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秦汉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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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后汉的制度

研究后汉制度最重要的史料是《后汉书》中的《百官志》。这部文献比
《汉书》的《百官公卿表》更系统,更详细,内容也更丰富。从过去汉代作
者所著关于官僚政治的全面记载的尚存残篇中又可以进一步找到材料。因此
对后汉的制度知道得比前汉更完整,尽管二者的基本形式无疑是一样的。①
前汉时期,确定官员身份的标准,从最顶端的头衔和俸禄均为 10000 石
的官员开始,直到最底端的左史结束。自公元前 23 年以后,品级的数目为
18 个。太傅的品级最高。各级俸禄都比照这个理论上的品级,但与它并不直
接构成比例。②




① 基本的史料来源见于《后汉书》(志)卷二四至二八。中国的学者利用现已佚失的同时代的著作作了大

量注释,从而大大地增加了基本材料,从王先谦的《后汉书集解》(长沙,1915,台北 1955 年再版)中可

以最完整地看到这些注释。关于对本章论述的制度更详细的记述,见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 4 卷,载

《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51(1979);《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

② 俸禄的支付方法及印玺、绶带形式的相应区别,见布目潮沨:《半钱半谷论》,载《立命馆文学》,148

(1967),第 633—653 页;本书第 7 章《文官职务》。

中央政府

太傅


前汉时期,太傅一职只设于该朝代初年和末年。后汉与此不同,终后汉
一朝共任命了 12 位太傅。新皇帝登基以后不久就正式挑选一位受人尊敬的长
者任太傅,但太傅通常在几年以后就会逝世,于是这位皇帝以后岁月的太傅
一职就空缺下来。
太傅在所有官员里地位最高,他应该向皇帝进行道德指导。这种作用只
是象征性的,因此后汉的前两位太傅实际上担任的是挂名的职务。随着公元
75 年第三位太傅上任,该职的特点有了变化。他及其后任负有监督尚书的职
责,并从此领导一批相当大的官署。①


三公


后汉始终保持公元前 8 年建立的制度,即正式任命品级相同的三位最高
一级的职业官僚。他们称为“三公”:大司徒、大司马和大司空。公元 51
年改为司徒、太尉和司空。②当时去掉大司徒的“大”是有特殊意义的,它的
前身在西汉称为“丞相”,在三公之中权势最大,是全体职业官僚的代言人。
但在光武帝统治时期(公元 25—57 年)此官失势,以后从未恢复原来的地位。
太尉逐渐成为三公之中权力最大的。
司徒掌握国家的财政预算。司徒府接受财政帐册并进行审核,这些帐册
包括人口和耕地的登记册,每年年终由地方行政官员带到京师。司徒还持有
官员的花名册,每年评价官员的表现,并给空缺举荐候选人。皇帝缺席时,
司徒领导廷议,并把各种意见综合起来写成奏疏上报。
朝廷从公元前 87 年开始把大司马的官衔授给摄政者。③后汉并没恢复这
种做法。头两位仅有的大司马是军事将领。随着公元 51 年大司马的头衔改为
太尉,所有的任职者都是文官。
司空监管公共工程并考察各项工程负责官员的业绩。前汉不设司空。当
时御史大夫为三公之一,最初是作为丞相的助手,随后有了自己的权力。他
是帝国的主要监察官,监视所有官员的表现,包括内廷人员和正式官员,中
央政府官员和地方行政机构官员。监视的目的是防止滥用权力。御史大夫一
职在公元前 8 年的撤消(公元前 1 年再次设置),并不意味着监督的取消,
而是分散了。从此官员的表现最终处于三公的三方面的监督之下。这样做虽
然可能做到牵制和平衡,但也必定会导致官员权力一定程度的削弱。
三公除了有自己特定的职责外,还是皇帝的顾问,有事要与他们商量,
或者他们自动提出有关一切政策事务的建议。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把三公


① 《后汉书》(志)卷二四,第 3556 页。

② 关于公元前 8 年、前 1 年、公元 51 年的变化的情况,见《汉书》卷十一,第 344 页(德效骞:《〈汉书〉

译注》第 3 卷,第 37 页);《汉书》卷十九上,第 724—725 页;《后汉书》卷一下,第 79 页;《后汉书》

(志)卷二四,第 3557、3560、3562 页。

③ 《汉书》卷七,第 217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151 页);《汉书》卷六八,第 2932 页;

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118 页。

描述为皇帝的内阁,他们既集体负责,又有重叠的职责。
三公的官署一般说用同一种方式组成。史料仅系统地描述了太尉的官
署,①但是各官署的组织情况的差别无疑是很小的。三公各自有一名主要吏员
(长史)协助。他们的官署划分为曹,每曹由多名吏员和助手任职。


九卿


品级仅低于三公的九卿领导着专门机构,有的机构十分庞大。九卿不是
三公直接的下属人员,尽管三公要考察他们的政绩。
九卿的第一位是太常,他掌管国家的礼仪、占卜、皇家陵寝、星象和高
等教育。①他有几位高级助手。太祝令是国家的祈祷师。太宰令有许多助手,
他们为朝廷的祭祀活动准备、安排食品。太乐令于公元 60 年改为太予乐令,
他指导宫廷表演和礼仪活动时的乐师和舞蹈人员。高庙令和世祖庙令负责为
洛阳的两汉创立者守灵。②园令和食官令被指定管理后汉的每座皇陵。
太史令负责皇家天文台的天文-星象方面的观察活动,其中最重要的天文
台是灵台。③太史令编订每年的历法,确定吉日,记录吉凶之兆,监督占卜活
动,负责尚书台中有前途的人必须通过的书写和阅读的测试,维修保养“明
党”。太史令必须是一位多面手,因此一位太史令在公元 132 年发明世界上
第一个地震仪就不足为奇了。④博士祭酒掌管太学,太学是帝国的高等学府,
公元 2 世纪中叶有 3 万名学生在校学习。最后,从公元 159 年以后任命了秘
书监,他是帝国图书馆的馆长。
九卿的第二位是光禄勳。⑤他的职责是确保皇帝在本人居住的皇宫外面的
安全。为此他掌管着五个单位。前三个称为三署,负责登记在京师见习的候
补官员,这些人通称为郎。郎的工作是当皇帝在皇宫公开的场合和外出巡视
时做皇帝的卫兵。郎由五官中郎将、左中朗将或右中郎将统带,归谁统带由
隶属关系决定。
还有两个部门的成员也称为郎,但他们不是等待补缺的人,而仅仅是皇
帝的禁卫。他们是骑兵。其中的一支部队由虎贲中郎将率领,另一支部队的
成员征自中国的西北,由羽林中郎将指挥。
后汉取消了几个其职能与这五个单位重叠的机构。另一方面,奉车都尉
和驸马都尉的权力也合并到官僚政府之中。它们在前汉时代曾是编外的头


① 《后汉书》(志)卷二四,第 3557 页以下。关于前汉设置这些官职的材料,见《汉书》卷十九上,第

726 页以下。

① 《后汉书》(志)卷二五,第 3571 页以下。

② 即高帝和光武帝。祠庙的位置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48(1967),

第 54 页以下。关于早期为已死的皇帝建立的灵庙数的增加和减少的情况,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

冲突》,第 179 页以下。

③ 关于灵台的结构和历史,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 61 页以下;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工

作队:《汉魏洛阳城南郊的灵台遗址》,载《考古》,19781,第 54—57 页。

④ 关于阅读和书写的测试见何四维:《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史料的〈说文〉》,载《高本汉汉学纪念文集》

(哥本哈根,1959),第 239—258 页。关于张衡与他发明的地动仪,见《后汉书》卷五九,第 1897 页以

下;李约瑟:《中国科技史》(剑桥,1954 年—)第 3 卷,第 626 页。

⑤ 《后汉书》(志)卷二五,第 3574 页以下。

衔,到了后汉开始成为光禄勳属下的正式官职,同时分别授给三至五人。由
于他们没有配有下属,所以除了战争时期,他们的位置都是虚职。在同一部
门的另一个类似的虚职为骑都尉,同时有多达 10 人担任此职。
光禄勳的另一项职责是监视朝廷某些皇帝的顾问。他们是:光禄大夫,
人数多达 3 人;中散大夫,多达 20 人;议郎多达 50 人。他们都不自发地进
谏,只回答皇帝提出的问题。朝廷也派遣这些官员完成各种差事。另外还任
命了多达 30 人的谏议大夫。他们应该监督皇帝的行为,有时监督总的官僚机
器的活动,但没有办法知道他们有多大勇气履行自己的职责。
光禄勳还控制皇帝的谒者;谒者身负使命,被派往全国和国境之外,还
协助安排礼仪方面的事务。在以上三方面任职的谒者的人数,在后汉时代从
70 名减至 35 名,并优先选用那些声音大、胡须浓的人。他们的顶头上司是
谒者仆射。
九卿的第三位是卫尉。①光禄勳负责身处宫内室外的皇帝的安全,卫尉则
负责统领宫外的禁军。权力的划分非常重要,其目的是防止个别官员完全控
制皇帝的人身。
卫尉掌管的近 3000 名募兵分别由七名司马率领,他们驻守洛阳南面的四
座门与北宫的三座门。卫兵们还在环绕着皇宫的城墙上巡逻,还可能在联结
两宫的高出地面的隐蔽通道上巡逻。另一名下属是公车司马令。南北两皇宫
都有公车门,门前备有专用车辆。那些因道德品行高尚或身怀绝艺而被召见
的人乘坐这些车辆来到京都。奏章也在这两个门接受。
左都侯和右都侯是后汉新增设的官职,他们可能取代了前汉的旅贲令。
左、右都侯指挥在两宫里巡逻并执行朝廷逮捕令的剑戟士。
九卿的第四位是太仆。①他掌管饲养军队和皇帝使用的马匹,并负责御马
厩和马车房。牧场最初位于西北地区,但从公元 112 年起,部分牧场被四川
和云南的五个新牧场取代。
俭朴的后汉开国皇帝大幅度削减了马厩和马车房的数量。最初只任命了
一名主管马厩的未央厩令,一名主管马车房的车府令。不知何时增加了左骏
厩令和右骏厩令,公元 142 年又任命了承华厩令,公元 181 年增添一名助手
骥厩丞。②
制造业主管考工令在前汉时期曾是少府的助手(见下文),后汉时期则
处于太仆的领导之下。考工令管理的工厂生产诸如弓、弩、剑、盔甲等,然
后放在洛阳武库里储存。很可能太仆提供运送兵器的马匹,这样就能对整个
作战行动负责。③
九卿的第五位是廷尉。④他是法律的主要解释人,并负责处理地方政府交
上来的案子;他也可能对郡的诉讼施加影响。在后汉,这个部门的高级职员
减少为一名丞,一名左监,一名左平。左平负责审理附属于廷尉的皇家监狱
里的诉讼。很可能由低一级的属员组织成曹,但情况不详。


