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据、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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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 instrument),日本法称之为“白地手形”,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故意将票据上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空白票据包括预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据、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票据等。
我国只承认空白支票(见《票据法》第86条、第87条第1款),而不承认空白汇票和本票。且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出票行为中,在附属票据行为如背书、保证、承兑中不允许空白票据存在,即不承认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附属票据行为。
二、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我国《票据法》关于空头支票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即要求在付款人处必须实有支票金额的存款,这便排除了预期或可能收到的存款,也排除了透支合同。
我国目前制裁空头支票的法律主要有:《银行结算办法》、《票据法》与刑法。《银行结算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签发人必以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该办法实施几年后,普遍反映最低罚款额过低,199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已将最低罚款50元提高到100元。我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规定,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远期支票
远期支票是指出票人不是将出票的当天日期记载为出票日期,而是将未来的某日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只要远期支票的记载形式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远期支票就是有效票据。
由于我国《票据法》没有明文规定不得签发远期支票。《上海市个人使用支票、银行本票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签发支票应填写当天日期,不准签发远期支票,银行对远期支票视为即期,即予支付。《上海市关于对签发空头或印鉴不符支票的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不准签发远期支票。银行对提示储款的远期支票,以其提示日为到期日办理支付,存款不足支付时,即作空头支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