止错别字,还要防止和邻近地区的同名地相混淆。
动机:必须是查明的“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动机,相同的犯罪行为,动机也不一定相同。应当把犯罪动机的深层结构表述出来。比如,某被告人犯盗窃罪的动机是为了偿还赌博帐,盗窃的直接目的是攫取财物。
目的:是犯罪行为人心理状态中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目的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构成某些犯罪的必备的主观要件,但它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的犯罪之中,没有则不写。如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都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
手段:要恰如其分地反映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从这一侧面,鲜明地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犯罪情节:应写明犯罪各阶段的情况和变化。注意其阶段性、连贯性、系统性。如写明犯罪的准备、实施以及湮灭罪证等,使人了解其犯罪的全过程。要反映出是“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还是“情节特别恶劣”。

犯罪结果:写明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危害后果的基本状态。要反映出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等。
对一般刑事案件,通常也应当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必须是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一是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只记叙那些构成犯罪的事实,即经过检察院审查、核实的犯罪事实,对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纪律、违反道德的行为劣迹等一概不予写入,因为这些材料并不能作为定性、定罪量刑的依据。要突出主要犯罪事实。二是不能局限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中所列的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应予剔除,遗漏的犯罪事实应当补写进去。例如,一起教唆少年盗窃的案件,起诉书先后写了两稿,前稿基本是对起诉意见书的复述,篇幅大而杂,先写了被告人的恶劣品质、流氓习气,然后叙述被告人结伙打架、一般偷窃、侮辱妇女的违法行为,这些不属于指控犯罪的内容,占了大量篇幅,而最后叙述教唆盗窃这一主要罪行时,却寥寥数语,使得主客倒置。第二稿经过严格审核后,将被告人教唆两个不满18岁少年流窜盗窃的主要事实和他传授犯罪手段、窝赃、销赃以及独占赃款2/3的重要情节写入正文,只在首部被告人基本情况一项中列入与案情有关的、受过治安处罚的两次偷窃行为,以说明其屡教不改的特点。这样集中揭露了被告人在共同盗窃中的主犯、教唆犯作用,主要事实突出,情节具体清楚,结构布局严谨。
(3)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另案处理”字样。
(4)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须作简要叙述。
(5)正确对待特殊问题的叙述:应掌握分寸,妥善处理。如遇有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机密问题时,必须注意保守机密,非叙述不可的,应当尽力作笼统抽象的表述,决不能将机密的内容按原文抄录;对有伤风化的污秽情节不应写入起诉书,个别案件不写这一情节无法揭露犯罪性质的,也要概括抽象地写,不做具体叙述,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应注意省略被害人的名字,只保留姓氏;起诉书必须涉及非本案被告人的人员姓名时,应当妥善处理,如对行为已构成犯罪或严重违法,政法机关已经或正在另案处理的,应当在该人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另案处理”。对本案被害人,只留其姓,隐去名字,特别是强奸案、流氓案中的被害妇女更应保护其名誉。
(6)叙述犯罪应避免繁琐和苟简两个极端。繁琐无法突出主要事实,文字冗长、拖沓;苟简,缺少必备的基本要素,交代不清,难以反映犯罪的客观情况。例如“被告人李××伙同他人在丰台区马家堡西里四号楼下,乘无人之机,窃得铃木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500元。”这里的“他人”是谁,做案的时间、手段以及赃物的下落(销赃或被起获)均没有写清。而下面一例则是写得比较规范的:
“被告人刘××、吴××于19××年8月8日从××市窜入北京,预谋抢劫出租汽车。8月14日晚8时许,刘××、吴××携带匕首、绳索等作案工具,来到北京火车站广场停车处,骗租北京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张××驾驶的日本皇冠轿车。当张××驾车行驶至通县宋庄村的偏僻处时,刘××借口上厕所,要求停车,停车后,吴××即用双手扼住司机张××的颈部,张极力挣扎呼喊,此时刘××抽出匕首朝张××身上猛扎数刀,致张××当场死亡。作案后,二被告人驾车逃到河北省××县,将张××的尸体抛进玉米地里。19××年9月11日由被告人刘××将抢得的皇冠牌轿车卖掉,获赃款45000元(已挥霍8000元)。同时将19××年×月×日在××处抢来的北京212吉普车一辆卖掉,获赃款11000元,后被告人被抓获归案。部分赃款及212吉普车已追缴在案,皇冠轿车已发还某出租汽车公司。”
此例采用了自然时序法,将被告人刘××、吴××犯杀人、抢劫罪的事实记叙得很清楚。对被告人作案前的准备、作案的情节和手段写得具体,特别是作案后果交待得更为详尽,从而突出了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及严重程度。
因此,叙述文字应简明、清楚。用简洁的文字写明构成该罪本质特征的那些事实,用事实说明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来龙去脉应清晰,注意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使层次富有逻辑性。至于叙述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时序法、突出法、综合归纳法、总分法以及罪名标题法(即按不同罪名的重轻次序排列,分别列出小标题,然后按突出主罪法,逐罪叙述,实属突出法的变通运用)等。
3.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其中的主要证据,是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三条所规定的证据。叙写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是概括叙述的,证据的叙写也可以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谓证人名单、证据目录是人民检察院指控、证实犯罪所使用的证人证言及其他有关证据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名单、证据目录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所必备的形式要件,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开庭审判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程序的公诉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必须制作证人名单、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不必制作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应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例如,俞××、丁××贪污挪用巨额公款罪起诉书中有关证据的制作:“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转帐支票、电汇凭证回单、私人借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起诉的要求和根据。
(1)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炼、准确。
(2)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准确适用法律。概括完事实根据后,引用定罪条款,然后确定罪名。例如上例的下文: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第155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第(1)项、第4条、第5条以及《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1条第(2)项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
在引用法律条款时应完整、全面、准确、有序。
第一,明确引用律文的范围。
关于规定刑事案件如何处理的国家立法和司法解释都可以引用。比如,惩治犯罪的实体法(刑法)、程序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通过的决定、规定、补充规定。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刑法中规定了触犯某些法规、制度即构成犯罪的空白罪状条款,由有关法规对上述空白罪状条款作了具体补充规定的(如海关法规、工商管理法规)也可以引用。
不应作为法律依据的有:内部文件,地方人大或政府颁布的地方规章;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
第二,抓住引用环节。
当起诉书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认定处理和对办案程序问题作出诉讼处理决定时,都应引用相应法律依据。具体如下: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或构成何罪时;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负的责任时;认定被告人犯罪行为处在某一犯罪阶段时;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时;认定被告人具有其他哪些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情节时;本院对被告人作出诉讼处理决定(即提起公诉)时;其他方面,如叙述涉及案件管辖,及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等,也应引用相应法律依据。
第三,注意排列顺序。
引用律文的顺序,一般为先引用定罪条款,后写罪名,其次引用量刑情节的条款。下列情况应引起注意:
共同犯罪的,应先引定罪条款,再引区分共同犯罪责任的条款,除非多名被告人触犯的法律条文一样,才可集中引用;一案数罪的,先引重罪条款,后引轻罪条款,有几罪就引几个条款,引用律文顺序应当与前面叙述各种犯罪事实的顺序相一致,罪名的顺序应按定罪条款的顺序一一写清;
第四,用语宜规范。
引用实体法时,前加“触犯……”,引用程序法时,加“依据……”,不可混用。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对于具备轻重不同的法定情节的,应当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4)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对于涉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可在案件事实之后作客观表述。