① 《后汉书》(志)卷二五,第 3579 页以下。

① 《后汉书》(志)卷二五,第 3581 页以下。

② 《后汉书》卷六,第 272 页;《后汉书》卷八,第 345 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37 页、第

167 页注 137 和注 138。

③ 关于武库,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 57 页。

④ 《后汉书》(志)卷二五,第 3582 页。本书第 9 章《司法当局》。何四维:《汉代廷尉的职能》(即出)。

九卿的第六位是大鸿胪。①他负责接待朝廷的来访者,确定王、侯等贵族
头衔的继承顺序,指导那些应召参加帝王庆典的人,接待外国使节并与之进
行谈判。后汉重组这个机构并减小其规模。大鸿胪仍由一名丞协助工作,但
是从前的三个令只保留了一位大行令。史料中不再提译官,尽管译官一定继
续存在。②大鸿胪还掌管每个郡、国在洛阳所设的郡邸。郡邸是为因公或偶尔
因私事到首都的人提供食、宿的接待机构。对属国的指导不再归大鸿胪管,
而转给了地方行政机构。
九卿的第七位是宗正,他本人必须是皇室成员。③他按时记载皇族每一成
员的新情况。如果皇室成员犯了重罪,宗正必须在量刑之前得到皇帝的批准。
宗正管理皇帝的姐妹和女儿王府的工作人员,而不管王子的工作人员。后汉
宗正的高级人员减少到只有一名助手(丞)。
九卿的第八位是大司农。④虽然他称为大司农,他实为政府的司库,负责
收存地方行政官征收和上缴的税。他支付费用,以维持官僚政府和军队,还
负责稳定重要商品的价格。
后汉初年大司农只有一名助手。公元 82 年增加一大司农帑藏,负责掌管
钱财。太仓令管理为朝廷和官僚政府的需要服务的位于洛阳的太仓。平准令
在物价低时买进商品,物价高时卖出商品,以此确保价格的稳定。大司农还
一定控制过公元 62 年建于洛阳东郊的常满仓。⑤
前汉时期大司农的其他属员,有的从一地运输货物至另一地为稳定物价
做出了贡献,有的为军队提供粮食,有的监督税收工作,有的负责保护社稷
坛(每年春天皇帝在这里举行躬耕仪式),但是在后汉则不再设置这些职务。
① 盐铁的专卖转给了地方行政机构。另一方面却把导官令的职权从少府手里转
移给大司农。导官令为宫廷监督挑选食品和干酺。
大司农还控制皇帝的私人财产。那些从市场所得,或从山、川、池、泽
获得收益的人上交的税,专门作为皇帝的私人收入。前汉时代,皇帝的私人
收入与公共收入严格分开,而由少府管理,公共收入则由大司农控制。后汉
时皇帝的私人收入和公共收入就合在一起,由大司农掌握。这一步是倒退,
使肆无忌惮的皇帝染指于公共资金。②
九卿的第九位即最后一位是少府。③他领导的官署最大,但却是九卿中权
势最小的一位。这是因为他只对尚书和宦官有名义上的权限。
少府本身并不是宦官,他负责照顾皇帝及其皇室,维护后宫的法律和秩
序,保护皇宫的园地和御花园。他是皇帝某些侍从名义上的监督人。后汉时


① 《后汉书》(志)卷二五,第 3583 页以下。

② 在前汉的官制中,译官属大鸿胪所辖(《汉书》卷十九上,第 730 页)。关于公元 75 年有译官存在的记

载,见《后汉书》卷四十下,第 1374 页。

③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 3589 页。

④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 3590 页以下。

⑤ 太仓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 57、59 页。

① 这些官员见《后汉书》卷十九上,第 731 页。皇帝的躬耕仪式,见卜德:《古代中国的节日:公元前 206—

公元 220 年汉代的新年和其他节日礼仪》(普林斯顿与香港,1975),第 223 页。

② 关于这些财政机构的不同作用,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东京,1952—1953 年)第 1 卷,第 35

页。又见本书第 7 章《中央政府》和第 10 章《政府和皇室的财政》。

③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 3592 页以下。

期的少府经历了大改组,其中改组程度最小的是丞的数量从六名减少到一
名。具有更重要意义的是,尚书台的规模扩大,权力加大。像以前一样,尚
书台由尚书令及替补者尚书仆射掌管。他们二者都为皇帝的文件盖印。他们
得到左丞和右丞的协助。
尚书划分为曹,前汉最后分为五个曹。后汉的开国皇帝取消了其中的一
个曹,又把余下的曹中的两个一分为二。这样就有六个曹。①常侍曹处理三公
与九卿的所有文件。贰监侍曹掌管地方上刺史和太守的文件。民曹接收官员
和民众上奏皇帝的奏折。南北主客曹负责外族和部落的信件。每曹有一名尚
书主管,尚书有下属(包括官奴婢)协助工作。各曹位于皇宫的范围内,日
夜有人值班,还不断有武装的禁卫巡逻。
显然,尚书在接收和起草文件方面起关键作用,其结果是尚书的高级官
员可以影响政策的制定。由于可以接近皇帝或它的代理人,尚书的成员可以
不顾他正式的上级少府。事实上他们终于形成可与三公的权力相抗衡的皇帝
的内阁。谁掌握了控制尚书的权威,谁就自然而然地可以相当严密地(虽然
不是全面地)控制中央政府。 ②
尚书的成员不是宦官,因此不能在皇宫的后宫侍奉皇帝。但是后汉统治
者像他们前汉的前辈一样,也常在自己私人的官室处理政府公务。由于他们
没有恢复以前的中书机构,因此有理由说后汉皇帝非正式地利用宦官作为尚
书。③
少府的另一种属员是符节令及其下属。他掌管皇帝的印玺和其他的纹章
和证书。
在前汉时期,御史中丞原在御史大夫的官署中,后汉把他与少府安置在
一起,仍兼有两种监察职责。一方面他检查因触犯法律而上奏皇帝的奏折。
另一方面他监察中央政府所有官员的表现,弹劾那些失职的官员。这意味着
御史中丞的权力与前汉相比既有增加又有所降低。他在首都的监察权已不限
于皇宫里的官员,但他完全丧失了地方行政机构主要监察官的作用。
后汉减少了编外人员官衔①的数量,并且通过增设新官职而使其他官衔正
规化。从此以后一直安排侍中作为皇帝的顾问。皇帝身边的黄门侍郎成为皇
帝与外部世界之间的联络人。
配备有许多辅助人员的太医令每天清晨检查皇帝的健康,负责为皇帝治
病。太官令为皇帝准备饮食(包括酒)、水果、甜食和皇帝餐桌上别的美食
佳餚。祠祀令是宦官,掌管宫里的小型祭祀活动,领导包括“家巫”在内的
一批侍从。公元 157 年以后的守宫令是宦官,他负责文房四宝。②上林苑令管
理洛阳西部的狩猎园地,为御厨房提供野味。没有提到洛阳南部广成苑的官
职,这一定是一个疏忽。从公元 158 年起,还任命了一个鸿德苑令。鸿德苑
大概位于洛阳东部,是养野禽的地方。③


①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 3597 页。

② 关于这两个组织有关联的权力及意义,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143 页。

③ 关于中书,见《汉书》卷十九上,第 732 页;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

12(1949),第 172 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49 页。

① 这就是“加官”,也就是授给没有任命任何官职的个别顾问的头衔。《汉书》卷十九上,第 739 页。

② 《后汉书》卷七,第 303 页;《后汉书》(志)卷二六,第 3592 页。

③ 这些苑林,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 80 页。

宦官由于已被阉割,故可以在掖庭,即皇帝的后宫工作,众所周知,他
们的数量和影响随着王朝的进程而增长。中常侍在宦官当中品级最高。④在前
汉时期,中常侍是授给非宦官的帝王顾问的编外头衔。后汉用这个称呼设立
了一个只能由宦官担任的永久性官职。明帝统治时期(公元 57—75 年)批准
有四名中常侍,到和帝统治时期(公元 88—106 年)增为 10 名。作为皇帝的
随从和顾问,中常侍虽然没有属员,但他们由于变成了事实上的宦官首领而
逐渐掌握大权。
皇帝一般的服务工作和皇宫的管理工作由品级相同的宦官担任令和仆
射。御府令掌管纺织品,负责皇帝服装的制做、缝补和洗涤。他的劳动力包
括政府的女奴。内者令照管皇帝的饰物、帷帘等物品。①尚方令指导工匠制造
宫中的各种用品。中藏府令保管金、银、丝帛等物,因此也可能是宫里的出
纳员。
掖庭令管理后宫的宫女,在一名丞的协助下参预挑选她们的工作。他还
掌管狱中的医院(暴室),暴室连同其周围的场地有时称为掖庭狱。这是一
个包括被废的皇后在内的后宫宫女的医院和监狱,也是织、染、缫、晒丝和
丝织品的地方。永巷令管理宫人。宫人是政府的女奴,她们侍奉皇后和宫女,
也充当奶妈。
黄门令似乎掌管直接侍候皇帝的宦官。另外他还领导几个低级宦官机
构。这些机构的职责没有一一列出,很可能与装饰、保养各种宫殿有关。
中黄门冗从仆射的官职创设于后汉时期,他在后宫挥指皇帝的宦官卫
兵。②皇帝出宫以后,他与光禄勳的郎分担责任,骑着马紧靠舆车。以这种典
型的中国式做法,使皇帝不致于听凭某一个官员的摆布。中谒者仆射及其下
属可能都是宦官,接办皇帝各种各样的杂差。最后,钩盾令负责管理御花园、
苑囿、池塘,还有离宫和洛阳附近的住地。他的职责是维修保养,以及种植
果树以供皇帝享用。
其他宦官的品级较低。小黄门是后汉开国皇帝首设之职,到和帝统治时
期(公元 88—106 年),任职的宦官数量增加到 20 人。他们是皇帝的通讯员,
并做皇帝与尚书之间的文件传递员。③
随着时间的推移,宦官担任的监分别隶属于各种宦官的机构,它们在中
常侍的非正式领导下协调这些宦官的活动。宦官势力的增长也可从公元 175
年平抑物价的工作从大司农转移到宦官担任的中准令一事得到证明。①必须再
次强调的是,就像尚书的事例一样,宦官权力的增长并没使少府的权力相应
加大。由于可以直接接近皇帝,宦官不需要向少府汇报情况,因此少府对宦
官的管辖权完全是假象。



