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国家赔偿法:步子迈得再大一点(中国青年报 20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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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23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11月10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政府研究院召开《国家赔偿法》修改研讨会,20多位司法界专家、学者就目前公布的修正案草案交流了意见。    赔偿委员会应更加规范化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说,《国家赔偿法》程序由谁去操办,面临主体问题。目前是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在处理赔偿案件,但是赔偿委员会的设置和运行存在很多问题。
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志新介绍,目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委员都是由几个主要业务庭的庭长兼职,但因为工作精力有限,真正办案子的其实是赔偿委员会下设的负责日常工作的“带有浓重行政色彩的不伦不类的办公室”。刘志新认为这样的设置存在很多弊端,办公室没有公正的平台去办案,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有时是不公开的,有时没有正规的程序,一些工作推动不起来。何兵对此认为,赔偿案件由办公室来办,名不正、言不顺,操办主体的问题一定要解决。刘志新希望能够制定出一个规范的程序。但同时,即便有再好的程序,也得有一个规范的机构按程序去办事情。    扩大赔偿范围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说:“草案中对司法赔偿的范围几乎没有改进,这令我们非常失望。”他希望通过学者们更多的主张,把学者们已经想得很成熟的东西写进《国家赔偿法》,扩大司法赔偿的范围。
关于司法赔偿的范围,沈岿有两点想法。第一个是关于司法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目前司法赔偿范围在肯定性列举方面是穷尽的,没有一个概括的条款将实际中可能遇到的情况纳入进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杨临萍建议赔偿范围可使用概括式的肯定、列举式的否定。沈岿的第二个想法是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错判方面进行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他举例说,关于“错误拘留和逮捕”,对“错误”的解释究竟是“结果错误”还是“行为标准错误”,其实是有争议的。因此不妨将“错误”二字删除,直接在赔偿范围上写为“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实施拘留或者实施逮捕”。杨临萍则提出在《国家赔偿法》中取消“违法”的说法。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对此表示支持,他说,在实践中,有些机关其实愿意赔偿,只是不愿意戴“违法”的帽子。    提高赔偿标准
在赔偿方式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解志勇认为,应该扩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赔礼道歉应该适用于所有的赔偿案件,只要有赔偿就要有赔礼道歉。”他说。此外,他建议在涉及到人身自由的伤害时,赔偿标准应该设一个最低限,比如5000元、1万元,在这个基础上再按日期计算。关于造成身体伤害导致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标准,修改草案中增加了实际的倍数。他认为这非常好,但是5倍、10倍、20倍的限制太低,至少应该翻倍。此外,解志勇还提到,赔偿标准的设置有三种:惩罚性的、补偿性的和抚慰性的。现行《国家赔偿法》主要以抚慰性的为主,应该逐步过渡到补偿性标准,同时对某些案件适度引入惩罚性标准。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在会上提出,国家赔偿标准不能够低于民事赔偿标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解释说,“不低于”意味着原则上至少是要等于,实际上给法官和检察机关一个“略高于”的意识。“我个人认为,公权力的侵害比平等主体之间造成的侵害要大一些。”他说。此外,他也认为应该针对部分案件适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在赔偿金方面再提高一些。
另外,关于赔偿标准,王锡锌的看法是,把“日平均工资”这样一个概念放在《国家赔偿法》中作为一个赔偿标准的计量单位,存在一些明显问题。除了在实践中会出现各地方工资不平衡、同一地方个体之间的收入也不平衡等问题外,王锡锌还提出这样的质疑:将一个国家的公民被错误地逮捕羁押、限制人身自由这样一种行为的赔偿标准的单位,换算成工资的概念,会出现道义上和政治理论上的问题,就好像这个国家的公民坐牢也可以算作一种工作。    增加对补偿的规定
何海波认为,这部法律是《国家赔偿法》,不是《国家“补偿”法》。但是,从目前实践来看,国家补偿的问题比较突出,尽管有大约20来部法律以及更多的行政法规对补偿问题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总的来说是比较笼统的,而且个别规定也不足以解决所有实际问题。
关于补偿领域存在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认为,由于缺少解决途径,很多案件其实是补偿环节解决不了转化为赔偿案件的。对此,她建议在《国家赔偿法》中至少把补偿作为条款进行规定:补偿如果没有其他法定标准的话,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标准;如果没有其他法定赔偿程序的话,适用《国家赔偿法》的程序。“这样,至少可以弥补这个领域存在的问题,也为法院处理补偿类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薛刚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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