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旭东:谁为灾难担责?(《财经》 200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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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灾难担责?

本文见《财经》杂志 2009年第4期 出版日期2009年02月16日  共有 0 条点评

 

字号: 几乎在大火燃起的同时,对火灾引发的问责已经开始
《财经》记者 秦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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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办证实,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央视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主任徐威等12人已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几乎在大火燃起的同时,对火灾引发问题的问责已经开始。

  首先被追责的12人中,包括四名央视工作人员和八名负责现场燃放礼花的湖南浏阳三湘烟花制造公司人员。警方指控的罪名为“危险物品肇事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该罪名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上与前述行为相关的罪名,还有“失火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三种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均为有期徒刑七年。

  据北京市消防局通报,火灾是由于业主单位不听治安民警劝阻、执意违法燃放烟花酿成造成。

  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分级审批。公安部发布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则将焰火晚会规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据北京市消防局通报,央视当时燃放的烟花已经达到A级,尽管负责燃放烟花的三湘烟花制造公司具备燃放A级礼花的资质,但燃放活动并未得到北京市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属于违法燃放。

  前述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关易燃物品的管理规定,酿成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已经触犯刑律。其中有一个情节,燃放烟花时,呼家楼派出所民警三次制止,央视工作人员均未理睬,可证其行为性质的严重性,或可能成为量刑时的加重情节。

  不过,据相关信息反映,央视新址办举行类似焰火表演从2007年至今已经延续三年,预算分别高达约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此次还专门安排四台摄像机,跟踪拍摄整个燃放过程。因此,该行为是否仅为央视新址办主要负责人“未经请示批准的擅自行为”,值得关注。

  鉴于央视性质上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其相关人士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如涉及渎职,可能会触及“玩忽职守罪”。

  尽管火灾发生时大楼还在装修阶段,尚未通过消防检验,但起火大楼的建筑设计是否符合防火规范,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和材料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各责任主体是否有违反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也值得关注。

  比如,公安部和原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一些建筑专业人士关注到,建筑建材选用及装修是造成火灾隐患一大诱因,为何烟花燃放会引起如此严重的火势,还有待消防部门调查。

  按照《消防法》规定, 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是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重要依据,也可以作为相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赔偿纠纷处理中的证据之一。

  依据相关法律,前述的各责任主体,即使尚未构成犯罪,还可能面临警告、罚款、吊销相关资质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一些责任人员,如央视和建设、消防、治安等部门的负责人,还可能面临纪检监察部门的人事处理和行政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只是央视内部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不具有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资格。因此,类似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承担者,将是央视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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