例如: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和索取贿赂,贪污公款,数额均特别巨大,严重危害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
该例点明了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和索取贿赂,贪污公款”、“数额均特别巨大”等法定条件,为下文依法确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奠定了事实基础。
(5)论证犯罪情节,依法提出量刑轻重的倾向性意见。根据具体案情的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情节和认定犯罪的事实根据中所概括出来的有关内容(主观恶性程度、手段恶劣程度、危害后果严重程度、事后认罪态度等)提出处罚的倾向性意见,并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有累犯、未遂、中止、自首、检举立功,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生理状况等方面情况,可提请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倾向意见应肯定明确。在写完定罪的法律依据后,引用量刑条款时,以“根据”一词领起。例如:
“……被告人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之规定,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能主动到公安局自首,并检举揭发同案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之规定,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犯罪时不满18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3款之规定,应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故意杀死李××和追捕他的莫××和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虽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故意杀死多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从重惩处……”
以上两例对犯罪情节的论证清楚有逻辑性,且倾向明确,堪称典范。有关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这三种标准,在刑法中,往往是在某一条文里同时作出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起诉书中论证情节引用这类条文时,应明确地表示所持观点,三者只选其一,不能用“从轻或减轻”代替。
(6)准确写明决定事项。提起公诉本身是一种诉讼决定,因此,起诉书的这一层次要依序写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必要性、法律依据、提起公诉的决定,具体可表述为“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或惩处)。”总之,起诉理由应充分,认定罪名要准确,适用法律恰当,内容概括,语言简炼。
5、尾部正文部分结束后,依次写明:
(1)起诉书应当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2)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当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并存时,在叙写被告单位、被告人情况时,应先叙述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关属于责任人员的被告人的情况,再叙述一般的自然人被告人情况;同时,在起诉的理由和根据部分,也按照先单位犯罪、后自然人犯罪的顺序叙写。
四、评改
XX省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X检诉起字(1998)第1号
被告人褚X X,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X X省X X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X
X职工宿舍。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1997年2月 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 10日由X
X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X,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XX。X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X X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1997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XX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X X,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X X省XX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XXXX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X
X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1997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XX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褚XX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XX、乔XX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褚XX、罗XX、乔XX共同贪污
1993年至1994年,X X卷烟厂在下属的X X X 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X X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
570 748.5美元。褚X X指使罗XX将该款截留到X X卷烟厂和X X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1995年6月,褚X X与罗X X、乔X
X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褚X X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X X、乔X X每人60-70万美元,X
X们总经理盛XX(在逃)、XX公司副总经理刘XX(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XX国商人X X X的账户上。1995年7月15日,罗X X身带由褚X
X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X X、刘XX转达了褚XX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XX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X X为174万美元,罗X X为68l
061美元,乔 X X为 68万美元,盛 X X和刘 X X 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XX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XX,叫盛X
X立即办理。7月19日,盛X X将3 551 061美元转到了 X X国商人XXX的账号上。罗XX返回XX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褚XX、乔XX。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褚XX贪污
1995年11月中旬,褚X X指使罗X X将X
X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褚X X决定自己要1
16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XX一个钟XX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XX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XX在褚XX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 156万美元”,连同褚X
X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X X公司总经理盛X X,叫盛X X立即办理。1996年1月 23日,钟XX提供给褚XX的账户上收到了1 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褚xx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995年8月至1998年4月,X X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X X省X X市、XX市和X X省X
X市等地,扣押了褚XX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对此,褚X
X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XX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诸XX、罗XX、乔XX亦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请Xx、罗xX、乔xx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 551 016美元,褚x x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褚X
X共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X X贪污公款681 061美元,乔X X贪污公款68万美元。褚X
X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褚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罗X
X、乔X
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褚X
X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XX、乔XX属从犯。褚X X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3 551
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褚XX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罗XX也有立功表现。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XX
毛x x
郑XX
1998年7月31日
(院印)
附项
1,起诉书附表1份;
2.证人名单1份;
3.证据目录正份;
4.随案移送物证及物证清单;
5.主要证据复印件。
第五节 不起诉决定书
