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明:解读美国(5)美国的公民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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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宪法的制定是为了建立一个中央政府,那么权利法案的诞生,是以个人自由为最基本原则,限制这个中央政府。
独立不仅是一纸对外宣言,它应当落实到生活中。
自由不仅是一种人生价值,它应当成爲一种文明的生活方式。
民主不仅是一个政治理想,它应当在实际中可以操作。
——作者题记
公民权利法案——“美国宪法的核心”
熟悉美国建国初期历史和新宪法产生背景的人都知道,美国新宪法是在新大陆社会无政府状态和所导致的内忧外患危机中应运而生的。它的主要功能是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共和政府。而新宪法反对者们持之有据的理由是:一个被授予各项权力的中央政府,必然威胁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新大陆面临无政府动乱的危机中,这种反对意见并未阻止新宪法的诞生和通过,但在宪法生效之后立即获得明确的表达和实施。其具体的成果就是宪法前十项修正案,公民“权利法案”的确立丶通过和实施。如果说宪法的制定是为了建立一个中央政府,那么权利法案的诞生,是以个人自由为最基本原则,限制这个中央政府。美国专家认为,这些修正案实际上以阻止国会削弱人权的方式,明确地限制联邦政府的权能,保护了人民的权利。为了更具体了解这种针对性,有必要对十项修正案逐项进行分析。
宪法第一修正案是针对立法机构,国会的:宗教丶言论丶新闻丶集会自由——“国会不得针对下列事项立法: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表达自由,削弱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丶人民和平集会权利和为平反冤屈向政府请愿权利。”
这项修正案的语言表述方式值得注意:不是用肯定语气正面陈述或强调自己的各项权利,而是以否定语气,针对立法机构,强调不得对这些项目立法,即便是立法以保证这些自由也不行。这意思是说,这些权利天然神圣,与生俱来,权利机构根本不得染指。
关于此项修正案的重要性,看看一位美国宪法专家斯蒂夫·蒙特(Steve Mount)的阐述,颇受教益:“宪法第一项修正案是整个宪法唯一最重要的部分。它基于这样一种见解:政府可能染指人类某些最基本的权利,因而对这些危险领域要实施保护。
说真话(to speak your mind)的能力是美国人最看重的权利。想象一下你由于过于害怕公开发言的恶果而实际上沉默。你的意见不重要——甚至你的选票遭到滥用。更重要的甚至是你请愿的权利——不仅你可以拥有自己对政府的建议,政府必须倾听你的意见(虽然他们未必采纳你的意见,但这正是选举的目的)。
“宪法为其而立的最初的移民,曾一度寻求逃避宗教迫害。……如果有任何人因为信仰遭迫害而希望离开美国,将是可耻的。所以修正案作者决定:政府远离宗教乃是最佳选择。这并非意味着美国过去或者现在不是一个宗教国家。在美国,从过去到现在,宗教在每一天的生活中都扮演重要角色,但是修正案作者所要为之奋斗的是宽容……一种我担心当代美国人所缺少的东西。
“说到新闻,(修正案)作者将新闻自由看作几乎是政府的第四个部门(即三权分立之政府的第四权——引者),持续地监督政府举动和行为。虽然今日小报和电视令人望而生畏,这类垃圾是保证任何新闻机构可以在自由报道政府行为方面高枕无忧的代价。很多其他国家的其他新闻忧虑重重:不是在政府行为报道上走钢丝,就是被关闭。当一个记者的生命可能因为一个批评性的报道而结束,你认为他能有多客观?”(Mount, Steve. " Note on the U.S. Constitution: Amendment 1 - Freedom of religion, press " USConstitution.net. 30 Nov 2001.http://www.usconstitution.net/consttop_mlaw.html (3 Dec 2001)
