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士兵:刺死暴力拆迁者属正当防卫符合刑法(中国江西网 20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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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暴力拆迁者属正当防卫符合刑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1日13:46  中国江西网

  调查:你是否认为住户冲突中刺死强行拆迁者系正当防卫?

   作者:单士兵

  这些年,围绕拆迁,在中国这片土地上,上演过太多的人间悲情。在这些悲情的背后,也交织着太多情与法的尴尬。而在辽宁省本溪发生的这起暴力拆迁事件,则更具备样本价值,应该催发相关法律的明晰与对接。

  在这场悲剧中,拆迁公司人员强行进入被拆迁者张剑家中,这些拆迁人员多达四五十人,手中持有镐把、螺纹钢筋等器械。当时,张剑的妻子抱着十个月大的孩子准备出去躲避,但被拆迁人员拦住并遭到殴打。见到妻子被打,当时正在床上的张剑赶忙站了起来,却被旁边数人按倒在床上,反抗中,张剑从床上抄起一把水果刀,将拆迁方一人刺死。辩护律师认为被拆迁者此种行为行属于正当防卫,而司法机关认为此案涉嫌故意伤害致死。

  法律是很注重情境的,所以我很愿意把这起拆迁悲剧的情境再复述一下。其实,类似的野蛮拆迁的情境太多太多了,就在前几天,还有一则关于“湖南衡阳暴力强拆事件背后爆出国资流失案”的报道,里面同样讲述了在酷寒的午夜,拆迁人员突然到居民家中将他们赶出去,并对被拆迁户进行毒打,还不给这些居民穿衣服御寒。而在这些被拆迁户中,竟然包括70岁左右的老人与3岁左右的小孩。类似的事例实在太多,一切都表明,现在一些地方暴力拆迁的野蛮生长,连妇孺老人都不放过。同样,辽宁本溪这起拆迁事件,当时也极大地威胁到了妇女儿童的生命安全。

  之所以要复述那么多的情境细节,不仅仅是因为这样的暴力拆迁危害人身安全事件已经不是孤本了,更重要的是,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定性,本身也是极其注重客观情境的。《刑法》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把这样的规定,与暴力折迁的那些情境相比照,再联系起《物权法》对公民财产的明确保护,我觉得,面对暴力拆迁,住户在冲突中将强行拆迁者刺死,将之纳入正当防卫的法律视角来审视,是符合相关法律理念与依据的。

  众所周知,权利的实现是需要救济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权与法律救济。尽管说,《物权法》对公民财产有着明确的保护,不过,在现实的语境下,那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似乎多是不切实现的权利幻象。种种暴力拆迁现象,都说明,这些暴力行为的背后,站着的是强大的利益集团,是可怕的权力失范。在这种情况下,面对暴力折迁侵犯公民财产与人身安全,不但《物权法》很多时候显得一脸无奈,而公权救济又陷于失灵,其它的一些法律救济手段也同样不能及时挡住由利益集团与国家机器组建的车轮。这实际就意味着,缺乏及时的公权与法律救济,只能导致一些被拆迁户在特定的危急情境下,陷于绝望之境。要维护他们菲薄的财产权利与生命安全,除了以死相拼,他们别无选择。

  那么,到底如何才能弥合这种公权与法律救济的“断裂”呢?显然,那就是赋予公民在特定危急情境下进行私力救济的权利。在此,我先想例举一些国外关于私力保护物权的规定。比如,德国民法第869条规定:占有人可以强力防御禁止的擅自行为。以禁止的擅自行为侵夺占有人的动产时,占有人可以强力当场或者追踪向加害方取回其物……;瑞士民法典第926条规定:占有人得以暴力保卫其占有物不受他人非法侵夺。他人以暴力或隐蔽的方法向占有人夺取其占有物时,不动产占有人得直接驱逐侵害人。很显然,国外这样的法律规定还有太多太多,其中都有允许占有人以“强力”与“暴力”手段来保卫物权,说到底,这种法规其实就是通过赋予私力救济的权利,来让公民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不难理解,这样的规定与我国的正当防卫属于异曲同工的法治理念。在公权救济失灵的语境下,物权人对于正在进行的危急人身安全的侵害占有行为,实施自力防御与保护、自力夺回与守护,其实与正当防卫是完全一致的。现在不妨再联系一下辽宁省本溪这起“住户冲突中将强行拆迁者刺死”事件的当时情境,被拆迁户张剑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为了保护妻子以及十个月大的孩子的生命安全,在危急情况下刺死强行拆迁者,这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现在,法律又有什么理由拒绝提供事后必须的救济,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呢?

  不论是从国外法律关于物权的私力保护规定,还是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都完全可以在这起“住户冲突中将强行拆迁者刺死”事件中找到很好的对接。法律赋予私力救济的权利,就是为了弥补公权救济的失灵,而且,这样的规定,本身也非常符合人性。现在再联系起中国这片土地上发生过那么多的暴力拆迁事件,再想想太多太多公权力失范行为,就更应该把“正当防卫”作为助推《物权法》落地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了。否则的话,《物权法》只能沦落为一纸空文,公民财产与人身安全,也不可能是看得见的可实现的权利。

http://news.sina.com.cn/pl/2009-04-01/13461752786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