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桥、武清两区非法集资数额巨大 - 华大易网 华侨大学学生门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0:26:13

日前,有读者投书本报,反映天津市红桥区和武清区非法向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资,数额巨大。记者赴天津调查,发现情况基本属实。

是不约而同,还是相约而动?——红桥、武清两区集资总额均为2亿元左右

记者从红桥区、武清区相关部门了解到,两区在2008年9、10月份确实搞过集资,对象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资额均在2亿元左右。

红桥、武清两区此次集资均是在区委、区政府的安排下由区总工会出面发起、组织的,各级、各单位工会具体负责收缴集资款。各基层工会把收上来的资金一次性通过银行划到区总工会专用账户,区总工会再把资金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按照区里的要求,贷给区里的开发公司或者投资公司。

红桥区总工会方立民主席告诉记者,红桥区集资始于去年9月份,10月15日完成,共1.2万人参加,实际筹集资金2.107亿元,平均每人约2万元。按照集资计划,期限为2年,年收益率8%,收益按年度结付。

武清区的集资时间是在去年10月份。据武清区工会副主席孟召杰介绍,武清是天津市区县中人口最多、面积最大的,全区共有2.6万名工会会员,此次集资要求最低金额2万元,期限3年,实行浮动利率,比银行3年定期居民储蓄存款年利率高1.5%(最低5%),利息每年结转一次。武清区原计划集资5亿元,但最终仅有1万多人参加,共集资2亿多元。

红桥、武清两区在集资后,分别将资金交予天津信托投资责任公司和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由这两家公司向区里指定的公司发放贷款,利率均高于集资时向群众承诺的收益率。

是强行摊派,还是自觉自愿?——工会组织认为此举是为职工谋福利

方立民说,集资是在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的,因此资金是安全的,不会有风险。另外,集资收益比银行存款收益还高,对大家来说也是一件好事。

孟召杰说,集资是面对全区的工会会员,拒绝社会资金、企业资金,因为这是为广大会员谋福利的一个举措。

对于这种“好事”,很多工会会员并不买账。武清区共有2.6万名工会会员,参加集资的只有一半。不仅如此,据方立民透露,天津市总工会在知道红桥区总工会集资的情况后,专门发文禁止工会从事此类“为职工谋福利”的行为。

据群众反映,在一些单位还存在强制集资的情况。红桥区民政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谈起这次集资,不住地摇头苦笑:“从内心讲,我是不愿集资的。我刚结婚,房子是贷款买的,家里开销大,根本没有钱。但局里动员时领导一再强调,要站在区里建设的高度认识这次集资,我还年轻,不想让领导另眼相看,只好硬着头皮东挪西借参加集资。”卫生局几位职工说:“这次集资虽然表面上说自愿,但有的单位开会时却变了味。如果不集资领导会认为不支持他的工作,只好在国庆节期间找亲戚朋友借钱交了集资款。”红桥区有关人员却表示,此次集资基本上是自愿的,他们没有发现强制集资的情况。

武清区王庆坨镇中学一名教师告诉记者,有的学校搞强制摊派集资,遭教职工抵制,大家到区教委、区政府上访,还在互联网上发帖披露真相,强制摊派的做法才被迫停了下来。武清区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在具体运作中,个别基层工会可能工作方法有些简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紧急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必须坚持自觉自愿的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教授表示,区总工会作为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社团组织,本应努力做好工会自身的工作,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应从事这种法律不允许和广大职工不支持的乱集资活动。

是非法集资,还是合法募集资金?——专家认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乱集资行为

对于乱集资行为,国家曾多次下发文件进行整顿。早在1998年,中央就明令禁止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从事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单位和个人)进行有偿集资活动,并明确规定,凡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均为乱集资。

方立民告诉记者,他们这次集资是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的,责成工会来操作,因此区总工会并没有向银监局等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他还告诉记者,相应的批准手续可能信托公司那边办理了。记者向负责资金管理的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求证,该公司负责此项业务的郑宇否定了红桥区总工会的说法。他告诉记者,红桥区集资完全是红桥区自己的事,与他们公司没有关系,他们只是保管这笔资金并向区里的开发公司放贷。

武清区的情况与红桥区类似,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是在武清区总工会集资完成后,受武清区总工会的委托放贷,集资一事完全是由区里操作的。

刘俊海教授认为,如此筹集资金属国家明令禁止的乱集资行为。乱集资或者违法集资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未获得监管机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公开募集资金。首先,这种集资行为涉及的集资者和集资额量大面广,覆盖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达数亿元人民币,且未履行监管机构的行政许可程序。其次,这种集资行为未充分尊重被集资者的意思,涉嫌运用公权力强制集资。再次,这种集资行为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严重,政府法律角色发生错位,本应运用行政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与交易秩序、捍卫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介入了本应由市场调节的投资活动,致使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角色合二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