这些文字读来令人震撼,犹如鞭笞汉语世界溃烂半个多世纪的伤口。所以如此,与其说是它本身的力量,不如说是背后的前提:这里所议论的每一条款及其内容,来自人间唯一权威的文字——宪法。自有人类以来,除了人类与上帝所立的心灵之约——“自然法”,宪法是的人类社会最高法令,任何人违反,必须付出代价。美国宪法从来不是一纸空文丶任人践踏。
本章无意研究这项法案在具体实践中的具体含义,旨在揭示法案体现的美国自由精神。但是这里不妨指出:自从自由这个概念写入宪法,美国对它的解释就不仅是它字面上的含义。权力意味着义务,自由意味着责任,这是美国中小学宪法教育的通识。在美国教科书上,宗教与新闻自由的具体解释是这样的:宗教自由意思是国会不得干预个人自认合适的宗教表达行为。但是最高法院规定,国会可以要求拒服兵役的人在战争期间携带武器。国会事实上制定了特殊条款,允许拒服兵役者不带武器参与战争。关于言论自由,允诺了私下和公开的发言权,但是这项权利并非允许任何人诽谤他人,即造假和恶意攻击他人。进一步,最高法院还宣布,如果对于大众福祉构成一种“清楚而切实”的威胁,这一自由可以受到政府的限制。新闻自由,允诺了报纸丶电视丶杂志表达思想和观点的自由权利,但不允许诽谤中伤他人,不允许煽动推翻政府。 “我们在美国拥有言论自由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你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你不能煽动暴力而不承担后果,你不能侮辱他人而不承担后果,你也不能在剧院人群中开枪不承担后果。”—— (Mount, Steve. " Note on the U.S. Constitution: Amendment 2 " USConstitution.net. 30 Nov 2001.http://www.usconstitution.net/consttop_mlaw.html (3 Dec 2001)
美国生活奉行自由主义,而不是个人主义。生于民主体制丶成长于宪法普及教育的美国青年一代,几乎无人不是在了解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就懂得与它一体的义务和责任。因为这种义务和责任意味着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新移民在宣誓加入美国籍丶张开双臂拥抱美国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时刻,同时就会听到移民局法官所宣讲的美国自由的要义,听到“不要滥用自由”的告诫。
第二修正案是针对行政机构政府的:持枪权——“纪律严明的民兵为一个自由州之安全所需,人民拥有武器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美国的民间持枪自由权是针对中央政府的,其使命首先是保证各州自由主权不被更高权力机构剥夺,其次才是保证个人生活的安全丶和平与幸福。美国教科书关于此项修正案明确指出:这项法案的目的是阻止国会否决州政府拥有民兵的权利,同时保护美国人民拥有武器的权利,以抵抗专制统治。民间拥有武装的权利是美国的传统,源自美国先民的生活经验。两百多年前他们逃离欧洲各种压迫和限制,漂洋过海到新大陆追寻自由,曾经靠一匹马丶一杆抢守护私有财产,保卫个人自由;后来他们靠那匹马那支枪打败殖民统治,赢得了民族的独立。
如今,随着历史现实的演化,持枪法案面临挑战。两百多年之间,美国宪法显示了极大的成功:在两党竞选丶三权分立,第四权(新闻自由而独立)监督之下,虽然每当总统竞选,总有彼此明争暗斗的阴影,但这一体制创造的两党竞争的良性互动机制已经证明,它可以排除演变为独裁政治的可能。美国宪法的优越性使得民间针对政府的持枪防止暴政的迫切性相对减弱。另一方面,由于民间枪击刑事案件不断发生,持枪法案在本土日益为人诟病。尤其每当校园枪声响起,无辜学生丧命,引发的社会关注和争议常常此起彼伏,极权国家更是以此为抨击美国资本主义自由的一张王牌。美国国内几乎所有批评都着眼于社会治安与人身安全,重要的批评认为:人民的生命安危和财产安全由于持枪的合法性而受到严重威胁。此一理由持之有据,难以反驳。
