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妇:开启腐败的潜规则 打开官员的获罪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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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妇:开启腐败的潜规则 打开官员的获罪门
作者:晓平 2007-07-10 11:06:14 发表于:博客中国


大千世界,八面来风。在官场上,大抵常刮两股风:枕边风和廉政风。结果自是各异,一风销骨,一风正气;一风向下沉沦,一风向上提升,吹得几多官员团团转。有的枕边风下死,有的傲立似青松。
在西方国家,一个官员哪怕只是接受了一枝钢笔,都能称之为腐败,而在中国这样的国家,请客吃饭、带点见面礼,现在已经没有人觉得有什么不正常。
时代在前进,腐败也进步了。新型受贿,层出不穷,大有泛滥之势。7月8日,“两高”出台受贿司法解释,严惩“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等十种新型受贿。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亲属收钱,官员办事已成腐败公式,奈何之前的贪官只要死咬没亲自收钱,虽知道是腐败了,但大抵只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对贪官们来说,宁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不愿沾贪污受贿罪的边。个中缘由,官员们是算过帐的。
5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查实的受贿金额高达500万至600万元,加上其亲属名下的不明财产,一共有1000万之巨。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郑筱萸承认,给老婆和儿子干股和钱,也是受贿。
如同2003年孙志刚事件终结了收容遣送历史,在某种意义上,郑筱萸事件开启了“亲属收钱官员办事”的获罪之门,也是对“两高”司法解释的提前实践。
梳理一下“两高”对“近亲属收钱视同本人收贿”的时间脉络:
3月,郑筱萸一案已于3月中旬由中纪委专案组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正式立案侦查。
郑筱萸在法庭上说:“在被双规后,我想明白了,那些药厂老板是换个方式来行贿我,他们给我老婆和儿子干股和钱,我没有干预,而是予以默认,这就是受贿。”
6月8日,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发布。
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给《若干意见》以司法解释,并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新型受贿方式赫然在目。“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郑筱萸事件对“两高”“亲属收钱官员办事”获罪有多少影响和启示,不得而知。
据有关资料统计,95%的贪官背后都站着不止一个情妇。贪官们本来以为有亲属、情妇收钱,神不知鬼不觉的,顶多来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高”的司法解释,让贪官梦断情妇手。
在法律上,《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判决可谓轻矣,任贪百万千万,五年足矣。但如果判决为贪污罪,获罪量刑则有很大的不同。
法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看来,原来让“近亲属、情妇”代收钱物的官员们是何等的聪明。只是,以亲属、情人形式敛财开启了腐败的新时代,也同时打开了“视同官员受贿”的司法之门。后来的情妇,不知做何感想?对人民来说,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