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砍柴:个人没有义务为普遍正义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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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1 09:06:29 来源:华商网(陕西西安)网友评论 117 条点击查看
矿难死难者家属获得矿主赔偿配合瞒报的行为该不该受指责?人们可以说家属这种选择是短视的,但谁能站在道义制高点要求他牺牲个人利益而维护普遍正义?但如果政府维护普遍正义的能力有限,就应该允许弱势者抱团维权,从而分摊风险。
作者:十年砍柴 知名网评人
矿难瞒报死亡人数不是什么新闻了,矿主为瞒报动用巨资也不是什么新闻了。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北蔚县某煤矿发生矿难死35人,矿主花2000万元摆平,其中相当一部分用于摆平家属,重庆某死者家属获得41万元赔偿,而配合瞒报。
或许有人会因此对死者家属怒其不争,哀其不幸。但撇开道德评价,我以为死者家属如此作为在当下不应受到苛责,这是一个经济理性人的正常选择。罔顾矿工生命安全的矿主固然可恶,自己亲人魂断矿井固然伤悲,但悲剧一旦发生,对这些弱势的死者家属而言,尽量获得更多的赔偿是最现实的,理论上生命无价,但实际上生命是有价格的,其主要体现为赔偿、抚恤的价码。当然,人们可以说家属这种选择是短视的,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纵容了瞒报,不利于整个煤矿业的安全生产。
这样的说法学理上没问题,可对可怜的家属而言,谁能站在道义制高点要求他牺牲个人利益而维护普遍正义?揭露矿主的瞒报行为,警示其他矿主是维护采矿业安全生产环境的普遍正义,但死者家属就只能拿到政府规定的最低赔偿额20万,将舍弃矿主多支付的21万。除非政府有某种奖励机制,对举报矿难属实的人给予巨额奖金。
公民固然应该有维护普遍正义的道德自觉,为此牺牲个人利益更值得赞扬。可是和弱小的个人相比,用纳税人的钱供养的政府更有维护普遍正义的力量和责任。矿工家属没有义务损失21万去举报矿难,而当地政府专司安全生产监督的部门,及时发现矿难并如实调查是法定的责任,他们被矿主用银弹收买才是不可饶恕的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政府不去维护普遍正义,社会中的某个人或少数人主动站出来维护,很可能自己将付出巨大的牺牲,长此以往,整个社会也将支付巨额成本。以前些天重庆出租司机罢运为例,出租司机的合理要求不但得到社会的广泛同情,连事后当地政府也予以认可,并要求出租车公司老板降低“份儿钱”。但我对当地警方要追查“幕后操纵人员”感到担忧,一场大规模的罢运显然一定存在民间组织者,如果政府严厉处罚这些组织者,实际上落入了皇权时代统治者处理民变的老套路。古代凡有反对苛捐杂税的民众运动,事情闹大了,朝廷一定会罢掉几个地方官,给老百姓免掉一部分税捐来纾缓民意,但对带头者一定严惩不贷,以此来吓阻效仿者。吴思先生的《血酬定律》中专门有一章《出售英雄》论述此种现象。由于当带头的“英雄”风险如此之高,一般人不愿意出头来维护普遍正义,只愿意搭顺风车。但政府这种看似立竿见影的危机处理方法带来极大的隐忧,一般人迫于现实就如那位矿难死者家属一样,拿到41万而配合矿主瞒报。因为知道带头的巨大风险,那么带头者要么不站出来,一旦站出来就义无反顾,抱着鱼死网破的决绝。这就是为什么我国历史上的顺民们,一旦造反就破坏力极大,且手段残忍,因为和政府之间妥协的空间早被政府破坏掉了。
如果政府维护普遍正义的能力有限,就应该允许弱势者抱团维权,从而分摊风险。明末吴三桂降清,李自成下令将其在北京城内亲人除陈圆圆外全部杀死,等到吴三桂带领清军兵临城下时,城里的米商行会耗资给吴家的死者收殓,这是商家为将来清军进城后做长远投资,但风险巨大,弄不好惹怒李自成,所以风险由行会代表全体米商共同承担。如果有一个自主的且有话语权的矿工组织,他们独立于政府和矿主,监督矿主维护矿工利益,那么矿难发生后,矿主既要收买政府监管部门,又要摆平由矿工自主组织的工会,难度相当巨大。 (原题:普遍正义和个人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