一、概念
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或者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并无犯罪事实,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文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存疑不起诉;第142条第1款、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6种情形为决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即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凭证,具有终止本案刑事诉讼,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一经送达,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二、格式
不起诉决定书格式(样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
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检     刑不诉[    ]  号
被不起诉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       (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次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即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为行为构成犯罪,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决定不起诉的,则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先概括叙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如果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则不写这部分),然后叙写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重点反映显著轻微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较小的结果。如果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审查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当重点叙明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反映出法律规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不起诉的,重点叙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最后写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院印)  
年 月 日
不起诉决定书格式(样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
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检     刑不诉[    ]  号
被不起诉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       (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次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
(概括叙写案件事实,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能写入不起诉决定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叙述事实之后,还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 月 日
不起诉决定书格式(样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
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检     刑不诉[    ]  号
被不起诉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       (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次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侦查机关名称)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概括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则写为:本案经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院印)  
年 月 日
三、内容和制作方法
不起诉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标题。由检察院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文书名称为“不起诉决定书”,不能写为“不予起诉决定书”或“不起诉书”。
2.编号。其中文书代字为“不诉”,其余写法同起诉书。
3.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按格式中所列项目顺序叙明。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并以被不起诉单位代替“被不起诉人”。
4.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辩护人姓名、单位。
(二)正文
1.案由和案件来源。其中“案由”应当写移送审查起诉时或者侦查终结时认定的行为性质,而不是审查起诉部门认定的行为性质。“案件来源”包括公安、安全机关移送、本院侦查终结、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等情况。应当写明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和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包括退回补充侦查日期、次数和再次移送日期)。写明本院受理日期。
2.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案情不同,制作方法有别:如原认定事实有误,应侧重写纠正过来的事实、证据;如原认定事实虽然属实,但不构成犯罪,应侧重把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的情节、证据写清;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概括写出危害行为、结果及证据后,再写清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如“……查被告人×××的上述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应当根据三种不起诉的性质、内容和特点,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有侧重点地叙述。
3.理由及法律依据、决定事项。首先应概括事实,然后引用有关法律条款,其中包括刑法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条款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接着引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根据,即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几款,最后写明决定事项。例如: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李×等流氓一案中,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有多次劝阻的行为;殴打高××是由于双方的误会,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以及第142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王××不起诉,予以释放。”
在制作这部分时应当注意:
在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时,要依照《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法定条件撰写有关内容,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的精神,明确被不起诉人从法律上是作为无罪处理的。因此在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书时,应当客观叙述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行为和事实,写明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触犯的刑法条款,但不得认定“被不起诉人XXX的行为构成
X X X罪名”。
另外,所引用的法律应当引全称;所引用的法律条款要用汉字将条、款、项引全。
(三)尾部
包括告知事项、署名、日期等。
告知事项部分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写明被害人享有申诉权及起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还应当写明被不起诉人享有申诉权;不起诉决定同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不起诉人决定书应当统一按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顺序分别写明其享有的申诉权及起诉权。
署名部分注意统一署检察院院名。具文日期应当是签发日期。
另外,不起诉决定书以人为单位制作,应当有正本、副本之分,其中正本一份归入正卷,副本发送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部门)。
四、评改
××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19××)2号
被告人章××,男,41岁,汉族,江苏省沛县王店乡蔡庙村人,高中文化,成武县第七中学锅炉工人,住成武县第七中学家属宿舍。被告人章××过失杀人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查明:
  19××年2月×日下午五时许,被告人章××去邻居家找其妻子古××,
当找到马××家后,碰见马家正在喝酒,马便邀被告人章××一起喝酒。酒后,被告人章××回家与其妻古××因外出互相未告知而发生口角。争吵中,被告人章××抓住古××的头发按在小床上,随手朝脸部打了一掌。被人劝开后,古××瘫倒在地死亡。
经法医剖检尸体鉴定,古××因先天性心脏病血循环的突变,心肌不全,心肺循环血量减少,致心肌纤维断裂,肺组织充血水肿,心肌缺氧而引起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在卷,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但被告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被害人患先天性心脏病的突变所引起。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以及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章××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次日起7日内,提出申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申诉于本院。
