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互隐”的迷局(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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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违了法,儿子该怎样做?或者,儿子犯了罪,父亲又当如何?这问题很早就在困扰着人们。《论语•子路》篇的一条记载就是好例: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显然,标举孝悌的夫子并不主张父子之间互相“检举揭发”,以“人伦”(社会法则)破坏“天伦”(自然伦理)。对此,朱熹解释说:“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论语集注•子路注》)这种“亲亲互隐”的观念遂成为儒家亲情伦理的重要内容。《孟子•尽心上》也有一段著名的“公案”,说是假若舜的父亲瞽瞍杀了人,作为天子和人子的舜该怎么办呢?孟子的答案是,先让当时的执法者皋陶“执之而已矣”,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尽到天子的责任;然后作为儿子的舜,又当“窃负而逃”,和父亲一起到海边隐居,“弃天下犹弃敝蹝”,以成全人子之道。这两条故事,加上《孟子•万章上》所载,舜对“至不仁”的兄弟不仅不处罚、反而“封之有庳”的事例,都是早期儒家“亲亲互隐”观念的实践延伸。有意味的是,两千多年后的今天,“亲亲互隐”竟在学术界掀起一场论战,而且,对具体问题的探讨,很快升级为所谓“崇儒”和“反儒”的观念之战,主义之争。这是让旁观者如我始料未及的。论战的发起者通常都是反对派。2002年第2期的《哲学研究》,刊出刘清平教授《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一文,认为“孔子和孟子自觉确立的主张血缘亲情至高无上的儒家根本精神,正是这种‘情大于理’、‘情大于法’观念的始作俑者”,将“亲亲互隐”指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应该说,这种观点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论者试图通过对儒家血亲伦理精神的“清算”,为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开一剂“药方”,出发点也不可谓不善。不过,话又说回来,将儒家亲情伦理视为腐败之“温床”,则难免以偏概全之弊。论争由此展开。在长达两年时间里,先后有十几位学者参与争鸣,最后由武汉大学郭齐勇教授担纲主编,将争鸣文章汇于一帙,即《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版)。作为“正方”主将的郭教授在序言中说:“本书的出版,也标志着这场争鸣的结束。”颇有“鸣金收兵”的意思。没想到,时隔两年之后,同为武汉大学教授的邓晓芒先生在通读完这部论文集后,竟然撰文发难,再次试图把“亲亲互隐”钉在“腐败”的耻辱柱上(《再议“亲亲互隐”的腐败倾向——评郭齐勇主编的〈儒家伦理争鸣集〉》,载《学海》2007年第1期)。邓教授的宏文我仔细拜读了,但说实话,我没有被说服。邓教授说:“不仅古希腊社会,而且任何一个人类社会都会存在有‘为亲属隐罪的观念’,就像说任何社会中总有想要损人利己的人一样。这并不能证明为亲属隐罪或损人利己就是什么天下之公义。”如果我没有看走眼,作者流露出了显而易见的“道德主义”倾向,甚至把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混为一谈。试想,如果真有这么一种“天下之公义”,它对人类普遍存在的本性(哪怕是弱点)一概不管不顾,那我们凭什么要接受它、尊奉它?就像人不能拔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一样,所谓天下公义的设计,难道不应该充分考虑对人的本性予以尊重与呵护么?想当年,宋明理学家们鼓吹“存天理,灭人欲”,盛极一时,影响了数百年,最终不还是露出了“假道学”的庐山真面?读过《论语》的人,应对夫子的“谨言慎行”印象深刻。夫子可能也有说错话的时候,但他很少不负责任地信口开河。我们有理由相信,当叶公标榜那个告发父亲攘羊的“直躬”儿子时,一向秉承“直道”的夫子,对这件事情的“反腐败”意义和貌似正义的一面不会没有考虑。但他还是向这一在世俗眼里颇具“大义灭亲”色彩的“直躬壮举”,提出了大胆质疑。当夫子说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这句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话时,那是需要“虽千万人,吾往矣”勇气的!明眼人谁都看得出来,孔子绝不是赞成偷窃行为,以及其它一切犯罪行为,他只是不赞成由儿子来揭发父亲。孔子的潜台词也许是:执法人员和旁的人完全可以把这件事“搞定”。(如果一定要有人“举报”,也不该是当事人的亲生儿子。)所谓“尔爱其羊,我爱其礼”。如果为了一头羊,非要颠覆天赋的父子情、仁之本,这损失是不是太大了点儿?