My World,My Rules. 2005-6-1 23:25 #91         晓风寒月
从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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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宫里的其他官职


④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 3593 页。关于宦官权力的增长和在政府的活动,见本书第 3 章《宦官的作

用》。

① 皇帝与他人服饰的详细规定,见《后汉书》(志)卷三十下,第 3661 页。尚方制造铜镜的劳动情况,见

鲁惟一:《通往仙境之路:中国人对长生之追求》(伦敦,1979),第 166 页。

②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 3594 页。

③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 3594 页;《后汉书》卷七八,第 2509 页。

① 《后汉书》卷八,第 337 页。

后汉对皇后居住的长秋宫的服务人员进行改组和扩大。皇后的朝廷是皇
帝朝廷的雏形。从理论上讲,皇后的小朝廷应该由宦官组成,但是却有一些
例外。
皇后的官员中,品级最高的是大长秋。②低级官员的职权更加有限。中宫
永巷令管理宫女。中宫私府令保管金、银、丝绸等物,同时监管缝纫、修补
和清洗服装和寝具。中宫仆控制马匹和车辆。中宫谒者令带领一班下属执行
各种差遣。五名中宫尚书担任秘书工作。中宫黄门冗从仆射可能负责指挥禁
卫兵。中宫署令可能记录皇帝与皇后同居之事。这项工作的负担不重,因为
皇帝大多回避为政治目的选择的配偶。中宫药长是皇后的医生。
皇帝的配偶一旦成为皇太后,就移往长乐宫居住,她的侍从班子也要增
加。所有的官衔前面都冠以皇太后的宫名。与此相同,皇帝的母亲如果不是
皇太后,那么她的居室至少从公元 150 年开始称为永乐宫,她的侍从人员的
官衔前也都冠以此宫的名称。③
太子的居室称为东宫。后汉太子的侍从组织有一些变化。太子太傅与所
有的行政机构没有关系,纯粹是从全国最著名的学者中任命,作为王子的老
师。太子少傅虽然也是教师,但同时掌管它的全体工作人员。与皇后一样,
太子的小朝廷是皇帝朝廷的雏形。五名太子中庶子提意见和劝谏。两位顾问
太子门大夫据说负有保卫的职责,但也许也充当进谏者。太子家令负责生活
费用,并保证饮食的供给。太子仓令和太子食官令协助他完成这些任务。太
子厩长协助太子仆工作。
太子少傅的另一项职责是主管太子的安全,通常由几名官员执行。太子
率更令带领太子庶子和太子舍人负责太子在宫中室外的安全。太子中盾掌管
在太子宫中巡逻的士兵,太子卫率则指挥宫门的禁卫门卫侍。①最后,太子洗
马在太子舆车之前先行,也用他们来做信使。


其他京官


有几位官员由于他们的职务在洛阳并与首都地区的管理有关,因而十分
重要。其中第一位即执金吾,其头衔可能来自据其职责所执的权仗。②前汉时
期执金吾的品阶与九卿相同,有时列在九卿之内。后汉的执金吾品阶降低,
同时其属员也大大减少。他仍然负责皇宫以外首都市区的法律和秩序,为此
他派部下按时进行巡逻。执金吾通过武库令掌管位于洛阳东北部的武器和装
备的仓库。③
将作大匠负责建筑和修缮宫室、庙宇、陵寝及陵园,还负责植树。这个


② 《后汉书》(志)卷二七,第 3606 页。其前汉的前身在公元前 144 年也称为“大长秋”,见《汉书》卷

十九上,第 734 页。

③ 《后汉书》卷十下,第 442 页。《后汉书》(志)卷二七,第 3608 页。

① 《后汉书》(志)卷二七,第 3606、3608 页。前汉该职隶属于詹事,见《汉书》卷十九上,第 734 页。

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69 页。

② 《后汉书》(志)卷二七,第 3605 页。前汉称为“中尉”,公元前 104 年改称“执金吾”,《汉书》卷

十九上,第 732 页。

③ 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 57 页。

官职于公元 57 年被取消,但公元 76 年又得到恢复。劳动力由住在两个圈地
内的囚徒组成。后汉一直有左校令一职,右校令在公元 124 年重设。①
水衡都尉一职被后汉的开国皇帝取消,仅在每年举行立秋的仪式时才予
恢复。前汉时期水衡都尉曾负责长安的上林苑,后汉用品阶较低的令长期代
替他,此人是少府的一名下属,负责洛阳的与上林苑同名的新狩猎场。②
城门校尉率 1 司马、12 门候,指挥把守洛阳 12 座城门的军事分队。他
的官职十分重要,因此常授给皇帝的母系亲属。③
司隶校尉负责包括七个州、郡在内的京畿地区。④他的职责与其他地区的
刺史没有什么不同。他通过组成为曹的职员检察百官的行政、礼仪的举行,
首都和其他地区学校的成就。他察举官员的违法行为,但也表扬他们有道德
的举动。
正如京畿地区享有特殊的地位一样,京师所在的河南郡也与别的郡不
同。虽然掌管河南郡的长官的品价与正规太守的一样,但自公元 39 年起称为
河南尹,除地方官的职责以外,他还关心商业方面和首都的礼仪生活方面的
工作。他的洛阳市长监管首都的三个市场和从水路到达的船货。⑤一位名称不
详的下属管理位于洛阳东面 130 公里处、一定对首都的粮食供应做出贡献的
敖仓。公元 98 年,河南尹的部下廪牺令被重新任命,为国家祭祀仪式准备粮
食和牺牲。⑥
洛阳令的地位十分脆弱,因为他必须在皇亲、贵族、权臣居住的城市维
持法律秩序,而这些人常常为所欲为。他控制着一座帝国的监狱。他的另一
项特殊职责是通过孝廉左尉和孝廉右尉监视由郡、国推荐到京师的官员候选
人。①




① 《后汉书》(志)卷二七,第 3610 页。

② 关于“水衡都尉”见本书第 10 章《政府和皇室的财政》。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 1 卷,第 36

页。

③ 《后汉书》(志)卷二七,第 3610 页。

④ 《后汉书》(志)卷二七,第 3613 页。七个州郡是河南郡、河东郡、河内郡、弘农郡及由京畿地区三名

特殊官员管辖的三个州。见本书第 7 章《郡的主要行政单位》。

⑤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 3590 页。关于几个市场,见华汉斯:《东汉的洛阳》,第 58 页。

① 见《后汉书》(志)卷二八下,第 3623 页注 3 所引的汉官。

地方行政管理

郡级官员


公元 35 年,后汉创立者认识到由于匈奴的压力而造成的朔方郡人口的减
少,于是取消了这个郡,把它并入邻近的郡。②包括首都地区在内的州的数量
从 14 个减少到 13 个。
两汉设立州的官职的目的是监督所有郡、国官员的表现。但是与前汉一
样,后汉政府对监察官品级的高、低也难以决定。它开始时像公元前 1 年以
来的做法那样任命高品级的州牧。公元 42 年又采用低品级的州刺史。公元
188 年又恢复了牧的头衔。③这种大起大落的变化产生于高级监察官和低级监
察官都不愿以无畏的精神采取行动的两难处境。老年人希望在晚年回避冲
突,青年人则怕毁掉自己未来的前程。这两种办法都有利有弊,都不是十全
十美的。
公元 35 年以前,每年阴历八月各位刺史(或牧)从首都出发巡视各地然
后返回首都上交巡视报告。公元 35 年以后,虽然他们仍在每年八月进行年度
视察,但平时常驻郡冶。年度报告由其属员于每年新年送往中央政府。因此,
与前汉相比,后汉的刺史(或牧)与地方行政机构的联系更强。刺史的属员
组成曹,每曹由一名从事史掌管。此外,对州的每个郡或国,还任命了一个
从事史,另一名则充当别驾从事史。后者负责跟随刺史(或牧)履行公共职
能,并记录包括对话在内的一切事项。①


郡治


州下设郡的数量不等。如果一个地区由皇帝授给他的儿子或别的后裔作
为封地,那么这块地方就成为“王国”,不过这并不影响该地区的管理方式。
前汉末期,郡和国的总数是 103 个。公元 37 年后汉创立者取消了 10 个。后
来他的继承人又增加了 6 个新郡,因此公元 140 年郡、国的总数是 99 个。②
每郡置太守一人。王国的地位相当的官员尊称为相,但其职责与太守相
同。这些官员负责本地区全部文职事务和军事事务,其中包括行使民法和刑
法的职责。春天他们亲自巡视自己管辖的各县,秋天则派遣属员完成同样的
使命。年终他们把年度报告上报京城,同时举荐官员候选人。③
前汉的郡守通过都尉履行军事职责,都尉负责镇压匪盗,每年八月在演
习时训练地方民兵,在边境地区各郡的都尉还负责巡视烽燧和碉堡。除了边


② 《后汉书》卷一,第 58 页。

③ 关于公元前 106 年设这些官员,见本书第 7 章。关于改刺史为“牧”的意识形态上的考虑,见鲁惟一:

《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166、263 页。关于后汉头街的变化,见《后汉书》卷一下,第 70 页;《后

汉书》卷八,第 357 页;《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17 页。

①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19 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92 页、181 页注 9。

② 组成帝国的行政单位及其附属机构的表,见《后汉书》(志)卷十九至二三。

③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21 页。关于这些报告与记录的呈递,见镰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的研

究》(东京,1962 年),第 369 页以下,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台北,1961 年)第 1 卷,第

257—268 页。

境各郡以外,公元 30 年取消都尉一职,只在出现重大军事紧急情况时临时性
地恢复一下。从此郡守必须亲自处理地方的动乱。征集兵役的工作继续进行,
但一年一度的军事训练被取消了。
郡守的属员被组织成几个曹,各曹的人数和权力范围各郡不尽相同。曹
掌管以下事务:地方的巡视、人口与耕地的登记、农业及养蚕业、税粮与谷
仓、市场、驿站及信使、奏折的呈递、举荐贤能、军事装备、征兵、民法、
刑法、收押刑徒和镇压匪盗。根据地方上的情况,曹还管理渡口和水渠、水
路运输、道路和桥梁、烽燧、建筑及专卖事业。
前汉时期盐铁的专卖由大司农的代理人掌管。后汉转移到地方行政长官
手里。生产此类商品的郡设铁官和盐官。他们的活动由郡、县各级的曹进行
协调,最终由首都的三公的官署来协调。①


