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本质是平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2:02:39
平衡的艺术
潘多拉
法律的本质就是平衡
曾听一位法学家说过,法律的本质就是平衡,法官的天职在于追求“平衡的艺术”。他说的平衡,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不是惊堂
木一拍各打五十大板,而是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则,对于发生冲突的各种利益进行判断,通过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将失衡的社会秩序恢复到平衡状态。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过错诉讼,向人们展示了法官所追求的“平衡的艺术”背后的独特价值。
两年多前,南京市高淳县居民黄某因难产在高淳县人民医院去世,之后,针对同一起医疗纠纷,出现了4份相互矛盾的鉴定意见,高淳县法院在一审中采纳了其中两份鉴定意见,驳回了黄某家属的赔偿请求。案件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证据重新进行审查,认为4份鉴定都是依照法定程序做出,不宜简单取舍,而应该综合分析,求同存异。最终,做出了判决意见:虽然黄某自身疾病的发展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医院在诊断和治疗中存在过错,且过错与黄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高淳县人民医院对黄某的死亡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法官而言,医疗纠纷案件一向是“难啃的骨头”,不但因为其中涉及高深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因为这类案件大多牵扯到复杂而微妙的利益冲突。在一般人看来,患者是弱势的一方,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患者肯定是受害者,但如果从另一个角度看,医院和医生往往也有苦衷。故法官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判决,应当审慎地考察医患双方在具体条件下的“强弱对比”,在双方的利益冲突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以期收到“息讼止争”的良好效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可能成为“平衡的艺术”的一个经典判例。睿智的法官宛若音乐会上的指挥大师,镇定自若,张弛有度,他通过对控辩双方证据的辨析与取舍,做出令原告和被告都能基本接受的判决,不动声色地实现了对双方利益的协调与平衡。
现代文明的一大成果,就是逐渐确立司法公正作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权威地位,也确立了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人性化象征的尊崇地位。法官的职业特征内在地决定着,法官的天职是追求“平衡的艺术”,法官的“宿命”也是追求“平衡的艺术”。一个优秀的法官,如果想打破这种“平衡”,他可以选择去做律师,因为律师的天职就是要为原告或被告的某一方做辩护,就是要尽可能把原告或被告某一方的利益“放大”到极端地步。原告和被告双方及其律师都拼命要打破平衡,法官则尽力维护平衡,如果说法官的公正判决是在原告和被告双方及其律师的较量中形成的,那么,司法公正就是在原告和被告双方及其律师要打破平衡、与法官要维护平衡这两种努力的较量中形成的。
“平衡的艺术”事关司法公正的核心,值得高明的法官孜孜以求。
(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于2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