子告父这样的事发生一次也就罢了,如果把那个儿子树立成“道德标兵”、“法制模范”,这和用贞节牌坊把妇女都教唆成“烈女节妇”一样,最后只能变成“名教杀人”。别的不说,祸国殃民的“文革”就殷鉴不远。李零先生在最近的一次访谈中说:“文革”第一天,我父亲就是黑帮,到“文革”结束也还是黑帮,直到1979年才平反。当时,我想,我父亲是不是有问题,不知道,就算他是坏人,他就不是我父亲了吗?这时候,你就会想到孔子讲的忠和孝。孔子说,孝就是“无违”,劝父母必须委婉,不听,只能照着办,儿子不能揭发老子,老子不能揭发儿子,“直在其中矣”。这和我在“文革”中的经验满拧,我亲眼看到我的同学,出于害怕,打骂父母亲,在墙上贴辱骂父母的大字报,甚至带人抄家。他们把自己的家抄了,就没地方住了,以至流落街头,偷东西。(2007年05月17日《南方周末》)李零先生惯以“解构”的方式言说,这里明明可以给孔子唱唱赞歌的,他偏要来个“这和我在‘文革’中的经验满拧”。事实上,“文革”发生的“父子成仇”、“夫妻反目”、“学生打老师”等种种人间惨剧,不都是“大义灭亲”、“革命有理”惹的祸么?“文革”的悲剧恰恰证明了夫子的高瞻远瞩、目光如炬!《庄子•田子方》里有句话:“中国之君子,明于礼义而陋于知人心。”在我看来,叶公正是庄子所谓的“中国之君子”。而孔子,不仅“明于礼义”,更“善于知人心”。夫子比叶公看得更深刻,更广远。他看出,鼓励一个儿子告发他父亲的危害,远比容忍一个儿子的“沉默”更其巨大。前者不过是浮在表面的“标”,后者才是维系人性稳定的“本”。“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子贡曾说,“夫子之文章,可得而闻也;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窃以为,“父子互隐”这一段谈的正是“性与天道”,是一般“中国之君子”难以洞悉参悟的“性与天道”。仔细想来,把“亲亲相隐”钉在“腐败”耻辱柱上的学者,实在有些“暴殄天物”。他们把儒家先贤对此一问题的“形上”思考,不费吹灰之力地做了“形下”处理,孔子明明是在谈“性与天道”,也即所谓“语上”,腐败论者则将话题“压缩打包”,使哲学问题降格而为政治及法律问题。反对“亲亲互隐”,很容易滑向另一个深渊,也即所谓“大义灭亲”,这种观点看似“政治正确”,实则是以破坏的方式建设,以反人性的、“釜底抽薪”的方式维护所谓道义,其行为也许能获得暂时的“道义”满足,但久而久之,必使“人将不人,国将不国”。打个不恰当的比方——用“大义灭亲”的方式反腐败,不啻将一把割阑尾的手术刀,直接插进了心脏!其实,正如“亲美派”不一定就是自由主义者一样,“反儒”也未必就是真正的“现代”。在我看来,亲情伦理本质上是一种“底线伦理”,它既符合人本主义,也符合人道主义,不惟儒家独有,放之四海皆准。不仅我国自汉代以迄民国,“亲亲相隐”受到历代法律的保护,国外同样如此。范忠信教授在《中西法传统的暗合》一文中,列出大量西方法律条文,说明在德国、法国、韩国、日本乃至我国台湾的现行法律中,针对“藏匿犯人罪”、“隐灭证据罪”、“包庇罪”等犯罪,都有“直系血亲或配偶”可以“免除处罚”的条款规定。(到目前为止,只有中国、朝鲜、古巴、越南四个国家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里,不允许亲情回避。)可见,在法制社会中,对“人性弱点”的正视和尊重,早已是法理学的常识。如果说它有缺陷,那也是人本身的缺陷,而离开了人,一切学术、公理岂不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事实上,现代法律的精神恰恰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哪怕是罪犯)的人权和尊严为归依的。那种无视“人性弱点”的“天下之公义”,就像一个总是用意识形态乌托邦强奸民意的“国家”一样,人们大可以“弃之如敝屣”。 如果进一步探讨“亲亲互隐”在法律上的可行性问题,窃以为,除了向上述法治国家学习外,还可引入“沉默权”这一理念。既然对于被告人,都可享有不被强制说出于己不利的供词的“沉默权”,为什么亲属不可以依法享有同样的权利?“沉默权”还包含有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如果其没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他指定律师等权利。而律师的职责是尽量为被告人作辩护,使其依法享受应该享受的权利。作为被告人的亲属,当然无权充当辩护律师,但保持沉默、避免让亲人遭受更严厉的司法处罚,这样的心理应该是能够被理解和尊重的吧。在我看来,“亲亲互隐”的“隐”,既可以当作“容隐”,也可以理解为“沉默”。最后,我想说的是,无论争论什么问题,都应以人为本,兼顾学理,而不能将学理凌驾于人本之上。须知人类数千年积累的伦理经验,远比“现代性”之类的名词术语可靠得多,也高明得多。就“亲亲互隐”这一问题的论争而言,我们真应学学孔子“伤人乎?不问马”的人道精神,来一个“伤人乎?不问主义”。否则,高考作文中出现揭发贪官父亲以求得高分的事例还会增多,为这样的功利动机摇旗呐喊的道德刀斧手更会层出不穷,而在一个充斥“大义灭亲”的所谓正义之士的地方,要想建设真正的“和谐社会”,岂不是“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