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山东友谊出版社和王书君登报道歉〔张永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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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山东友谊出版社和王书君登报道歉〔张永滨〕

发表于 2008-11-18 11:12:21

山东友谊出版社

王书君登报道歉

 

张永滨

 

王书君何许人也?在网上搜索“王书君”大名,便知:王书君,著名军事史专家,1982年山东大学历史系毕业,著有《美日海空大战》、《日美太平洋血战记》、《中国风筝》(英文版)、《二次大战风云录》、《二十世纪大海战》、《二十世纪大空战》、《二十世纪大陆战》、《联合舰队的覆灭》、《张学良世纪传奇口述实录》等。1994年9月应邀赴纽约哥伦比亚大学东亚研究所做访问学者,1996年3月获美国特殊人才绿卡,2002年加入美国国籍。

2003年1月9日,山东出版信息网新闻中心发布: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在北京国际展览中心:颁发2002年全国秀畅销书奖。山东6种书书榜上有名。它们是:……山东友谊出版社《张学良世纪传奇口述实录》……其中,……山东友谊出版社《张学良世纪传奇口述实录》列文艺类笫九名。

1月16日,山东友谊出版社在山东出版信息网新闻中心发布:

《张学良世纪传奇口述实录》,……经新华社等国内100多家媒体的报道和l6家报纸的连载,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到当年年底前已印行6.5万套,荣获2002年全国最优秀畅销书奖。在最近结束的2003年北京图书订货会上,此书又有不菲的订数。出东友谊社决定修订再版,不久即可投放市场。

一时间,全中国媒体网络,热销、热读、热读《张学良世纪传奇》一书,举国上下,沸沸扬扬而不可收,创造了举世惊人之奇绩!然而,就在《张学良世纪传奇》荣获“全国优秀畅销书奖”之际,在全国书市热销和新闻媒体一片赞扬声中,张永滨给山东友谊出版社社长写信,揭发该书剽窃侵权。对此,出版社和王书君数月置之不理。

2002年9月9日,张永滨为维护著作权,从哈尔滨自费乘火车到济南中级法院,以剽窃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山东友谊出版社和王书君推上被告席!这时,他们不能置之不理了。10月4日,张永滨立案起诉后第25天,就接到王书君自关国纽约的来信:

尊敬的张永滨先生:

您好!山东友谊出版社早就转来了您的来信,因我一直在外,未能及时回信,敬请见谅。久仰先生大名,今日能有机缘与先生以文会友,建立通信之谊,亦可谓人生之一大幸事!先生在信中,言称:《张学良世纪传奇》一书“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我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我是山东大学历史系竿业,是专业学历史的,深知在历史论文或历史著作时,参考和引用有关的历史资料及历史著作,是很正常的,不仅史料如此,甚至观点都可以引用,这不能说成是“侵权”或是“抄袭”,历史著作完全不同于独立构思和创作的文学作品。我是在基本上写完之后,有友人从大陆寄来您的大作,我参考后补充了一些有关的史料,但若说“侵权”,我觉得言重了。当然,这仅是我个人的一点看法,敬请赐教。

您在信中说,让我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那么,我就谈谈个人不成熟的意见,以求达到妥善解决目的。我觉得可考虑两个解诀的办法,看一看哪一个比较好,现陈述如下:(一)、因为,大家都在写张学良传,所有的史料都不是凭空在家中想象出来的,都是参考了大量的历史著作和报刊杂志,在这一方,您也是行家,对此,凡我完全引用您的段落,可以参考您使用过的那种方式方法,予以解决。(二)、我在拙作中,直接引用了您书中多少字,烦请您老兄罗列出来,予以细查,有多少字算多少字,我将以国内公认的资料费,或者以国内出版界大家基本上认可的千字多少元稿酬,付给您老兄。

以上两种办法,请惠兄谈谈意见,以求达到圆满的一致。哈尔滨我去过,也在太阳岛上游览过。如惠兄有机会来美国,到纽约来游览、考察,我很愿意接待老兄,您在此地有何事相托,不必客气,尽管分咐!你我虽远在天涯海角,但相信后会有期。请多保重!颂大安!

