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关于转发鼓励组建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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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鼓励组建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方案的通知 [中国龙岩门户网站]    2008-07-10 08:13:00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龙政办〔2008〕142号


.h1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 } .h2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h3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DIV.union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DIV.union TD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由市农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龙岩分行联合制定的《龙岩市鼓励组建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龙岩市鼓励组建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方案 市农办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龙岩分行   一、指导思想 积极贯彻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采取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等方式,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等有关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进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以企业资金或民营资本为主导、财政资金为辅助,金融机构为基础,组建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通过专业信用担保的杠杆功能,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帮助农业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有效促进农业企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股份合作、法人管理、市场运作、财政补助”的原则,组建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三、服务对象 主要是为我市农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有较高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农业中小企业提供企业发展融资信用担保。 四、组织形式 采取组建股份担保公司的形式。鼓励经济实力比较强、信誉好的企业,联络其他农业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自然人,按照一定的出资比例,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龙岩市xxx担保公司”, 按照企业的运作模式和金融部门相关规定,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为了积极稳妥开展担保业务工作,新组建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要以货币形式存入合作银行专户,银行按规定利率支付利息。 五、政策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由农办牵头开展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试点工作,担保公司由有实力的农业企业牵头发起,承办担保公司组建业务,公司组建后开展为农业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市农办负责组织动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股,或成为基金会员;市农发行负责担保公司筹建业务指导。担保公司成立一年内实行封闭运行,只与农发行发生担保业务,一年后社会化经营。 2、规范担保运作。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全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要积极扩大担保贷款的放大倍数,确保1:5放贷,力争1:10;担保公司收费率由担保公司与中小企业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执行利率的50%。 3、加大扶持力度。由于农业不仅要承担市场风险,还要承担自然风险,为了降低风险,鼓励向农业企业作贷款担保,连续五年每年市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注入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作为国有股份,第一年按为农业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月平均余额的0.5%,第二年起按比上年新增担保贷款月平均余额的0.5%注入,国有分红部分作为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4、明确资金用途。列入政府扶持的担保贷款,承贷企业必须是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规模农业企业(木材加工企业除外),贷款资金必须用于农业项目,经检查发现担保贷款资金有挪作它用行为的,取消今后贷款担保资格,贷款额度不作为扶持担保公司的计算余额。 5、优化信用环境。加大信用环境整治力度,大力打击逃债行为,积极维护金融债权,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惩治逃债行为,大力表彰和扶持信用企业,使社会信用环境得以优化,使金融机构放心投贷,安全收回。对恶意逃债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取消龙头企业资格和资金扶持。对弄虚作假、抽逃资本、伪造凭证骗取财政资金的担保机构,收回该机构已享受的财政补助和奖励,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且今后不再享受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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