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光远:黄光裕:无奈还是堕落?(南方都市报 200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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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无奈还是堕落?
日期:[2008年11月26日]  版次:[AA31]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9  条
■中国观察 之马光远专栏
 
黄光裕被公安机关带走的传闻成为这几天媒体的焦点,目前真相扑朔迷离,作为公众公司的国美电器亦没有向股民公告事件的真实情况,只是语焉不详地表示黄光裕不是国美的全部,国美的经营不会受传闻的影响,和黄光裕急于切割的心态跃然。综合起来看,不外乎三种可能:涉嫌对其兄黄俊钦控股的ST金泰股价进行操纵;创业早期总额13亿元的违法违规贷款再次案发;在国美借壳上市中涉嫌向商务部的官员行贿。
 
不管属于哪一种可能,都绕不开一个基本的逻辑起点:那就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一直挥之不去的民营企业家财富光环下原罪的阴云,这一次罩在了“首富”黄光裕的头上。媒体目前的评论,主要对黄光裕可能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反思和谴责,鲜有对造成黄光裕现象背后的深层体制缘由的分析,更不用说对这种司法调查模式可能造成黄光裕及其一手打造的国美电器的合法权益的侵害的关注。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黄光裕们在积累财富的同时,并没有积累其相应的社会信誉和认同,对于整个民营企业的价值伦理无疑是一个很大的冲击。
 
很显然,黄光裕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这是一个具有典型性的现象,他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通向原罪的奴役之路的民企富豪。明智的人对病下药,而不是对病名下药。思考民营企业家与原罪天然具有的血缘关系,以及这种恶之花的体制根源,显然比单纯反思黄光裕本人的命运具有更大的建设良制的意义。
 
追根究源,民营企业家的这种与生俱来的宿命源于中国改革的基本路径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力结构。中国选择的“增量”改革的路径决定了民营企业一开始就是改革的推动和试错者,又是现行制度的违法者,一直游离在合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而国家权力对资源的控制又迫使他们只能通过寻租的模式换取发展的空间,要么不发展,要么突破法律的底线去发展,以违法换生存的原罪由此而生。民营企业不断突破现有的法治,并以原罪的代价创造着这个国家未来的法律要素,这成为第一代民营企业家共同的写照。
 
如果说民营企业本身作为整个社会的增量元素,第一代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有“良性”违法要素的话,那么由于30年来国家的稳定和改革的深入,中国的经济生活里出现了日益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垄断、外资和国资的挤压,让民营企业获取资源环境的制度条件不但没有变好,反而更为恶化,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让公权力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边界越来越模糊,这导致民营企业家原罪的形态发生了一个质的变化:那就是,从被动的突破法律和体制获得生存的资源,变为主动发现并利用体制的漏洞,出击寻租,并获取暴利。
 
至此,民营企业家的原罪的制度评价就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从一个中国改革秩序和法律秩序的创造者,集体堕落为体制漏洞食腐的秃鹫,形成了其财富的暴长与其社会声誉的江河日下的畸形背离。上海农垦的周正毅,健力宝的张海,科龙电器的顾雏军,上海周氏集团的周小弟,都是这种原罪模式的典型代表。与此同时,法治变迁的缓慢,既没有很好地去预防这种堕落,亦没有在这种堕落出现以后为出事的黄光裕们提供救济的法治路径。而这在黄光裕可能涉嫌的几大案件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无论是黄光裕早期的违规贷款,还是通过寻租的模式贿赂审批机构违法借壳上市,以及操纵资本市场,背后不仅都有公权力的影子,而且属于利益博弈非常激烈,很容易引发事端的“高危路段”,一旦失控,出事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因此,在体制并没有多大改进,公权力的边界在改革的前沿难以界定的情况下,黄光裕等民营企业家做出了与体制共同“堕落”的选择,这是一种对商业伦理可怕的背叛。如果说改革之初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可以归咎于体制本身,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在今天制度逐步健全的情况下,却利用体制的漏洞而作出与公众要求的社会责任“逆向选择”的举动。近期百度的竞价排名事件,蒙牛乳业的毒奶事件,都将他们自己推向民意的对立面,使得他们的巨额财富成了不正义的代名词。
 
一个社会精英阶层的崛起,永远不只是器物文明和财富的比拼,成为社会主流价值的引领和模范遵守者,才是真正的精英之道。在黄光裕们重新启蒙和自我救赎的同时,法治需要为公权力明确在资源配置中的边界,这是最好的改进路径。正如吴敬琏先生说言,“实行法治,即符合公认正义的法律(善法)统治,是发达市场经济共有的特征。法治不但具有值得追求的价值,而且是非人格化交换占据市场经济的必须制度支撑”。
 
基于此逻辑,我们非常关注黄光裕事件的真相,他究竟是否被查,以及因何被查,这对于法治和国美的股东都很重要。如果黄光裕确实涉嫌上述违法事宜被查,有关机关有义务维护法律应有的底限,但这必须同时维护黄光裕的合法权益。遗憾的是,目前这种“关起门来打狗”的做法让法律在成功捍卫了自己底限的同时,却没有同时捍卫法律的程序正义,捍卫黄光裕的权利,也没有尊重民众和投资者的知情权利。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8-11/26/content_6394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