检察长×××
19××年×月×日
(院 印)
第六节 抗诉书
一、概念
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监督的职能,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依案件性质可分为刑事抗诉书、民事抗诉书和行政抗诉书。本节主要介绍刑事抗诉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和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抗诉分两种程序提出,一种是按上诉程序提起的,另一种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不论何种程序的抗诉,都必须制作相应的抗诉书,送达人民法院。
抗诉书是检察院代表国家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促使上级法院及时纠正下级法院审判活动中出现的错误。
二、格式
刑事抗诉书格式(样本)一:二审程序适用
××××人民检察院
刑 事 抗 诉 书
检   刑抗[   ]号
×××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理由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违法等几方面阐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或者现住×××)。
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
刑事抗诉书格式(样本)二:审判监督程序适用
××××人民检察院
刑 事 抗 诉 书  
检   刑抗[   ]号
原审被告人……(依此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情况)。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地叙述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当依由重至轻或者时间顺序叙述。)
本院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方面分别论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附:
1、被告人×××现服刑于×××(或者现住×××)。
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
三、内容和制作方法
抗诉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由首部、原审判决(裁定)情况、检察院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结论意见和要求、尾部、附注组成:
抗诉书为论证式检察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文书名称及文号。写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不能只写地区级市、县、区院名;如果是涉外案件,要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分两行写出检察院全称和文书名称“抗诉书”。其中文书代字为“抗”,例“鲁检刑抗字[1996]1号”。
(二)正文。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刑满释放或者假释的具体日期等。
二审程序适用的刑事抗诉书不写此项,只有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抗诉书必须写明,写法如格式。
2、原判决、裁定情况。如果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没有超时限等程序违法现象时,不必写明公安检察与法院的办案经过,只简要写明法院判决、裁定的结果。其中,对案件性质认定检法有分歧的应当写明。
以“XX人民法院以XXX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姓名)XXX(案由)一案作出判决(裁定)“引出判决裁定内容。
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刑事抗诉书,如果是一审生效判决或裁定,不仅要写明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主要内容,还要写明一审判决或裁定的生效时间。如果是二审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应该分别写明一审和二审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此外,还应该写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原因。
3、审查意见(包括事实认定)。这一部分的内容是检察机关对原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目的是明确指出原判决(裁定)的错误所在,告知二审法院,检察院抗诉的重点是什么。这部分要观点鲜明,简明扼要。对于案件具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情况的,也要写明。
其中事实认定与证据,对于原审判决、裁定中认定的事实或新发现的事实、证据,应该作比较详细的介绍。为下文有针对性的论析铺设过渡桥梁。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书在写该部分内容时有两种情况:第一,认为一审判决或裁定正确,而二审改判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只写明二审判决(或裁定)的错误所在;第二,如果认为一、二审判决(或裁定)都有错误的,均应指出错误所在,以便下文分别论析反驳。
4、抗诉理由。抗诉书是对法院原审裁判的错误进行驳辩,属驳论性的公文文体。因此反驳对象要明确有针对性,原判全部错的全部抗诉,部分错就部分抗诉。观点要鲜明,论证有逻辑性,论据真实全面,以法律为论据的,必须准确具体地援引条、款、项的内容,以事实为论据的,必须有查证属实的证据,从而驳倒错误论点,阐明抗诉意见的正确性。
抗诉理由是文书的主体部分,可针对原判事实确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不同情况,分别写明抗诉理由。
(1)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认定事实有错误,包括遗漏罪行、遗漏罪犯,事实不实、不详等情况。一般运用对比的方法,针对原审判决裁定的错误提出纠正意见,强调抗诉的针对性。对于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抗诉案件,只叙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当的部分,认定没有错误的,可以只肯定一句“对……事实的认定无异议”即可。突出检、法两家的争议重点,体现抗诉的针对性。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也可以类似处理,即只对原判决(裁定)漏定或错定的部分被告人犯罪事实做重点叙述,对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可简写或者不写。
关于“证据部分”,应该在论述事实时有针对性地列举证据,说明证据的内容要点及其与犯罪事实的联系。
刑事抗诉书中不能追诉起诉书中没有指控的犯罪事实。
如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应在抗诉书中予以论述。
例如,宗××诈骗案抗诉书(按二审程序)中抗诉理由的第一点为:
“一、判决书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与引用证据不当。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宗××于1988年9月间,虚构事实,向金××谎称可为其联系购买二吨平价电解铜。为骗得金××的信任,宗××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嗣后,以代垫付电解铜款为名骗得金××人民币5000元花用。’事实是:被告人宗××在1988年9月下旬通过伪造‘××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两张供货证明(见附件一、二),骗得金××5000元后,为达到进一步诈骗的目的,于10月4日再次私刻‘××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印章,伪造供货证明(见附件三),以自己为金××的电解铜垫付了8000余元,造成资金搁死,需再借款10000元归还他人为理由,又骗得金××10000元。由此可见,宗××伪造‘××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假证明不是为了骗5000元(在此十余天前已骗得),而是为了诈骗10000元所实施的行为。”例中用引述原文的方式将正误事实加以比照,否定了原判的不当之处。
(2)如果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主要针对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论述应该如何认定行为性质,从而正确适用法律。要从引用罪状、量刑情节等方面分别论述。适用法律有误主要包括定性(罪与非罪),定罪(此罪与彼罪),处罚或免除处罚不当,适用法律条款不当等。一般根据刑法关于犯罪的理论,围绕行为事实的本质特征,通过对案件性质的分析,指出原判决(或裁定)之误,论证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认定案件性质。如罪名不当,着重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特征,阐明应定何罪而不应定何罪的理由、根据。
(3)原判决(或裁定)量刑不当。包括罪刑不适应,刑罚畸轻畸重,未考虑法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适用缓刑不当,无正当理由而未依法判处刑罚等情况。
如果原判因认定事实错误,致使定性、定罪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导致量刑不当,在对事实与适用法律做了相应反驳论证后,再于正确的事实、法律基础之上,写清量刑不当之处,并阐明准确量刑的意见。如果原判仅是量刑畸轻畸重的,应着重从情节、社会危害等影响量刑的诸方面分析论证,确定应当适用的刑种、刑期,证明原裁判量刑的错误。
(4)如果法院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抗诉书就应该主要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逐个论述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事实表现,包括时间、地点、审判人员或合议庭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再写明影响公正判决的现实或可能性,最后阐述法律规定的正确诉讼程序。例如,原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本应延期审理而当庭宣判,以致造成错判的,先将这一情况叙明,然后阐述违反法定程序和错判之间的因果关系,再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1项内容说明正确的程序。
抗诉理由部分常见的写法有三种:
其一,分段列举法。依抗诉理由的不同列出序号,标明观点,分段反驳。适于抗诉论点较多的案件。