关于这项法案的含义,至今尚无最高法院的解释,但一般公认它有两层意思,一是保护各州拥有民兵的权利,二是保护个人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是否应该修宪,应当如何修改,美国社会舆论聚讼纷纭。比较理性的声音是保留这项修正案,但在管理上严加限制。清醒的评论家看到两种并不理想的可能:一,放弃个人拥有枪支的自由,重新解释修正案,允许对武器拥有权进行高度严格的限制。这一办法等于打开了对宪法的基本部分更加激进的解释之门,这是大多数人不愿意看到的结局。这个结局的实质等于为了安全,交出了自由。二,保持现状,对持枪拥有权不加限制。此法则等于甘冒美国成为一个潜在民间暴力社会之险,“这个危险太大了”。基于此种分析,美国知识界舆论认为:真正的问题在于美国是否能够拥有宪法保障的武装自由,同时,仍然允许相应的限制和规范(Mount, Steve. " Note on the U.S. Constitution: Amendment 2 " USConstitution.net. 30 Nov 2001.http://www.usconstitution.net/consttop_mlaw.html (3 Dec 2001)。“合理的限制是可行的,承认此项修正案,但使其规范化,如同我们对许多宪法条款所作的那样。”“关键在于在自由与合理限制之间丶无限拥有权和过度限制之间找到平衡。从责任出发,为了社会的利益,确保枪支让那些拥有执照和良好训练的人安全使用。如果我们能够同意这一简单的承诺,努力解决具体问题并发现一个合适的折中办法,应该不是太困难。”(引自同上)无论和平环境下民间持枪权所导致的刑事犯罪对个人安全如何构成威胁,在美国人民的记忆深处,有一道警讯从未消失:警惕中央政府权力无限扩大。这是美国不忍放弃民间武装权利的重要原因。一个直接的证明就是,911惨剧发生之后,政府为了国家丶人民的安全,设置“国土安全部”,同时为搜索恐怖嫌疑分子,加强监管权力,扩大监听丶监视范围。此举立即遭到民间反对。笔者在911之后不久的一次友人聚会上,就听到当时在场的一位美国友人对政府此举的抱怨和自由遭到侵害的忧虑。这位友人既非知识分子,亦非政府官员,更不是民间左派,不过是一个普通小城(约克郡)的歌手。美国人的个人权利意识异常强烈,他们对此一权利的被侵犯,哪怕被蚕食异常敏感,令人惊叹。他们不是不明白,不如此不能揪出暗藏在美国的恐怖分子。三千多亡灵仍在天空飘荡,恐怖基地的叫嚣言犹在耳,他们当然懂得当务之急是防范无视人类底线丶采取一切非常手段消灭美国人的恐怖行动。即便如此,个人权利的每一寸让渡,都引起他们的严重关注。既要维护国家安全,又要保证人民自由,这不仅是每一个民主政府的管理悖论,也是民主体制下人民的艰难选择。生命的安全和生活的自由,不可偏废,不好协调,二者历来是一对冤家对头。与之相应的是,“Freedom is not free” (自由不是无价的) 这句警讯已经成为美国社会的常识。在没有暴君和极权的社会里,选择是属于人民的。拥有多大程度的自由,取决于在安全方面付出多大程度的代价。或者反过来,拥有多大程度的安全,取决于冒多大失去自由的危险。自由与专制的不同在于,前者,人民手中拥有选择权,可以由此决定自己的命运;后者,没有选择权,听凭权力的支配和摆布。美国宪法第二项修正案至今未经法院解释和规范,相信这项最初为防止暴君和暴政而制定的修正案,在未来有规范化的机会,而绝无取消的可能。
宪法第三修正案是针对国家武装力量军队的:军队驻扎——“未经户主允许,军人在和平时期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除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战争期间亦然。”
宪法第四修正案是针对国家安全机构FBI的:查抄与查抄证——“不得侵犯人民的人身丶住房丶文件和财物(动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没收的权利不容侵犯。除非秉持可能的依据,经过宣誓或代誓并特别开列搜查地址丶被搜个人或没收之物,不得颁发搜捕证。”
这两项保证的是公民隐私权及其私人空间不被侵犯。美国社会关于隐私权和居住权被侵犯的唯一记忆,是独立战争前,英国殖民政府命其军队驻扎于民房,此举曾经引起新大陆移民和英国统治者之间的摩擦。为防止这一侵权行为在本土的权力机构重演,他们立法防止政府僭越的同时,出于对一纸搜捕证的憎恶,他们“剥夺”了国家安全机关随意出示搜查证和拘捕丶拘留证的权力,将此一权力留给了法官。同时要求,一旦需要,必须:1,有充分的理由;2,必须起誓,以便获得许可证;3,许可证必须列明搜查地址以及被拘捕的个人和物品。最高法院为此规定,无论在联邦法院或是州立法院,非法获得的犯罪证明均属无效。此项修正案下,联邦政府禁止对公民进行窃听窃录,除非在有某种犯罪证明依据基础上,获得法庭的准许。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最高法院还对电子窃听的持续有效性和获得犯罪证据的有效前提,做了具体的限定。
