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修订如何减少“第二十二条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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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订如何减少“第二十二条军规”

 

◇字体:[大 中 小]   本版PDF 北青网 - 北京青年报:潘洪其 (09/04/16 01:50)

  国务院常务会议最近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草案做最后的文字修订,将提交6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法的一个亮点是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明确定密的主体和保密的范围,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实现对国家秘密的统一严格管理。(4月15日《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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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以后,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先后制定了两部法律法规,一部是1951年6月公布施行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另一部是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暂行条例》框定的国家机密多达17个种类,有人形容说几乎到了“凡未公开之信息均属国家机密”的地步;取而代之的《保密法》,将国家秘密的范围确定为国家事务中的重大决策、国防、外交外事、军事等7个方面,使国家秘密的范围有所缩小。目前《保密法》施行已经20年,中国社会的公开性和开放度已经今非昔比,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去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条件下,如何在保守国家秘密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权利之间达成平衡,就成了《保密法》修订时必须充分考量的一个现实因素。

  按照现行《保密法》,除国家和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外,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包括一些事业单位)都有权将自己产生的有关事项设定为国家秘密,并确定其密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确定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但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就意味着,如果有公民向政府机关提出某项信息公开申请,后者如果要予以拒绝,该项信息已被设定为国家机密,“保密”将是一个最拿得上台面的理由。公民如果要求政府机关为此举证,政府机关可以很轻巧地辩称,由于该项信息属于国家机密,一旦公开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万万不可公开。即便公民诉诸法律,关于该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法院的认定和判决仍然要以政府机关的设定为准,因此将无从改变政府机关拒绝信息公开的结果。

  如果政府机关一口咬定某项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事实上也就推卸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或者说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了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公民身上。然而这实在是一个天大的悖论——公民要证明某项政府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府不得拒绝公开,就必须知道该项信息的具体内容,而在该项信息正式公开之前,公民要知道其具体内容又是不可能的。美国作家约瑟夫·海勒写过一部小说《第二十二条军规》,其中那个著名的“第二十二条军规”规定,军人只有成了疯子,才能由本人提出申请获准停止飞行;但是,军人如果能意识到飞行危险而提出停止飞行,则说明其头脑清醒,必须继续执行飞行任务。现在,公民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果政府机关举起“有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挡箭牌,公民实际上就面临着像“第二十二条军规”那样的荒唐局面——他要么坚持提出申请但几乎注定了不能成功获知政府信息(因为他无法举证该项政府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要么放弃申请(放弃举证)最终仍不能获知政府信息。

  从逻辑上讲,保密与公开将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在《保密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对立关系中,“第二十二条军规”那样的尴尬不可能百分之百彻底消除。只有通过修订《保密法》,建立严格规范的定密责任人制度,削减各级国家机关、单位设定国家秘密的权力,进一步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克服现行保密制度中定密主体过多、定密标准过于随意、定密范围过于宽泛的弊端,才能尽量减少“第二十二条军规”式的悖论命题,更加积极有效地保守国家秘密,更加坚强有力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