弟书君 叩上      2002年9月25日

张永滨读完信,感到王书君虽然承认使用了自己著作的文字,也提出两种支付稿酬的办法,但是,他在字里行间,流露出不服气,不情愿,不诚心。

张永滨认为,给资料费也好,或付稿酬也罢,假若山东友谊出版社、王书君在自己起诉前,真诚接受和解,并有认错态度,三方通过协商解决此纠纷是完全能实现的。然而,王书君此信是在张永滨赴济南立案起诉后,迫于法律之威严,才速由美国寄来的,为时已晚:因为此案已进入诉讼程序。从王书君此信邮戳日期看:写信的时间是:9月25日。哈尔滨邮局收到此信为10月4日,也就是从美国邮信到哈尔滨只用了九天时间。而张永滨起诉前,给王书君、山东友谊出版社两个多月考虑解决侵权事宜,但他们采取了傲慢不理睬的态度。为此,张永滨没有给王书君回信,决定由济南市中彼法院判决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至此,山东友谊出版社、王书君开始通过法官应对张永滨起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11个月的拖延,终于在2003年8月8日8时半,开庭审理此案。 经过法庭对案情事实进行调查,诉讼双方答辩后,法庭调解无果。审判长宣布:“此案择日宣判!休庭。”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从立案到一审判决,期限为六个月。一审宣布的“择日宣判”,应当是“及时判决”。然而令张永滨不能理解的是,济南市中级法院的“择日宣判”,一拖就是16个月不判决。

此间,被告山东友谊出版社、王书君、律师和办案人数次给张永滨打电话,一再要求和解,赔偿由一万元逐级到七万元。对此答复,张永滨坚决地要求法院尽快判决!此后,法院判决仍是杳无音信。

2004年5月31日,张永滨决心:破爷沉舟,不怕得罪办案法官,给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长寄去第一封信,反映了本案不依法审理之述情况,反映办案法官“择日宣判”,拖延16个月还不判决的真情。信尾,张永滨请求:院长干于此案,尽快公正判决。不久,他又给该院长写去了第二封信。张永滨给法院院长的信,终于生效了。

11月6日,张永滨接到办案法官寄来的“特快专递”函,里面是邮来的传票:定于11月15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通知没说明:是否宣判。张永滨按时到达法庭。当审长宣布“继续开庭理”时,他才道:此次开庭不是宣判,而是继首次开庭16个月后的第二次开庭“重新审理”此案。此举,真乃国内审判之罕见。张永滨当庭对此次开庭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开庭审案片刻,乃宣布休庭。接着办案法官独自与原告、被告开始核对抄袭字数来。双方在整整半天时间里,争辩得觜干口渴。每当关键时,办案法官总是将天平倾斜被告,认定被抄袭字数愈少越好。有时被告对原告抄袭找不到来源出处,办案法官就帮着被告翻书找出处。张永滨感到:法官不公正,甚至到了赤膊上阵的地步!

至此,张永滨再也忍不住了,严正地说:“我不对了!我要求见庭长!我有重要情况说明!”

办案法官见张永滨坚持要求见庭长,只好停止核对工作。张永滨向庭长反映办案不公的情况,并对不公正办案表示不满:“我来济南立案打官司,错了!”张永滨决定要另寻公正法院起诉被告。最后,张永滨向庭长郑重提出撤诉申请。

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诉回哈尔滨后,张永滨经过反思考认为:选择到济南市中级法院起诉被告,是个错误;因为山东友谊出版社是坐地户,《张学良世纪传奇(口述实录)》又是当地获全国畅销书奖品牌书,办案法官与被告默契,要想诉讼获胜很难!所以,张永滨决定选择到祖国首都北京的法院再次起诉山东友谊出版社、王书君侵犯著作权行径。张永滨认为:党中央身边的法院、法官法律素质普遍高,值得信赖的!

2004年12月1O日,张永滨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将山东友谊出版社、王君推上被告席。然而,正当张永滨等待开庭时,山东友谊出版社又有了新的对策:依法拖延开庭审理,企图把此案由北京移送回济南市中级法院。为此,山东友谊出版社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然而,2005年2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山东友谊出版社管辖权异议。2月15日,山东友谊出版社不服裁定,向北京市高级法院上诉:恳请此案由山东省济南市的人民法院审理。4月29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下达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至此山东友谊出版社、王书君及其律师企图把此案由北京移送回济南市中级法院审理的目的破产了。

2005年7月11日13时30分,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本案。9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

一、山东友谊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犯张永滨著作权的《张学良世纪传奇》一书;

二、山东友谊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新闻出版报》上公开向张永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山东友谊出版社负担;

三、山东友谊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永滨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三万三千元。

诉讼费、鉴定费三万元由山东友谊出版社承担。

2005年10月18日,山东友谊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5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山东友谊出版社理应主动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各项内容。然而,在判决书规定的15日内,山东友谊出版社却无动于衷,不履行赔偿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张永滨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6月23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山东友谊出版社强制执行判决内容。然而至今29个月了,法院强制执行仍无结果。张永滨不但没有得到山东友谊出版社的赔偿款,而被告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文章向张永滨致歉亦是空话!

至今,山东友谊出版社仍以出版发行《张学良世纪传奇口述实录》为荣!王书君戴着著名军事专家的灿灿桂冠不以《张学良世纪传奇口述实录》剽窃为耻!中国的著作权法正在遭受山东友谊出版社、王书君的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