县级官员


郡、国都划分为县。公元 2 年有 1577 个县,但公元 140 年只有 1179 个。
削减 400 个县的诏令是后汉的开国皇帝承认关中平原和西北人口减少这一事
实而于公元 30 年发布的。②如果一个县这样一块地方一旦赐给一位侯作为封
地,这个县就称为侯国。位于特定的敏感地带和特别有必要控制地方上的“蛮
夷”的县,称为道。
县级行政长官县令和县长的职责是令人吃惊的,对这些职责,他们在上
任以前都准备得不充分,结果只能在上任以后才能学到必要的专门知识。每
位行政官在自己的县尽力维护法律和秩序,登记人口及财产,收税,监督季
节性工作,为防备天灾贮存粮食,动员人民为国家服劳役,监督公共工程,
履行各项礼仪,考察学校的活动并审判民事和刑事案件。
县级长官的头衔决定于县的大小。如果一县的户数是 10000 或者更多,
官衔即为县令;如果少于 10000 即为县长。事实上很难精确地遵照这种区别
执行,特别是在国内人口大规模流动期间。侯国的县行政官享有“相”的尊
称,但他的职责与县令或县长没有什么不同。①
县级政府的属员模仿郡级行政机构分成曹,当然也视各地情况而异。根
据县的大小,设一、二名尉协助县令(县长)镇压匪盗。秋、冬两季,县官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修订人口、耕地、税收及各种费用的簿册,然后上交本郡
太守,经过核实以后,与其他各县的材料汇总成一个报告,最后于年终上报
京师。②
每县有一座用城墙围起来的县城,周围是村庄和农田。县境的领土划分
为乡,乡划分为亭,亭划分为里。③这些单位由地方任命官员治理。关于乡的
行政工作,三老负责道德教化的引导,还有一名游徼负责治安,第三位官员


① 关于盐铁管理的详细论述,见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 4 卷,第 153 页以下;《汉代的官僚制度》,

第 99 页;《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25 页。

② 《后汉书》卷一下,第 49 页。本书第 3 章《汉代的中兴》。这里所举县的数字,见毕汉斯:《汉代的官

僚制度》,第 185 页注 77、注 78。

①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22 页。

②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22、3623 页注 2。

③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24 页以下。

则负责征税、劳役和司法等工作。在 5000 户或更多的乡,第三位官员就称为
有秩,在更小的乡称为啬夫。亭由负责维护法律和秩序的亭长管理,亭长还
负责维持邮亭。他的总部既是捕役住地,又是官办的驿站。里置里魁。里的
居民每 5 户组成一伍,10 户组成一什,每个人的行为都由集体负责。在地方
行政管理的最低一级,人们最后获准有相当程度的自治,即便如此,头头的
选择也必须得到权力机构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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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爵的官员


在后汉时期,太子以外的王子都封为王,王国一般由王子的长子世袭。
未能世袭王国的皇孙封为侯。从公元前 127 年起,凡是王的儿子,不管他们
是皇帝的几代孙,没能世袭王国的都封为候。公主的封地作为侯国传给她的
长子。王的女儿成为乡或亭的公主,但她们的封地随其死亡而废除。①
随着公元前 154 年七国叛乱的失败,王的领地权被削掉。从此王的封地
由政府派去的官员管理,与正规的郡很难区分。从公元前 145 年起,王甚至
失去了任命管理自己王室事务的高级官员的权力。傅是指导主的道德行为的
导师,主要是一种荣誉职位。郎中令掌管卫兵、信使和文书。仆负责马匹和
车辆。还任命了可能负责统领王府门卫的一名卫士长,一名礼乐长,一名主
持祭祀的祠祀长,一名医工长和一名管理女奴的永巷长。
公元 37 年,为商殷和周朝男性子孙中的资深者设置了公国,但无法知晓
公国的行政管理。②公以下最高级的贵族是位列二十等的列侯。低品级贵族一
般没有封地。列侯分为三类:王族侯、对本朝有特殊贡献的功臣和外戚。这
几类列侯的总数仅有公元 37 年的数字,分别为 137 人、365 人和 45 人,共
547 人。③
每一位侯都在一个或几个县、乡、亭得到一块有一定户数的封地。朝廷
希望侯与王一样住在自己的封地上,但这个规定难以实行。经官方允许住在
首都的侯为奉朝请。后来这些侯按威望的高低又依次划为三等,即特进侯、
朝廷侯和侍祠侯。④
侯不影响封地的行政管理,只从封地得到收入。管理他们家族事务的官
员由中央政府指派。后汉允许千户侯或更大的侯有一名家丞和一批充当卫兵
的庶子。对较小的侯只安排庶子。
所有的王、公主、公和侯当然都有大批仆人和奴隶作为随从,但这些人
都是私人所用,没有官阶。


边境外的行政管理


后汉沿用建立属国的老习惯。属国不再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而是并入地
方的行政管理之中。属国绝大多数人口不是汉族人,它们在北部和西部边境


① 《汉书》卷十九上,第 741 页;《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27 页。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 3 卷,

第 22 页。又见本书第 2 章《地方组织》和第 7 章《郡的下属单位》。

② 《后汉书》卷一上,第 38 页;卷一下,第 61 页;《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29 页。

③ 数字见《后汉书》卷一下,第 61—62 页。后汉的这方面材料不如前汉完整,因《汉书》卷十三——十九

有世系表,《后汉书》则没有相应章节。前汉的数字见本书第 7 章表 12。

地区对匈奴和羌起着缓冲国的作用。属国由都尉统领,都尉最初是邻近郡守
的下属,但从后汉中期开始,他的地位实际上与郡守相等。①
为了对付边界以外的邻居,中国政府任命了一批官员,视情况需要,或
作为外交使节,或作为军事将领。公元 33 年永久性地恢复了护羌校尉,公元
49 年或不久的以后恢复了“护乌桓校尉”。两位将军指挥靠近边境的部队。
每人接受一根称为节的权仗,使他成为皇帝的合法代表,他们受权不用等待
中央政府的批准,可以采取独立行动。护乌桓校尉不只管理乌桓族的事务,
还负责鲜卑的事务。他与北方“夷狄”在季节性市场上做买卖,特别是买马。



公元 50 年,南匈奴与中国言和,皇帝把西北地区的大片土地割让给他
们,同年任命一名使匈奴中郎将。这位官员也被授予节,总部设在鄂尔多斯
地区的美稷县,成为中国在南单于朝廷上的主要外交代表。另外他还负责处
理与北匈奴的关系。他在一名副校尉的协助下指挥骑兵部队和囚徒,后者因
在边境戍军中服役而能减刑。①
后汉的开国皇帝拒绝在西域——主要是塔里木盆地和吐鲁番绿洲——重
设都护府。随着对北匈奴采取进攻性行动,中国的态度改变了,从公元 89
年起,中国再次成为主宰中亚的力量。西域都护和戊己校尉经过一次毫无结
果的尝试后从公元 92 年起再次被任命。②对这两个官衔的意义有争议。但他
们都有下属的军官并指挥着几支部队。公元 107 年取消了西域都护一职,从
此戊己校尉成为中国在中亚的主要代理人。一直到后汉结束,即使在公元 2
世纪中叶以后西域摆脱了中国的控制,仍继续在中亚任命这几种官职。




①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21 页。

②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26 页;又见本书第 0 章。

① 《后汉书》卷一下,第 77—78 页;《后汉书》卷八九,第 2943 页以下。

② 《后汉书》卷四,第 173 页;《后汉书》卷十九,第 720 页。前汉“西域都护”一职的始末,见何四维:

《中国在中亚:公元前 125 年至公元 23 年的早期阶段》(莱顿,1979),第 79 页注 63;本书第 6 章《行

政管理的安排》。

军队

后汉继续征兵。所有体格健壮的人到了 23 岁都在本郡作为材官(步兵)、
骑士或楼船士(水兵)接受一年训练。他们还要当一年戍卒,或是作为京师
卫尉统帅下的或诸王朝廷中的卫士,或是作为郡和边境的士兵。服兵役满两
年以后,他们返回家乡,组成紧急时刻可以动员起来的地方民兵。从 56 岁起,
参加民兵的人便不再担负任何职责。③
北军由驻守京城执行防卫任务的职业士兵组成。由于这支部队由五名军
官指挥,故称为五校兵。后汉时期不再设南军。前汉曾把由卫尉指挥的征募
的卫兵称为南军。北军由光武帝重新组成,公元 39 年定型。
五校分别掌管各自的营地,他们是屯骑校尉、越骑校尉、步兵校尉、长
水校尉和射声校尉。除长水校尉的骑兵征自乌桓和匈奴以外,其余的士兵似
乎都是汉族。长水校尉的头衔是一个时代错误。前汉享有这个官衔的军官曾
驻守在长安东南方的长水岸边。后汉仍保留这个头衔,虽然其营地已移往洛
阳。北军中侯监管五校及其营地。北军的全部兵力共有官兵 4000 多人。①
黎阳营位于洛阳东北方 200 公里左右的华北平原,属于首都外围的保卫
力量。公元 43 年已有文献记载,它由 1000 名步兵和骑兵组成。公元 110 年
在西北地区的渭河谷地建起两个附加的军营。②其中雍营恰好位于渭河中游的
北岸,虎牙营位于渭河南岸,在更东的长安。二者显然为渭河下游的谷地形
成一条连续的防线,但不一定总是有效。虎牙营于公元前 140 年被南匈奴、
羌和乌桓袭击并摧毁。③
在前汉,关都尉在保卫赖以通过悬崖直达西北京都地区的关隘时起重要
作用。这名军官监视着通过关隘的往来旅客并负责保护它们不致遭到除重大
攻击以外的一切攻击。后汉的创立者把首都迁往洛阳以后,这个职务似已变
得不必要,因此公元 33 年被取消了。但是皇帝发现来往于西北的行旅仍然很
繁忙(特别是通过黄河正南面的函谷关),需要进行监督,因此他于公元 43
年再次任命了函谷关都尉。④
度辽将军一职在前汉从公元前 77 年至前 66 年只存在了 12 年。公元 65
年后汉重设这一官职并不再废除。与其头衔相反,度辽将军与东北的辽河毫
无关系;他指挥的部队驻守在鄂尔多斯区黄河西北一曲的正北面。可以说他
驻守了一段长城,他的部队就等于插在中国西北的南匈奴与中亚的北匈奴之
间。主要目的就是防止这些部落再次联合起来。①
以上所详细叙述的武职属于和平时期和战时的组织。在发生重大紧急事


