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案堪当中国政改测试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3:05:59
郑筱萸案堪当中国政改测试题 来源:星岛日报海外版 星岛环球网 www.singtaonet.com.h1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h2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h3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DIV.union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DIV.union TD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中国大陆反腐最新个案郑筱萸窝案,由于在其所涉及的领域、机构性质和机构级别等方面的独特性,凸显“如何有效监督终极监管者权力”的敏感命题,不论北京当局查处的力度大小及其结局如何,都堪当观察中国政改进程的测试题。

    所谓郑筱萸窝案,是指以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为首的腐败窝案。国家药监局是中国大陆食品药品领域监管系统的最高职能机构。监管的对象,既包括全国的食品和药品行业产品质量和安全消费,又包括全国在这个系统全部职能人员的敬业水平和工作质量。这个关系到十三亿民众生命安危的监管机构,如今连最高长官都泥菩萨过河——自身不保,全国民众的健康和性命又焉何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这个个案所测试的科目,既包括大陆能否实现有效行政监管?如何实现有效行政监管?更包括北京当局有多大决心试验有效监管权力的机制?有多大决心将权力监督经验由政务领域引申到党务领域?

    中国大陆自从改革开放,逐步放开了一些过去属于官府管制和垄断经营的行业。早期由于措施失当,一放就乱——乱如倒泻箩蟹,乱如无掩鸡笼,乱得一塌糊涂。尤其是人命关天的食品药品领域行业,一旦放开经营,接连发生许多重特大药品、医疗、食品安全事件。在郑筱萸案披露前,千夫所指,无不指向无良厂主和商家,谴责其伤天害理。而有关当局认为是各方土地神失职,导致土地庙失灵,不惜投入大量物力财力,层床迭屋,庙上建庙,相继组建药监局、煤监局、安监局等一大堆中央机构以及下辖的地方派出机构。

    但是,组建这些机构后,效果并未如愿。煤监禁不住矿难频仍,安监禁不住工厂爆炸,药监局禁不住药品食品毒死人……尤其是在郑筱萸掌权期间,中国药品、医疗、食品安全事件反而变本加厉,愈发厉害。诸如近年常常见诸媒体的“龙口毒粉丝”、“红心鸭蛋”、“毒多宝鱼”、“苏丹红食品”等等,使人们闻食色变。又如接踵发生的“齐二药”、“奥美定”、“欣弗”、“人体免疫球蛋白”等等重特大药品或医疗安全事件,使大陆有不少人有病不敢随便上医院,生怕竖着走进医院,横着抬进殓房。

    郑筱萸案发,表明集权并不能够确保有效监管。北京有关当局的初步对策是,拟拆庙重摆香炉,把国家药监局“五马分尸”,再合并到国务院下属的几个部委办级别的职能机构。这种“毒株分孽移植”的思路,是非常令人费解的。因为,在肃贪与腐败的攻防战中,重点在于“一把手”,而不在于“一把椅”。如果能够确保有效监督“一把手”,也就能够确保有效监督“一把椅”所在机构。否则,“一把椅”所在机构即便被分解,如果分解后的结局是分权,则将回复到集权之前的满天星斗没有月亮更遑论阳光的无序监管状态;如果分解后的结局是扩权,又仍然不能得到有效监督,则日后必将出现更多郑筱萸案。

    更为耐人寻味的是,北京有关当局就拆庙方案征求意见时,竟遭各部委机构婉拒。难道这些部委机构就不知道药监肥缺?难道这些部委机构就是怕辛苦?非也。试想当年建庙时,这些机构跑马圈权,无不视之为太公切分祭肉,惟恐分得少,曾几何时甚至争抢得不可开交,又何尝担忧兼职过多?尤其是每当时近年关,尽管国务院每年都要例行专门号令“不准跑部送礼”,各地驻京办却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更加勤快地“跑部钱进”。既然药监垄断权力就能够盘满钵满,又焉能确保其它机构守身如玉?何况药监出事前是块宝,出事后就是瘟神,试问会有哪个机构愿当笨伯引火烧身?

    事实上,郑筱萸案的谜底,既在于大陆行政制度缺乏严格按法规办事的制度,更在于对于终极监督者的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如果有充分而必要的行政制度保障,官员施政公开透明照章办事,那么,一方面,该办的不能拖着不办,更不能不办,民就不必行贿;另一方面,不能办的,想办也办不了,即便违章办了,随即法律追究,官就既不能受贿,亦不愿受贿。这就可以瓦解许多冗赘的行政监管机构。当然,鉴于大陆改革是由诸多穿旧鞋的官爷领着民众走新路,能否行得通,官爷说了算,监督制度的建设也就只能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行政监管机构也就只能愈来愈冗赘。不过,即便如此,如果对于终极监督者的权力能够有效监督和有效司法,各级行政监管机构及其官员就既不敢贪渎,更不敢玩忽职守。

    中共反腐成效不彰,症结在于始终未能有效监督“一把手”的权力,与郑筱萸案的结论殊途同归。由于郑筱萸案谜底的原理,是要用制度规管权力,实质在于有效地管住终极监管者的权力,所以,既适合于政务监督,更适合于党务监督。既然权力监督是可为能为之事,且看北京当局是否愿为乐为。由此观之,大陆官场处置郑筱萸案的动向,无论如何都有投石问路之意。时近全国人大政协两会的年度大会,且不论官场袖里乾坤如何翻抖,届时只须拭目细看: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是否提出在政务监督层面尝试建立更为广泛的社会监督和相对独立的司法监督?由此即可测试出,中国政改进程距有效监督党务权力还会有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