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就有个“司法子虚乌有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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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有个“司法子虚乌有门”
陶世龙 @ 2008-10-05 22:02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写的《周正龙案又闹出“司法虎照门”?》说的好:“司法官的‘选择性失明’是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悖反。作为检控机关,不可‘检而不察,察而不明’;作为审判机关,不可‘判而不审,审而不公’。司法若对周正龙案很可能存在的‘漏案’与‘共犯仍未到案’继续保持‘选择性失明’,也许网络舆情又要顶出一个新的‘司法虎照门’来。”
他这些话不禁使我马上想到,这样的“司法门”早就有过,这就是在对因[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发布的“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行”引起的涉及西安翻译学院的名誉权官司的判决上,就有明显的“选择性失明”。
这个刊登在2004年10月4日《洛杉机时报》上的“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行”,是幅广告;而宣称这个排行是经过它的问卷调查产生的[美国50州高等教 育联盟](全美高等教育联盟),是个查无实体,已不知去向的皮包公司;把这幅广告煞有介事地当作新闻来对待,是在传播假新闻。
这些弄虚作假的事实。经过媒体的调查,包括到《洛杉机时报》询问和到那个[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注册时使用的驻地去查看,已基本查清。(西安翻译学院“排名风波”真相调查(图) 新华网 (2004-12-16 13:39:18 )来源: 国际先驱导报)所以教育部新闻发言人郑重澄清此事:所谓的“报道”,只是一则自费刊登的广告。而所谓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则是子虚乌有, 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教育部:西安翻译学院大学排名是付费广告 [11日20:51]人民网>>时政>>部委行动,现在还在那里可以方便地看到。)
而这场官司的焦点正是在这两个问题上:
1.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介绍文章还是自费广告?
2.授予西安翻译学院证书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个什么样的组织?公司或美国教育组织?
在一般人看来,事实已经清楚,但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结果都是反而将称这个[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作为媒体和记者败诉的理由,因此不免使人们大跌眼镜。我也是到此时才关注此事,看了一些材料,也发了一些议论,和其他相关的材料汇集成为[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排名假新闻事件]专题,有兴趣的网友可以到那里去查看,这里只概括地说一下。
就我所见,记者们吃亏的一个原因是法律语言与事实和情理之间存在差距,写新闻的习惯于文学语言,而法律的语言另有一套,由于各自的理解和运用不同,法官用他的框框来一框,文人就说不清了。而如有用语不当之处,更要被抓住了。当然,如确以事实为基础,应该可以统一到事实上来。所以原先以为很简单,经过从对[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否子虚乌有和“周老虎”是真是假之争以后,才知道并不简单,法律上要求的事实和科学中要求的事实不一样。
譬如周正龙提供的华南虎照片,尽管有多位专家经过鉴定研究认为是假的,但因不具法律效力,再多也不管用,而陕西林业厅组织的专家鉴定是法律承认的1;[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一案的情况也有相似之处,刊登那幅广告的报纸摆在那里也不能算数。实际上是权力在决定真伪。因此当时西安已有律师到镇坪找了周正龙,准备告说他是造假的人。如果不是后来有警方介入,“周老虎”也会胜诉的,因为仅仅凭那些照片,不使用刑侦手段,这些记者文人如何能掌握到他(或他们)造假的过程和足够的证据。
王琳先生说:这次对周正龙的审理,有法律专业人士分析一审结果后,认为法院做得“天衣无缝”,找不出漏洞,比长安区法院高明得多,但为什么仍有这么多质疑,而且感到司法不公?原因也很清楚:“当绝大多数网民都相信周正龙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时,陕西省旬阳法院审理周正龙案的法官却无视众多细节上的不合理而认定周正龙所言为实。”归根到底,我以为是在于不顾客观存在的事实,如对[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一案,仅就双方的语言文辞来判决,而对许多事实不顾,也许从纸上的文书来看似乎能自圆其说,但事实呢?那个“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行”不是广告吗?那个[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又在哪里?
王琳先生说:“周正龙案再次宣告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司法官客观性义务的破产。所谓客观义务,是指司法官在诉讼中有追求案件客观真实而依此实现正义的义务。”我早有此感,虽然周正龙案是刑事案件,与[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一案是民事案件的性质不同,但司法官在诉讼中有追求案件客观真实而依此实现正义的义务。应该是一样的,我不是研究法律的,当时也有此感受,曾发表有《法律语言与事实和情理之间的差距--兼议“西译胜诉”的后遗症》、《谁在丢人现眼?--西安翻译学院网站上所见》和《法官判案须做自己的调查研究--网友留言:法律条文支持您的说法》,其他网友也多有议论2*,**,***。因此,事实上早就有个“司法子虚乌有门”。而也正如有些网友所说,“这样的判决也好,网民们乃至全国人民看清了当前的司法现状,有利于推动司法改革。”如能“引起一场新的普法浪潮我们将在其中获益匪浅”。
陶世龙,2008年10月5日。
1,焦和平律师强调,“目前有两个结论,一个是陕西省林业厅做出的,一个是在网 易公司主持下做出的。我们的看法是,陕西省林业厅的结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结论,而另一个是民间机构组织的民间鉴定。从法律上讲,要否定陕西省林业厅的 结论,需要更权威的官方鉴定。” (中国陕西-信息看台-代理律师赴镇坪与周正龙商谈起诉网易细节问题 发布时间:2007-12-6 9:02:23 来源: 华商网)
2,*南泥湾:西安市中院对丁诉方案件的判决既不合逻辑又不合法理
**唐朝: 法官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科学网-西安翻译学院名誉侵权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