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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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于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颁布 (深府〔2008〕15号)
前  言
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传承者,儿童事业的发展水平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直接影响人口素质的提高。在新世纪,国家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集中体现为知识的竞争、人才的竞争。因此,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人口素质,必须从儿童抓起。
“九五”期间,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深圳市儿童发展“九五”规划》。儿童事业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十项主要目标全面达标,深圳市荣获“全国儿童工作先进城市标兵”称号。
深圳儿童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日渐雄厚。九十年代,深圳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5.5%,2000年达到166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16万元,用于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支出比重超过10%,为儿童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儿童生存环境日趋优化。各项环境指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荣获国际“花园城市”称号。儿童健康水平日益提高。至2000年底,我市婴儿死亡率与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5.99‰和7.48‰,已接近世界发达国家水平,荣获全国“爱婴城市”称号。儿童教育优先发展。高质量“普九”进一步巩固,基本普及高中教育;小学学龄儿童和初中入学率均达到100%,6岁儿童入学已全面实现;小学辍学率已连续五年为0;儿童权益得到保障。在控制青少年犯罪等方面成绩显著,全市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率低于全省平均值;成立了市、区儿童法律援助分支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帮助,切实维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深圳市强化政府主导,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儿童发展提供了政策、制度、资金和组织保障,进一步优化了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但是,受各种因素制约,深圳儿童事业发展仍面临困难。深圳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推进、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都对深圳的儿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为确保在新世纪更好地推动深圳儿童事业发展,市政府制定了《深圳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根据深圳特点,将流动儿童纳入深圳儿童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范畴,体现了所有儿童共同发展的理念。
《规划》在总结实施《“九五”规划》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总体规划要求、《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实用、承上启下、持续发展、操作性强的编制原则,确立了未来10年深圳市儿童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4个领域,系统地提出了21世纪第一个10年我市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策略措施和具体指标。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优化儿童成长环境,提高儿童整体素质,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教育发展的主要指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完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依法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困境儿童,使所有儿童享有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社会的权利,实现儿童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完善妇幼保健网络,为孕产妇和儿童提供全程系统保健服务,加强儿童保健教育,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一)主要目标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降低婴儿和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全面提高儿童营养水平。
——加强儿童保健教育。
——建立健全儿童医疗保障机制。
(二)策略措施
1.贯彻有关保障孕产妇、儿童健康的法律法规。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维护孕产妇、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完善地方法规,完善医疗保健机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2.妇幼卫生经费随着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到2010年,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经费的8—10%。
3.加强医疗保健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医疗保健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医疗保健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为孕产妇、儿童提供优质服务。
4.加强优生优育科学研究,加大出生缺陷监测与干预力度。推进免费婚检,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产前诊断,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巩固和完善出生缺陷监测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筛查网络,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儿发生。加强出生缺陷和残疾儿的早期干预和康复服务。
5.加强综合治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开展“关爱女孩”行动,防止、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
6.加强对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的管理。大力实施《孕产妇系统保健分级管理办法》,加强高危孕产妇的保健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健全运行便捷、经济有效的会诊、转诊系统,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
7.进一步加强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管理。加强冷链建设,提高免疫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加强安全接种管理,保证接种 “一人、一苗、一针”,进一步推广国家免疫计划疫苗的接种。
8.采用有利于儿童健康的医疗保健技术。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母乳喂养、口服补液、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技术。加强对儿童健康危害较大疾病的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干预措施,预防儿童铅中毒和意外伤害的发生。