其二,分人反驳法。一案多名被告人的,针对不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阐述抗诉理由。适用于抗诉理由各不相同的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抗诉案件。
其三,综合分析法。将抗诉理由集中在一个段落里加以阐述,适用于抗诉论点较少的案件。
共同犯罪案件,要对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进行重点分析、叙写,对同意法院判决的被告人可以略写,或作为对比时提出。在叙写抗诉理由时,要利用案件证据情况有针对性地证明自己的观点。另外,在抗诉书中只能针对一审审理的案件事实,不能包括进行追诉的事实。
5、提起抗诉的法律依据、抗诉要求。要综合上述审查情况和抗诉理由提出结论性意见。
刑事抗诉书中结论性意见应当简洁、明确。在要求事项部分,应写明“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三)尾部
署名方式,署检察院名称并盖院印。
(四)附注
对于未被羁押的原审被告人,应将住所或居所明确写明。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如果与起诉书相同可不另附。
四、评改
(依上诉程序抗诉)
××县人民检察院
抗 诉 书
××检刑抗(19××)×号
本院于19××年7月24日收到的××县人民法院19××年×月×日(19××)×法刑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李广×、李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广×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李宝×拘役6个月,缓刑1年,赔偿被害人解××医疗费用542元。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认定二被告人犯罪有从轻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造成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认定:“二被告人犯罪有义愤情节”,但未说明义愤的表现所在,其含义不清。根据案情而言,所谓“义愤情节”也是不存在的。被告人李广×与被害人解××系夫妻关系,解××于19××年因与被告人争吵而离家出走,并提出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仍不归家。19××年5月7日,其子放学后去姨家,二被告人寻找不见,便以为被解××哄骗出走,即经预谋后,将解从其娘家捆绑拖回家中,用剪刀剪掉解××两耳轮、鼻尖和头发,次日又用铁丝烙烫面部后,才为解××松绑。从整个案情看,二被告人的“义愤”所出无正当原因。所谓义愤,应是被害一方有不道德或不法行为的情况下,被告人一方出于正义而产生的愤恨。但本案的被害人并无不道德行为,更无不法行为,因而不构成被告人一方的义愤情节。
二、判决书认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告人所做所为不符。①二被告人施加伤害致解××住院以后,其医疗费用,分文未予付给,到庭审时仍不愿承担应付的医疗费;②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某些情节采取了避重就轻的态度,如二被告人原交代对解××捆绑后拳打脚踢,而且有在场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伤势诊断证明,情况经查属实。但在庭审时二被告人又拒不供认。据此不能说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三、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善。二被告人有明显的主犯、从犯之分,这在判决书中也作了认定。但却只引用刑法第24条(从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而不引用刑法第23条(主犯从重处罚)。说明判决不是在全面正确的适用法律的情况下进行的。
四、判决书在认定事实上不够全面准确。经查实二被告人实施伤害过程中,被害人解××先后多次要求悔过求饶,判决书未作认定,这不利于反映被告人作案的主观恶性程度;另外,判决书认定“被害人解××住院70余天”,对案件的危害结果反映不全面,事实上,被害人解××左耳轮外伤并发软骨膜炎,现仍在治疗中。
五、判决书中由于上述四条原因,得出了“应从轻处罚”的错误指导思想,使得量刑明显偏轻。二被告人在被害人多次求饶的情况下,非法捆绑,毁人容貌,致其重伤,手段毒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被害人解××被害以后,不仅肉体上受到极大的痛苦,而且在精神上遭到了莫大的折磨,感到年仅30几岁,面容被毁,丑不堪目,无地自容,痛不欲生。被害人之父得知其女遭此摧残以后,悬梁自尽。被告人的行为引起社会的公愤,如不从重从严处罚二被告人,则不足以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不足以平息民愤和社会舆论。根据被告人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2款和第58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可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到判处死刑。”但是,原判决书却将主犯李广×判处有期徒刑3年,将从犯李宝×减轻处罚为拘役6个月,皆适用缓刑,是与刑法有关规定和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相违背的,是非常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院以为,对被告人李广×、李宝×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2款的量刑幅度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科处较重的刑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抗诉。
此致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年7月31日
(院印)
第七节 公诉意见书
一、概念
检察院派员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在法庭辩论阶段第一次系统的发言即为公诉意见书。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0条、第331条、第34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开庭审理时,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证据和案件情况集中发表意见。
公诉意见书的作用在于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危害性,以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同时对法庭定罪量刑提出建议,依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罪名以及从轻处理或从重处理的意见;结合案情宣传法律有关条文,指出罪与非罪的界限,分析犯罪的社会原因,总结引起犯罪的主要教训,提出预防犯罪的建议,号召公民遵守法律,加强法制观念。
公诉意见书的制作是以起诉书为基础和依据,但二者不能等同。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正式的司法文书,是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重要文件,凡提起公诉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起诉书。而公诉意见书是公诉人在法庭上以口头形式发表的以系统论证被告人犯罪行为为中心内容的演说词,它是对起诉书基本内容的补充和说明,是支持公诉的一种表现形式,发表公诉意见书并非必经的法定程序,一般只有重大复杂、典型的案件,才发表公诉词,案情简单的案件,只作简要发言,因此公诉意见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文书。另外,公诉意见书在内容上要和起诉书保持一致,不能互相矛盾,如经法庭调查,证实起诉书中控告的罪行确有不当之处,或提出的罪名不当,或证据不足,或引用法律不当,公诉意见书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修正,不能坚持错误。
二、格式
人民检察院
公 诉 意 见 书
被告人×××
案  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求法庭注意。
……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   月    日当庭发表
三、内容与制作方法
(一)首部
标题。一般分两行写检察院名称和文书名称
(二)正文
1、案件基本情况。主要说明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
2、顶格写明称谓,“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以引起法庭注意。
3、阐明公诉人的身份、职责、出庭的法律根据。
4、发表公诉意见。这是公诉词的主体部分。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第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种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第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其中法制宣传教育部分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制作。
这部分内容集中表达公诉人意见,制作与发表时注意与答辩意见等法庭上公诉人发表的意见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点。必须以法庭调查中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并注意结合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恰如其分的分析、论证。要准确、全面,论点明确,具有针对性,论据充分,论证透彻,抓住要害,简明扼要,以法服人,以理服人。力避脱离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抽象议论,或夸大其辞渲染气氛。结构上要严谨妥贴,语言可适当选用一些形象的修辞手段,以增强法制教育的感染力。
论证方法上一般以事实论证、法理论证为主,辅之以对比论证、因果论证等手段,使公诉词在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之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作出全面系统的分析论证,从而达到揭露犯罪,分析犯罪的思想和社会根源,宣传法制、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三)尾部即结束语。总括全文,就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提出从轻判处或从重判处的意见,以供法庭评议判决时参考。用语宜简洁概括,干净利落,使全篇有一个响亮的结尾。
四、评改
案情介绍
