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玻璃门”立法是关键(新京报 2006-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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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玻璃门”立法是关键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5-13 2:42:05 · 来源: 新京报

郭巍青
公共精神
有信息公开是行政便利,而不是累赘与负担。信息公开是常规,保密是例外。
郑州市民任国胜,因为对市区内沿街道路的咪表停车位规划有质疑,要求查看停车位规划许可证文号及相关材料,被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以“档案材料不对个人”为由而拒绝。任国胜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规划局依据《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公开相关资料。但规划局方面辩解说,所涉及的城市停车位规划属于“秘密”级档案,所以不能公开。受理此案的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最终以所告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驳回原告任国胜的起诉。
(新华社5月9日电)任国胜的经历是许多人在不同程度上遭遇过的,它清楚表明了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有迫切要求,也表明了要实现这个公开,困难非常大。正如新华社报道中所说的,我国的不少政府官员都认为,社会经济事务如何管理,仅仅是政府内部的事,只有最后的结果才与民众有关。然而,“政府信息公开”的真正涵义是,公开不公开不是由政府说了算,而要由法律来决定。倘若不是这样,政府信息公开就变成忽悠老百姓的“玻璃门”,你以为没有门,实际上还是把你结结实实地挡在外面。
要拆除这道“玻璃门”,强化立法是当务之急。这方面最令人振奋的消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进入国务院的一类立法计划,成为必须在年度内完成起草任务提起审议之法规。虽然它仍是位阶稍低的法规而非法律,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必成大势则毫无疑问了。
实际上,政务公开也好,信息公开也好,作为理念已说了很多年,为什么到了微观具体的层面上依然困难重重呢?
因为某些政府机关的行政理念,以及相应的工作流程、部门利益、甚至个人责任等,仍然没有超越传统的管理逻辑而进入现代的服务逻辑。当某些管理部门和公职人员把自己看作是掌握特权的精英,自上而下地将公民看作是被管理的对象时,自然而然会倾向于保密、含糊,维持一种信息垄断和信息不对称。因为这样做,有利于维护管理者自己的主动性和威严莫测。所谓“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就是这种逻辑的传统表达,也是一种极端表达。
因此,在中国条件下,要做到政府信息公开,除了需要有完善的法律,还要有行政理念和行政程序上的深刻变革。
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要承认各级政府本身已经实施了很大的变革。但是上述任国胜的事例说明,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政府体制改革中的一个瓶颈,这个瓶颈一日不克服,向现代服务型政府转型的过程就一日没有完结。
从服务型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的立身之本。它包含三个意思。首先,提供信息,是一种最重要的政府服务。很多政府部门遇到难于开展的工作时,喜欢抱怨公民素质太低。这种抱怨,很多时候只是一种自我开脱。
因为他们从未想过,提供信息,帮助公民形成理性而正确的判断与个人决策,正是所谓“提高素质”的最好方法。
其次,信息公开是帮助政府降低运行成本的最基础的环节之一。构成政府运行成本居高不下的一个原因,是各个部门乃至各级政府之间的信息障碍。这些障碍不但使老百姓办事不便,而且使上下级之间的各种欺骗和隐瞒成为可能。
最后,信息公开是使政府获得民众信任,从而提高其执政合法性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每一个政府,都要努力积聚自己的合法性,才能为社会管理和政策执行提供最大的便利。
换句话说,政府信息公开必然与政府执政能力的“升级换代”互为表里。信息公开是行政便利,而不是累赘与负担。
信息公开是常规,保密是例外。
不仅如此,什么东西是保密的,这个规定本身要公开。也就是说,要让大家知道,什么东西不能知道。所以,在基本立法理念上,《保密法》同样是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
作者系中山大学政府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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