9.改善儿童营养健康状况,提高儿童营养质量。继续开展爱婴行动,加强爱婴医院建设和安全管理,提倡母乳喂养和婴幼儿科学喂养;推广科学配餐,托幼机构实行每周带量食谱,中小学校逐步推广均衡营养餐,减少营养缺乏和过剩现象。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重视儿童营养健康。
10.重视儿童五官保健。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口腔保健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健计划,降低儿童弱视、斜视、屈光不正、口腔疾病的发生率。
11.预防未成年人吸毒。加强禁毒政策和毒品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儿童热爱生命,远离毒品。严厉打击向儿童兜售毒品、引诱儿童吸毒的犯罪行为。
12.减少未成年人吸烟。履行《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大力创建“无吸烟单位”。继续深入开展青少年禁烟和创建无吸烟学校活动。清除烟草广告,创建“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开展控烟监督,禁止向儿童出售香烟。在公共场所和烟酒经营部门设立警示牌,严厉处罚违规经营者。
13.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力度。大力开展性病、艾滋病、肺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健全检查报告制度,采取有力措施,遏制性传播疾病的感染,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有效控制性病、艾滋病、肺结核病的蔓延。
14.加强生殖健康教育。全面开展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和青春健康教育,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孕产妇、儿童自我保健能力和利用卫生服务设施的能力。
15.重视儿童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在中小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抓好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训和配备,实行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建立以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为依托的儿童心理健康服务网络,设立儿童心理咨询中心,为儿童提供心理健康咨询、辅导、智力筛查和孤独症早期筛查等服务。
16.加快社区健康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完善的社区健康服务网络,提供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17.建立健全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少儿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为儿童提供医疗保障。
(三)具体指标
序号   目标、  指标   达标时间
2005年   2010年
1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 新生儿疾病筛查率(%)  ≥80  ≥85
(2) 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 ≤9 ≤9
(3)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  ≤4 ≤3
2 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4) 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22 ≤18
(5)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 ≥95 ≥96
(6)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99 >99
3 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7) 婴儿死亡率(‰)  ≤9 ≤8
(8) 新生儿窒息死亡率(‰)  ≤1.2 ≤1.0
(9) 新生儿伤破伤风发病率高于1‰的单位(以区为单位) 0 0
(10)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4 ≤13
(11) 5岁以下儿童肺炎死亡率(‰) ≤1 ≤0.8
(12) 5岁以下儿童腹泻死亡率(‰)  ≤0.2 ≤0.15
4 全面提高儿童营养水平
(13)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 ≤1.2 ≤1.2
(14) 4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 85 ≥85
(15) 合格碘盐食用率(%) 99.5 ≥98
5  加强儿童保健教育
(16) 儿童保健管理率(%) 90 95
(17) 计划免疫(六苗)接种率(%) ≥85 ≥90
(18) 中小学生龋齿填充率(%) ≥80  ≥85
(19) 儿童健康知识知晓率(%) 85 95
(20) 中学生青春期受教育率(%) 100 100
(21) 市、区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机构(个) ≥7 ≥14
(22) 常规免疫接种率达90%以上的街道数占街道总数的比例(%)  ≥90
(23) 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  ≥90
二、儿童与教育
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人才为目标,提高基础教育水平,构建儿童素质教育体系,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全面提高儿童教育素质。
(一)主要目标
——提高学前教育水平。
——高质量普及12年教育。
——提高基础教育整体水平。
——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二)策略措施
1.加快教育立法,完善教育督导机制。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观念。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教进程,增强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为儿童营造良好的受教育环境。
2.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
3.加大教育投入,逐年提高财政性教育投入,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持续发展能力。
4.扩大教育规模,满足学位需求。在城市规划布局中,优先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实现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新校建设步伐,把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市教育发展规划。建立流动儿童就学登记制度,多渠道、多形式保障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5.把婴幼儿教育纳入大教育体系,把幼儿教育的发展纳入教育评估体系。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儿童早期教育的管理与指导,建立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导与服务体系。到2010年,提高全市社区0—3岁教养机构开办水平,开办儿童游戏中心。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实施学前教育优质化工程,提高学前教育办学水平。
6.增加优质高中学位,提高办学质量。
7.继续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加强全社会幼儿教育的行业管理。普通高中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办学。
8.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制定和实施《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基本标准》,扩大办学规模,保证学位需求,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把民办教育纳入全市教育规划,规范民办学校管理,提升民办学校教育质量。
9.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完善深圳教育网络平台和远程教育系统。
10.加强教育科学研究。提高教育科研水平,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对教育教学的指导作用。