1991年至1997年间,被告人张子强、陈智浩(均系香港居民)等人屡次从内地非法购买爆炸物、枪支、弹药等偷运到香港,经多次密谋、策划后,于1996年5月和1997年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高达16亿港币的赎金。1994年底至1995年初,被告人陈智浩等人在深圳市抢劫天津市物资综合贸易中心的提货单,提走一批钢材销赃,抢劫中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陈智浩等人先后于1991年6月和1992年3月,携带在内地非法购买的枪支、弹药,在香港抢劫金铺2次、共抢得7间金铺的金器一批。此外,1990年至1991年间,陈智浩等人从内地非法购买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深圳市,藏匿在被告人罗月英的住处。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针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绑架案没有被害人报案、抢劫致人死亡案没有被害人尸体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基于被告人的香港居民身份和部分犯罪发生在香港的事实,张子强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将其中一部分被告人移交香港处理的观点,公诉人指出,在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有的犯罪涉及内地,有的主犯的犯罪行为实施地涉及内地,有的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依法应该对犯罪涉及内地的全部犯罪负责,有的犯罪对象和犯罪使用的工具均来源于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内地司法机关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具有管辖权。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没有尸体、没有尸体检验报告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抢劫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观点,公诉人指出,一些毁尸灭迹的案件,在其他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照样也可以认定。针对绑架案没有被害人报案的辩护观点,公诉人出示了长江实业集团提取的10亿现金本票和新鸿基地产公司支取5亿5千万的证明。此外,控辩双方还对某些主犯是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否应按牵连犯定罪处罚,被告人是否有立功、自首等问题展开了辩论。经过长达6天半的法庭审理,法庭采纳了公诉人的大部分意见,分别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一审判决后,张子强等29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除对2人改判外,判决驳回张子强等27人上诉,维持原判。
公诉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张子强等36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走私武器、弹药,绑架,抢劫,私藏枪支、弹药,窝赃一案,从10月20日起,在这里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一、本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及第157条的规定,长达7天的法庭调查合法公正。公诉人依法讯问了各个被告人,并依次举出了各项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由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在法庭上亦已经过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质证,并被法庭记录在案。
从公诉人举出的证据来看,被告人张子强、钱汉寿、刘鼎勋、钱汉业、余船、江荣长、江才古、黄文雄、刘国华等9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的犯罪事实,有缴获的炸药818.483公斤、雷管1997支、导火索1627英尺等大量物证证实,国际刑警组织也提供了香港警方侦办此案的警员关于查获这些物证的经过及对这些物品的成分进行化验的证言。这些证据,均证实涉案的物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管理的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买卖、运输、储存的民用爆炸物,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的各个被告人,无论是买卖、运输还是储存,都没有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在证人证言方面,经公安机关多方调查而找到的多名船工,作为在现场的目击证人,也证实了当日被告人黄文雄、钱汉业在码头上交接、运输这些爆炸物的事实。在被告人供述方面(除部分被告人无视真相,拒不承认或部分推翻原供述外),大部分被告人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庭审阶段,都对自己在全案不同环节所完成的行为作了供述。这一系列证据,彼此之间关联紧密、互相印证,客观、全面地证实了作案的全过程,也证实了各被告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被告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朱玉成、李运、罗志平、张焕群、韩法等9人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举出了缴获的部分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等物证的照片,还举出了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而获得的香港警方查获这些物证的警员的证言和对这些物品进行技术鉴定的证言。各相应被告人也对自己的走私过程作了不同程度的供述。这一系列证据互相支持,构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上列被告人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子强、陈智浩、梁辉、朱玉成、李运、柯贤庭、罗志平、张焕群等8人在1996年5月参与绑架及被告人张子强。胡济舒、张志烽、甘永强、邓礼显、何志昌、陈树汉等7人在1997年9月参与绑架的两宗犯罪事实,尽管涉案人员众多、涉案地点复杂,公诉人仍举出了相关被告人辨认、确认密谋场所。作案地点、作案工具、辨认被害人照片及被害人所驾驶的车辆等一系列证据,也举出了银行证实被害人一方提款的书证。更为重要的是,经过警方的多方努力,大量作案所得的赃款及用赃款所购买的动产、不动产,已被依法扣押、冻结,部分作案用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也已经被缴获。在1991年和1992年的金铺抢劫案及1995年的深圳钢材抢劫案中,公诉人分别举出了被劫金铺店员的陈述或被劫公司的报案材料、在现场目击案发经过、乃至被被告人用枪威胁的证人的证言,还有案发现场一片狼籍、弹痕累累的照片。而在现场查获的部分子弹壳经过技术鉴定,证实正是破案后所缴获的AK47自动步枪等枪械所发射。被劫金铺还提供了案发当时闭路电视拍摄的作案过程,这些录像资料经转化为照片已经在庭上出示。正因为这些照片,尽管被告人作案时为逃避罪责戴上了面具,但经各被告人自己的辨认和互相指证,仍确认出了面具背后的真实面孔。在深圳市的钢材抢劫案中,公诉人还举出了被劫提货单、被告人书写的信件及签订的合同等重要书证。其余的多宗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其中一部分是根据被告人自首而侦破的,而且绝大部分事实均有被缴获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及相应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作证,被告人也供认在案,事实同样是清楚的,证据链同样是完整、严密的。因此,公诉人认为,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定罪量刑的坚实基础。
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予严惩
本案被告人多达36名,被指控的罪名共有6种,其中10名被告人被指控犯有2种或2种以上不同的罪。作案人员来自广东、湖南、香港等地,作案地域跨越广东、湖南、云南和香港等地,作案地域跨广东、湖南、云南和香港,时间跨度从1991年至1998年,所作案件包括2次绑架,3次抢劫,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大量爆炸物,走私大批武器、弹药,多次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私藏枪支、弹药及窝赃,单是2次绑架,便绑架人质3名、勒索赎金港币16.38亿元;3次抢劫,共劫走7间金铺共价值港币7360746.55(七百三十六万零七百四十六点五五)元的金器、价值人民币6516224(六百五十一万六千二百二十四)元的货物提货单,造成1人死亡,给社会的公共安全和被害人的财产安全、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也影响了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在中国刑事犯罪的记录里,本案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特别严重。光天化日之下,他们2次绑架人质,2次抢劫金铺,均持有大量杀伤性武器,均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胁迫甚至予以捆绑、封嘴、蒙眼,严重地侵害了人质的人身安全。3名人质,被禁锢的时间最长的达4天,被勒索的赎金分别高达港币6亿元和10.38亿元。在失去人身自由并且不断受到恐吓、勒索的情况下,人质每分每秒都活在死亡的恐惧中,活在对家人可能受侵犯的忧虑之中,肉体和精神所遭受的,是异常的折磨。即使是在付出巨款重获自由以后,心灵所受的创伤也将是长时间难以平复的。被告人张子强、陈智浩在劫持人质后,竟如人无人之境地亲自到被害人家里索取赎金,其气焰之嚣张,确实已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更有甚者,在接连绑架后,被告人张子强又组织、指挥非法购买了数量惊人的大批炸药、雷管和导火索,并亲自参与运输、储存。如此大量的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给公共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也暴露了被告人一伙越来越无视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主观恶性。
在抢劫金铺的犯罪行为中,被告人以冲锋枪、手枪任意对顾客、店员进行恐吓,在遇上警方围捕时,竟开枪拒捕,原本一片祥和的街道,顿时成为枪弹横飞的战场,无辜的市民,随时都可能成为他们亡命的牺牲品,他们掠夺的金器重达100多公斤,给被劫店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在另一宗抢劫钢材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除劫走数额特别巨大的钢材提货单并持提货单提走其中价值人民币721214元(七十二万一千二百一十四元)的钢材以外,还造成了被害人李晨曦死亡的严重后果。李晨曦遇害时,年仅40岁,正当盛年,因为被告人的暴行,他所在的公司失去了一位能干的经理,他的父母,失去了儿子,他的妻子,失去了丈夫,年幼的孩子,再也得不到父亲的爱!本来完整的家庭,一夜之间变得支离破碎,与亲人阴阳相隔的悲痛将长久地笼罩在被害人家属的心头,这种损失,是任何金钱也无法弥补的。
部分被告人犯罪行为还包括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私藏枪支、弹药及窝赃,这些行为,同样是破坏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司法机关追赃活动的犯罪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打击的对象,因此,公诉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依法予以制裁!
