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护线人媒体艰难证清白 终获法院支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6:46:22
判报道广州一家国企改制出现问题的《中国改革》不须赔偿590万元名誉损失
本期专题《两种改制两重天》推出的三个案例,从正反两方面透视了国企改革。而目前我国又进入了新一轮国企改革高潮,这促使我们反思已走过的国企改革之路?
从放权让利,到“包”字进城,再到后来的股份制改造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虽然推动着企业的进步,但许多职工的积极性却调动不起来。结果犹如百姓所言:国企“吃透财政吃银行,吃光银行吃股市”。
于是,隐含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我们不禁要问,国企改制中的职工利益谁来保障?决策者是不是在改制过程中对工人的利益考虑得太少?
面对指责“报道失实”的新闻官司,媒体该怎样自证清白?新闻职业操守要求:为保护消息来源的安全,媒体应对消息来源严格保密。然而,媒体一保密,就容易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中败北,致使我国媒体在名誉侵权官司中败诉的情况屡见不鲜。
对广州市一家房地产企业在国企改制出现一些问题的报道,使得《中国改革》杂志惹来了一桩索赔590万元名誉损失的诉讼。新闻媒体应当怎样对待获取消息的报料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表明了司法机关的态度:只要媒体的报道有可信的消息来源佐证,就不算“严重失实”;只要媒体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善意目的发表言论,就允许批评和评论。
业界人士评论称,此案判决首次维护了媒体维护“为线人保密”的职业原则,在中国新闻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昨日,天河法院向媒体统一公布了这一利好消息。
国企改制负面报道惹590万索赔诉讼
作为一家有半个世纪历史的房地产企业,原广州市政府某办属下的经济实体,广州华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在改制过程中,该公司一些职工感到,集团管理层改制“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于是不断上访举报。
2002年6月,接到举报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下称《中国改革》)记者刘萍与该杂志总编、知名经济学者温铁军赴穗调查事实真相。此后的一年中,《中国改革》又通过两次实地调查,确信开发公司的确存在诸如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等问题。2003年7月,《中国改革》当期杂志刊发了一组题为《两种改制两重天》的报道,其中,《谁在分“肥”》一文,指名报道开发公司在改制中未实现国有资产保质增值,导致优质资产流失,损害了职工利益。
为保护消息来源 媒体艰难证清白
一文既出,职工叫好,领导叫苦。开发公司认为,《中国改革》的报道将该公司列为企业改制的坏典型,报道毫无事实根据,评论严重损坏公司商誉,使得一个有望腾飞的大型国企受到了极大打击,经济损失惨重。2003年9月2日,开发公司将《中国改革》诉至法院,指出该组报道共有9处不实之处,索赔其名誉损失590万元。2004年6月15日,此案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590万!这是《中国改革》成立以来遭遇的标的额最大的名誉权官司。该社在答辩时表示:《谁在“分肥”》等文报道涉及的事实,均有相应消息来源,符合客观实际;而该社表达的观点也属正常的言论和舆论范围,绝非名誉侵权。
这组报道的直接消息来源,是开发公司的一批员工。由于害怕单位打击报复,他们在接受《中国改革》采访时都要求媒体匿名处理。要证实报道的内容真实,媒体就得拿出证据。然而,出于保护新闻来源的职业道德,即使当初的受访职工愿意出庭作证,《中国改革》也避免了让他们出庭。
正因如此,庭审中,《中国改革》在举证环节显得颇为被动:由于该社提供的证据大多都是经记者核实后的举报材料和被采访者的谈话记录,且几乎都是复印件,不是原件。加上这些举报信有的没署名,有的署名为“正义”或“全体职工”。法院以《中国改革》的这类证据不是原件、未加盖公章或签署的不是证人真实姓名为由,没有采信。
判决支持媒体两种权利 事实豁免权 善意评论权
今年10月中旬,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这桩广受新闻界关注的诉讼做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指出,判断媒体报道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应以其报道内容是否严重失实,评论是否公正,是否造成他人人格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等为标准。而界定新闻是否严重失实,则要看其报道是否有“可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来证明。只要报道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甚或捏造,那么,媒体就获得了新闻报道关于事实的豁免权。这是法律赋予媒体的权利。法院认为,《中国改革》刊登的《谁在分“肥”》一文,报道依据的材料,在一般人看来都能相信是真实的。因此,《谁在分“肥”》一文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
天河法院还指出,涉案评论是以《谁在分“肥”》一文所报道的事实为基础,主要是关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职工安置问题,旨在褒扬能使企业和职工长远受益的好的改革举措。两篇文章以指名的方式提到开发公司的改革思路和改革活动,主要是将其作为一种现象加以分析评论。因而,《中国改革》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或过失。尽管该评论个别用词略显尖锐激烈,但杂志社的评论仍属法律所允许的公正评论的范畴,未使用侮辱性语言。法院着重指出,对于一种社会现象,应允许进行正常的、善意的批评、评论。
据此,法院认定,《中国改革》刊登的两文没有侵害开发公司的名誉权,《中国改革》胜诉。昨日,记者从天河法院获悉,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日前已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 (记者黄珊 通讯员黄焕葆 王敏)(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