11.加大课程改革力度。把课程改革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突破口,将性别平等和反对对儿童实施暴力意识纳入教育内容,构建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突出科学、法治和人文精神的地方课程和学校(园)课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有深圳特色的课程体系。
12.构建素质教育评价体系。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评估指标体系、儿童全面素质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和适应中小学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价制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动素质教育整体目标的实现。
13.加强学校(园)的体育工作。市区政府、学校要为儿童提供必要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场地,组织开展多样化的体育活动,保证中小学生在校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锻炼时间。制定有效措施,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
14.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建立校(园)长公开选拔和任用等制度,提高现有中小学(园)长和教师的学历层次,建立以教育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为重点的考核制度。
15.加大家庭教育工作力度。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互动作用;完善市、区两级社区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扩大家庭教育宣传覆盖面,为儿童和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在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较多的中小学,探索家庭教育指导模式,为临时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16.完善扶贫助学制度,保障困难家庭儿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17.发展各类特殊教育。建设布局合理的特殊教育机构,扩大特殊学校办学规模,保障残障儿童受教育权利。依托社区开展学前特殊儿童教育服务,为特殊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加强残障儿童随班就读工作,提高随班就读工作水平。
18.充分发挥社会、学校和社区活动设施的互补作用,实现资源共享,推进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形成条块结合的儿童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实现儿童教育科学化和社会化。
(三)具体指标
序号 目标、指标 达标时间
2005年 2010年
1 提高学前教育水平
(1) 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 98 ≥98
(2) 0-3岁幼儿社区教育(指导)机构建立率(%)  ≥50
2 高质量普及12年教育
(3) 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  100 100
(4) 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  100 100
(5) 小学适龄儿童辍学率(%)  <0.5 0.3
(6) 初中毛入学率(%)  100 100
(7) 初中辍学率(%)  1 <1
(8) 初中毕业生升学率(%) ≥70 ≥90
(9) 高中教育普及率(%)  98 >98
(10) 高中毛入学率(%)  98 >98
(11) 高中辍学率(%)  <2  <1.5
(12) 残障儿童入学率(%)  96 >96
(13) 学生德育教育考核优秀率(%) 小学 90 >90
3 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14) 市、区两级社区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建立率(%) 30 50
(15) 儿童家长家教知识知晓率(%) 95 98
(16) 家长学校达标率(%)  85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以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为核心,完善儿童自我保护、法律保护和社会保障机制,增强全社会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行为。
(一)主要目标
——依法打击侵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诉讼权利。
——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二)策略措施
1.依法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2.加强保护儿童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制定完善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构建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法律体系。
3.建立保护儿童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由深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妇儿工委)牵头,公、检、法、司等组成的协调机构,负责检查、督促保护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4.加强保护儿童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开展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对儿童监护人、教育工作者、儿童社会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增强全社会保护儿童的法律责任意识。
5.建立预防拐卖儿童及意外伤害工作机制。加强政府主导,动员、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意识,有效保障儿童人身安全。
6.加强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教育。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尊重儿童,为儿童营造良好的家庭成长氛围,保障儿童享有健康成长所需的生活条件。
7.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对儿童进行纪律、法制、安全和生命意识教育,开展自救知识和防范能力培训,教育儿童掌握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儿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8.加强校园内外的综合治理。大力开展警校共建活动,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侵害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内开设歌舞厅、游戏机房和网吧。动员广大儿童自觉参与维护校园内外治安环境。
9.加强对儿童的司法保护。各执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时,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措施。
10.加强儿童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积极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形成各级司法部门与社会团体相结合的儿童法律援助网络。
11.重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早期预防和科学矫治。充分发挥教育部门及工读学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早期预防和教育转化功能。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体,家庭、学校和社会密切配合的帮教队伍,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共同做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12.严惩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及各种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严禁利用儿童从事走私、贩毒、偷盗等各种犯罪活动。