三、对本案被告人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
公所周知,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开始实施。对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之规定,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子强、钱汉寿、刘鼎勋、钱汉业、余船、江荣长、江才古、黄文雄、刘国华等9人,从1997年10月起即开始策划,实施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根据各被告人在案中所实施的不同行为,所起的作用,分别认定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或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二款规定的这一罪名,旨在保护公共安全,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故意。本项犯罪事实的各人被告人,都已经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能够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任何许可文件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这批爆炸物,不论其作案的动机如何,最终有没有使用这批爆炸物,都已经构成这一罪名。在这一犯罪事实中,各被告人互相纠合成一个犯罪团伙,各有分工,以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犯罪,最终把爆炸物非法运进了香港,而所涉及的爆炸物数量特别大,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起诉书依法将各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朱玉成、李运、罗志平、张焕群、韩法等9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上列被告人中,被告人马尚忠、朱玉成曾于1991年伙同叶继欢等同案人逃避海关监管,通过水路将AK7自动步枪、五·四式手枪、手榴弹、子弹等大量武器、弹药从内地运输、携带到香港;被告人张子强、陈智浩、梁辉、李运、罗志平、张焕群等6人则于1996年伙同同案人叶继欢等人逃避海关监管,通过水路将大批武器、弹药从内地偷运到香港。另外,被告人陈智浩还曾于1995年间伙同被告人韩法先后两次将大量爆炸物、子弹通过陆路偷运到香港。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不同于一般走私罪的是,武器、弹药属于违禁品,国家禁止这些物品的自由流通,因而,走私武器、弹药侵犯的是特殊的对外贸易管制,也就是禁止货物、物品进出口的制度,其性质比之其他货物、物品的走私,性质更为严重,对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侵犯性更大,因而历来是走私犯罪中的首要打击对象。被起诉书指控构成本罪的9名被告人,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运输、携带等方式通过水路或陆路将武器、弹药偷运到了香港,主观上则明知所偷运的物品是枪支、弹药或爆炸物仍积极作为,在犯罪构成上已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1条的规定,该9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智浩、马尚忠、罗志平、黄英德、陈辉光、韩法、罗月英、陈立新等8人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非法买卖弹药,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罪名,法律依据是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犯罪构成的要件与上述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是一致的,只是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具体不再赘述。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子强、陈智浩、梁辉、朱玉成、李运、柯贤庭、罗志平、张焕群、胡济舒、张志烽、甘永强、邓礼显、何志昌、陈树汉等14人构成了绑架罪,是基于他们共同参与了1996年5月绑架被害人李某某、林某某、勒索赎金港币10.38亿元的犯罪事实或1997年9月绑架被害人郭某某,勒索赎金港币6亿元的犯罪事实。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结合本案,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劫持了被害人,加以秘密隐蔽和控制,并以此要挟被害人家属,勒索到了巨额的财物,在主观方面,各项证据均可证实,被告人作案前进行了严密的策划、。组织,并始终按密谋以后的分工和步骤作案,这反映出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结合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参与绑架人质的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2条第3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在法律适用上,因两宗绑架案一宗发生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效之前,一宗跨越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效前和生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朱玉成、李运、蔡智杰、叶心瑜、黄华生、余汉俊、黄毅等10人构成了抢劫罪。所列被告人在1991年、1992年两次抢劫金铺及1995年抢劫天津市物资综合贸易中心的钢材的三宗犯罪事实中,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使被害人在精神上或肉体上被强制,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从而掠走被害人保管的财物,在犯罪构成上,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继聪、叶继任构成了窝赃罪。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犯罪所得赃物是证实犯罪、揭露犯罪的重要证据,被告人叶继聪、叶继钰将这一至关重要的证据隐藏起来,为司法机关追究本犯的刑事责任制造人为的障碍,为同案人逃避去律制裁创造有利的条件。被告人叶继聪、叶继钰在明知自己所获得的现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将钱埋藏在地下、锁入保险柜、购买物业或投资等手段予以隐匿,其行为均符合窝赃罪的构成特征,应按照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起诉书所指控的其他罪名,同样经过严密的分析,在符合相应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予以定性和适用法律,均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定性和法律适用同样是准确的。
四、张子强等主犯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极深
本案的各项犯罪事实,均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朱玉成、李运、蔡智杰、柯贤庭、张志烽等10人在各自所参与的犯罪活动中,有的负责主要的组织、策划和指挥,有的属于在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的程度特别强烈,有的属于参与的过程特别长、所起的作用特别大,还有的,是不但积极组织、策划,而且还直接到现场作案……不论属于哪一种形式,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了重要作用,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的规定,都是主犯,均应从重处罚。
在这伙主犯中,被告人张子强犯罪情节严重。在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的犯罪事实中,提出购买爆炸物的,是他,指使同案人非法购买的,是他,支付货款的,还是他,在爆炸物运抵香港后,组织人力运输、储存的,又是他,而他本人,也亲自参与了搬运、转移和存放。他的行为,在这一非法买卖大量爆炸物犯罪行为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事实中,又是他,组织人力偷运,到码头亲自接应,而所偷运的武器、弹药,包括AK7自动步枪2支、微型冲锋枪1支、手枪5支。炸药9包、子弹一大批,如此大量的具有直接杀伤力或破坏力的武器、弹药的走私,不但侵犯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也给香港特区的公共安全带来了危害。在两宗绑架案中,从提议作案。选定作案目标、组织人力、准备作案工具、确定各人分工。制订作案步骤,到下令作案,去现场直接驾车拦截被害人的车辆或拦截外来车辆、指挥劫持被害人上车,事无巨细,他都狂热参与,在绑架人质后还多次直接到被害人家里勒索赎金、提走赎金并主持分赃,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了最重要的作用。事实证明被告人张子强在三宗犯罪中,分别属于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对被告人张子强,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从重处罚。
在这伙主犯中,被告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的犯罪情节也是严重的。被告人陈智浩先后参加了1991年抢劫物华街5间金铺,1992年抢劫大埔道2间金铺,1995年在深圳抢劫钢材,1996年绑架李某某、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弹药等9项犯罪事实。在抢劫金铺的犯罪事实按中,2次作案,他都是组织策划者,在作案中,他既负责抢劫汽车作作案工具,又在窜到现场后持枪冲入金铺大肆搜掠,在作案后也分得了大量的赃款;在深圳抢劫钢材的犯罪事实中,组织人力劫持被害人、搜掠钥匙,威胁被害人、将钥匙交给同案人等一系列行为,都有他的积极参与和指挥,在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和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事实中,他更是最直接的指挥者和组织者,同样起了主要作用。因此,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智浩在伙同他人实施的多次共同犯罪中,负责组织、指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分别从重处罚和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马尚忠先后参加了1991年抢劫物华街5间金铺。1995年在深圳抢劫钢材及1991年云南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1991年走私武器、弹药4项犯罪事实。在抢劫金铺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马尚忠先参与了抢劫汽车作作案工具,后窜到现场负责望风,在发现警方围捕时还持冲锋枪射击拒捕、掩护同伙逃窜;在深圳钢材抢劫案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搜掠被害人财物、处理尸体,都有他的积极参与,在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中,起主要作用的,也是他。因此,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马尚忠在伙同他人实施的多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是有充分的事实和依据的。
被告人梁辉参与了1995年在深圳抢劫钢材的犯罪事实,在该犯罪事实中,他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搜掠被害人财物、处理尸体,和被告人陈智浩、马尚忠一样,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起了主要作用,同样应承担主犯的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钱汉寿在所参加的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犯罪事实中,同样是主要的策划、组织者,在作案时也积极参与,起了主要作用,依法也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通过法庭调查所证实的事实,我们不难看出,各被指控为主犯的被告人多次组织、策划和参与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抢劫,绑架等犯罪活动,多次作案,都涉及大量的武器、弹药和爆炸物,他们作案时间跨度大、涉案地域广、作案人数多、作案次数多、触犯罪名多,在他们的暴行前,被害人都受到人身和财物安全的双重威胁,每一宗案件,都严重危害社会,足以引起社会的恐慌和治安的动荡。在金钱面前,这伙被告人体现的是欲壑难填、贪得无厌,在公理和法律面前,他们的态度是无视和挑战。这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和蔑视!如此恶劣的主观恶性,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捍卫法律的尊严!
