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凯旋:法律才是实现正义的标准(南方都市报 200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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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才是实现正义的标准
日期:[2008年10月20日]  版次:[AA23]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3  条
■中国观察之景凯旋专栏
 
因为一起口角,哈尔滨六位警察与四位体院大学生相互斗殴,最终致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林松岭死亡。事实是很清楚的,受害者死了,当事人不是在执行公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事实又是不清楚的,受害者死亡的主因是什么,目前尚无法医鉴定。但在警方尚未得出最后调查结论前,这起案件已经被舆论“公判”了两次,结果却恰恰相反。
 
事件刚披露时,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地谴责几位警察,由于这几年个别警察依仗权力,执法犯法,为非作歹,引起公众极大反感,“警察打死大学生”的新闻再一次刺激了公众的神经。此后,警方公布了一段录像,显示死者曾有主动袭击的行为,尤其是死者显赫的家庭背景被披露后,舆论开始偏向同情涉案警察,甚至有人称这几位警察是“为民除害”,林只是一个衙内,被打死是活该。而反对一方为了反驳,也将某警察的高官家庭背景披露出来。
 
对此,当地政府表示,当事人的家庭以及身份背景与查案无关,案件将依据有关法律办理,但人们仍然抱怀疑的态度。据说死者生前曾声称,“你知不知道我舅舅是谁?”目前来看,当事人双方的背景才是公众感兴趣的所在和表态的依据,相信这句话也会成为今年的流行语。但现在的情况是,当事人双方家长都已经出来否认自己是官员的传言,看来公众的立场观点又要有所改变了,无怪有网民说:“双方既然都强调自己是弱势,那么应该彻底把他们的人脉关系查清而且公布,免得网民被两边的托忽悠了!”
 
真相,仍然是缺乏真相。但当事人背景的真相与案件本身有关吗?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由于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舆情便平添了许多法律之外的社会因素。在许多公众看来,法律是无所谓的,关键是事件背后的权力。事实上,整个事件的舆情都是围绕着当事人身份的变化而变化,这说明,虽然我们声称已经步入法治社会,法律的普及也已经开始深入人心,但在公众的心目中,中国还是一个身份社会,“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思维仍然根深蒂固,正义的实现往往也与法律无关。
 
这不能完全怪公众的法律意识薄弱,在他们自己的经历中,耳闻目睹权大于法的现象太多了。法律的尊严也并不总是那么崇高,法律诉讼中,权力的作用仍然是巨大的,也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往往以其社会身份不同而不同。何谓身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身份特指一个人在法律上所居的地位,该种地位决定其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所有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只能是与个人的公民身份相关,因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在一个身份社会,社会是由家族(家庭)而非个人组成的,个人的权利与其家庭的社会地位息息相关,其法律地位也与其家庭的身份混合在一起,从而体现出权利的相异和不平等来。
 
可以说,身份社会是一个尊卑有序的等级社会,身份乃是特权的来源和标志,身份相异,法律地位也就迥然不同。在现今中国,身份主要还是由权力构成,形成社会的权力差序。虽然在法律上我们已经规定了人人平等的原则,但在很多时候,不同的身份仍然会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公众对这起事件的评判,不过是一种社会存在的反映罢了。要消除这种身份意识,我们首先得消除身份社会的遗存,对官员的公权力加以限制,方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这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值得一提的是,舆论的反映表现出公众对权力所代表的强势群体的憎恶,对无权的弱势群体的同情,并以此作为事件的评判标准。先是认为警察是强势一方而声讨之,后又认为警察是弱势一方而赞扬之,以及对死者林松岭的前后态度,都是出于这种泾渭分明的社会心理。历史和现实表明,锄强扶弱是我们社会由来已久的集体正义感,但这种正义感也容易陷入民粹主义的泥淖,认为凡有权者都必定是有罪的,从而造成一种暴力的循环。
 
如果说公众这种态度还有什么积极意义的话,那就是公众对正义的诉求表明,实现法治社会是可能的;公众对正义的误解表明,实现法治社会是必要的。
 
(作者系南京大学教授)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8-10/20/content_6029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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