③ 见《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24 页注 1,参看引自《汉官仪》的材料;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

(剑桥,1867)第 1 卷,第 162 页以下。

① 《后汉书》卷一下,第 53、55、66 页;《后汉书》卷十八,第 684 页;《后汉书》卷二四,第 859 页;

《后汉书》(志)卷二七,第 3612 页以下。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117 页。

② 《后汉书》卷十八,第 694 页;《后汉书》卷五,第 215 页。

③ 关于这些打击,见《后汉书》卷六,第 269 页;《后汉书》卷八七,第 2895 页;《后汉书》卷九十,第

2983 页。三个营存在时,它们象北军一样,不仅为了防卫,还有进攻任务,它们曾多次对付外来侵略者及

国内的叛乱。

① 《汉书》卷七,第 230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171 页);《汉书》卷十九下,第 796、

803 页;《后汉书》卷二,第 110 页。

件而动员民兵时,营的将领通常被授予将军的头衔。营划分为由校尉指挥的
部,部划分为由军候指挥的曲,曲再次划分为由屯长指挥的屯。还有其他担
负各种职责的军官,事实上很可能没有一支部队与别的部队完全相同。当为
之招集的战役结束以后,民兵也就被解散。②
最大的一次遣散发生在内战快结束或结束以后。在转变为和平时期的军
事组织的过程中,政府还免除了以前的战地军事将领之职。随着时间的推移,
当再次授予某些军事头衔时,它们的性质已经改变,已经具有政治上的意义
了。公元 57 年汉明帝恢复了骠骑将军的头衔,把它授给自己的一个亲弟弟。
公元 188 年汉灵帝将此头衔授给自己的亲姨表兄弟。这两位任职者都不是真
正的将军;他们得到的职位都是荣誉性的闲职。③
公元 77 年恢复了车骑将军的头衔。④在公元 110 年之前车骑将军在外进
行征战,但是确定车骑将军的人选时则优先考虑皇帝的母系亲属,他们当中
有两个人直接从这个位置晋升为摄政。公元 110 年以后,只有在战争的紧急
时刻战地将领才被授予此职。其余时间此职只由皇亲国戚或宦官担任,因此
车骑将军一职也成了为政治目的而设的闲职。
在国内战争时期,大将军的头衔被授给突出的军事将领,但后来就被免
除了。公元 89 年重新采用这个头衔时,它已经成为摄政的同义语。第一位和
最后一位大将军在行使政治职能的同时指挥着军事征战。其他的大将军则与
军事事务不相干;他们在政治上被任命,以皇帝的名义控制政府。如表 14
所示,①后汉时期有七位这样的摄政掌权。大将军的品级与三公相同,但权力
比三公大。他在洛阳的官署实际上成为按照习惯分成若干个曹的主要机构。
表 14  后汉的大将军

窦宪 公元 89 年 10 月 29 日— 92 年 8 月 14 日

邓骘 公元 109 年 1 月 18 日— 110 年 10 月和 11 月间

耿宝 公元 124 年 9 月 16 日— 125 年 5 月 24 日

梁商 公元 135 年 5 月 19 日— 141 年 9 月 22 日

梁冀 公元 141 年 9 月 28 日— 159 年 9 月 9 日

窦武 公元 168 年 1 月 30 日— 168 年 10 月 25 日

何进 公元 184 年 4 月 1 日— 189 年 9 月 22 日




② 《后汉书》(志)卷二四,第 3564 页。

③ 《后汉书》卷二,第 96 页;《后汉书》卷八,第 356 页。

④ 《后汉书》卷三,第 135 页。

① 《后汉书》卷四,第 169 页;《后汉书》卷五,第 211、240 页;《后汉书》卷六,第 264、271 页;《后

汉书》卷八,第 328、348 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124 页;本书第 3 章《光武帝死后的朋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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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文职官员的吸收

后汉吸收文官的制度比前汉的更为完备。最高荣誉仍然是被皇帝召见以
委派给可能的官职。可以拒绝这样的召唤,不过抵制专横的皇帝是十分困难
的。
诏令一如既往地不定期发布,要求推荐具有特定的道德品质或专门技能
的人。①他们到达首都以后要通过一次专门的考试。更重要的是,每位郡守或
王国的相都要在每年年底的报告中作为例行公事推荐两名孝廉。孝廉已经有
资格当官。他们通常作为三署之一的郎经历一段试用期后得到官职。由于这
种吸收人才的方式不利于人口稠密的省份,因此从公元 92 年开始采用定额
制。从此有 20 万居民的郡、国每年可推举 2 名孝廉做为候选人,人口少于
20 万的每两年举荐 1 名,少于 10 万的每三年举荐 1 人。为优待北方边界人
烟稀少的各郡,公元 101 年又下令这些人口不到 10 万的郡每两年可推荐 1
人,人口不到 5 万的郡每三年可推荐 1 人。结果用这种方法全国每年可推荐
250 至 300 人。②
公元 132 年以前的孝廉不必经过笔试。同一年下令,除去有非凡前途的
年轻人,所有候选的应试人年龄必须够 40 岁。考试的成绩由三公的官署和尚
书来评定等级。③
当前汉不定期地颁布诏令邀请推荐的候选人做官时,“秀才”是其中所
需要的品性之一。后汉中兴以后为避光武帝之讳,把秀才改为“茂才”。他
于公元 36 年下令把举荐茂才作为每年一次的定例,举荐茂才的工作应由每个
三公、光禄勳、司隶校尉和州牧去做。这意味着每年会有 17 人通过这种方法
举荐上来。后来有的大将军也享有选择茂才的权利。茂才一般已是官员。他
们已无须再在三署做郎,并且按照规律他们很快就可以晋升到更高的职位。

公元 178 年灵帝设鸿都门学作为吸收官员的另一种与上述办法相竞争的
制度。鸿都门学设在洛阳的一座皇宫里。三公及州、郡、国的官员受命办理
一年一度的推荐合适的候选人之事。这些人接受书法、辞赋及撰写政府公文
的训练,然后给他们安排官职。鸿都门学遭到各种享有既得利益的人的敌视,
但是皇帝坚持把它保留下来。①
前汉的高级官员(俸禄在两千石以上)做官满三年以后有权让自己的兄
弟、异母兄弟、儿子或侄子进三署做郎。这种做法由于不以功绩做标准而遭
到反对,故于公元前 7 年被取消。后汉的开国皇帝恢复了这种制度。另外,
两汉都允许官员们主动举荐有德之人,但是如果发现被推荐人不够条件,推



① 《东汉会要》卷二六收集了许多这样的诏令。关于吸收官员的制度的详细情况,见毕汉斯:《汉代的官

僚制度》,第 132 页以下。又见雷夫·德克雷斯皮尼:《后汉帝国官僚机器的征募制》,载《崇基学报》,

6:1(1966),第 67—78 页。

② 《后汉书》卷四,第 189 页;《后汉书》卷三七,第 1268 页。

③ 《后汉书》卷六,第 261 页。

① 《后汉书》卷八,第 340 页、341 页注 1;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141 页。赋的出现及形式,

见吴德明:《汉代宫廷诗人司马相如》(巴黎,1964),第 135、211 页;戴维·克内克特格斯:《汉代的

赋:扬雄(公元前 53— 公元 18 年)赋的研究》(剑桥,1976),第 12 页以下。

荐者就有受惩罚的危险。②
在京师主管官署的官员,以及在地方行政机构负责的州、郡、国、县的
官员,实际上可以自由地任命自己的属员。如果这些属员有能力,有运气,
就能晋升为更高一级的文官。从数量上看,这是进入官员队伍的最重要的渠
道。
在前汉,太学的学生已经可以通过特科考试成为文官。后汉的史料不完
整,但是鉴于学生的众多,我们仍然可以相当有把握地肯定,大多数人必须
自己找门路得到任命或官职。③
最后,还有购买官职的可能,虽然这种办法的声誉不好。但是,不要把
这与公元 178 年颁布一项政府的政策相混淆:根据这项政策,高级官员必须
在获得新官职以前或在以后强制性地分期捐献。①


政府的权力


汉代中国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是不让人拥有过多的权力。官员与皇帝分
享权力,官员与官员之间互相分享权力。直到公元前 8 年为止,前汉的丞相
在职业官僚中品级最高,可以以他官职的权力为后盾与皇帝抗衡。从那一年
三公三方划分相等的权力以后,这种地位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较难形成的。
不久以后大将军就作为三分之中最有影响的人物来填补权力的真空。
与三公对应的是尚书台,它由它的官员及曹组成,后汉的开国皇帝对它
甚为器重。②三公品级高于尚书台,但是由于尚书台接近皇帝,它的权力并不
小于三公,甚至超过三公。从某种意义上讲,尚书台和三公形成了两个竞争
的内阁。在皇宫以外没有正式权力的宦官,为了使自己生存下去,就与皇帝
认同而成为一体,这样就逐渐加强了他们在政府中的作用。皇帝、三公、尚
书台和宦官的相对的势力因时而异,这要取决于各人的个性、偏爱和派别斗
争。③
后汉诸帝或满足于起一种更消极的作用,或希望减轻他们行政职责的负
担,而把权力委托给别人。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同时任命一名录尚书事。这意
味着由他代替皇帝监督御用的尚书台。在公元 189 年有效的政府崩溃以前,
九名都尉和两名大司徒被任命为录尚书事,从而导致两个内阁一定程度的溶
合。另外,除了最初的两名太傅外,所有的太傅都被授予同样的职责,这解
释了他们取得政治大权的原因。但是政府很清楚把过多权力交给一名官员引
起的危险,因此又把录尚书事的权力正式划分给两名甚至三名高级官员。这
种方法仅被前汉采用两次,而在后汉却是正常的形式。
权力平衡的又一个因素是摄政。大将军,即摄政,不论是由皇帝还是由
皇太后委派,都是皇帝的主要代表,但都不拥有皇帝的全部权力。他分享了
皇帝或皇太后的权力,但一般地说不是不会引起紧张状态的。有意思的是在
七名摄政当中,前四人无人当过录尚书事,其余三人则与别人一起掌录尚书
事的权力。只有第五位摄政梁冀成功地清除了自己的伙伴,从公元 147 年末