13.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依法严惩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三)具体指标
序号 目标、指标 达标时间
2005年 2010年
1 打击侵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
(1) 侵害儿童的刑事案件破案率(%) ≥55 ≥70
2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诉讼权利
(2) 市、区儿童法律援助分支机构建立率(%) 70 100
3 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3) 未成年人犯罪率(%) ≤0.42 ≤0.4
(4) 青少年帮教对象帮教率(%) ≥95 ≥98
(5) 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 100 100
(6) 中小学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普法受教育率(%) 95 98
(7) 中小学警校共建率(%) ≥95 ≥98
四、儿童与环境
加强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加强儿童食品及活动设施安全质量监察,形成有序、规范的社会化环境监督机制,保护弱势儿童,全方位优化儿童生存环境。
(一)主要目标
——净化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保护弱势儿童。
(二)策略措施
1.加强环境执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2.加强对市政设施和交通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加强防洪、泄洪安全知识宣传,保证防洪堤安全保护网等防洪设施的完好。加强对城市道路使用中井盖的安全检查,预防意外事故发生。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设施,提高全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单位周边的道路标志设置率。
3.加强环境污染防治。优化产业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重点大气污染源及污染物,提高空气环境质量。加强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场、垃圾填埋场、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和管理。
4.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供水保障服务程度。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政府水质监督职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提高全市饮用水源和城市供水水质的合格率。
5.构建城市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态系统。把城市生态走廊和城郊绿化带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积极选用、推广能吸收大气污染物的花种、树种,全面提高城市绿化整体水平,为儿童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6.依法加大儿童活动设施的监管力度。加强儿童游乐设施及体育活动设施的质量监测、安全监察,确保各项设施安全达标,保障儿童有安全的活动环境。
7.发挥德育教育的重要作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设一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推动多功能校外教育实践活动基地建设。发挥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各类关心未成年人组织的作用,教育引导儿童开展“小公民”道德建设。提高中小学生素质教育等活动,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实施“校园净化工程”,开展“社区关爱行动”,招募“五老”及各界志愿者,实施“爱心助成长”、“护苗志愿行动”等志愿服务计划,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8.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将儿童校外文化活动建设纳入市、区及社区文化建设规划。加强市、区、街道、社区儿童活动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发挥社区功能,探索有效管理机制,为儿童提供优质服务。依托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图书馆网络,开辟儿童图书阅览馆(室),建设完善儿童数字图书馆,鼓励儿童参与多种形式的读书活动。
9.加强体育设施的配套建设与管理。加大市区、街道、社会各级、各类体育场所的建设,因地制宜、多元化投资,建设小型便利、适合儿童活动的场所,丰富儿童活动空间。加强对社会体育工作的指导和社会体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实行科学管理。
10.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治理。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净化文化市场,推行电影教育制度。严格审查儿童图书、报刊、影视、动画等作品,“扫黄打非”常抓不懈,为儿童营造文明、健康的文化环境和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11.规范网络信息管理。出台网络信息管理地方性法规,强化社会监督职能,清除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严格依法管理网吧,在网吧经营场所出示警示牌和举报电话,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12.广泛开展环保教育。全面开展“绿色学校(幼儿园)”创建工作,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和宣传推广力度,组织丰富多彩的儿童环保活动,强化儿童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意识,鼓励儿童积极参与、自觉行动。
13.加强儿童科普教育。健全儿童科普组织网络,壮大儿童科普工作者队伍,定期举办科技展览和科普讲座,组织开展课外科学小组活动,为儿童提供参与科学实践的场所和机会。
14.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公安、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急救知识培训,使家庭成员和教养哺育人员了解掌握常用的安全防范、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知识及急救方法,提高处理意外事故发生的应变能力,减少儿童意外伤害事件发生。
15.扩大儿童文化交流领域。组织开展儿童文艺活动,提高儿童艺术才能和素质。加强与港、澳、台及世界各国的儿童文化交流,积极引进国内外的优秀儿童文艺作品、输出深圳的优秀儿童文艺作品。扩大优秀儿童文艺作品对儿童的影响。建立奖励制度,大力推动儿童文艺作品的创作、出版和影视音像制品开发。积极扶持少儿业余艺术团体。
16.为儿童提供健康的精神食粮。加大适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需要的文学艺术、影视作品创作力度,重视儿童节目和儿童专栏的创办,满足儿童的精神文化需求。开展网络文明教育活动,加强信息网络的正面教育,倡导绿色网络行为,拓宽绿色上网渠道。各新闻媒体的传播内容应有益于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鼓励制作、播放儿童公益广告,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
17.加强广告管理。严格审理各类广告,严禁传播有损儿童身心健康的广告。
18.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完善儿童食品、玩具、用品等主要产品的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对有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标准备案和登记管理工作。定期对儿童主要食品、玩具、用品进行抽查,提高安全质量,确保儿童身心健康。
19.公共场馆向儿童提供公益性服务。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等向儿童免费开放。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等节假日免费或低价向儿童优惠开放。
20.倡导企业支持、参与儿童事业发展。积极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及热心人士参与社会性儿童公益活动。
