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伴随“虎照门”始终的“选择性失明”(南方都市报 2008-10-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6:22:48
伴随“虎照门”始终的“选择性失明”
日期:[2008年10月4日] 版次:[AA02] 版名:[评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条
当绝大多数网民都相信所谓“野生华南虎照”为假时,陕西省三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却信誓旦旦认定虎照为真。当绝大多数网民都相信周正龙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时,陕西省旬阳法院审理周正龙案的法官却无视众多细节上的不合理而认定周正龙所言为实。“把所有问题都自己扛”的周正龙因此被认定诈骗和非法持有弹药两项罪名成立。
虎照门发展至今,官员的“选择性失明”始终伴随左右。周正龙案一审宣判以后,“打虎派”的旗手级人物、中科院研究员傅德志在其博客中写道:越来越多的证据事实证明,陕西周老虎71张照片的实际拍摄者就是陕西省林业局新闻中心原主任关克。(10月2日《现代快报》)
只可惜,傅先生的这些“证据事实”以及众多网民提出的合理怀疑行政官员都看不到,司法官员也看不到,或者他们看到了也假装看不到。他们对这些汹涌的舆情没有任何回应,好些被激怒了的网民只好对官员们统一来个“有罪推定”———你看看网上那些个帖子和评论,有多少是在直指周正龙案背后存在的某种交易。但事实上,除了庭审之前的那些推测,还是庭审之前的那些推测,网民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这个交易的存在。虎照门极有可能在这一悬疑中拉上帷幕———一方面,是网民无法证实交易确实存在;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也绝不会出面证实交易不存在。这一次,网民手中缺了张“年画虎”。那些个机关,那些个部门可以堂而皇之地拒绝对这些悬疑启动调查。要是逼得急了,官员还会振振有词地反驳,要是每个公民的“合理怀疑”我们都得展开调查,可能吗?
有法律专业人士分析周正龙案的一审结果,认为法院做得“天衣无缝”,找不出漏洞。周正龙的一审律师在接受央视的采访中也认为,两年半的刑期已是“减轻”处罚,而周正龙并无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一审结果可以接受。照此种说法,公诉机关理应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因为既无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为何又要对周正龙轻判?旬阳法院简直就是在“违法”嘛!
我不知道检察院是否会提出抗诉,正如我们目前也不知道周正龙是否会提出上诉一样。如果周案的背后果真有某种交易的存在,周正龙就没有上诉的必要。但我知道,周正龙案再次宣告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司法官客观性义务的破产。所谓客观义务,是指司法官在诉讼中有追求案件客观真实而依此实现正义的义务。“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被普遍认为是司法官的基本职责。按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个条款要求,司法官既要注意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法定证据。从多数网民的意见来看,一个只知山里那点“屁事”而不知何谓“PS”的周正龙,是无法单独完成那一系列华南虎照的,周正龙在陈述造假时还有太多的细节无法自圆其说。这些疑点都亟待侦控机关的释疑解惑———不光是基于对民意的回应,更是基于法律对司法官客观义务的直接规定。
司法官的“选择性失明”是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悖反。作为检控机关,不可“检而不察,察而不明”;作为审判机关,不可“判而不审,审而不公”。司法若对周正龙案很可能存在的“漏案”与“共犯仍未到案”继续保持“选择性失明”,也许网络舆情又要顶出一个新的“司法虎照门”来。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8-10/04/content_588930.htm
日期:[2008年10月4日] 版次:[AA02] 版名:[评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条
当绝大多数网民都相信所谓“野生华南虎照”为假时,陕西省三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却信誓旦旦认定虎照为真。当绝大多数网民都相信周正龙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时,陕西省旬阳法院审理周正龙案的法官却无视众多细节上的不合理而认定周正龙所言为实。“把所有问题都自己扛”的周正龙因此被认定诈骗和非法持有弹药两项罪名成立。
虎照门发展至今,官员的“选择性失明”始终伴随左右。周正龙案一审宣判以后,“打虎派”的旗手级人物、中科院研究员傅德志在其博客中写道:越来越多的证据事实证明,陕西周老虎71张照片的实际拍摄者就是陕西省林业局新闻中心原主任关克。(10月2日《现代快报》)
只可惜,傅先生的这些“证据事实”以及众多网民提出的合理怀疑行政官员都看不到,司法官员也看不到,或者他们看到了也假装看不到。他们对这些汹涌的舆情没有任何回应,好些被激怒了的网民只好对官员们统一来个“有罪推定”———你看看网上那些个帖子和评论,有多少是在直指周正龙案背后存在的某种交易。但事实上,除了庭审之前的那些推测,还是庭审之前的那些推测,网民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这个交易的存在。虎照门极有可能在这一悬疑中拉上帷幕———一方面,是网民无法证实交易确实存在;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也绝不会出面证实交易不存在。这一次,网民手中缺了张“年画虎”。那些个机关,那些个部门可以堂而皇之地拒绝对这些悬疑启动调查。要是逼得急了,官员还会振振有词地反驳,要是每个公民的“合理怀疑”我们都得展开调查,可能吗?
有法律专业人士分析周正龙案的一审结果,认为法院做得“天衣无缝”,找不出漏洞。周正龙的一审律师在接受央视的采访中也认为,两年半的刑期已是“减轻”处罚,而周正龙并无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一审结果可以接受。照此种说法,公诉机关理应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因为既无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为何又要对周正龙轻判?旬阳法院简直就是在“违法”嘛!
我不知道检察院是否会提出抗诉,正如我们目前也不知道周正龙是否会提出上诉一样。如果周案的背后果真有某种交易的存在,周正龙就没有上诉的必要。但我知道,周正龙案再次宣告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司法官客观性义务的破产。所谓客观义务,是指司法官在诉讼中有追求案件客观真实而依此实现正义的义务。“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被普遍认为是司法官的基本职责。按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个条款要求,司法官既要注意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法定证据。从多数网民的意见来看,一个只知山里那点“屁事”而不知何谓“PS”的周正龙,是无法单独完成那一系列华南虎照的,周正龙在陈述造假时还有太多的细节无法自圆其说。这些疑点都亟待侦控机关的释疑解惑———不光是基于对民意的回应,更是基于法律对司法官客观义务的直接规定。
司法官的“选择性失明”是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悖反。作为检控机关,不可“检而不察,察而不明”;作为审判机关,不可“判而不审,审而不公”。司法若对周正龙案很可能存在的“漏案”与“共犯仍未到案”继续保持“选择性失明”,也许网络舆情又要顶出一个新的“司法虎照门”来。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8-10/04/content_5889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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