② 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132—133 页。

① 《后汉书》卷八,第 342 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141—142 页。

② 见本书第 7 章《中央政府》。

③ 比如,见本书第 4 章

至 159 年一人独当录尚书事。这是他赢得不寻常权力的原因。
摄政试图把自己的权力超过制度允许的限度,这使他们与皇帝发生了冲
突。冲突始于操纵皇位的继承,终于全面的对抗。最后两位摄政与某些职业
官僚而不是与他们正常的支持者联合起来,目的是要大批屠杀宦官并对皇帝
进行人身控制。但是两人在计谋上都斗不过宦官而被宦官消灭,宦官被私利
所迫,就成了皇帝最后的保卫者。

结束语

正如史料所描述的,后汉的制度不是乌托邦,而是实用的和起作用的体
制。后汉的制度由秦朝和前汉转化而来,并在转化的过程中趋于更加复杂和
精细。发生的变化导致它变得更好和更坏。官僚机构越来越大。新的司空可
能促进公共工程。皇帝私人资金与公共资金的混合无疑是为了改进管理,但
却引起了财政上的弊病。三公三方的监督权代替了御史大夫及其官署对官员
公开表现的考察;御史大大的丞转到少府的官署;郡的监转到了地方行政机
关,这一切都有助于朝分权和减少政府的监督职能的方向发展。御用尚书台、
大将军和太傅的重要性的增长产生了一种新的官僚政府的妥协。有权势的各
级宦官的产生是对外戚家族滥用其权力的一个反应。
总之,后汉的制度不仅具有建立在牵制和平衡这一基础上的十分重要的
稳定性,还具有适应性和发展的能力。后汉的制度成为当时世界上及后来世
纪最引人注目的政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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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第 9 章  秦汉法律

史料

按照传统说法,中国很早就有了法典。至迟从公元 8 世纪起,它就已有
了一部刑法。①把编纂法典与大而集权的国家——它逐渐取代了一大批小而陈
旧的国家——的成长和与在这些新政治体制中一个真正官僚政治的发展联系
起来,看来是合乎逻辑的。但除了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以外,这些法典以及
后来的帝国的法典大部分都不存在了。我们得到的最早的完整法典是编纂于
653 年的唐代刑法的 725 年修订本和几百条唐代的行政规定。我们所知我对
去世的莱顿大学司自励(Szirmi)教授和鲁惟一博士的可贵的提示表示谢意。
道的较早时期的法律,绝大部分是辑自历史和文学著作中的引文与其它材
料,和一定程度上来自铭文与考古发现的文书。用这种方法,我们获得了一
批较早的法律的引文和一宗可观的判例法。
除去近来发现的部分秦律的汇集之外,我们的主要史料是连续叙述公元
前 202 年以后一统的或割据的各王朝的史书,尤其是这些史书中的几篇刑法
志,它包含了我们正在研究的这一时期最重要的法典编纂和修订的史事,以
及大案要案的讨论摘要。这些史书是,司马迁(大约公元前 100 年)的《史
记》、班固(公元 32—92 年)的《汉书》、范晔(398—436 年)的《后汉
书》以及一批较后期的著作。这些史书的叙述之所以更加重要,是由于它们
提供了官方文书的摘要,并常引用原话;这些引语的可靠性以及这些著作作
为整体的传统的忠实性为考古发现的物证所证明。这些史书的早期注释者以
及原籍的注释者,在解释原文的晦涩而古雅的段落时,给了我们一系列的法
条引文。搜集有关早期中华帝国的法典材料和有关的判例法,应归功于中、
日两国学者。中国最早做这个工作是在快到 13 世纪末的时候;而到了近 19
世纪末,这种研究才继续进行,但是在一个更大的规模上进行的,并取得了
卓越的成果。我们所遵循的主要是这些学者们的力作——特别是活跃于 20
世纪头十年的沈家本和程树德的著作与考古学发现。
关于统一帝国建立(公元前 221 年)前的时期的情况,与上面的情况十
分类似,因为我们也掌握了一批可从中选取有关法律和法制材料的文、史、
哲的著作。但确定这些原文的时期则是极为复杂的问题,并且远远没有得到
解决,而对原文的校勘工作也几乎没有开始。①因此,仅靠这个基础,不可能
给这一时期的法制画出一个条理清晰的轮廓。但最近几年大量的秦王国的手



① 关于“法”在中国制度和社会中的地位的概观,见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和社会》:(巴黎、海牙,

1961);卜德:《中国的法的基本概念:传统中国的法的思想的根源和进化》,收于他的《论中国文明论

文集》,勒布朗和博雷合编(普林斯顿,1981),第 171—194 页。关于最早的法典编纂,见何四维:《秦

代的法家和法律》,收于《莱顿汉学研究》(莱顿,1981),第 3 页。关于汉律遗文的搜集和解释以及《汉

书·刑法志》的译文,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莱顿,1955);日文译文见内田智雄:《汉书·刑法

志》(京都,1958)。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75 年湖北云梦发现的公元前 3 世纪的秦法律和行政规定

的注释译文》(莱顿,1985),他在书中提供了最近发现的秦律残简的译文;以下提到的这些文书的细目,

即根据这一著作的分类。

① 关于对这些文书的看法,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18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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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写法律文书残简的发现和出版,使这种情况大有改进。①




① 1975 年,这些文书发现于公元前 217 年的一个古墓,它位于湖北武汉西北约 75 公里(45 英里)处。关

于这个发现的详情和把原文转写为现代汉文的各种版本,见何四维:《1975 年湖北发现的秦代文献》,载

《通报》,64:4—5(1978),第 177 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关于中文材料,可参见睡

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1978);这个版本不同于 1977 年出版的同一名称的

线装本。当本文付印时,接到初步的报告说,秦律的原文现正被进一步发现的法律文书所补充,这些文书

的年代在前汉的头几十年。从江陵(湖北)张家山 M247 墓中发现的汉简总数超过了 500 件;见张家山汉

墓竹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载《文物》,1985.1,第 9—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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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总的原则

早期中国的法,是一种完完全全的古代社会的法。它的古代性甚至到了
表现出某些属于所谓“原始”思想特质的程度;而在其它方面,则从现代意
义上说是纯理性主义的。
中国思想自汉代以前及以后的世纪以来,本身清楚地表明,它受宇宙各
部分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影响和互相依存这一观念的支配。其结果是个人的行
为被认为会影响万物;这样,统治者的行为自然会有万物的感应,甚至普通
人的行为也有这样感应。这样,被认为是反常或违时的自然现象,因此就被
看成是天时失调的表现。②
为了与这种观念谐调,即个人的行为必须与宇宙的进程紧密配合,以保
持与自然界的一致,从而对人类有益,死刑只能在死亡和衰落的季节执行,
也就是在秋冬两季执行而不能在春季,否则就妨碍了繁殖和生长,从而引起
灾害。有趣的是,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死囚如果“熬过了冬季”,那就意味着
他可能不被处死;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官吏时常急着在春季到来之前对
死囚行刑的原因了。①
自然界和人在自然界的地位这一概念导致了这样一种看法,就是因扰乱
和谐的行为而引起的不平衡,必须用另一个行为去抵消这个不平衡而使其平
衡。因此,必须用刑罚来抵消罪行,如所用术语的“当”和“报”等的含义
就是如此;用惩罚去“压倒”罪行或进行“回报”,这样,原来被错误行为
所打乱了的和谐就得以恢复。②
从这个概念派生出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当发生一个错误行为时,它必
须被纠正;刑罚必然紧跟罪恶之踪。一个人——当然是可以追踪到的犯罪者
——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理论上是不论此人的年龄、性别或条件。因此
我们可以看到,在古代,疯子被处以死罪;而在后世只受到稍为从轻的惩处。



从古代的经典④中可以清楚地断定那时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原则,中国社会
就是以这个原则像一座金字塔那样组织和形成的。这个组织形式一直支配着
中华帝国的始终;虽然许多世纪以前的远古的具有神性的王权已转变为人世
的王的统治,但统治者个人依然具有宗教的威严。于是反对统治者本人和他
的政府的事情都被认为是罪大恶极。他的住地和墓地以及更直接与宗教有关
之地也围绕着同样的气氛;在那里发生不吉利的事件比在非神圣化的地方发
生的要严重得多。等级的原则也同样在家庭之中生效,从而产生了子孙对祖
先,长辈对晚辈的行为的不同评价。不孝父母和弑父弑母当然属于大恶不赦
的范畴。同样的标准也适用于长官与他治理下的百姓、老师与学生、主人和
奴隶之间。