21.救助困境儿童。建立关爱困境儿童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对失足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不健全家庭、贫困家庭子女和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救助工作。办好市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救助的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管理。建立社区流动儿童登记制度,加强与流出地的沟通协调,减少流浪儿童回流现象。打击弃婴、溺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22.发展残疾儿童保健康复事业。按需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指导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对残疾儿童及家长提供专业服务和指导,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干预。
23.建立健全儿童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加大儿童福利事业投入。完善儿童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对重大疾病和贫困家庭儿童实行社会救助的机制。迁址新建深圳市儿童福利院,做好“孤、弃、残”儿童的“养、治、教”救助工作。
(三)具体指标
序号 目标、指标 达标时间
2005年 2010年
1 净化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1) 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96
(2)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分贝) ≤57 ≤57
(3) 自来水水质综合合格率(%) ≥98.5 ≥99.5
(4)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98 ≥99
(5)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 16 ≥16
(6)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45 ≥45
(7)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  ≥65 ≥80
(8)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81 >95
(9) 城中村社区厕所普及率(%)  96 100
2 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10) 3岁以上儿童接受安全教育率(%) 100 100
(11) 中小学交通安全队建立率(%)  ≥48 ≥58
(12) 学校、幼儿园、医院周边道路标志设置率(%)  100
(13) 人均公共体育场所面积(平方米/人)  1.0 ≥1.5
(14) 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合格率(%)  ≥90 ≥95
(15) 学校卫生监测合格率(%)  ≥90 ≥95
(16) 儿童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  5 ≥5
(17) 交通设施完好率(%)  ≥95 ≥98
(18) 儿童用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检测合格率(%) 100 100
(19) 中小学幼儿园体育设施安全达标率(%)  100 100
(20) 儿童校外活动场所(以市、区为单位)  7
(21) 儿童食品质量产值合格率(%)  ≥90 ≥95
3 保护弱势儿童
(22) 残疾儿童康复率(%) 90 >90
(23) 市儿童福利院(所)  1
(24) 市、区儿童福利中心 3 3
(25) 贫困家庭儿童资助率(%)  100 100
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负责《规划》的实施。实施《规划》必需的经费和人员编制应纳入政府计划和年度预算,确保落实。
(二)市妇儿工委负责《规划》的检查督导和监测评估工作,下设的市妇儿工委办负责协调、组织、推动《规划》的实施。
(三)各区政府应制定实施本区的儿童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区、街道妇儿工委负责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的检查督导和监测评估工作。
(四)落实目标责任管理。儿童发展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市、区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依据《规划》的要求,结合职责范围及目标分解的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本部门或系统的发展计划,并将指标分性别统计纳入各自的年度统计和常规检查。《规划》落实情况纳入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内容。各成员单位由分管实施规划任务的领导担任妇儿工委委员,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部门指派人员担任妇儿工委联络员,负责完成本部门目标任务。
(五)加强依法行政。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市、区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认真履行儿童发展方面的工作职责,加强保障儿童权益的执法监督。
(六)广泛发动社会科研力量,加强儿童发展理论研究,奖励、推广相关科研成果。坚持分类指导,抓好示范,总结经验,推广学习。
(七)发挥社会各界对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实施本《规划》的评议作用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在完善政府自身监督的同时,接受人大、政协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将对《规划》的宣传纳入年度宣传计划,加大对《规划》的宣传和对实施情况的舆论监督。
二、监测评估
(一)市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及时、全面评估《规划》中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建立和完善儿童发展状况数据库,制定监测评估的指导与培训制度,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预测趋势,为市政府科学决策和各有关部门调整工作策略、制定工作计划提供依据。
(二)建立完善的儿童发展状况监测评估体系。市妇儿工委设立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开展监测评估工作。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5年中期监测评估和10年终期监测评估。
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其职责是:根据省、市儿童规划制定统计监测的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领域与重点指标;收集、整理统计监测数据材料,建立完善分性别统计数据库,编写市级年度统计监测报告,提交省、市妇儿工委;指导各区、市各成员单位开展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儿工委办牵头,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评审市级统计监测报告,分析实施《规划》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适时对一定领域或一定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编写评估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对未达标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指导市各成员单位、区级开展评估检查工作。
各区、街道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认真开展本地区规划监测评估工作。
(三)建立定期检查、评审制度。市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每年向市妇儿工委办和市统计局报送有关  指标的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的效果,对未达标的指标要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确保《规划》的各项指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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