五、部分被告人有自首或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尽管本案被告人有不少是无视法律、对抗社会的亡命之徒,但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在公安人员的教育下,仍有部分被告人有自首或立功表现,体现出了悔罪、配合司法机关破案的态度。其中,被告人张志烽先后揭发了张子强、陈智浩等人绑架
李某某、勒索港币10亿多元的犯罪行为。经查证,这些揭发均属实,对公案机关破案起了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韩法同样受政策的感召,最先揭发了被告人陈智浩等人抢劫金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同样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辉光也曾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本人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的罪行,体现出了悔改和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诚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陈辉光的行为以自首论,可以从轻
或减轻处罚。
上述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的认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客观、公正量刑、罚当其罪的重要依据。
为众人所瞩目,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本案到今天为止,已经顺利地侦查、起诉和开庭审理。任何相信真理、具有正义感的人,都会为这36名被告人被押上被告席而高兴,都会为这样一个恶贯满盈的犯罪团伙受到法律追究而拍手称快。在这里,我们也要正告那些妄图挺而走险,危害社会的人,再狡猾、再凶残的犯罪分子,终究难逃法网,正义终究要战胜邪恶。无论任何时候,法律的神圣都不容玷污!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各被告人已经构成了起诉书所指控的各项犯罪,特提请合议庭对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补充公诉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法律审理的目的,是通过法庭调查,举证和质证等审判程序查清案件事实,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裁决,经过法庭调查,证实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定性是准确的,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分析的结果。我们认为,对案件的证据必须坚持全面分析的观点,所谓全面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必须对全案所有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
对上述7种证据,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而对于具备哪些证据才能认定犯罪事实,法律并无规定。对于两宗绑架案,几位辩护人提出缺乏被害人,无法认定其犯罪事实。公诉人认为,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本案是两宗公诉案件,而不是自诉案件,公诉案件并无规定必须有被害人报案或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根据现有证据已足以立案,并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中认定的两宗绑架案,有被告人供述,相互辨认照片、辨认被害人照片、住宅照片、乘坐车辆照片、关押地点、缴获的作案工具汽车、证人证言、银行有关证明材料、缴获的赃款,一环扣一环,形成能相互印证、层层深人,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先后勒索李某某、郭某某赎金16.38亿港元的犯罪事实,对于辩护人提出由于没有被害人陈述不能证明将钱已给了被告人,甚至讲有理由怀疑是被害人送给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完全是漠视本案的事实,漠视被告人的供述,漠视有关证据的不负责任的狡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辩护人的上述行为已违背了法律规定,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的无理辩解。试想一下,被勒索的被害人为何不将如此巨额的现金送给别人,甚至可能是辩护人,而要将其送给口口声声地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庭坦白供述绑架了他们亲人的各被告人?这是如何地讽刺,相信每一个有正义感、有分析能力的公民,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已明了于心。我们认为起诉书对绑架案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充分的。
2.必须对整个诉讼过程的证据情况进行全面分析
被告人有各种供述的,必须结合其他证据,结合他在整个诉讼阶段的供述(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的供述),这就涉及一个以何种标准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是仅以法庭的供述,或侦查阶段的供述还是以能否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作为标准?我们认为,哪一种供述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就采纳哪一种供述作为是否定罪的依据。在法庭上,部分被告人以种种借口,否认了其在侦查阶段关于走私武器、弹药犯罪行为的供述。但是,经过法庭调查和刚才公诉人向法庭说明的调查情况证明,被告人翻供的理由均无依据,纯属无理狡辩。在庄严的法庭上,在公正的法律面前,无论是如何穷凶极恶,都不得不在法律面前低下了头,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减轻自身的罪责,他们均企图通过避重就轻,将责任往其他被告身上推,故客观上造成了不同被告的律师均提出自己代理的被告人不是主犯,其他被告人才是主犯的相互矛盾的局面,我们认为只有对整个诉讼过程的证据情况全面分析,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被告人的反供,坚持以能否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作为是否定罪的标准,才不致于一叶障木,不见泰山,不致于依据个别被告人单方面的翻供而判断整个犯罪事实和犯罪过程。走私武器、弹药罪,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检察院提审时的供述,有偷渡时的船工的证言,有抓获叶继欢的香港警员的证言,缴获的枪支、弹药的实物照片和鉴定材料足资认定,有关证据已在法庭上举证,不再详细阐述。
3.必须对整个犯罪过程的证据情况进行全面分析
关于本案的几宗犯罪,均为共同犯罪(有关共同犯罪的问题,刚才公诉人已作了论述,在此不再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