② 关于这些思潮的发展,见以下 12 章《道及其衍生的思想》和《董仲舒和天的警告》;鲁惟一:《中国人

的生死观:汉代(公元前 202— 公元 220 年)的信仰、神话和理性》(伦敦,1982),第 4、8 章。

①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103—109 页。

② 关于董仲舒的这种观点的表现,见《汉书》卷 56,第 2500 页以下。

③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301 页。

④ 例如,《书经》的非伪造的部分、《春秋》和《左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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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另一个古代现象是集体对其成员的犯罪负有不可分割的责任。①特别是犯
重大罪行者的家属也要受到惩罚,有时被处死,有的被罚作奴隶。这种原始
古代特征的一个后世的派生物,是罪党推荐的政府官员被罢官。②
但也有其它倾向在起作用。首先,我们已经提过等级原则可因情况不同
而导致减刑或加刑。具有较大意义的是在有意和无意之间作了个区分,这在
前帝国时期已经如此了。法官在“贼杀”(预谋杀害)或“故杀”(有意杀
害)与“误”和“过失”之间予以区分。后两个范畴也可应用于非杀人的案
件。③
另外一个区分是在“首”(为首者)即主谋者与实际执行者即“手杀”
(亲手杀害者)或“从”(随从者、共犯者)之间。还有各种不同的术语,
如“教”、“使”、“令”等,都表示怂恿之意。④
虽然带有些古典的特质,但法的主体是理性的和政治性的,它由很多的
具体规定组成,目的在于通畅政府的职能,并以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的手段
来支持政府的稳定。这些条文表明中国社会世俗化过程中的一大进步。它们
远不是古典的,不再是仅建立在“自然法”或神权时代的风俗习惯上;它们
非常清楚地表示了统治者的意图。它们形成了一个完全具有实际含意的法规
组合体,普遍适用于全体居民,只有那些继续使用等级原则的领域才是例外。
但必须注意的是,例外的范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扩大。首先,按定义身
为皇室后裔的王极少受法律的惩处,虽然有大臣们的劝谏,但皇帝则“不忍”
使他们受惩罚。更重要的是一个很古老的原则,就是必须先征求皇帝的同意,
才能开始以法律程序来惩罚帝国的高级官吏。①随着地方豪强势力的增大,至
少从公元的头一个世纪以来,例外的范围不断地扩大。最后实际上包括了整
个占有土地的上层社会,即一般称为绅士的阶层,所有的士大夫由这个阶层
组成。前王朝时期的古代贵族早已不复存在;秦汉时期的诸侯虽有头衔而无
真正的封地,因而没有势力。新的豪族逐渐占有了儒家经典(尤其是《礼记》)
所描写的他们的远古前驱者的特权。但这些法律条文从来没有形成一种抑制
统治者的意图或主观专断的因素。
等级原则不应和社会地位相混,至少在汉代是如此。秦汉时期的爵制给
受爵的人一些特权,包括犯罪减刑在内;但除了拥有最高爵位者以外,其他
列侯和贵族并没有特殊地位。②更进一步的一个地位区别,也可说是一种理论
上的区别,是自由民(庶民,普通人)和奴隶之间的不同。在汉代以后的割
据王朝时期,大势族的确终于享有特殊地位,而非自由民阶层也有所发展。
奴隶继续存在,但介于奴隶和自由民之间几个集团形成了。这些集团都不享
有完全的自由,但他们的地位也不像奴隶那样低。它们包括近似农奴身份的


① 见上面第 1 章《连坐》。

②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71 页以下。

③ 详情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51 页以下。又见《睡虎地》,第 65 页以下,第 169、264 页(何

四维:《秦法律残简》,文书 27、28 以下,文书 35、36 以下和释文 20);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

④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65—270 页。

①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85 页以下。

② 关于爵级,见上面第 2 章《侯与爵》和第 7 章《奖惩与法律》。关于对有爵者的减刑,见鲁惟一:《汉

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载《通报》,48:1—3(1960),第 155 页以下: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14—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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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客和部曲;部曲是一些起初在私人军队中服役的人,后来形成一个非自由的
奴仆阶级。③
奴隶的人数似乎一直不占人口的多数,据美国学者韦慕庭说,前汉时期
的奴隶数字不会超过近于 6000 万的人口总数的 1%,而且可能更少。①私人
奴隶大多从事家务劳动,很少有生产任务;中、日两国学者已经有说服力地
证明:对主人来说,在农业上使用佃农比使用奴隶要合算得多。②这些私人奴
隶是偿债和买卖的产物;“野蛮”的西南地区似乎是奴隶的主要来源,战俘
则是较次要的来源。③官奴隶的来源是因大罪而被处死的犯人的亲属或依附
者;他们被安置在国家机构劳动,显然是从事卑贱的劳动,以及在矿山或冶
炼厂劳动。
中国的整个传统法的特点是,如体现在法典里的那样,只涉及公共事务,
是行政和刑事性质的。与家庭、贸易和非国家垄断的商业有关的私法,则被
置于公共事务当局的管辖之外,而继续被风俗习惯所控制。部分的有关家庭
的习俗在儒家的经典(特别是《礼记》)中被神圣化了,但是社会的和法典
的儒家化,则是一个缓慢的进程,仅在公元 7 世纪的唐代法典中部分地实现。
由于关心公共法的这种情况,我们的史料提供了很多行政的和刑法的资料,
而关于家庭的和商业的惯例则提供得很少。




③ 关于这种形式的社会演进,见下面第 11 章;杨联陞:《东汉的豪族》,收于《中国社会史》,孙任以都

等编(华盛顿),第 103—134 页;杨中一:《部曲沿革考略》,收于同书第 142—156 页。

① 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芝加哥,1943), 165 页以下。又见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杜敬轲

编(西雅图,伦敦,1972),第 135 页以下。

② 例如翦伯赞:《关于两汉的官私奴婢问题》,载《历史研究》,1954.4,第 1—24 页;宇都宫清吉:《汉

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1955),第 359 页以下。

③ 秦律有一条规定,“寇降,以为隶臣”。《睡虎地》,第 146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C2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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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法典

与其他的很多民族不同,中国人从来没有把他们的法归之于神授。在为
数不多的传说里,有一系列的“发明家”和“创造者”,我们从中发现一个
传说中的帝王手下的一个同样是传说中的司法大臣,据说他制订了第一部法
典。与刑罚有关的,还有“天讨”的表达字眼,这是公无前 11 世纪周朝的创
建者用来对付商朝最后一个无能的统治者的话。①但除了这一似乎是特殊的情
况外,法律看来完全是人的事情,制约整个生活的规定,因而可以合法地称
之为“法”的规定也是如此;在“礼”(正确的行为标准)中也看不到起源
于神的迹象。
耐人寻味的是,“法”这个辞缺少一个明确的含义,“法”字最初的意
义是“规范”(norm)或模式(model);“律”字一般译为“律令”(statute),
原义看来是定调管。②但公元前 3、4 世纪的政治哲学家们想依据写下来的规
定来实行赏罚以保持和平与秩序,因此他们被称为法家。顺便应说一句,法
家的思想虽然专注于“法”的观念,但从他们的大量著作中很难找到一个具
有“法”的含义的准则。
在 1975 年 12 月从一个古墓中发现公元前 3、4 世纪秦国的部分法律文书
之前,③关于前王朝时期的法典我们几乎一无所知。这些法律文书包括以标题
提出的近 30 条律的条款,虽然它们只是挑选出来用于一个地方低级官吏的。
汉代的新法典编于公元前 200 年;它是汉朝的著名功臣、丞相萧何作的。
据说他在秦代的六章法典之上增加了三章,这九章法典都是关于刑法的,其
中有两章则涉及诉讼程序。④通过整个汉代,直到这个帝国的灭亡,这部法典
基本上是由律组成的刑法典;汉代以后的其它所有法规叫作令和格,有时叫
作式,还常叫作制。在汉代,不存在这种明细的划分,而且我们发现同样的
法规既叫作“律”又叫作“令”,其名称完全依据法规的古典性。虽然汉代
的法典继续被称为“九章”,但在史料里我们发现很多不同的律文。令的史
料中提到的有 27 种,但其中有的也可看作律,其它的似乎用作特定地区当局
的律文摘要。
这些数字不能说明成文法规的全部内容;因此我们必须求助于偶尔找到
的参考材料。有时这样的数字可看作全部的法规,包括行政的和刑法的,有
时只可看作刑法的。这样,我们发现汉代的全部法规有 960 卷,其内容是:①


……集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大辟四百九十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比,凡三千四

百七十二条,诸断罪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




①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7 页;高本汉:《书经》,《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22(1950),

第 18 页。

② 定调管作为工具的重大意义,在于揭示了万物普遍循环律中的阶段,见卜德:《中国人的称为观天的宇

宙学魔法》,收于他的《中国文明论文集》,第 351—372 页。

③ 见上面注 3。

④ 《汉书》卷一下,第 80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146 页);《汉书》卷二三,第 1096 页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333 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6 页以下。

① 这些数字见于 6 世纪的《魏书》卷一一一,第 2872 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52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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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因而我们看到了公元前 1 世纪和公元 1 世纪时的抱怨:②


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至于以后的时期,我们只知道刑法典的条文数字,公元 268 年的晋代刑
法有 1522 条,6 世纪初期的南朝梁的刑法有 2529 条,而异族北魏的刑法仅
832 条。583 年的隋代和其后的唐代的刑法则标准化为 500 条,这是由于受到
了被尊崇的《书经》中的经典数字的影响。③
如上所述,我们不知道汉帝国行政法规的精确内容,至于晋代及其以后,
由于我们知道了卷的题名,因而得知其主要内容。至于唐代,我们知道仅 624
年的令就有 1546 条。
从史料中(包括法典中的引语和讨论)我们得到的总的印象是,每一王
朝初期所宣布的法典决不是创新;总的说,它仅是继承前期的法典而枝节性
地稍作些修订。这是因为大多数王朝的更换只意味着一批人员为另一批同类
型的人员所替代,他们的行政管理观念则依然照旧。这个原则甚至对分裂时
期统治中国北方的异族王朝也适用;他们的部族习惯很快地让位于中国的传
统习惯。




② 《汉书》卷二三,第 1101 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338 页、389 页注 199)。

③ 详情见白乐日译:《隋书·刑法志》(莱顿, 1954),第 208—20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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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司法当局

传统中国如同很多其它前近代社会以及离近代不久的殖民地行政当局那
样,也无视行政和司法之间的严格区别;大多数的情况是一个地区的行政长
官同时也是他所辖地区的唯一法官。①一般地说,任何部门的一个首长就是他
属下人员的主人和法官。因此,指挥将领就是他部下的最高法官,甚至掌握
生死大权。同样的道理,县的长官(县令或县长)就是县的法官,郡的长官
(郡守或太守)就是郡的法官。②因而产生一种奇怪的情况,后二者(县令、
郡守)负责同一地区的司法事务,但从没有听说过有争权的事;这是因为对
刑事案件似乎有一条原则,就是逮捕罪犯的当局也审判罪犯。我们甚至听说
郡守告诫他的属下县令要勤于审理刑事案件,以免他们的上级长官出于必要
而干涉。
由于太常掌管有皇帝陵墓及其周围地界的县的行政,所以这个九卿之一
的太常也是这些地区的法官。③
另外一个九卿——廷尉,既是最高法官(对皇帝当然不在此例),又是
诉讼的最高裁决权威。史书说他的职责是在保卫皇帝和国家的事务上起法官
的作用,防止弑君和叛乱的发生,以及审理牵涉诸侯王与高级官员的案件。①
同时,他还审理行政官员不能作出正确裁决的“疑案”。但是对皇帝的臣仆,
如首都的高级官员和他们的属僚,以及地方上的郡守和县令的裁判权,并不
在他的手里,而是在丞相属下一个属员的手里。②
结果,皇帝自然成了最高法官;他本人利用自己的权力到什么程度,取
决于他的性格。实际上他不仅是法官和司法的源泉,也是最高的制法者,他
的意志或主观专断可以践踏任何现存的法规或实行赦免。作为皇帝,他同样
可以任命非司法官吏参加审判,特别是参加对反叛案件的审判。
贵族阶级(诸侯王或贵戚)没有司法权,虽然在公元前 2 世纪前半期的
汉代初期,诸侯王在他们封域内的越权行为显然是被容忍的。但从公元前 154
年诸侯王的叛乱失败以后,以及接着而来的对他们的全部权力的削夺,他们
被严厉地排斥出所有的司法活动和其它的行政事务之外。③可以清楚地看到,
列侯对他们封域内的行政从来没有任何发言权,更不用说司法了。他们只能
享有他们封地的租税,甚至连这种财政事务也由这个地区的实际长官郡守办
理,这些由皇帝任命的官员也掌管司法。④
如果说郡守和县令是他们所管地区的唯一法官,他们并不是单独处理司
法事务的。在郡、县这两级还设有几个官署来协助他们执行这个任务。史料