宪法第五丶六丶七丶八项修正案是针对国家司法各机构,法院丶法庭丶监狱的:被告人的权利;迅速审理权;民事案件陪审制;保释丶罚款丶惩罚:
第五项,被告人的权利:“不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或告发,不得驱使任何人接受死罪丶或其他对名声的辱没及罪行。惟有发生在陆丶海军中或战时和公众危难时的现役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不得驱使任何人因同一罪行两次处于生命和身体危境;在任何犯罪案件中,不得迫使任何人自我证名自己的罪行;不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丶自由和财产;没有公正赔偿,私人财产不得充公。”
第六项,迅速审理权:“在所有刑事诉讼中,在发生罪案的州或经法律确定发生罪案的区域,被告享有下列权利和对待:州际公正陪审团快速丶公开审理权,被告知其被控的性质和理由,与原告证人对质,拥有获得利己之证人的强制程序,拥有辩护律师的协助。”
第七项,民事案件陪审制:“在价值超过二十美金之争议的习惯法诉讼中,陪审制审判权应予以保留;经陪审团审定后的案情事实,除非依据习惯法的规则,美国任何法院不得以其他方式复审。”
第八项,保释丶罚款丶惩罚:“不得索要过多保释金,不得课以过重罚款,不得处以残酷与非常刑罚。”
考虑到所有这些条款并非纸上空文,而是掷地有声的法律,是对司法各部门的约束,可以想象它们在何等程度上与何等范围内保证了被告人和罪犯的权益。
宪法第九丶十项条修正案是针对立法机构国会的:人民保留的权利;各州保留的权力:第九项,人民保留的权利:“本宪法所列举的若干权利,不得解释为是对人民保有的的其他权利的否定和轻蔑。”
第十项:各州保留的权力:“本宪法未授权予合众国的权利和未禁止各州政府行使的权力,均为各州分别保留或人民保留。”
这两项条款填补了前八项言之未尽的空白,一举将人生而具有的所有其他权利统括覆盖,在法律上堵塞了权力无限扩大的途径。
所有十项修正案,实际上是无权者——人民给权力者——立法机构丶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立的法。这些法律法规归根结蒂一句话:对于人民天然的权利,国家权力机构不得以立法的方式,用法律的名义剥夺和侵犯。美国宪法和前十项修正案之间是一种平衡关系:前者是人民授权于政权机器,使其拥有足够的权力管理这个国家;后者是人民为政权机器立法,阻止其巨大能量扩充到公民权利领域。
同样的诉求丶不同的政治文化生长不同的表达方式。以对言论自由的诉求而言,颇有意味的一个比较是:极权文化里,人们要求立法保护新闻自由;民主政治文化里,人们禁止立法干涉新闻自由。
对前者而言,新闻自由残缺不全,已经被剥夺蚕食,唯有立法,不能阻止它被消解的厄运;对后者而言,这项天然的权利自在畅行,只有法律远离它,才能保证它的完好无损。如果一个国家到了人民呼吁以法律保护人权的地步,可以说明其人权已经遭到权力机构严重的侵犯和破坏。
权利法案的下列几个特征,它对政府权力部门的针对性丶所使用语气的否定性丶它的具体内容的诠释和规定性,以及后两项条款的特别申明,是新大陆全体人民——无论宪法拥护者还是反对者——共同意志的表达,是两种声音在分歧问题上共同表达的结果。如前所述,它是在奉行民主价值的社会内部,不同意见之间相互妥协丶协作的成果。
对美国人民而言,公民“权利法案”的重要性,毫不逊色于美国的“独立宣言”和立国大法“宪法”,后来史家将其历史地位与后二者并驾齐驱,统称为美国三个有关自由的宪章。两百多年过去,“权利法案”始终得到美国人民衷心的珍视。它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根本的含义是:我们授权你管理我们的国家,但是你不得利用你手中的权势,侵犯我们的个人权利。“权利法案”是美国人民戒备丶警惕丶限制最高权力机构的重要的武器,也是对个体自由的坚决捍卫。有了这一法案,美利坚合众国作为一个民主自由的国家,终于“尘埃落定”,迈上民主与自由的通衢。
(待续:解读美国之六——“美国两党政治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