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刑事法学界权威专家”请教九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9: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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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刑事法学界权威专家”请教九问
一、据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说,“法院审理查明,对其(杨佳)处理过程中也无殴打行为”。
问题是:
1、杨佳说,有殴打行为,警察说,无殴打行为——在双方都不能提供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谁说的话才是符合真相的?
2、法官要求杨佳提供被殴打证据。如果杨佳举证不能,那就是没有殴打行为——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有人不幸在派X出X所内“被自杀”,法官是否也要求死者自证?
3、打人而不会留下任何证据的”诀窍“,或许香港的”警匪片“赵会长是从来不屑一顾的,所以赵会长一概不知?
二、据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说,“即使他曾受到不公正对待,即使警方存在明显过错,也不足以减轻他的罪责。”
问题是:
1、如果赵院长所说“即使”为真,以罪责100%计,“存在明显过错”的一方是否也应该承担罪责百分之若干?
2、a.因为被激起义愤,精神一时失去控制而发生的所谓“激情犯罪”,b.头脑冷静,蓄意实施的“冷血”犯罪行为——这二者的罪责是否应该有所不同?
三、据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说,”不能简单得出,“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一概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否定结论。"
问题是:
1、自杨佳案发生以来,储教授在哪里看到过,是哪个白痴做出过如上的那句如此愚蠢透顶的结论?
2、先“发现”一个非常弱智的“观点”,然后再加以有力批驳,是否最能够显示出教授的渊博水平?
四、据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说,“为杨佳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曾称,杨佳头脑清醒、逻辑清晰,这也印证了鉴定结论。”
问题是:
1、以储教授的学识,难道不能认识到:这位律师“火线起义”,反咬其当事人一口的做法,已经违背了其原本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
2、储教授援引这种无耻行径作为自己的论据,是否也准备以此来教育自己的学生?
五、“储槐植表示,这种手段凶残、后果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在有死刑的国家都会判处死刑。”
问题是:
1、在国内这“一亩三分地”里,你挺身“代表”一下,也就算了。外国的司法,你也能代表?“有死刑的国家”,好像也还不少,“都”代表一下?
2、想来杨佳一案,在国外法学界定然不乏关注,储教授一定也略知一二?
六、据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一、二审辩护人的确定,都是杨佳本人的意愿”。
问题是:
1、既然杨佳近亲属及其聘请的律师根本不能与杨佳见面,除了上海公检法单方面的说法,如何证明“都是杨佳本人的意愿”?
2、一审辩护人的确定,更是推给已经“失踪”超过百天,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的杨佳母亲。顺便问一句,陈教授知道杨佳母亲在哪里吗?
七、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刑诉法虽规定司法精神病鉴定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但关键在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有无鉴定资质。”
问题是:
1、如果该鉴定机构不是医院,它凭什么能够获得刑诉法规定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资质?
2、就因为上海方面某部门发给了该机构一个证书,它就具有了司法精神病鉴定资质?
3、刑诉法规定是“医院”,上海方面说可以不是“医院‘,到底是谁”说了算“?
八、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有力佐证鉴定结论的是杨佳本人的表现。杨佳否认自己有精神病“
问题是:
1、原来”有无精神病“是以本人的是否承认来作为”有力佐证“的,陈教授懂得真多!斗胆问一句:陈教授是精神病学家吗?
2、如果本人说有(精神病)就是有,本人否认就是没有,是否会有很多精神病科医务人员必须”下岗“另谋职业?
九、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关于公开审判。一、二审开庭都有当事人亲属和社区群众旁听“。
问题是:
1、”当事人亲属“——此语是否应该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亲属,而不仅仅是被害警察的亲属?
2、陈教授是否知道:杨佳的近亲属得以旁听一审了吗?是他们自己放弃旁听的吗?
3、一审时,涉及维护公众知情权的众多媒体是否得以旁听?陈教授为何避而不谈此点?
4、旁听者,自然应该是关注此案者,为什么要以”社区“为单位?是否特意组织而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