① 关于司法当局的详细研究,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18 页以下。

② 关于这些机构的下属及其官员的设置,见第 17 章《郡的下属单位》。

③ 关于太常,见第 7 章《中央政府》和第 8 章《九卿》。

① 见何四维:《汉代廷尉的职能》(不久发表),这篇论文还说明廷尉的“廷”字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

庭”,而是“公平”、“正直”之义。

② 即“司直”,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第 8、12 页。关于皇帝审理案件,见何

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94 页以下。

③ 关于公元前 154 年的叛乱,见上面第 2 章。又见何四维:《诸王之乱》,《法国远东学院学报》,69(1981),

第 315—325 页。

④ 关于诸侯或贵族,见上面第 2 章《侯与爵》和第 8 章《县级官员》。




My World,My Rules. 2005-6-2 09:06 #102         晓风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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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说明,这些官署是由精通法律的人组成的,但它们行使职能的方式则未提起。
这些官署中的最高级的贼曹就是如此;贼曹设在首都,由皇帝的亲信官员—
—尚书——组成,负责审理疑难案件,也许还协助廷尉办事。
为了防止地方官在司法上的专断,中央政府对其加以正规的控制。①第
一,地方官的全部行政处于刺史的监督之下,头一次任命刺史是在公元前 106
年。这些官员直属于御史中丞,巡行他们负责的广大地区,按规定于每年十
月向中央报告那里的情况。要求他们检查的内容中有一条是审查文官提出的
裁决是否公正,可是一个严重的危险在于他们与地方豪族勾结而损害小民的
利益。除去刺史的正常巡察之外,有时还有廷尉派出的仲裁者的私访,其明
确的目的是作出公正的裁决,或有皇帝派出的以纠正不公正裁决为任务的特
使。最后,被告人和他的亲属还可提出申诉,但史料没有提供关于这个问题
的更详细情况。②
司法也能在私人领域即广义的罗马法家长权通行方面和报仇方面量刑。
家长虽有权力处罚家庭成员,但至少在理论上他不能伤残和杀害他们;即使
处死奴隶也要提交县令办理。③报仇对孝子和忠臣来说是一种神圣事情,经典
中曾予以强调,但国家则对此深感不安,尽力防止这类事件发生,对犯报复
罪的人的惩罚,在我们所研究的这个时期快要结束时越来越重;它能株连家
庭成员,但史料表明公众总对被告表示同情。
关于地方长官在民法范围内的职能,我们知道的很少。买卖重要物品如
土地、奴隶、牲畜等的契约,必须有一份副本上交当局存档,这主要是因为
这类事对纳税很重要。④我们还知道有关土地的争议有时要听县令解决;从记
载的上下文看,似乎县令在这类案件中的作用与其说是法官,不如说是仲裁
人。可以设想,在早期是有土地登记册的;还发现了几张相当精细的地图,
但我们不知道县衙门或更低级的下属单位是否也有这些地图。①




①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91 页以下。

②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79—80 页。关于刺史,见上面第 7 章《郡的下属单位》和第 8 章《郡级官

员》。

③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88 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第 56 件、58 件、86 件文书,释文

第 18。

④ 何四维:《汉代的契约》,收于《中国的法》中,兰孝悌编(佛罗伦萨,1978),第 11—38 页。

① 公元前 168 年以前的遗存地图,见鲁惟一:《近期中国发现的文书初探》,载《通报》, 63:2—3(1977),

第 124—1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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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的构造非常明瞭。②亭长(常由退役军人担任,游徼的下属)掌
管捉捕罪犯和嫌疑者。捉捕之前要经过仔细调查,包括检视脚印。③对嫌疑者
先拘留后审讯,用严刑取得必要的口供;行刑一般是用棍棒打臀部和大腿。
但是法官常被告诫要慎于用刑。④朝廷经过长期的讨论后,决定了在一次审讯
中敲打的次数,法典中还详细地规定了棍棒的尺寸和重量。⑤审讯嫌疑者时常
借助于事先准备好的一套讯辞。证据使用书面的形式,而且还使用证人当面
对质的办法;证人常和被告者的家属一同被拘禁。⑥
当获得了必要的口供时,罪犯就被判可以抵罪的刑罚,但我们不知道使
刑罪相当的案例,如有斫断偷窃犯的手的案例。在地方官很难做到量刑正确
时,就把案件上交给上级当局以求最终判定,有时甚至上交廷尉。
看来地方官有全权使用一切刑罚,包括死刑在内;只是到了更后来的几
个世纪,属于死刑的案件必须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才能执行。
以上所说的司法程序有一个一般性的例外。这就是指在逮捕某一特殊社
会集团的成员时必须得到皇帝的允许。这个集团起初只包括上层贵族和高层
官员,但从长远看,在本文讨论的时期很久以后,它实际上包括了整个绅士
阶级。①
对所谓罪大恶极的案件,无论如何也不能特赦。这些案件从一开始就是
反对君主及其宫殿和陵墓,破坏国家安全,亵渎宗教圣地等等。这样的罪由
于性质严重,叫作“大逆不道”或“不敬”(有时包括乱伦行为的“鸟兽行”)。
犯了这种罪的人一定被判死刑,而且常处以酷刑;他们的近亲被斩首,其他
的亲戚和下属被罚作奴隶或流放。②
对一定年龄之外的老人和少年有特殊的规定,他们在监狱里受到温和待
遇。他们不戴枷锁,对他们的处罚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只要不是大罪甚至
可不追究。对妇女也有特殊的规定,她们被罚作的劳役不同于处罚男人的劳
役。她们还被允许雇人代替她们服只有几个月处罚的劳役。③




② 关于这些程序和术语的说明,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72 页以下。关于一件可以划分为民事的或

刑事的案例的文献性论述,见何四维:《公元 28 年的一件诉讼案》,收于《赫伯特·弗兰克汉学和蒙古学

祝寿论文集》中,包尔编(威斯巴登,1979),第 1—22 页。

③ 《睡虎地》,第 264、267、270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释文 20—22)。

④ 《睡虎地》,第 245—246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释文 1—2)。

⑤ 例见《汉书》卷二三,第 1100 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337 页)。

⑥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72—80 页。

① 关于特殊集团的概念和特殊对待的例子,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85 页以下;又见上面《总的

原则》一节。

②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156—204 页。

③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98—30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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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刑罚的种类

早期传统的中国知道的刑罚有三种:死刑、肉刑、徒刑(艰苦劳役)。④
它不知道把监禁作为惩罚,监狱用作在审讯过程中和执行判决之前囚禁嫌疑
者和罪犯的地方。
死刑一般是斩首,叫作“刑人于市”,死刑还可以用更丢脸的陈尸或枭
首的方式来执行。其次是用铡刀腰斩。最后是“具五刑”,这是使罪犯在被
处死之前受到可怕的断肢之刑,这种残忍的刑罚是对犯了属于滔天大罪的人
们用的。公元 6 世纪左右,死刑中又添了一种绞刑,另一方面,腰斩之刑虽
列在法典,但已不再使用。
肢体(肉刑)的刑罚起初有刺面(墨)、割鼻(劓)、断一足或双足(剕)
等,但后来逐渐不用。到了公元前 167 年,这些刑罚正式废止而代之以杖打
多少不等的笞刑,甚至连笞刑也逐渐减轻。①这些刑罚的名称虽继续使用,但
其形式却变了。另一种偶然使用的肉刑是阉割(宫刑),常用它来代替死刑。
最常用的刑罚是不同年限的苦役(徒刑),②在服劳役之前一般是先施笞
刑。还使用了一些已不再实际执行的古代术语,如“鬼薪”,意思是“取薪
以给宗庙”;“城旦”,意思是“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③而实际上是
被判处 1—5 年的艰苦劳役;城旦还可能加重到剃去须发,有时还戴上脚镣和
颈锁,因而有“钳子”这个称号。
一般说来,服劳役的罪犯只在中国本部从事公共工程的劳动,如筑路、
修堤和挖河等,有时也参加预修皇帝的陵墓;很少被送到边境,虽然在施行
大赦时也有使被判死刑的罪犯参加戍边的事例。④有时还使刑徒和官奴隶一同
在国家的矿山与冶炼工场劳动。
妇女也同样可判处服劳役,但她们的任务和男子不同;原来似乎是做舂
米和筛米的工作(白粲),在秦律中对舂取精米的数量有详细的描述,这可
能对她们也是适用的。①关于以后发展的情况,则不得而知。
大赦间或颁布,秦代的详情我们不知道,汉代则一般是在有喜庆事的时
候施行,如皇帝即位。大赦或扩及所有的罪犯,甚至包括死囚,或只限于某
些集团或某些地区。对死刑犯可减死一等,服最重的劳役。其他的人是解除
他们的囚犯身份,但仍须给政府劳动,直到刑期结束;但是,他们不再戴着
锁链穿着“赭衣”了。②


④ 关于这些刑罚的详细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102 页以下。

① 《汉书》巷四,第 125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55 页;《汉书》卷二三,第 1097 页(何四维:

《汉法律残简》,第 333 页以下)。

② 中、日的一些学者们认为,公元 167 年以前的所有徒刑都是终生的;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

第 16—17 页和注 8。

③ “城旦”这个辞中的“旦”字的真正意思仍不明瞭。

④ 这些人是因大赦而在特定的环境下劳动,以此完成对他们的课刑;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131

页、147 页注 9、240—242 页;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第 1 卷,第 79 页。

① 《睡虎地》,第 44—45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29—30)。

② 关于汉代的大赦,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25—250 页;马伯良:《慈惠的本质:大赦和传统中

国的司法》(檀香山,1981)。关于公元前 205— 公元 196 年之间的一系列大赦,见鲁惟一:《汉代贵族

爵位的等级》,第 165—17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