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习水嫖幼案:悲惨“人间四月天”(南方都市报 2009-4-1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0:55:27

[话题]习水嫖幼案:悲惨“人间四月天”

日期:[2009年4月12日]  版次:[TM07]  版名:[评论周刊 网议]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条

  贵州省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嫖宿幼女,近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这一事件被媒体报道后,激起了网友的万丈怒火。的确,这不只是一场人伦悲剧,更像是一次恶魔的狂欢。因此,网络上下强烈呼吁将这些肮脏的官员清洗干净,有网友还仿闻一多先生《洗衣歌》作《洗官歌》。这个时候,“冷静”是不道德的,“咒骂”又是那么的不解恨恨,唯有一句“呜呼哀哉”在四月的天空回旋!

 

  质问一

 

  为什么是“嫖幼”,而不是“强奸”?

 

  腾讯网友“李晓亮”认为,涉案者完全有无期徒刑、死刑的适用余地。但若以嫖幼罪定性,最高刑只有十几年有期徒刑,不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如此看来,即使在‘从严、从重’,依法在‘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的批示下,若‘习水性侵幼女案’最终仍以嫖宿罪定性,那这本就有放纵犯罪之嫌,最后又能‘严、重’到哪去?”

 

  天涯网友“法界英雄”疑惑,怎么存在幼女自愿卖淫的呢?“首先幼女心智不成熟,因此幼女的性权利应当得到更高级别的保护才是,即使她出于自愿,她的生理条件也不允许。民事中,连幼儿名下的房产出卖都困难重重,有关部门都极度谨慎,甚至出现无法买卖的情况。那么幼女的肉体怎么就在刑法法条中堂而皇之地可以出卖了呢?更何况,本案中,明显的是被强迫而卖淫。”

 

  搜狐网友“沈彬”认为,从保护幼女的这个层面来看,嫖宿幼女的行为尽管在具体的犯罪表现形式上与奸淫幼女行为有些许差异,但实质却是相同的。二者均严重侵害了幼女的性权利和身心健康,也危害了社会风化和公共秩序。“在世界各国涉及儿童的性犯罪规定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关于‘自愿年龄线’的规定,即儿童被法律认为有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年龄。低于这个年龄,即使儿童自己承认是自愿的行为,法律也不认为它是出于儿童的意愿,因为低于这一年龄线的儿童被法律认定为无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

 

  质问二

 

  是什么惯坏了某些公职人员的德行?

 

  新浪网友“楚霄昀”分析了这些公务员“酷爱”幼女的原因。“我认为这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先是价值取向异化,接着是权力的异化,随后是性取向的异化,最后才是令人发指的嫖宿幼女。按照边际效益递减定律和幸福递减定律,这些公职人员,一次次的贪污和一次次性关系的紊乱已经不能再使他们感到‘满足’或‘幸福’,寻找更大程度的刺激就是理所必然的,魔爪伸向幼女只不过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如不严惩,不知将发生多少挑战人类道德底线和想象极限的事。”

 

  人民网网友“重庆1号”认为,“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变态人渣,混入干部队伍中呢?蒙羞事件的频繁发生呢?执政党应该深刻反思和认真检讨用人、监督制度及惩治力度了!”

 

  中华网网友“郭一平”认为,比嫖宿幼女案更严重的是公安机关的失职,“其实,早在2008年的8月,受害女生家长就到公安局报过案,但当地公安机关一直没当回事。直到同年11月初,是中共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崔亚东作出批示,此案才取得突破性进展。还有,10月底,拿到‘尚方宝剑’的遵义市公安局专案组8名民警悄悄进入习水县秘密调查取证,是暗访而非明查,可见当地政府有包庇卖淫现象的嫌疑。”

http://epaper.nddaily.com/F/html/2009-04/12/content_7568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